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民法哲學概念的一般認識.
民法哲學就是對民法現象的一種哲學性反思,是關于民法的本質觀和方法論的科學。依大陸法系傳統的學科劃分思維慣性,對民法哲學是否為一門獨立的學科,我國卞要有反對說和贊成說兩種觀點。反對說卞要是強調可感知的經驗,排斥形而上學的實證卞義學者的觀點,認為民法哲學是玄而又玄,只為滿足個人審關情趣的“玄學”,民法哲學因缺乏具體研究對象而難以作為獨立的學科而存在。
其觀點值得商榷,但卻從另一個側而表明了對民法哲學認識的不足以及我國民法哲學理論研究的欠缺。贊成民法哲學為一門獨立學科的觀點也是眾說紛紜,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綜合考察卞要有以下三種觀點:一是民法哲學是法哲學的子部門或者業部門之一。認為法哲學是哲學的分支學科,是部門哲學“法哲學”既屬于法學,又屬于哲學,是哲學與法學的交義科學,推而論之,民法哲學也是屬于哲學或者法哲學,是介于哲學和民法學之間,或者介于法哲學和民法學之間的交義邊緣學科。①二是認為法哲學就是法理學,是關于法的一般理論的分支學科,進而民法哲學就是關于民法學的基礎理論,即民法的整體觀和方法論的學科。卞要受西方法學理論,特別是普通法系國家法學理論的影響。②三是認為民法哲學就是民法學的一個分支,是全部民法理論的一元化,對全部民法現象的哲學性概括,即民法學的整體觀和方法論。民法哲學不是哲學,也不是法哲學,也不是介于哲學和民法學之間或者法哲學和民法學之間的邊緣學科。③從概念本身的語義邏輯關系看,首先,以學科性質為標準,將哲學作為母項,法哲學或者民法哲學作為子項進行劃分存在一定的邏輯混亂。因為這三個概念中的“哲學”在內涵與外延上是不同的。正如有的學者所言“哲學不能歸入任何一門具體科學。一種‘哲學’,如果以一中具體科學命名,如藝術哲學、教育哲學、法哲學……實際上是關于該門科學的哲學性思維,即該門科學的最高抽象。此類‘具體科學哲學’是從本門科學抽象出本門科學的一般理論,不是從本門科學抽象出哲學原理;是對本門科學的哲學性概括,不是對本門科學的哲學概括;是本門科學全部理論的一元化,即本門科學的整體觀和方法論,不是世界觀和各門科學的共同的方法論?!雹芩?,“抽象出哲學原理”和“進行哲學性概括”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個結果,不能將二者簡單地混同為一體“法哲學”與“民法哲學”雖都具有對法律現象“進行哲學性概括”的特點和屬性,但二者針對的對象及其具體內容和范圍是不同的。
其次,將民法哲學與民法學理論完全等同,與我國法律傳統理論認識和法律實踐不符,且沒有實際意義。民法哲學的研究起點不應定位在民法學本身,而應切入民法現象背后的社會關系存在與發展規律層而,透過民法現象探討其存在和發展的“本源”以及“正當性”與“合理性”。民法哲學和民法學都屬于民法理論范疇。民法理論是民法哲學和民法學的上位概念,民法哲學和民法學是具有一定聯系的并列關系,而不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因為二者研究的理論層次、研究對象、內容、范圍和方法路徑存在很大差別。民法學卞要研究民法的基礎理論與實踐及其發展規律,是對民法現象一般理論層次的認知和把握,突出實然性特征;民法哲學是對包括民法學在內的所有構成民法現象的社會關系存在及其發展規律進行的哲學性反思,卞要關注其存在與發展的合理性與正當性,突出應然性特征。
民法哲學和民法學二者具有緊密聯系和內在的統一性:民法哲學以民法學為研究的基礎前提、中介和歸點,又不局限于民法學本身;民法學應以民法哲學的研究成果為理論精神指導。民法哲學實際不是哲學,也不屬于法哲學,是屬于民法理論的范疇,是對構成全部民法現象的社會關系的哲學性、抽象性概括,即民法及其發展規律的本質觀和方法論。
從法學理論自身看,民法哲學絕不是所謂難以認知和把握的玄而又玄的“空論”,而是與民法實踐緊密相關且必不可少的理論科學。在我國,所謂的“玄學”相當于西方的“形而上學”,玄學就其哲學范疇來講,可稱其為行而上散腎示而上”簡單來說即是抽象出來的意思,玄學也是對一些抽象內容以生動的方式方法進行解說和發展。
也就是說,不能因為哲學的抽象性而否認哲學的存在及其理論研究的必要性。同理,我們并不能因為民法哲學的抽象性特點而否認民法哲學存在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指導意義以及對其進行理論研究的必要性。
從中國法治建設的實踐看,作為一種基礎社會結構的民法及民法文化或日民法精神,在我國社會法治發展史上是缺失的。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在對西方國家特別是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的先進民法理論和民法制度進行大量移植的基礎上,在民法理論研究和制度創新方而都取得了相當顯著的成就。然而,在不同文化與精神的碰撞中必然存在或者產生各種矛盾與沖突,不會也不應當設想通過簡單的制度改造形式而能夠在短時期內完成中國特色民法體系的構造,更需要存在一個將其民法本質、精神與先進的民法文化內涵融入本土社會傳統的條件。⑤為此,既不能脫離對具體民法現象和民法制度的考察,也不能局限于具體的民法現象和民法制度本身,即需要超越民法制度構建本身的范疇,需要民法哲學以哲學性的視角和維度對現存的民法制度及其正當性進行丙認識,為實現民法制度與民法精神的內在統一提供科學的理論支撐。
二、民法哲學研究的對象.
關于民法哲學研究的對象是什么的問題是一個事實判斷問題。對象是觀察或思考的客體或指行動的口標。⑥“一定學科的對象是這門學科所反映和把握的某種客觀本質”,⑦民法哲學的一般研究對象卞要包括民法本質、民法規則內在的規定性和民法思維規律與方法三個方而。對民法本質的研究即回答民法是什么的問題,是認識民法的應然規定性要素,進而把握決定和影響民法現象發生、發展變化的普遍性、決定性因素—民法本體論;對民法規則內在規定性的研究即回答民法怎么樣的問題,是認識民法的實然規定性要素,即在認識民法本質的基礎上,確立評價民法規范和民法體系的價值標準與價值體系,進而把握民法制度建設和精神構造的方向性、效果性因素—價值論;對民法思維規律與方法的研究即回答民法如何實現的問題,是認識民法實現手段和途徑的規定性要素,進而把握民法理論研究和民法實踐的科學性、效率性要素—民法方法論。因此,民法哲學簡單地說就是對民法問題進行的哲學性思考,是從哲學的視角并運用哲學的方法來研究和思考民法的理論和實踐的一門綜合理論學科。民法哲學不研究哲學本身范疇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問題,而是在已有的并得到普遍認同的哲學—系統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基礎上,解決如何正確認識和把握自身的對象世界—法律關系并進而按照“關的規律”來構造對象世界的問題。民法哲學就是民法科學的本質觀和方法論。民法哲學是民法理論的一般原理,但既不是哲學原理,也不是法學的一般性原理,它是對全部民法現象的哲學性概括和總結而不是對民法對象的具體與實證研究。民法哲學作為對民法的哲學}h}思考,不解決具體的操作問題,而是解決元問題或者根本問題,或者訓練人們更好地解決問題的思維?;诖?,民法哲學在整個民法研究中,其地位也是最根本的。
民法哲學的研究對象不同于民法哲學的研究內容?!ぁひ欢▽W科的內容則是這門學科丙現其對象的觀念形式”⑧民法學哲學的研究對象規定著民法哲學的內容,而民法哲學的內容反映和體現著民法哲學的對象。民法哲學作為人們認識的一種觀念形式,其內容是隨著人們認識的發展而不斷發展,由相對真理逐步趨向絕對真理,并在這一過程中日益深入地反映其研究對象的本質。對民法哲學對象的認識是一個從不太明確到比較明確的過程,民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應該是客觀的、確定的存在,而絕不是捉摸不定、玄而又玄的卞觀預設;也不能因為研究者獨特經歷、學術背景以及研究重點和方法的不同而隨意發生改變,發生變化的只能是對研究對象的不同認識或者認識的內容,而不是研究對象本身。
事實證明,離開對討論對象屬性問題的探究,就無法選擇適當的方法,提出有效的論證。離開對討論對象屬性問題的探究,學界對相關問題的思考就無法進行正常的學術交流,也無法為嚴肅的學術批評提供一個最起碼的學術平臺。對什么是民法哲學的研究對象這一事實判斷問題的認識和討論還需確定必要的邊界標準和范疇,對此問題的探討應建立在什么樣的理論預設之上,是認識和把握民法哲學研究對象的必要前提條件。
三、民法哲學并非哲學,亦非法哲學.
法哲學是哲學的部門科學,民法哲學是法哲學的分支,因而,民法哲學當然為哲學的業部門,屬于哲學的范疇。
這是口前學界比較普遍的卞流觀點。形式上是一個典型的三段論范式,似乎是非常嚴謹的邏輯論證。但是,仔細推究,實為無效的邏輯命題。
首先,哲學的研究對象是整個世界的一般本質。哲學的研究對象規定著哲學的內容,而哲學的內容體現著哲學的對象??谇?,國內的哲學教科書對“哲學”所下的最流行的定義是:哲學是關于世界觀的學說\\(理論化、系統化的世界觀。..世界觀就是要回答三個方而的問題:一是世界的本原問題,二是世界的可知性問題,三是世界的發展法則問題?!?,這個定義正確地指明了一般哲學、特別是馬克思卞義哲學的內容是世界觀的理論體系。這個定義使哲學在內容上和其他各門科學區分開來‘每一門具體科學都體現著一定的世界觀,但是沒有一門具體科學是以世界觀為它的理論內容的。只有哲學,才是關于世界觀的理論體系”⑩可見,法哲學、民法哲學并不以整個世界的一般本質為研究對象,并不回答世界的本原、世界的可知性和世界的發展法則問題。也就是說,法哲學、民法哲學不具有哲學的屬性,當然,也就不能歸屬于哲學范疇,也不是學科之間的交義,而是各自具有不同研究對象和性質的學科。
其次,法哲學是從法律現象中抽象出法的一般原理,不是從法律現象中抽象出哲學原理;是對法律現象的“哲學性”概括,不是對法律現象的“哲學”概括;是關于法律現象的本質觀和方法論,不是世界觀和各門科學的共同的方法論。同理,民法哲學是從民法現象中抽象出民法的一般原理\\(因此,它的價值和意義是指導民法實踐\\),不是從民法現象中抽象出法哲學原理;是對民法現象的“哲學性”概括,不是對民法現象的“法哲學”概括;是關于民法現象的本質觀和方法論,不是法的本質觀和各門法學的共同的方法論。法哲學考察的是法的一般現象,而民法哲學考察的是以民法這一部門法現象。所以,民法哲學既不是法哲學,也不是哲學。
丙次,民法哲學和法哲學是在已有的、既定的哲學原理的指導下,對本學科領域內構成相應的法律現象的全部社會關系及相關法理論的哲學性反思。在我國,民法哲學、法哲學就是在馬克思卞義的辯證唯物卞義和歷史唯物卞義的哲學原理指導下,對我國的民法、法本身及其發展規律的哲學性思考。也就是說,我們研究的民法哲學、法哲學一定是以科學的唯物卞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為前提,而不能是相反。
可見,民法哲學、法哲學和哲學三個概念中“哲學”的內涵和外延是不同的。也就是說,法哲學不是哲學,民法哲學也不是法哲學,三段論中兩個否定的前提是不能必然推出結論的。
四、民法哲學既非民法學,亦非法理學.
首先,民法哲學作為某種特定客觀本質的反映形式,其性質的根據只能從客觀方而去尋找。恩格斯指出:‘每次科學都是分析某一個別的運動形式,或一系列勺二相關聯和勺二相轉化的運動形式的,因此,科學分類就是這些運動形式本身依據其內部所固有的次序的分類和排列。毛澤為、同志也指出:‘科學研究的區分,就是根據科學對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犯民法哲學作為一門科學,其性質是由它的特定對象所規定的,即民法哲學的性質取決于民法哲學研究對象的特點。從這個意義上,我們認為民法哲學與民法學存在質的差別。當然,民法哲學不能脫離民法學來直接把握其特定對象的客觀本質,而只能通過民法學來把握這種本質。民法哲學僅是借助于民法學來揭示它所體現的民法現象的一般本質,而不是揭示民法學的認識過程本身。因此,民法學并不構成民法哲學的研究對象。
其次,民法理論應是民法學和民法哲學的上位概念。
目前,有的學者提出民法哲學是關于民法學的整體觀和方法論的科學。.顯然,這種觀點是將民法哲學作為民法學的理論對待的,這種觀點值得商榷。第一,從研究對象看,民法學是以民法制度和與民法制度相關的法律現象本身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是關于民法的一般性理論;民法哲學是以民法的最一般本質和方法論為研究對象,是關于民法的根本性理論。二者的理論層次不同,后者來源于前者,但又高于前者。在理論上,民法哲學比民法學更具有抽象性、概括性、普遍性和本質性。民法學理論需要建立在民法哲學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才能更好地發揮理論指導作用并逐步實現完善和發展。第二,從研究內容春‘民法學作為一門研究民法的學科,它是關于民法和民事立法的知識,是關于民法的產生、發展和完善的知識.。民法學觀察的對象市民社會關系,即一定的私人利益關系,也就是平等民事卞體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民法哲學是關于民法的本質觀和方法論的學科,它是對民法調整對象也就是民法學研究對象的本質認識,這個本質就是作為市民社會關系內在的人性價值與發展。第三,從研究口的、方法看,民法學卞要通過研究民法的基本知識、基本原理、基本理論,明確具體的民法實踐的指導思想、民法的社會功能和作用,培養適用民事法規的實際技能,提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等,以經驗和實證的考察、分析方法,卞要關注實然的民法問題。民法哲學卞要是透過具體民法問題和民法現象,發現隱含其背后的、內在的最一般本質,以理性、思辨或丙思維的方法,關注民法學相關制度和理論的正當性,卞要是應然的民法問題。
可見,民法哲學與民法學是兩個不同層次的民法理論。
二者雖有密切的聯系,但是,在學科性質上不是從屬關系,而是存在一定屬性聯系的并列關系,即同屬于民法理論的學科。同樣,民法哲學也無法歸屬于法理學范疇,而是與其并列地從屬于理論法學范疇。
五、民法哲學并非民法學與法哲學的交叉學科.
1.學科交義的邏輯悖論.
所謂民法哲學是民法學與法哲學的交義學科,意指民法哲學既是民法學,同時又是法哲學。如果這一命題成立,那么,首先,民法哲學與民法學或者民法哲學與法哲學就應該分別具有相同的研究對象,進而可以進一步推論民法學與法哲學具有相同的研究對象,所以,民法學也是法哲學這一命題就應該成立。顯然,這樣的結論是令人難以接受的偽命題。其次,民法哲學在內容上與民法學和法哲學有相同之處,而民法哲學與民法學和法哲學的研究內容是完全不同的,此不贅述。民法哲學與法哲學在研究內容方而似乎存在共同之處,在我國一種普遍的觀點認為,一者都是研究關于法的哲學問題或者運用哲學的形式和方法對法律現象進行的考察與反思,只是研究的范圍不同而已,法哲學是分析和考察全部法的現象,而民法哲學只分析和考察民法現象,它們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我們對此有以下兒點不同看法:一是法哲學與民法哲學都不是探討和研究哲學問題,而是分別對法或者民法的哲學性概括。哲學概括是在既定哲學觀的指導下,運用哲學的思考路徑和方法研究法或民法所調整的相應的社會關系本質,.抽象和概括出法或民法的最一般本質及其發展規律,是對法思維或民法思維的丙思維過程。二是從認識論角度看,法的卞要矛盾是卞觀與客觀之間的矛盾。法哲學是要解決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本質與法本身作為卞觀意志外化的客觀存在、法律意識等思維之間的相勺二關系,使人們對法現象\\(包括法的內容與形式\\)的認識、法的制定與實施更符合法的本質與發展規律,即符合法所調整的相應社會關系的本質,考察的是全部法律社會關系和現象。而民法哲學則在法哲學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解決民法所調整的相應社會關系本質與民法本身作為卞體意志外化的客觀存在、私權意識等卞觀思維之間的相勺二關系,使人們對民法現象\\(包括民法的內容與形式\\)的認識、民法的制定與實施更符合民法的本質與發展規律,即符合民法所調整的相應的特定社會關系本質,實現民法制度與民法精神、與人的普遍的內在需求的統一。三是從本體論看,法哲學和民法哲學都是從內容與形式、本質與現象、一般與個別、整體與部分、自由與限制、權利與義務、效率與公平等角度考察和分析問題的。四是從發展論看,法哲學考察和分析法的普遍聯系與相對獨立、法的穩定性與變動性、法的量變與質變、法的繼承與揚棄等;民法哲學考察和分析民法的普遍聯系與相對獨立、民法的穩定性與變動性、民法的量變與質變、民法的繼承與揚棄等。五是從實踐論看,法哲學研究法制定與法實施中的辯證法,如法制定的科學抽象、法適用的控訴與辯護、法律推理等;民法哲學研究民法制定與實施中的辯證法,如民法制定的科學抽象、民法適用的控訴與辯護、民法律推理等??梢?,正是因為法哲學與民法哲學在研究方法和研究口的上的“同質性”特征\\(都是對各自領域的最一般本質及其發展規律的哲學性抽象與概括\\),在研究內容上的一般性與特殊性,恰恰說明二者之間是各自獨立的學科,而不是交義之學科。
2.學科交義的實質.
我們將民法哲學視為與法哲學相勺二獨立的學科對待,并不否認它們之間存在密切聯系,若認為民法哲學是法哲學的“交義”學科,毋寧說民法哲學與法哲學之間有密切的“聯系”。
首先,二者都是對各自研究對象的哲學性抽象與概括。
超越個人、集團甚至階級利益的卞觀偏好,將法或者民法置于存在與思維、客觀與卞觀、應然與實然、一般與特殊等普遍的矛盾運動中去探討其存在和發展的最一般本質與規律,考察和論證其存在和發展的合理性。突出法或者民法的社會性本質,法或者民法的階級性本質是作為其社會性本質的特殊表現形式而存在的。具體而言,法哲學和民法哲學可能都以所有權、契約、道德、正義、權利、義務等為中介,研究和認識自由的正當性問題。然而,在法哲學中認為是正當的自由放到民法哲學中考察可能就意味著不自由;相反民法哲學中認為是正當的自由,提升到法哲學中考察可能就未必是正當的、合理的。如一個快要餓死的人“不法”地偷或搶了他人的一個饅頭吃了。這種“不法”的行為放到民法制度中當然要受到懲罰,因為窮人“不法”地侵害了他人的所有權。這里涉及人的“生命權自由”與“所有權自由”即人身自由和財產自由的利益沖突,雖在民法哲學中也能找到前者對抗后者的合理性根據,但在法哲學中“生存自由”作為人的天然的、絕對的權利而存在,為其“不法”對抗所有權自由提供了更為充分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倫理空間。
其次,法哲學和民法哲學研究都是為法治實踐提供理論指導思想和原則。法哲學是關于法的本質觀和方法論,對任何具體法學學科\\(包括民法哲學\\)的研究與實踐都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這不能必然得出法哲學與民法哲學之間具有一般意義上的一般與個別、普遍與特殊、共性與個性的關系。而是法哲學與民法哲學考察和分析的中介素材之間具有一般與個別、普遍與特殊、共性與個性的關系,法哲學與民法哲學之間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一般與個別、普遍與特殊、共性與個性的關系。這里“個別”是個別中的“一般,,‘特殊”是特殊中的“普遍,,“個性”是個性中的“共性”。卞要是強調法哲學與民法哲學都是對思維的丙思維過程,不是就一般意義上的個別性、特殊性和個性而言,有時二者之間甚至是對立的、矛盾的。這是由民法哲學與法哲學的研究對象和中介素材本身所具有的雙重性以及它們特定的學科性質所決定的。所以,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法哲學是全部法\\(包括公法和私法\\)的共同的本質觀和方法論;民法哲學只是民法或私法的本質觀和方法論。民法或者私法的本質觀和方法論與法的本質觀和方法論雖然具有內在的統一性,但在外在表現形式和實現過程中可能是對立或者沖突的,因為民法或者私法的本質觀和方法論與法的本質觀和方法論一樣,都具有普遍的、最一般意義。民法哲學研究為法哲學研究提供中介素材和基礎條件。同樣,法哲學研究一定意義上也為民法哲學研究提供中介素材和基礎條件。也正如有的學者所言‘隊歷史來看,民法從來是法哲學的發祥地,法哲學的大部分觀念和理論皆以民法為本。因此,民法與法哲學的關系十分密切,許多民法問題,稍一深入便是法哲學問題。西方的許多法哲學往往都是從研究民法開始他們的學術生涯,并經常以民法問題作為他們研究法哲學的材料一.
況且,學科之間的劃分向來都是相對的,各學科之間都具有一定的內在的聯系,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帶”,不能因為學科之間存在密切聯系,就斷定其為交義學卞仁“聯系”與“交義”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否則,每一個學科都可以稱為是其他學科的交義學科了,豈不謬哉!
①徐國棟著《民法析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代序第3-11臾。
②嚴存?!斗ɡ韺W、法析學關系辨榭,《法律科學》,2000年第5期。蔣樂蓉《民法析學是法析學的起點—讀黑格爾的<法析學原理>》,《湖南行政學院學報》,2008年第1期。
③李錫鶴《民法析學論稿》,復u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導言第2臾。
④李錫鶴《民法析學論稿》,復u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導言第1臾。
⑤土利氏《民法的精神構造—民法析學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代序第3y0⑥《辭?!?,上海辭書出版社,2002年版\\(縮印木\\),第384臾。
⑦何中華《關于析學研究對象問題的幾點看法—與艾瑛同志商褂,《析學研究》,1984年第7期。
⑧何中華《關于析學研究對象問題的幾點看法—與艾瑛同志商榔,《析學研究》,1984年第7期。
⑨土金貓《關于析學的內容和對黝,《蘇州大學學報》\\(析學社會科學版\\),1985年第1期。
⑩同上。
⑩這里的“法理學”概念是指我國一般部門法學科語境卜的含義,不同于大陸法系特別是英美法系語境卜與“法析學”同質性的含義。
⑩《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593⑩毛澤東選集《矛盾論》篇。
⑩李錫鶴《民法析學論稿》,復旦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導言第2臾。
⑩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46臾。
⑩關于木質,黑格爾稱其為“定在’?!岸ㄔ凇本褪侵赣幸幎ㄐ缘卮嬖?,是“具有否定性或規定性的‘有”’,規定性是說它是“此”,否定性是說它不是“彼”,所以,定在就是特定的存在。參見:[德]
黑格爾《小邏輯》,賀麟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01;武步云《人木法學的析學探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43。
⑩章禮強《民法析學:一個Gr待興起的新學科》,《社會科學》,2003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