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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集團訴訟與市場經濟的制度化契合
集團訴訟與市場經濟的制度化契合
>2024-02-02 09:00:00


\\(一)從競爭者角度觀察我國市場經濟主體

我國現行調整競爭關系的法律規范涉及的主體包括投資者、經營者、行業協會、各級人民政府、反壟斷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 那些經濟行政主體在市場規制和宏觀調控中獲得主體資格,具有經濟性和管理性的特點。而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競爭法視野中無論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只要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均可以視為投資者或經營者,經濟運行中的市場主體與民法上的民事主體在各自語境中有所區別,經濟領域中的市場主體可以分為投資者、經營者、勞動者和消費者以及由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組織起來的自律性自治組織行業協會, 他們的作用是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合法經營,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如工商業團體、國有投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交易中介機構、勞動者團體、消費者團體等,從特征上看具有公共性和民間性, 所以社會中間層主體獨立于政府與一般市場主體,這類主體為政府干預市場、市場影響政府和市場主體之間的聯系發揮中間橋梁作用。

(二)從經營者角度觀察我國市場經濟主體

從經營者提供的角度看, 經濟關系主體包括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各級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行業協會、社會團體、社會中間機構等。 無論是生產者、銷售者、還是服務業的經營者都與競爭法中所界定的經營者有著共同的特征, 即以營利為目的的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活動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屬于主要的社會市場主體。 各類行業協會、社會團體、社會中間機構等不管是否主要從事營利性商品經營,其市場經濟活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來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是基于民法的平等主體理念確認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在民法關系中的平等地位, 但是由于經營者與消費者在市場地位上的實質差異和強弱對立,對消費者更應加強訴訟法色彩的特別保護。

消費者為生產或者生活消費需要購買、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力量對比下的弱勢地位使得其權益應該受到特殊保護。

消費者與經營者一樣與其他(如市場管理者或社會中間層)市場經濟主體較其力量與所享有的權利經常受到侵害。 市場經濟建設中的投資者、經營者、消費者、管理者、行業協會、社會團體等等這些別有特色的主體在市場經濟社會中存在著各種性質不同、內容相異的社會關系,訴訟法律規范必須對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

二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市場活動狀況

(一)經濟運行中市場行政主體行為分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或政府作為市場行政主體具有雙重身份, 作為公權主體及私權主體成為了現代市場經濟生活中特殊的民事主體。 國家作為公權主體直接影響原來市場經濟活動中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活動, 形成一種既不是單純的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 也不是單純的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是這兩種關系融合在一起的第三種關系,即國家以公權者的身份介入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形成的新型經濟法律關系。 作為特殊民事主體國家直接參與某些經濟活動,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可以向社會經濟領域進行資產投資,參與企業經營,可以向企業訂貨或供應,參與商品流通活動,可以向企事業貸款或向社會發行國債等等。國家直接參與某些經濟活動, 一般是以私權主體身份同有關民事主體發生平等、協商、互利的民事經濟法律關系,基本上適用民商法的規定。但是國家作為一種特殊民事活動主體,它直接參與經濟活動的主要目的在于調節社會經濟活動, 實現其社會經濟的調節職能,具有國家權力機關的管理性和公共性。

(二)市場經濟運行中弱勢主體權利受迫

國家作為公權主體干預經濟活動, 作為私權主體直接參與經濟活動,在產生的兩種社會關系中,國家的主體身份雖然不同,但都是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根本目的的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一旦受到侵犯破壞,其危害性一般也是雙重的,既侵害了特定或不特定的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 又侵害了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經濟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比如地方或部門行業保護等行政壟斷行為實際上與市場壟斷行為一樣也對社會整體利益產生了侵害, 目前主要的解決方式就是行政機構內部進行協調解決, 或者由上級行政機關和主管部門進行裁決, 但這終究不能徹底改變阻礙市場競爭的現狀。即使社會中間層主體與其存在特殊經濟關系為主體之間,也難以做到平等互利,作為市場經濟運行的主要成員,社會普通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地位與作用則更顯單薄, 利用經濟行政主體授權或委托社會中間層主體實施一些社會調控行為并不能實質性地解決三者之間在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矛盾和糾紛, 所以必須創制并確立一種可以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的民事訴訟機制利用程序法律規范或者調節市場主體間的沖突才是建設健康市場經濟的唯一出路。

(三)市場經濟建設中弱勢主體權利救濟途徑缺失

市場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 普通社會中間層主體之間因市場競爭行為產生的糾紛大部分屬于民事訴訟的解決范疇,從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觀察,市場主體的行為各不相同,體現的利益也各不相同,包括投資者利益、經營者利益、職工利益、消費者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環境利益以及整個社會的整體利益等等, 而實現這些利益的最有效辦法就是健全訴訟機制, 訴訟機制是市場經濟主體民事責任實現的最重要手段, 訴訟機制的存在是對經濟行政執法的局限性進行彌補的程序性設置。 現階段民事訴訟程序對經濟違法行為的應對常常捉襟見肘, 經濟違法活動造成弱勢群體或社會整體利益的損害,難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手段獲得救濟,甚至于有時無法確定直接利害關系人, 在市場經濟運行領域形成了司法救濟和司法審判的盲區, 同時經濟違法活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受害范圍廣但不特定,解決私權糾紛的民事訴訟法無力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目前訴訟程序、訴訟規則不能全面反映為維護公共利益需要在訴訟中規范經濟侵權行為。

三 集團訴訟與市場經濟的制度化契合

美國法律詞典中將集團訴訟表述為: 由一個或多個成員作為集體全體成員的代表, 代表全體當事人起訴或應訴的訴訟。③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假如集團成員在其權利受侵犯時,都能夠積極地走進法庭,每個人都會成為具名原告,那就不存在集團訴訟的問題了, 但在實踐中集團成員的利益因相同的事實問題或法律問題而被侵害時, 大多數人卻不會也不可能主動地提起訴訟。④這是因為當個體對某一數額以下的損失缺乏個體維權意愿和途徑,也可以相對推定,該個體所在的集團的許多成員都缺乏維權的積極性, 從而不僅使個體利益不能得到救濟,而且使集團整體利益也無法得到維護。也就是說個體理性與集團理性在許多種情況下不可能保持一致,集團成員也不能夠采取一致行動, 無論每個個體如何努力追求自己的利益,社會的理性結果最終不會產生。 這時,就需要通過訴訟法律設定整體利益的代表, 去彌補集團整體利益維護主體的空缺, 集團訴訟制度的獨特屬性恰恰就在于它充分考慮到人數眾多且不確定全部參與訴訟的集團成員在訴訟行動中存在的集體行動的障礙。

市場經濟在運行過程中必然會產生一系列經濟糾紛,而這類糾紛大多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廣大民眾的個體利益,但又不同于傳統的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 依照傳統訴訟理念和司法制度很難或者無法通過司法救濟的程序予以解決, 致使在糾紛解決的社會機制方面形成了相當大的真空地帶, 使得社會公共經濟利益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護, 社會單個的市場主體利益則更無法得到程序制度的強力保障。 這樣就需要現代司法制度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市場行政主體以及社會中間層主體的經濟活動行為加以有效調整, 通過訴訟程序來規制那些壟斷、傾銷、不正當競爭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審理有關金融、稅收、物價、國有資產流失、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等案件, 這些案件有一共同的特點就是事關國家和社會公共權益, 受害人主要是市場經濟運行中的中間層主體和廣大不特定的社會民眾。⑤集團訴訟的特點是集團成員人數眾多, 但不可能確定都提起訴訟, 也不可能都參加訴訟, 在實踐中合并審理又不可能,原告或被告是不特定的、不具體的訴訟類型。 對于這一類訴訟,所要考慮的不僅僅是訴訟經濟,更主要的是要解決集團成員在不可能都成為具名原告或具名被告的情形下, 保障和實現集團成員的權利。法院對集團所作的判決,不僅對直接參加訴訟的集團具有約束力,而且對那些沒有參加訴訟的主體,甚至對那些根本想不到的主體,也具有約束力。

四 我國市場經濟建設中確立集團訴訟制度的作用分析

(一)集團訴訟制度可以遏制不特定的侵權行為

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不特定小額侵權行為難以計數,廣大的不特定的受害者因接受了某種服務或消費了同種類商品而被侵權,造成的損失就個人來說可能微不足道,但對整體而言則數額巨大。被侵權人往往因為訴訟渠道不暢,社會力量懸殊而放棄訴求,這樣不僅廣大受害者的權益得不到保護,而且違法者的行為也得不到及時制裁, 從而嚴重損害社會的公平正義和市場經濟秩序。

在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各經濟主體著重追求的是利益資源增量的獲取,原有的公、私法權利、權力的界限被打破,私的權利關系被國家以整體利益考慮為由進行再次調整, 而傳統的公權力也具有了干預經濟的新內容。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立法缺乏具體可供操作的處理現代市場經濟建設中社會公權力與強化了的處于社會經濟上層的私權力侵犯社會公共權利的詳細程序規定,只有民訴法第五十四條、五十五條、民訴意見以及證券虛假陳述集團訴訟案件訴訟程序的若干司法解釋,對于市場經濟活動中大規模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群體訴訟鮮有立法規定。 目前民訴中不管是代表人訴訟制度還是公益訴訟制度實質上最后都會演變成為人數確定的共同訴訟,這樣的話原告方即使人數眾多也并不能改變訴訟的不平等格局, 在訴訟資源的運用上原告方無法平等地與處于優勢地位的加害方進行抗衡。 而現代民事法律程序中的集團訴訟則可以將司法資源的配置與利益資源的增量有機地加以協調,通過程序的確定解決市場經濟增量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問題,從而解決市場經濟建設中的現代矛盾沖突。 我國民事訴訟法律規范面對現代化的市場經濟產生的規?;娜后w糾紛, 沒有集團訴訟制度作后盾, 依靠代表人訴訟制度的修修補補以及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來遏制我國愈演愈烈的大規模不特定的民事侵權行為的思路只能是一切善良人的美好愿望。 而集團性訴訟的當事人加入和退出及其懲罰性賠償制度, 可以讓那些處于強勢地位的違法機構或團體吐出不法所得, 使其深切感受到進行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終究是要得到應有的處罰,使其知曉他們的不義行為沒有任何僥幸逃脫的機會, 并且會付出成倍的代價。

由于我國市場經濟建設中實體法的實施缺乏程序法的有效保障,大規模侵犯不特定多數人私權利的行為愈演愈烈,中國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問題如果不能從根本上得到扭轉, 不僅是在變相鼓勵從事不法活動的社會強勢經濟主體為獲取高額暴利繼續侵害社會整體利益, 而且因為社會普通民眾的個人權利得不到救濟, 會進一步動搖公眾對法律和政府的尊崇和信仰。 而集團訴訟制度則能夠有效地制裁不特定多數侵權行為,切實可行地保護普通社會成員的合法權利,從而有力地促進商業社會的誠實競爭局面, 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正常運行。

(二)集團訴訟制度可以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在現代市場經濟的物質生產活動過程中, 雖然人們的交往日趨頻繁, 但對于社會整體利益受到侵害的普通公眾群體并不能自然地構成一個固定的社會公共利益保護者組織,在程序上也無法作為一個法人實體提起訴訟, 為了解決市場經濟發展中產生的群體糾紛,基于法律或事實上的牽連關系,司法實踐中擬制出集團性糾紛解決制度, 對處于弱勢地位的當事人給予最大限度的司法保護。

⑧市場經濟法律關系必然具有社會公共性, 表現為經濟行政主體實施經濟管理措施都具有社會的普遍性, 著眼于社會整體利益而不是專門針對某一個體。 經濟法律規范是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充分尊重市場主體合法行為的前提下進行的, 所以無論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主觀能動性有多強烈也必須嚴格依法干預,以其合理干預保證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但是仍難保證在市場經濟建設中經濟管理和運行主體的行為會嚴格遵守法律規范,若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按照常理任何一個市場主體都可以對其進行監督、檢舉和起訴,假如經濟行政主體將部分經濟管理職權授予一些特殊的社會中間層主體,還要對這類社會主體在授權范圍內從事的經濟管理行為承擔訴訟法意義上的民事責任。同時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大公司、大企業的壟斷經營,那些龐大的市場經濟主體的社會責任也不會被主動承擔,為了追求高額利益,作為經濟人會想盡辦法有時甚至會不擇手段, 這時市場經濟運行中的糾紛就不可避免。 從根本上來說市場經濟糾紛屬于私人糾紛,但因為侵犯的是人數眾多的不特定的特殊群體為利益,當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時,這種私人矛盾便不再單純,而是涉及到公眾的社會整體利益。法律的靈魂在于權益的保障,但是我國許多侵權行為特別是大規模侵犯社會整體利益的行為不能得到及時制止, 受害人的訴求也缺乏切實可行的有效救濟渠道。

從民事訴訟渠道維護社會公共權利的情況來看, 我國現行的代表人訴訟制度遠不能滿足大規模群體性不特定多數侵權行為的救濟需要。 由于我國解決不特定多數侵權行為的民事訴訟制度不健全, 集團訴訟機制的缺失在客觀上使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處于一種孤立無援的被動局面。 由于受害者缺乏有效的維權途徑, 許多被侵權者不得不選擇忍氣吞聲,弱勢群體的權益得不到保護和救濟,侵權者的氣焰更加囂張。 我國群體性事件的發生一定程度也是因為他們的利益訴求得不到保護,而借機宣泄長期積累的不滿情緒而已,這種社會現象的頻繁發生不能不引起我們對我國解決群體糾紛訴訟制度的深思。

⑨如對大規模侵犯社會整體利益的證券欺詐、環境污染、產品質量以及虛假宣傳等案件,經濟管理機關查處力量和范圍有限,且不說還存在經濟行政主體的隋性和不作為。

而面對經濟行政主體與經濟中間層主體的社會公共侵權行為,大多數小額多數的受害者如果單獨提起訴訟,必然要考慮到成本收益問題,面對強勢的社會侵權主體,大多數受害者會自覺不自覺地選擇放棄。而通過集團訴訟的方式,可以讓受害的不特定多數人團結起來,減少其單獨訴訟的負累??紤]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特殊性, 集團訴訟對于代表人的實體處分權進行了適當的擴大,這樣不特定的多數人才能進入訴訟的范疇,在涉及到被代表人重要的實體性權利時, 集團訴訟通過通知程序和默示承認的辦法,在盡最大努力的合理通知后,被代表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就視為對代表人行為的同意。當然,為防止代表人濫用訴訟權利, 對其權利也進行了必要的限制以保障其他成員的利益,如規定在代表人行為的過程中,被代表人有異議權,代表人的個人權利亦必須與集團利益相協調一致等。

可以說,集團訴訟制度就是為解決不特定多數人權利受侵所設計的當事人訴訟制度,它是在社會經濟高速發展的背景下,伴隨著大量的群體性糾紛的產生而產生, 在司法實踐中為了有效保障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大多數社會普通民眾的個體權利的現實需要發展而來。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的公共秩序屢遭破壞,不特定多數人的權益屢受侵犯, 實際上與我們的程序制度缺乏科學有效的民事群體訴訟機制有密切關系, 侵權者足以坦然面對相對低廉的違法成本。而通過集團訴訟,不僅可以對侵權者造成強有力的震懾, 而且可以給其他正在或將要違法的社會經濟主體以警示, 集團訴訟能夠使私人訴訟在維護社會整體利益方面發揮其他任何政治經濟手段都難以替代的作用。

所以我國市場經濟建設中,需要立法機關轉變觀念大膽突破,改革原有的司法政策導向, 為建立市場經濟社會集團訴訟程序制度創造條件。

注:

①徐強勝:《經濟法律關系略論》,《經濟經緯》2001年第3期。

②蔣悟真:《經濟法責任研究的邏輯起點與理論框架的略論》,《吉首大學學報》2004年第4期。

③薛波主編:《元照英美法詞典》,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2頁。

④盛洪:《現代制度經濟學》 上冊,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09頁。

⑤肖建華:《訴權與實體權利分離的類型化分析》,《法學評論》2002年第1期,第98頁。

⑥范愉:《集團訴訟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7頁。

⑦江偉主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修改建議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135頁。

⑧薛永慧:《群體糾紛與群體訴訟研究》, 知識產權出版社2009年版,第78頁。

⑨梁慧星主編:《為權利而斗爭》,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77頁。

⑩[美]杰弗里·C·哈澤德、米歇爾·塔魯伊著:《美國民事訴訟法導論》,張茂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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