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上的票據偽造是對票據上記載事項的偽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所為的票據行為。一方面票據偽造是票據行為人假冒他人名義的瑕疵票據行為,只是實質要件的欠缺,形式要件仍符合法定的。所謂實質要件主要包括票據能力和意思表示,“假冒他人名義”里的“他人”,既可以是現實人,即有生命的自然人和有法律名義的法人及其他法律主體;也可以是虛擬人,包括已解散、破產以及根本沒有存在過的法律主體,但在票據上應當是以一般人可以理解的表示方式表示。因此,可以說票據法上的票據偽造是以欠缺意思表示或欠缺票據能力的票據行為為表現形式。特殊的是,票據上的行為人即被偽造人根本就沒有意思表示,要么就是被偽造人原本就是不存在的人,沒有票據能力,也就無所謂意思表示了。
另一方面票據偽造從形式上看,是偽造人所為的“票據行為”.根據票據行為的基本功能和方式不同,票據偽造分為出票偽造和其他票據行為的偽造兩種,出票的偽造在票據法理論上稱之為票據本身的偽造,其他票據行為的偽造稱之為簽章的偽造。區別這兩種情況,是因為出票行為與其他票據行為在功能上是不同的,因而導致假冒他人名義所為的出票行為與其他票據行為的偽造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出票行為的偽造產生兩種法律后果,即因出票行為而產生的票據本身的效力,和對偽造行為本身的法律評價;而其他票據行為的偽造不存在對票據本身效力的影響,僅僅是對偽造行為本身合法有效性所做的法律評價。據此,我們可以說票據法上的票據偽造僅僅是對人的偽造,會產生形式合法的票據。
一、票據偽造的構成
(一)、偽造者所為的行為
在形式上符合票據行為的要件票據偽造行為本身雖不是票據行為,但偽造者所偽為的行為從外觀上看,必須符合票據行為的特征,且這種行為應具有外在的法律效力。如果偽造者偽造票據后,其所進行的票據記載完全不具備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甚至在外觀上連票據都不構成,則不能稱之為票據偽造??傊?,票據偽造如排除其實質的偽造外,從形式上講,應是有效的票據。
(二)、偽造者假冒他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
這是票據偽造的核心,也是票據偽造與票據變造的根本區別所在。票據變造所涉及的是簽章以外的內容,而票據偽造則必須是偽造者在票據上進行簽章行為。當然,實踐中票據偽造的行為人除偽造票據簽章外,還可能同時偽造票據金額、日期、付款地等內容,但這并不構成票據偽造和票據變造的競合,仍應當認為是票據偽造。只有在不改變票據簽章,僅改變票據簽章以外的其他記載事項時,才構成票據變造。應注意的是,這里的“他人”,可以是現實存在的人,也可以是已不存在的人或根本不存在的虛構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票據偽造中的民事責任
票據偽造是指行為人假冒他人名義偽造票據上記載事項的票據行為,其本身是一種違法行為,具有相當的危害性,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相關人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此外,票據偽造本質上是一種欺詐行為,在民事上行為人構成侵權等,也應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在其他特殊情形出現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行為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不同類型:
(一)、偽造人的民事責任
偽造人偽造簽章行為的性質是一種侵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偽造人要承擔的民事責任是侵權責任?;趥卧烊说钠睋卧煨袨槎馐茇敭a損害的票據關系人可要求偽造人進行損害賠償。賠償范圍限于該偽造行為對賠償請求權人因該偽造票據的行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具體包括:1、請求權人因票據所記載金額不獲承兌與付款、錯誤付款或者履行追索義務而支付的款項,即票據金額損失。2、為行使和保全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而支付的有關費用。3、因偽造行為使票據金額延遲支付期間的票據利息。
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根據被偽造對象之不同存在差異,一般是指因偽造票據行為受到財產損害的人。包括:
1、持票人。當偽造人進行偽造出票后,從偽造人手中受讓票據的持票人并未受讓真實有效的票據權利,因此有可能在向承兌人請求承兌和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時,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如不能向偽造的出票人進行追索,其票據權利即無法實現。
2、追索義務人。偽造票據因背書轉讓而在多個票據關系人中流通,票據上存在多個真實簽名的情況下,持票人被拒付票據款項之后,可對其前手進行追索,該前手成為追索義務人,如果他與追索權人之間不存在法定的抗辯事由,即應立即對其承擔付款義務,之后即成為票據權利人,可以再對其前手進行追索。該票據關系中最后一個追索義務人在履行付款責任之后,不能再繼續進行追索也不存在其他票據法上的救濟方式,這時他只能依民法規定向偽造人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3、承兌人和付款人。偽造人在偽造匯票的出票時,承兌人因過失進行承兌成了票據的主債務人,并進而承擔了絕對的付款義務,因被偽造人并沒有對此行為進行授權,付款人的錯誤付款只能由其自己承擔,不能轉嫁給被偽造人,在這種情況下他也只能向偽造人請求承擔民事責任。
4、被偽造人。被偽造人因票據上的偽造行為可能受到的損失不僅是財產上的損失,也因偽造行為的發生導致信用和聲譽上的損害,而這種損害的計算往往無法獲得具體的計算標準,因此在此討論的被偽造人的損害賠償僅限于經濟上可以計算和估量的損失。被偽造人是出票人時,付款人在盡到注意并且屬于善意無過失的情況下對票據的善意持有人進行了付款,實際發生的損失歸由被偽造人承擔,被偽造人的救濟方式此時僅限于對偽造人進行追償。當被偽造人處于背書人的地位時,銀行或者其他付款人只要不是出于惡意,而且票據外觀上顯示連續的背書,付款人履行付款責任之后,被偽造背書人因上述原因和票據法的有關規定不能請求銀行或付款人對其承擔再次付款的責任。這種情況多因被偽造人遺失或失竊票據而造成,被偽造人因之喪失了票據權利人的地位。偽造人取得票據后若偽造簽名自己取得票據利益,被偽造人直接向其行使追索權;偽造人以偽造背書方式以他人為被背書人轉讓票據,該被背書人若出于惡意受讓票據或未支付相應對價而受讓票據,被偽造人也可以根據其票據所有權的物權追及性或根據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向該被背書人要求賠償損失和請求返還票據利益。當然,上述情形發生之前,被偽造人可以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和掛失止付對其權利進行救濟。
(二)、被偽造人的民事責任
就被偽造人來說,票據行為的成立,以行為人的簽名或簽章為絕對要件,因此只有在票據上簽名或簽章的票據關系人,才得以票據所載文義承擔責任。而有關票據上雖然有被偽造人的簽名或蓋章,但并非出自該被偽造人的真實意愿而為之,既非其親自所為,也未授權委托他人所為,甚至其名章也是他人仿冒篆刻的,所以,在一般情況下,被偽造人可以不承擔任何票據和票據法上的責任,也不用對任何人承擔其他的法律責任。
(三)、付款人的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付款人或代理人未能識別出偽造、變造的票據或身份證件而錯誤付款的屬于票據法規定的“重大過失”,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偽造者、變造者依法追償。
在實踐中,常常會出現這種情形,付款人在履行付款義務之后才發現付款的票據是偽造的,付款人可向偽造人依法追償。但現實中當付款人向偽造人追償時,偽造人早已失去損害賠償能力,無法償還付款人的損失,而根據票據法上的規定付款人又不能撤銷其付款,筆者認為此時如果把所有責任都歸于付款人,讓付款人承擔所有損失的話有失公平性。此時,我們可以依據票據是偽造的這一理由認為付款請求權人得到的付款為不當得利,《民法通則》
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損失即構成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為:一方受利益;他方受損失;一方受利益與他方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沒有合法根據。在上述情形中,付款請求權人因得到付款而受利益,付款人錯誤付款而受損失,付款請求權人的受益與付款人的受損失之間是有因果關系的,是因為付款請求權人得到付款受利益而使付款人受損失的,并且付款請求權人請求付款時所依據的票據是偽造的,所以不是合法依據,由此可認為付款請求權人不當得利。這種不當得利是基于受損失人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雙方之間產生了不當得利之債,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參考文獻】
[1]劉為民。論票據瑕疵的表現形態及法律后果[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4
[2]汪世虎。票據法律制度比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
[3]趙新華。票據法問題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
[4]李艷。出票偽造的風險承擔問題研究[J].湖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