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隱私權和知情權的定義與闡釋
隱私權: 是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隱私權的主體是自然人,而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不具有隱私權,也就是說公民無論身份、地位、財富差異均享有這項權利,這充分體現著法律賦予的人人平等原則。另外從定義上我們不難看出: 隱私權就是保護著人安寧平穩而不受外界干擾的權利; 保護著個人生活的隱私,為個人留有僅屬于個人的秘密,不被他人獲取。然而權利的背后必然是履行義務。隱私權賦予的同時要求其權利主體在發揮個人意志時不得違反法律、有悖社會公德和良好風尚。隱私權保護有直接保護和間接保護。我國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屬于間接保護。即法律不把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在隱私權被侵害時,必須以其他訴由提起訴訟。我國這種隱私權的保護依附于其他權利申訴上的這種法律規定,在個人看來是我國法律上的一些不嚴謹、不周密,不能充分體現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社會主義國家以人為本,尊重保護人權的基本原則,所以我國應該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隱私權保護體制,為調節隱私權和知情權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據。
知情權: 又稱“知悉權”,其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我們一般認為知情權應當是廣義知情權,即指從官方或非官方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將其內容分為執政權、社會知情權和自然人信息知情權三類:
知政權就是依法享有知悉國家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與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權利。社會知情權就是公民有權知道各種社會信息的權利。自然人信息的知情權就是公民有了解涉及本人和與本人有重大利益關系的其他自然人的相關信息的權利。其中知政權是公民了解國家大事、監督國家機關或相關領導系統的一種有效方式; 社會知情權勢了解其他社會問題的權利; 信息知情權是可以增進雙方了解,創建和諧人際關系,構建和諧社會的間接推動力。
二、剖析社會公眾隱私權與社會大眾知情權
本質上,隱私權是對信息的保護,而知情權則是信息的公開。社會公眾人物是一個有著廣泛社會知名度、相對神秘的一個群體,這個群體包括國家領導人、企業老板、組織負責人、體育娛樂影視明星、藝術家等等,相對于普通的自然人,這些公眾人物經常出現在閃光燈下,但是社會大眾卻只能看到其展現給我們的那一個或一些方面、獲取一些官方發出的信息。身為公眾人物的他們被要求呈現給大眾更多的信息,包括個人的、私人的、家庭等各個方面。社會大眾是一種心態比較矛盾的群體,他們既想要更多得認識他們所喜歡的公眾人物,又想保護公眾人物在自己心中的美好想象,然而,遺憾的是他們的這種矛盾心理必然給喜歡的公眾人物以更大的困擾。社會大眾的好奇心是無法被滿足的,知道百分之十,想知道百分之二十,好奇心是一個巨大無底的深淵,永遠也無法將其填滿。一方面社會大眾享有知悉經濟、政治、體育、文藝新聞的知情權,社會公眾人物有著和大眾分享信息的權利,當然也有著自己受法律保護的隱私權,所以社會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和社會大眾的知情權產生了沖突。
隱私權是人格權,屬于民事權利,知情權雖然也是保護人權的,但就其主要方面而言,應該屬于憲法上面的。這種消極靜態對戰積極動態權利的沖突表現在眾多方面: 各種明星的各種事情挖掘出來,擺在明面上,成為了更多人茶余飯后的談資; 明星的私生活被曝光,明星戀情、婚姻生活、家庭背景、學歷等無所不被揭露。多少明星的女友被挖學歷、背景; 多少明星子女被挖照片; 多少公眾人物的私生活被搬上報紙媒體。在大眾充分滿足了好奇心,取得了所謂的知情權后,你會考慮到公眾人物煎熬痛苦的心情嗎。越來越覺得社會大眾就是一種獵奇動物,總是充滿了好奇,可是殊不知,好奇別人的事情與自己有什么關系呢? 何必浪費大好的時間和精力在對于自己無意義對于他人有傷害的事情上呢? 社會公眾人物也是血氣方剛的人,應該享有隱私權,法律和社會大眾應該更多地保護他們的隱私,為他們提供一個可以安寧平穩幸福生活的同等權利。
三、如何協調二者之間的沖突
既然社會公眾的隱私權和社會大眾的知情存在著這么多沖突,那么,我們應該怎樣協調呢? 一方面,國家政府應該積極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將隱私權納入到法律的明確保護中,而不是作為其他權利申訴時的依附品,明確立法,完善《民法》,可以酌情將知情權從行政法中轉移一部分概念加以科學的定義,將知情權與隱私權更好的界定,才是調節社會公眾隱私權和社會大眾知情權的有效途徑。另一方面,社會大眾應該學會寬容,知情權雖然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但是權利是相對權利,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也應該充分考慮其他人或者權力行使的針對對象,把握一定的“度”。如果你行使的權利讓別人受到了傷害,那么你權利行使的有意義嗎? 寬容是一種博大而無私的愛,寬容要求將心比心,法律是對于社會公眾人物的一種嚴肅保障,而大眾的寬容對于公眾人物的卻是來自心靈的善意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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