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天津工業大學薛智勝教授和焦麥青副教授撰寫的《產業投資基金法律問題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 年 5 月版)一書,是在天津市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產業投資基金法律問題研究”(編號:TJFX08-034)研究成果上形成的,是作者歷時三年完成的探尋金融與產業結合之法律路徑的一部學術專著。薛智勝教授曾在期貨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工作,參與過私募基金設立工作,積累了豐富的金融實際工作經驗,為其以后從事商法學教學和研究工作打下了實踐基礎,豐富了教學理論;焦麥青副教授多年從事經濟法學領域研究,在市場監管制度和宏觀調控法方面涉足,尤其對稅收法律制度潛心探討。該書是二位作者通力合作研究,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的結果。該書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國內有關產業投資基金翔實資料的基礎上,考鏡源流。對研究問題的范疇、原理進行了梳理,剖析了各種觀點的成因與背景,并進一步總結成敗,評判得失,充分利用系統分析方法、比較分析方法,在切實的調查研究的前提下,以效率、公平和秩序為價值追求,前瞻未來,提升規范,已達到“防范和化解市場風險,推動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立法,為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之目的。該書材料翔實,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具有如下特色:
一、揭示發展產業投資基金的意義,尋求結合之道
我國產業投資基金是在 20 世紀 80 年代中期,經濟面臨轉型的背景下,為解決國內企業融資困難,借鑒國外的創業投資基金的運作經驗而誕生的一種新型的投融資方式,也是一種金融創新的產物。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發展初期,由于缺乏相關法律制度的支撐,歷經曲折,但也呈現出勃勃生機:一些具有產業投資基金性質的地方投資基金和中外合資的產業投資基金紛紛涌現。2005 年國務院特別批準設立第一家內資產業投資基金---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由此揭開了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發展新的一頁。但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立法嚴重滯后,尚未出臺統一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產業投資基金設立、運行、交易、退出及其監管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其中法律問題亟待解決[2],否則,將極大影響我國產業投資基金功能發揮及其發展。
由 2008 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海嘯依然發酵,余波未了,至今世界經濟的復蘇還處于掙扎反復狀態,痛定思痛,很多國家開始反思金融創新的目的和意義何在?以金融衍生品為代表的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關系如何?金融創新是“擊鼓傳花”式的自娛自樂,還是最終服務于實體經濟?因此,不少國家意識到應正確處理發展金融衍生品為代表的虛擬經濟和實體經濟之間關系,金融創新最終目的是服務于實體經濟,因此紛紛提出振興本國經濟的各種經濟發展戰略,謀求“重返實體經濟”.我國雖然在金融危機背景下保持了較高的經濟增長,但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由于資本的趨利性,加之高回報率的行業壟斷,近幾年我國傳統行業利潤下滑,高新技術產業和基礎產業缺乏強有力的金融優惠政策的扶持,由此出現了一些企業家放棄實業,搞起了“資本運作”,經濟“空心化”的現象,進一步扭曲了我國的經濟結構。如何更好地引導金融為實體經濟服務,促進我國經濟結構的升級轉型,不斷優化我國產業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實現金融創新與實體經濟發展良性互動和可持續發展,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課題之一。而發展產業投資基金無疑有利于優化產業結構和融資結構,實現金融繁榮與產業發展的有機統一。首先,通過政府投入方式,建立產業投資基金的引導基金,并吸收民間資本的參與,支持基礎產業和高科技產業的發展,發揮產業投資基金的政策導向作用,推動我國促進產業結構的升級換代。其次,通過發展產業投資基金,有利于改變企業發展過分依賴間接金融(銀行貸款)傾向,進一步優化企業融資結構,擴大直接金融的比重;最后,通過發展產業投資基金,有利于擴寬民間投資渠道,借助產業投資基金這一平臺實現居民投資、企業發展和經濟發展的和諧統一。而且,我國民間資本數額巨大,其擁有者對財富增值有著更強烈的欲望,并且具有較強的風險承受能力,他們期望獲得更高的投資回報。而產業投資基金的一個重要的特征就是高風險與高收益率并從,如摩根、英聯、鼎輝投資蒙牛股份,英聯投資入股無錫尚德,華平等收購哈藥集團,聯想收購 IBM 等,這些投資基金都得到了豐厚的利潤回報,個別案例回報率甚至超過 500%[3].這樣的高回報率對新富們有著巨大的吸引力,能夠產生財富示范效應,不僅為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發展提供了空間,也為實現金融創新與實體經濟發展雙贏提供了可能。
總之,產業投資基金作為國外成熟的金融與實體產業結合的模式,是連接資本市場與實體經濟的中介,其作用有效地發揮有賴于相關法律制度環境的支撐,并為產業投資基金內部治理與實體經濟對接設計了合理高效的對接模式,從制度上保護產業投資基金投資者的權益。而我國由于先天不足,在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管理、交易和退出及其監管等環節存在一些制度障礙問題亟待解決?;诖?,該書從系統角度,借鑒國外相關領域的經驗,緊密聯系我國實際,對產業投資基金設立、運營和退出等各個環節所面臨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分析研究,力圖打通金融與產業結合的法律路徑,從法理上理順產業投資基金相關法律關系,在實踐上暢通產業投資基金運行的各個節點法律問題,從機制上優化產業投資基金結構及其運行,力求建構與完善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相關法律制度。
二、闡釋產業投資基金法律制度核心內容,確權定責
作為從法學視角研究產業投資基金的專著,自然以厘清相關概念,辨章學術,剖析法律關系構成為首要任務,同時也是深入探討的基礎?!耙斫猱a業投資基金,必須首先從投資基金的概念入手,分析產業投資基金在投資基金的范疇內處于何種地位,這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正名和規范非常重要”[4].作者從界定投資基金的概念入手,梳理了學術界關于產業投資基金概念代表性的觀點,對證券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概念進行了比較分析,指出產業投資基金與證券投資基金相比,產業投資基金以直接投資為主,主要投資于實業項目和非上市公司,并以其持有的股權參與到相關企業重大事項的決策中,且產業投資基金投資年限較長,風險大、法律監管方式必然不同;創業投資基金雖然在投資對象、資金募集方式和組織管理方式有相同之處,但二者在選擇進入時期、投資對象和面臨風險等方面也有差異。目前學界對產業投資基金的研究多借用私募股權投資(PE)的概念與分析,盡管產業投資基金與股權投資基金之間存在共同之處,其本質是一種權益性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股權投資基金的一種,但在投資對象、介入程度及其設立目的也與私募股權投資(PE)存在一定差異,產業投資基金多包含政府投資的影子,帶有一些政策引導或宏觀調控的味道,其主要目的是解決各類國家扶持的企業和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的資金短缺問題。在綜合分析比較中,作者將產業投資基金界定為:它是一種借鑒西方發達經濟國家創業投資基金的運作經驗,通過發行基金券(如受益憑證、基金單位、基金股份等),將投資者的資金匯集成一定規模的資產,交由專家組成的投資管理機構按照資產組合原理在遵循國家產業政策與法律的前提下,以市場、收益為投資導向,對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企業進行組合投資,并提供增值服務,以期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實現資本增值與回收,投資收益按協議分配的金融制度[5].這為全書對產業投資基金法律制度的探討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和明確的邏輯起點。
誠如鄭玉波先生所言,“法書萬卷,法典萬言,無非是以法律關系為中心”.不同法律關系,決定了相關當事人在產業投資基金結構中不同的法律地位及其權利義務不同,該書第二章是關于產業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研究,作者在該章重點剖析了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和有限合伙型產業投資基金三種基金模式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構成及其內容,并對其進行了逐一分析闡釋。其中關于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的性質是學界爭議較大的問題,作者針對將基金管理人、基金持有人、基金委托人之間法律關系定性為委托關系的觀點進行了辨析,指出此種觀點易導致在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關系的設立與終止、運行和責任的分配等許多問題無法解決,致使理論與實踐相脫節,也與相關法律具體規定相悖[6].由此作者贊成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中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者的關系定性為信托法律關系的觀點,且進一分析了德國“二元制”信托結構與日本“一元制”信托結構的利弊,指出在最大程度保護投資人合法利益的視角下,采用“共同受托模式”是構建我國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相對較好的選擇,并據此為基礎作者確立了契約型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的各個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
作者的研究不僅關注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現狀,還將研究視角投向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未來。從現實看,在產業投資基金三種組織形態(公司型、契約型和有限合伙型)中,我國現有的產業投資基金形態中以契約型為主,公司型因稅收問題實踐中也不多見。但從國際經驗看,國外產業投資基金的主流組織形式是有限合伙型。這是因其獨特的優勢所決定的:因其不具有法人資格,避免了公司制基金形式的重疊納稅問題,其運營成本較低;并且將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并存一家企業,能夠滿足不同投資者的需求;特別是該種形式突出了人力資本的作用,管理效率較高,又具有完善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充分發揮了制度創新所帶來的經濟活力。雖然有限合伙型投資基金在我國剛剛起步,還有待完善,但有限合伙產業投資基金憑借其獨有的優勢,必將后來居上,因此,在章節安排方面,不是等量其觀,而是重點突出,將有限合伙型產業投資基金單獨成章(該書第五章),在借鑒美國經驗的基礎上,針對我國發展有限合伙型產業投資基金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從拓寬融資渠道,完善合伙人準入制度和強化有限合伙人制度等方面完善有限合伙型產業投資基金制度。特別是結合我國現有法律制度及基金發展水平,有的放矢地提出了“放”與“控”相結合的措施與方案:“放”即適當放寬人數限制,提出在權衡增大投資規模與金融體系安全性的基礎上,可借鑒《證券法》中關于 200人的規定;在“控”的方面則強調了對于自然人的投資人應對其資產數量、年凈收入等有最低限額要求;而對于普通合伙人應具有豐富專業經驗與資格。這些建議可操作性強,對于構建和完善我國產業投資基金法律制度,促進金融與實體經濟的融合及其發展具有借鑒意義。
三、突出法律控制設計,規范監管環節
在金融體制改革的框架內,要使產業投資基金發揮其引導資金高效安全運轉,有利于經濟轉型要求,就必須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運行程序。產業投資基金的運行涉及設立、運營、交易和退出等多個環節,直接關系到投資者權益保護和金融秩序的穩定,因此,對于產業投資基金監管也非常必要,但規范是為了發展,法律人所關注的制度設計的細化、權利義務的匹配、利益的權衡、風險的控制在該書中得到了全面充分的體現。但作者并不是面面俱到,而是結合產業投資基金運行的特點,將其視線緊盯“兩頭”,適當關注中間:具體地說要完善產業投資基金準入監管(入口)和退出監管(出口),在產業投資基金運營環節中完善產業投資基金治理結構,提高產業投資基金治理能力。
關于構建產業投資基金準入制度必要性問題上,國內學者對我國產業投資基金市場準入是否應當將其制度化尚存爭議。有些學者認為產業投資基金作為一個新生事物,需要法律對其市場準入進行規制,限制市場主體及資金的肆意進入,防止產業投資基金淪落為非法集資。而持反對觀點的學者則認為產業投資基金屬于市場行為,其市場準入應有賴于市場的基礎性作用,法律應對其進行較少干預,沒有必要將產業投資基金市場準入制度化[7].作者經過研究分析認為,我國既不能對產業投資基金放任不管,也不能對其實行類似公募基金的嚴格審批制度,而是應在效益、公平、安全充分權衡之下,逐步確立以登記主義為主,審批主義為輔的原則。在產業投資基金準入的具體問題上,該書從主體和資金兩方面進行了探討:在主體方面主要涉及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資者準入資格問題。因為產業投資基金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基金管理人的專業素養,提出了應從資金實力和承受風險能力對注冊資本和凈資產規模進行要求;一定數量的專家型從業人員、良好的經營業績、信譽和固定的經營場所以及必要的設施等也是其必要的保證;此外還特別強調由于私募股權基金的高風險性,在基金管理人的資格標準應該制定得比公募基金更為嚴格。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而言,要建立與之相配套的合格投資者制度,適當拓寬其資金的來源渠道。
產業投資基金治理問題關系到產業投資基金運營能力及其成敗?!爱a業投資基金有效運行有賴于合理治理結構,形成有效約束和激勵治理機制”[8].在研究方法運用上該書較多地使用了比較方法。而“比較目的在于認識,通過確認異同獲得科學的認識的方法”.作者在梳理分析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合伙型產業投資基金三種形式體現了不同的法律關系的基礎上,通過圖示的方式,直觀地顯示了產業投資基金三種類型在其治理結構和治理機制各有其特點,并通過比較得出結論,產業投資基金治理機制完善應以保護投資者(基金持有人)為主線,圍繞建立對基金管理人的約束與激勵機制展開。而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看,無疑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產業投資基金比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可以提供更為有效的制度保障。因此,提高我國產業投資基金治理能力,要根據具體投資領域,選擇適當產業投資基金治理模式,建立約束與激勵利益平衡機制,確立投資者保護機制,調動相關當事人積極性,才能更好地促進我國產業投資基金業的發展。
產業投資基金的退出是產業投資基金運作環節中最后關鍵的驚險一躍,其渠道是否暢通,關乎其運作的成敗,直接關系到投資者能否獲得收益,是其實現投資價值不可或缺的有機組成部分。一般來說,產業投資基金作為財務投資者,不以控制或經營所投資的企業為目的。因此,產業投資基金的退出機制,對于產業投資基金運行顯得格外重要。能否順利退出是衡量產業投資基金投資項目運作成功與否的標志,既標志著前一個投資項目的結束,也預示下一個投資項目的開始,產業投資基金就是在不斷投入與退出的循環中成長壯大。此前,由于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發展剛剛起步,學界關注重點是其資金募集和項目運作,而對退出機制研究并不多。該書作者在闡釋了退出機制在產業投資基金運行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基礎上,借鑒美國、德國等國家和地區建立產業投資基金退出機制的經驗,分析了我國產業投資基金在公開上市、企業并購、股份回購、清算退出等四種退出機制存在的法律問題,并有針對性提出了完善我國產業投資基金退出機制的建議,著重強調要構建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注重相關制度創新,進一步拓寬退出渠道,實現產業投資基金的良性運行。
這些建議,言之有據,切中時弊,對于完善我國產業投資基金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四、系統設計,結構嚴謹,注重配套制度建設
作者充分認識到產業投資基金制度作用的有效發揮,不僅僅是產業投資基金制度自身完善的問題,而是一個復雜的、與相關制度構建密切聯系、相互影響的系統工程。因此,該書一大特色是將系統分析的方法應用到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法律問題研究之中。
系統分析的方法就是把所研究和處理的對象,看作一個系統,從整體的角度分析系統的結構和功能,研究系統、要素、環境三者的相互關系和變動的規律性,并從優化系統觀點中觀察問題和解決問題。運用系統分析的方法,就是將產業投資基金的運行過程視作一個系統,分析產業投資基金運行環節中各個要素在系統中的地位、相互之間的關系及其與環境的關系,從宏觀系統的角度探討優化產業投資基金結構和提高其治理能力的思路和方法。具體地說,從靜態角度即結構功能角度,分析產業投資基金組織內部各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提出要制定專門法律,明確相關主體間的法律關系及其權利義務,完善產業投資基金內部治理結構,確立以保護產業基金投資者權益為宗旨,建立結構合理,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基金治理機制。從動態角度,將產業投資基金的運行視作是一個系統工程,分析了產業投資基金設立、運營、交易和退出以及相關配套機制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并針對其存在問題,提出了建立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營、交易、退出及其監管的法律制度體系。這樣使得全書體系顯得結構合理,邏輯嚴謹,論證層層展開,步步深入,全書渾然一體。
該書不僅對產業投資基金整體制度進行了構建,而且重視對其運行法律環境和配套制度的研究,因此該書還專門單列一章探討了產業投資基金稅收優惠問題。稅收扶持作為我國目前經常采用的促進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對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同樣具有積極意義。無論從產業投資基金本身高風險性的特點,還是各國的立法實踐來看,以及我國基金規范化、法治化發展的要求,對產業投資基金提供相應的稅收傾斜保護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現實中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稅收優惠的政策存在著方式直接、單一,優惠環節不完整、難以全面覆蓋等問題,因此,該書作者提出在稅收法定原則和中性原則的指導下,轉變稅收征收的思路,確立國家與納稅人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機制,建議應將支持產業投資基金發展的稅收政策惠及產業投資基金運作的全部主體(包括投資者、投資機構和被投資企業),加大對包括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的優惠措施,以及對被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在我國作為一個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結構的國家,還應特別采取相關措施減輕產業投資基金的流轉稅負擔,只有這樣才能在短期內使納稅人感受到稅收優惠的實效。這些建議針對性強,切中我國現階段相關稅收制度的弊端,對于建立和完善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當然,誠如作者所言,產業投資基金法律制度就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內容眾多,限于篇幅,作者對產業投資基金法律問題分析更多基于法理分析和現行法律制度分析,對于產業投資基金具體運行中所涉及的當事人意思自治范圍事項,諸如產業投資基金設立過程中、項目運作和收益分配等合同訂立及其權利義務責任具體分配等內容的研究尚需拓展,有的還需進一步細化深入。同時,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制度構建還處于起步階段,因此,推動有關產業投資基金立法,建立完善產業投資基金法律制度,依然是學界的重要課題和任務。應當說該書對產業投資基金法律問題研究僅僅是一個開始,希望作者進一步總結我國產業投資基金運作經驗,結合未來立法的需求,將產業投資基金法律問題研究進一步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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