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改革開放經歷了30多年,全面建設取得了輝煌成就,在法律方面,基本建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2011年的“十二五’,規劃中,提出運用頂層設計的理念,來實現國家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從整體規劃到具體細化的科學轉變。這一理念的提出,標志著我國在社會主義建設的指導思想發生了質的吃躍。同樣,將這種理念運用到連帶責任制度的建設中,指導制度的設計,對制度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頂層設計理念與連帶責任制度
\\(一\\)、頂層設計理念
頂層設計是系統工程學領域的專有名詞國家經濟社會的建設中,以具體指導如何從集約、引入頂層設計的理念。在,用高效和科學的途徑實現戰略規劃和整體部署,在指導思想上結束了過去那種探索式、粗放式的思維方式。標志著我國進入一個目標明確、規劃具體、戰略得當的發展新時代m頂層設計理念的應用于法律建設,有利于法律工作者深化對中國社會矛盾和問題的認識,有利于中國社會主義法制理論的成熟和發展,有利于中國法律體系的建設和完善。概括起來有三層含義:
一是指導方針,明確指出法律改革的全面性、協調性、可持續性,在建設中不斷開拓法律的科學發展之路。二是基本內容,要堅持統籌全局、突出重點,兼顧其他,把握服務改革,服務建設的方向,提高辯證思維水平,搞好法律改革的各個領域、各個環節協調工作。三是實現路徑,抓住當今制約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從制度和體制上挖掘并解決體制性障礙和深層次矛盾,全面協調推進法律體系的制度建設和體制創新。
\\(二\\)連帶責任制度發展及遇到的新情況
1.連帶責任制度發展概況
法律制度建設是與一個國家的經濟社會的發展緊密聯系的,是國家的意識形態、價值取向和社會矛盾在制度領域中的反映。連帶責任的淵源在我國法制史上已經有兒千年了,本人認為,把連帶責任作為法律武器,用以捍衛受害人的權利,還是從1986我國頒行的首部《民法通貝嘟開始的,其中有7條9處用到了連帶責任,在以后的許多民事法律中陸續出現了連帶責任的條文。1995年出臺的《擔保尚及2000年出臺的司法解釋,共有10條14處;1998年出臺的《建筑法》在2011年的修正案中有6條6處;2003年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有2條2處;2003年出臺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椰,有7條8處;2005年出臺的《公司腳及2011年出臺的《公司法司法解釋\\(習》共有10條14處;2006年出臺的《合伙企業腳,有10條12處;連帶責任作為制度確立起來,是2009年出臺的《侵權責任腳和2010年出臺的《侵權責任法司法解椰,前者在11條中的巧處用到連帶責任,后者在21條中的35處用到連帶責任,并專門用第二節共8個條文論述和規定連帶責任,還針對與連帶責任相近的不真正連帶責任、按份責任和補充責任用了9條共19處進行了規定和說明。據統計,到目前為止,已有30余部法[5]律使用了連帶責任的規定。還有一大批的專家學者對連帶責任制度進行了深入研究,撰寫專著和大量研究論文,以及法律工作者在長期的研究和司法實踐中積累了真知灼見,提出了大量的建設性意見,為連帶責任制度的確立都取到了關鍵性作用。
2.連帶責任制度發展遇到的新情況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繁榮,社會組織結構和社會管理分工越來越細化,要求法律建設也越來越完善;連帶責任是具有牽連關系的多數責任主體中的一人或數人,依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對外均應負強制性全部給付義務而對內具有求償權的一種特殊民事責任。本人認為,連帶責任的產生是社會矛盾更加深刻而突出、更加復雜而廣泛的反映;連帶責任制度的建立體現了國家重視民生,主張民權,對債權人或受害人通過法律的途徑進行全面、細致和積極的保護,這也是連帶責任制度創設的正當性和基礎所在。連帶責任本質上是財產責任,制度的價值目標,就是以全體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最大限度地保證債權人的權利得到充分、及時的實現叭近年來,共同侵權、共同違約的案件越來越多,涉及領域越來越廣,危害程度越來越大,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①行為人和受害人在組成上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由原來簡單的個人行為,變成了企業或法人單位的行為;②責任性質由原來的一般的債權違約、人權侵害,變成了復雜的環境損害、食品藥品安全等等;③由于行為人的關聯性越來越強,情況越來越復雜,在司法實踐中,部分法啟’存在連帶責任適用不當、甚至濫用的情況,造成責任人承擔了不合理的責任,或纏訴或訴累的現象增多0。在此情況下,連帶責任制度的建設無論在深度還是在廣度上都顯得力度還不夠。因此,為了維護債權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權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加強和完善連帶責任制度的頂層設計,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三\\)頂層設計在連帶責任制度中功能實現
一種制度的建立,需要各種要素的科學組合連帶責任制度包括內涵和外延兩部分,內涵主要包括其概念和性質,產生和分類、構成要件以及承擔的方式兒部分,外延主要包括其在各個民事領域中的適用。本人認為,依據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完善連帶責任制度建設的頂層設計,需要實現二方面的功能。
1.修改和完善連帶責任制度
連帶責任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對內就是要理順制度內部組成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使得制度內部結構完整,理念清晰,法理正確,內容充實,既合理規制了當時的社會矛盾,又為將來解決新問題,保留有空間,組成一個開放的結構;對外就是要調整好相鄰法律之間、上下法律之間的關系,編制一個開放的、規范的、現代化和科學化的責任制度,做到制度的功能定位合理,邊界規劃明確,調整規范清晰,價值取向正確,涵蓋領域互補嘆2.拓展連帶責任使用的空間。
加強連帶責任制度在多領域深層次的適用,就是發展當今法律民事責任制度建設的重要舉措。隨著國家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在許多的領域出現或積累了越來越多的新矛盾,通過積極調整立法規范,拓展連帶責任使用的新領域,能夠有效地化解相關矛盾或遏制積弊,也為法律自身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本人認為,在連帶責任的內涵和外延的關系中,如果內涵的結構合理,機制完善,內容充實,那么,其外延在適用過程中,就會概念清晰,運用準確,效果顯著。如果對內涵的組成要素適當進行調整,外延就會跟隨著發生相應變化;外延在經濟社會環境發生變化的時候,也會要求內涵做出相應調整,以適應其變化二、完善連帶責任制度建設的頂層設計。
\\(一\\)建設的指導思想及基本內容
在連帶責任制度的建設中,運用頂層設計的理念,就是要緊緊圍繞快速、有效、充分地保障受害人的權利實現的價值取向,更好地發抨其規范行為,保護權利,服務大局的作用?;緝热葜饕ㄈ齻€方面。
1.要明確連帶責任制度的法律定位或價值取向
他是一種特別民事責任制度,創設連帶責任的動因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證債權人或受害人的權利能夠得到充分、及時的實現,該項制度的建立適用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建設的需要,能夠有效地化解因連帶責任人發生的違約或侵權造成的損失或損害,而產生的糾紛、矛盾,從而,實現長期有效地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平穩運行。
2.要堅持連帶責任制度法定原則
充分利用連帶責任具有加重具體責任人法律責任的效果,在民事責任領域進行科學設計,緊緊抓住當今嚴重影響社會經濟秩序,威脅人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點難點領域,如交通安全、交易安全、建筑安全、食品衛生安全、企業經營安全、網絡信息安全及產品質量安全等,重點創設連帶責任,加重責任人的違約和侵權責任。在充分保證人們民事行為自由的前提下,提高其違約和侵權的成本,使人們在交往中形成互相監督、互相制約的力量,并促使人們共同防范和自覺消除違法行為??茖W掌握和運用其內涵和外延的辯證關系,協調好各要素間及在各領域中應用的關系,確保該制度始終為改革服務,為建設服務。
3.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依照我國的國情和法律的根本價值制度,在連帶責任制度的價值實現過程中,要求做到在優先保證權利人的同時,兼顧責任人和其他方面的權利。因此,一方面通過訴訟程序來保障,2012年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五十二條中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市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這樣的規定,將連帶責任案件的訴訟形式選擇由原來確立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修改為法院建議\\(固有必要共同訴吻nol與權利人自愿\\(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或類似必要共同訴吻相結合的訴訟方式,這種訴訟制度的設計有效地找到了各方在利益訴求上的平衡點,并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通過實體法的規定來保障,在實體法中,對有重大過錯或過失的權利人,責任人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二\\)建設的基本方法及實現的途徑
連帶責任是一個實體和程序緊密結合問題,實體法上規定的合法權益需要通過訴訟程序的充分運用,才能使權利人的權利得到迅速、及時、的實現,以及責任人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搞好連帶責任的頂層設計,能夠更好地發抨其對內完善各要素的配置,調整好相互關系,創設適用范圍,對外協調好相鄰法律之間、上下法律之間的關系的作用,針對社會管理和制度運作中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提出新的解決方案,有效化解糾紛和矛盾,提升連帶責任制度的法治能力,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建設服務。因此,按照頂層設計的理念進行連帶責任的建設,需要圍繞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方面展開。
1.建立科學的訴訟模式,克服制度缺陷
通過頂層設計,建立科學的訴訟模式,能夠有效克服連帶責任制度因充分保護功能而容易引發保障當事人權利嚴重失衡和纏訴、訴累的缺陷。在《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第二節,第十九條,對連帶責任中被侵權人只起訴部分連帶責任人的處理方法進行了規定,采取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相結合的形式,兼顧了被侵權人的訴訟權利和利益以及訴訟效益,并特別照顧了喪失賠償能力,不能賠償全部責任的連帶責任人。實現在權利人的權利保護與責任人的權益保障之間達成相對平衡,既保護或兼顧了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的利益,又提高了整體訴訟效率,彰顯了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2.建立科學的調控機制,增強制度的規范能力
通過頂層設計,能夠有效調控連帶責任的適用范圍,以利于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權利和加重責任人的責任成本。通過“連帶責任制度發展及遇到的新情況”一節的論述,可以看到,目前連帶責任制度的適用范圍正在逐漸擴大,其產生的原因除了傳統的違約和侵權外,已經有了因保證或擔保而產生的連帶責任;2011年因環境污染\\(如船舶油污造成的損害\\)也開始適用連帶責任,其中船舶可以是私人的,也可以是企業的,受污染的水域或海域可以是國家的也可以是私人承包的,由此可見,連帶責任的行為人和受害人已經不限制于早期的連帶責任制度中的簡單行為人和受害人了。
《關于市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種連帶責任的創設,對分包人、發包人疏于市查承包人資質的過錯來說,雖然顯得有些沉重,但是,加重對發包人、分包人的責任,明顯有利于發包人、分包人增強對雇主資質的市查和監管,體現了法律尊重生命、以人為本的精神。
隨著我國法治化進程的加快,市場管理將越來越嚴格和規范。產品身份證的運用,會給包括生產者與銷售者及所有中間人都帶來連帶責任;從現有的連帶責任設置中可以看出,責任人和權利人都不只是自然人了,已經擴展到了法人或法人代表,為連帶責任的應用領域提供了極大的空間。這說明人與人之間的交往越來越密切,關聯程度越來越高,相互間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也越來越多。
3.適當設置限制條件,有效兼顧責任人的利益
\\(1\\)對于過錯較小的侵權人,適當限制連帶責任適用。在我國的《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有過失相抵原則;對于一般侵權而言,當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侵權人不承擔連帶責任,但按照法律規定需要承擔其他類型的法律責任時,可以在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范圍內減輕責任;本人認為,對于特殊侵權而言,當受害人存在一般過失時,侵權人不承擔連帶責任,而僅在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允許減輕其責任113];在連帶責任的多數責任人中,對于過錯較小的或責任排序最后的責任人,可以免除其連帶責任。
\\(2\\)減少適用連帶責任可能產生的不公平?!蛾P于市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在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構筑物的維護、管理過程中,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本人認為,這里所說的人工建造構筑物應該要進行明確或規定,而不宜用“等”字,容易引發歧義理解,如“等”字是否專指公共類的基礎設施;如果包含民用住宅,那所有人,應該是開發商,而不是購房者;管理人也應該是施工管理或監理,而不應該物業管理;因購房者和物業管理公司是無法避免設計和施工缺陷的。這里所指的“過程”,應該是指人工建造構筑物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過程,而容易造成施工缺陷的主要是施工管理或監理過程。因此,這種連帶責任的創設,需要更細致和準確,或適當限制連帶責任的適用范圍,以減少可能產生的不公平。
4.適時調整應用領域,使連帶責任的創設更科學有效。
本人認為,連帶責任的新發展不僅關系到受害人賠償請求的實現程度,或社會對受害人的整體保護水平,也關系到人們口常行為和經濟活動等方面的自由程度。如果連帶責任適用廣泛,那么社會對受害人的保護水平就會比較高,同時行為人的行為成本也會相應提高,而行為者的行為自由度就會隨之降低;如果對連帶責任的適用普遍受限,則意味著保護水平的降低,行為人的成本也降低,行為人的自由度會相對提高。這說明,連帶責任制度和其他任何一項制度一樣,都有其利弊兩面性,運用頂層設計的理念指導和創設連帶責任的適應,這就需要綜合考慮諸多因素,由基層的實際提煉出正確的法理,并且針對不同的情形做出不同的選擇,從而有效發抨其制度的長處,盡量避免或減小其負面影響。
\\(1\\)連帶責任的創設采用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
2010年頒行的《侵權責任嘟第六十七條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2011年發布的《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的污染者承擔按份責任的具體比例,能確定原因力大小的,按照造成損害的原因力確定責任份額;不能確定原因力大小的,按照市場份額規則確定責任份額;不能通過前述方法確定責任份額的,平均分配責任份額。
同是關于環境污染的問題,在2011年頒行的《關于市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卸第三條規定:‘兩艘或者兩艘以上船舶泄漏油類造成油污損害一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但泄漏油船舶所有人依法免子承擔責任的除外?!北救苏J為,這條規定有效加重了對環境污染者的責任負擔,這是連帶責任制度在環境保護領域中的第一個適用。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如果過少或不創設連帶責任,一方面消除或降低了生產企業的研發對消費者的責任,有利于產品創新和繁榮市場,但是,另一方面,則不能有效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能有效維護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過多創設連帶責任,對于生產者和經營者來說,會對從事新產品的開發和銷售心存畏俱,怕因技術或質量問題受到連累,造成技術創新、產品創新的激情受到嚴重抑制,使經濟社會的發展失去活力。本人認為,只有把保護水平設置在一個合理的高度或者適時或者有針對性地調整這種保護功能,才會對生產者、經營者產生持久動力,消費者也才能獲得更多物美價廉的產品及服務,整個社會才能走向真正的繁榮。反過來講,只有生產者、經營者的實力增強了,消費者依據連帶責任獲得的賠償才能真正落到實處f}}l。因此,對連帶責任進行適當的限制能夠在消費者與生產者、經營者之間實現新的平衡。
\\(3\\)在環境保護領域,連帶責任的創設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恰好相反,保護水平急待提高或加強。如空氣污染\\(廢氣或有害氣體排放\\)、水污染\\(海洋、河流\\),特別是內陸河流等水質的污染,已經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一個水泥\\)一、鋼鐵\\)一或冶煉\\)一的存在,使得整個城市或地區長年被籠罩在灰霹之中,看不到藍天白云和陽光,嚴重影響生活質量,損害身體健康。造紙\\)一、電鍍\\)一、染織\\)一等企業的存在,使得周邊的水域受到嚴重污染,甚至部分不良老板把污染水偷排到地下河中,造成的危害更加嚴重,在《焦點訪螂欄目和其他法治類節目中,曾多次報道過。本人認為,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二點,一是國內環保設備研發能力和制造技術沒有跟上發展需要,進口成本又太高;二是部分企業或為地方利益保護或為降低生產成本,根本就不愿意在環保上投入。這充分顯現了法律對環境保護的水平過低,使得這些生產企業對污染或損害環境不需要付出或只有極少付出成本,來獲得較高的生產效益。
\\(4\\)在機動車交通責任事故管理方面,由于我國機動車的保有量快速增長,嚴重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交通安全問題擺到了管理者和機動車駕駛員的面前,也給法律工作者提出了重大課題。如果對人的保護水平過低,那么駕駛員隨意違章開車甚至橫沖直撞的惡劣的行為便會大量增加,交通事故也會隨之大增。在我國廣播電視的法制頻道和其他頻道的法制欄目中,經常報道因交通違章造成的重特大交通責任事故,甚至還出現對受傷者進行“二次碾壓”,致受害人死亡。這些案例讓管理者深省,讓法律工作者深思。本人認為,在交通安全管理中,對于首先是應該加強道路行人的交通法規意識教育,還是首先應該是加強機動車駕駛員行車安全管理誰更重要的問題,答案是顯然的。對行人盡管保護水平過高會使行人違章的可能性增加,但與機動車違章駕駛的危險性相比較,行人違章的危險性明顯要低很多,而且在行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還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減輕甚至免除司機的賠償責任。同理,給子受害人較高水平的保護是必要的,通過加大交通肇事的成本可以有效地敦促司機謹慎駕駛。因此,在《侵權責任法》第六章的六條中,對于機動車交通責任事故只規定了1條1處連帶責任,而在其后的司法解釋第六章中,關于機動車交通責任事故責任有12條,其中有5條7處用到連帶責任??梢婏@著提高了對行人的交通安全保護水平。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連帶責任既是一種法律規范制度,又是社會管理政策。在實體法中,連帶責任的承擔依據是連帶關系的存在,而現代社會中,因事或因人而引起的人和人之間的連帶關系已經是一種較為普遍存在的事實。顯然,發生連帶責任的領域也在不斷擴大。因此,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隨著各種社會需求的變化,根據連帶責任制度的價值取向要求,對連帶責任的創設在領域、數量或設置限制條件等方面進行調整,只要調整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使受害的一方能夠得到及時充分的救濟,加害的一方能夠受到強力有效的遏制,無論連帶責任或增加使用數量,或擴大使用領域,或限制適用對象,都是有意義的,同時,這也是完善連帶責任制度建設頂層設計的科學發展路徑。
三、總結
連帶責任制度既有與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關聯的部分,又有其獨特的內容。在依法治國的進程中,在頂層設計理念的指導下,為適用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連帶責任制度的適用范圍也應不斷地進行調整,在使用數量上會越來越多,在使用領域上會越來越廣,制度的結構越來越完善,內含越來越成熟。在保障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會逐漸成為與《侵權責任法》齊名的基本法律制度。對于他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也會得到有效的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