一、我國農地流轉的發展及特點
20 世紀 90 年代以來,家庭聯產責任制遭受到了極大的沖擊,主要是微觀基礎和宏觀環境的變化,特別是農產品價值低迷,農業種植效益低下,尤其是對于那些地形不適合機械種植的山地、梯田地區,農業種植收益只能維持收支平衡。薄利辛勞的農耕生活,難以應對物價的不斷提高,于是大量的農民費田不種,外出務工經商。土地撂荒現象十分普遍,于是,農民自發的進行著土地流轉,通過互換、轉包、轉讓等形式進行著土地使用權的流轉。
這種自發的土地流轉勢頭不斷加快,一方面保證了我國耕地面積的數量,另一方面也有效的推動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其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經濟越發達,土地流轉的規模就越大; 二是土地流轉的時間較短,很多農民都只是暫時性的放棄農耕; 三是土地流轉的形式以轉包、轉讓為主; 四是流轉的范圍集中在本村民組內; 五是從不要報酬或是少量報酬\\( 例如幾袋稻子\\) 到有償流轉。
二、我國農地流轉中農民權益保護的困境
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導致了農民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權益仍然遭到很大的威脅,權益保護面臨幾大困境:
\\( 一\\) 土地流轉違背農民意愿,農民主體地位無法得到體現
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決定》指出要“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自愿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013 年 1 號文件也要求“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中央三令五申的要求,實踐中有些地區利用土地流轉謀取利益,違背國家政策和農民的意愿,依靠行政命令強制流轉,嚴重侵害農民的權益。例如,肆意擴大“機動田”的面積,主要通過違法調整抑或撤銷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變相非法剝奪村民土地;用行政命令強制性收回承包到戶的土地大搞“反租倒包”; 不管不顧違背農民意見,采取下指標、硬攤硬派流轉土地; 土地流轉過程中侵占農民的轉正收益或者給出的租金過低。
\\( 二\\) 土地流轉相關立法不完善
雖然《物權法》明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但是并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對于土地流轉的相關問題作出詳細的規定,無法可依必然導致執法之濫。例如,政府允許有償轉讓土地使用權,但是因為缺乏具體規定,導致土地流轉的價格很低,倘若遇到農民急需資金緊急轉讓時,價格可能會更低。此外,我國也缺乏對農村土地公平流轉相關法律規定,農民往往有地需要流轉而找不到對象,并且要交納高昂的中介費,自己獲利微薄。
\\( 三\\) 土地流轉過程程序不規范,引發糾紛
2005 年 3 月 1 日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要簽訂合同和備案。然而,實踐中很多農民并沒有通過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也沒有簽訂合同,更不用說進行備案,私下轉包或者租賃土地,只是口頭約定。這種情況主要是受農村樸素的鄉規民約制約的影響,然而一旦發生糾紛,農民權益保護就缺乏憑證。
三、針對土地流轉經營權流轉問題的出路
\\( 一\\) 確立農民的主體地位,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土地流轉需要農民資源前提下同意,農民是土地流轉過程中的主體,然而實際上農民處于農村權力架構體系中的最低端,再加之農民自身法律意識的淡薄,農民的主體地位沒有得到完全體現。土地流轉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農民的利益,我們必須以此作為指導思想。建立嚴格的土地流轉程序,包括“公告—登記—查詢—交易—責任追究”的土地使用權流轉程序,嚴格依法執行,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三不得”原則。
\\( 二\\)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建立需要健全完善法律法規
推進農村土地流轉改革要面臨很多問題和挑戰,而目前我國對土地流轉很多僅限于政策導向,多以文件形式出臺,具體法律規定缺位,導致農民權益保障無法可依,不利于農民權益的保護。尤其是目前我國現有法律對土地流轉方面的規定有矛盾之處,讓執法過程充滿隨意性、盲目性。僅有政策性的規定,立法上也必須跟上,只有這樣才能幫助農民走出土地流轉過程權益保障問題的困境。因此,大力加快我國農村土地政策向國家立法的轉化,例如制定《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修改《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法律,主要是解決受到諸多限制的農地物權,不斷明確流轉的范圍。在完成土地流轉的中央立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修訂的基礎上,還要進一步完善土地流轉的相關配套法規建設,尤其是應當對土地流轉的程序、方式以及流轉后的權力與義務、監管機構與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 三\\) 政府要大力規范土地流轉,健全組織并強化服務
指導、保障與規范土地流轉保障農民權益的政府的職責,實踐中土地流轉中存在的侵害農民權益的問題都與政府不作為引發的。服務功能的缺失、監督不力與救濟職能缺失等等,同時還存在矯枉過正的問題,公權力濫用問題也很嚴重,角色定位錯誤,過度的干預土地流轉,與民爭利。政府應該端正對公權力的認識,樹立服務和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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