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預售如今是網絡交易中最熱門的形式,一些商品每次預售量達到幾十萬甚至上百萬,涉及到大量預售參與者的權利保護問題,因此研究網絡預售中的法律關系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先買權
先買權,即優先購買權,王澤鑒先生在談到其概念時指出,“優先承買權云者,謂特定人依約定或法律規范,于所有人\\( 義務人\\) 出賣動產或不動產時,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p>
①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發現,作為一種法律地位確定,有一定利益,且機能上獨立的權利狀態,先買權最主要的特征是“先買”,即權利人享有交易機會優先。
根據先買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先買權分可分為法定先買權和約定先買權。法定先買權系基于一定的立法政策而創設,無須當事人詳細約定,只要法律規定的情形發生,先買權當然成立。
②在法定先買權中,法律預先對先買權產生、權利義務主體、權利內容以及權利行使的后果等分別做了規定,權利人能自主決定的僅是先買權行使與否,我國法律中規定的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均屬于法定先買權。與法定先買權不同,約定先買權即法律未規定,當事人依據意思自治設立的先買權。
“在先買的情形,買賣合同因行使先買權而成立”③,從權利的性質來看,先買權是形成權。形成權賦予權利人單方面的對某一法律關系施加影響的權利。若權利人實施其權利,則新的權利可能被創設,已存在的法律關系可能被更改或終止。
④德國民法典 464 條對先買權的行使做出了規定,“先買權的行使,以對義務人的表示為之。該表示無須使用就買賣合同而定的形式?!?/p>
⑤無論義務人出賣動產還是不動產,先買權人一旦單方行使先買權,義務人就產生與其交易的義務,新的法律關系被創設,同時先買權作為形成權本身歸于消滅。也正如沃爾夫在談到物權性質的先買權時所說,“權利人可以通過單方面的形成表示和他\\( 義務人\\) 簽訂買賣合同?!雹?br>
二、網絡預售中的先買權
實踐中網絡預售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主要模式可以歸結為,經營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以預先出售、抽簽贈與等方式,給予消費者當下或者嗣后優先購買某種商品或服務的資格。具體到購買資格來看,又分為兩類。第一類的購買資格本身和消費者的注冊帳號或者個人信息綁定,消費者在取得購買資格后可以選擇使用購買資格,付款完成交易,或者放棄購買資格。第二類的購買資格本身是獨立的,表現為激活碼等形式,在經營者指定的期限內,消費者可以選擇自己使用購買資格進行交易,也可以轉讓購買資格或者放棄購買資格。這兩類購買資格的主要區別在于可轉讓性。
無論消費者最終獲得哪類購買資格,購買資格表現為何種形式,其法律性質應該屬于約定先買權。對經營者來說,向不特定公眾發放優先購買某種商品或服務的資格并不屬于針對與該商品或服務的交易邀約。經營者本身不存在對取得購買資格的特定消費者一定會與之進行交易的期待。當消費者使用這個購買資格時,經營者也無權選擇是否與消費者進行交易,只能按照約定與消費者成立買賣合同,因此也不能將經營者發放購買資格的行為視為要約邀請。對消費者而言,取得預售購買資格之時,尚未與經營者成立針對任何商品的買賣合同,更無須給付價款,并且可以隨時拋棄購買資格,甚至可以對購買資格進行處分,因此取得購買資格本身當然不能視為對經營者交易要約的承諾。
在購買資格指向的商品和服務交易合同成立前,經營者和消費者處于一個基礎法律關系之中,即經營者通過贈與或者出售的方式使消費者獲得了購買資格。一旦這個購買資格被使用,消費者就能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某種購買資格指向的商品或者服務。也就是說,依照約定的方式,購買資格的持有人單方使用購買資格,其與經營者之間立即成立了買賣合同,其內容和經營者與第三人約定的完全相同。使用之后,購買資格本身歸于消滅,消費者此后依據買賣合同的內容履行付款義務,經營者按合同內容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完成交易。從上述內容不難發現,這里的購買資格作為資格持有人的一種權利,充分體現了“先買”特征和形成權性質,本質上就是優先購買權,并且是約定的優先購買權。
前述兩類不同購買資格作為先買權的區別在于,在第一類情況下,先買權人權利轉讓的可能性被限制,權利人只能選擇自己行使先買權與經營者成立交易合同,或者對先買權進行放棄,不能移轉或者設定負擔。先買權人之所以受到這種限制,并不是基于法律規定,而是基于其在取得先買權的這個過程中與經營者的約定。在第二類情況下,先買權人可以通過贈與或者出售的方式移轉先買權,先買權的受讓人在取得先買權后成為新的先買權人,一旦行使,即與義務人\\( 經營者\\) 成立前述交易合同。
對上述約定先買權轉讓與繼承問題的討論是有意義的。雖然目前網絡預售中的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有限,但由于很多產品有首發限量或者特別版本等設定,因此對于先買權人或者其他希望獲得先買權的人來說,其主觀價值難以估量,這也是實踐中此類先買權轉讓產生高額溢價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有的消費者一次獲得了數個或者更多的先買權,從整體來看也有具有不小的價值??紤]到未來網絡預售的發展趨勢,筆者認為此處的探討是具有前瞻性的。
德國民法典 473 條規定,“以不另有規定為限,先買權是不可轉讓的,且不轉移給權利人的繼承人。先買權被限制于特定的時間的,有疑義時,先買權是可繼承的?!?/p>
⑦本文所述網絡預售中的先買權屬于約定先買權,因此即使是依照德國法,先買權人和義務人也可以就先買權的可移轉性和可繼承性作出約定。
⑧網絡預售中的先買權的產生及其內容基于義務人和權利人的事先約定,允許約定先買權進行交易、贈與及繼承體現了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也是為了滿足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需要,特別是考慮到前述先買權中具有的主觀價值,此種允許也有利于保護先買權人的利益及保障交易安全。
三、現行法律制度與對預售先買權的保護
我國現行法對一些優先購買權的權利來源和權利內容進行了分別規定,主要有以下一些類型:
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合同法》第 230 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物權法》第 101 條規定“按分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公司法》第 72 條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p>
合伙人的優先購買權,《合伙企業法》23 條規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p>
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我國法律未像德國法對先買權的一般特征和內容統一進行整體規定,法律本身也未像德國法一般區分債權性先買權\\( 對人的先買權\\) 與物權性先買權⑨?,F行立法模式一方面給約定先買權在體系內存在留下了空間,另一方面目前約定先買權的行使、通知義務、給付、保護、轉讓、繼承等內容完全缺乏法律依據。
現有制度中有關先買權的分類規定并不能對預售先買權進行直接保護,在不破壞體系的基礎上,可以采取專門規定的形式對這一類先買權進行保護。根據此類先買權的一些特點,法律規定可以借鑒德國法中關于債權性先買權的規定,對預售先買權的行使的效果\\( 與義務人成立買賣合同\\) 進行明確,對義務人在出售商品或服務時的通知義務,先買權行使期間的基準規定,先買權的排除\\( 如支付不能的情形下\\) ,先買權的轉讓繼承規則等內容做出具體規定,給予先買權人及先買權受讓人相應的請求權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