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民法的相關理論.
(一)民法的概念.
近代民法一語,是從羅馬法之 iuscivile 一語沿襲而來。故羅馬法之市民法,為今日各國民法之語源。民法的概念從不同的教科書中,我們也看到很多,在這里我也不想摘抄課本上的概念。
經濟法老師告訴我們學法最重要的是法律思維方式,法律特有的思維方式就是法律關系,這是第一層次的思維方式;第二層次的是部門法與部門法區別與聯系的思維方法;第三層次的是法社會學思維。本科階段我們應該掌握的是第一層次的思維方式,研究生階段則是第二層次,第三層次自然是博士生所應學習的范疇。
在這里闡述這個理論是想說明,關于民法的概念,我們可以運用法律關系來自我總結出來:民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具有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調整平等主體的財產關系以及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實對于其他部門法我們也可以運用這個規律來定義,比如經濟法的定義,經濟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具有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調整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區別的關鍵是不同的社會關系。至此我們知道了民法調整的是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二)民法的性質.
民法的性質或者叫民法的本質,四個詞可以概括,“人本”、“平等”、“自由”、“權利”,這是老師上第一堂課告訴我們的。民法關注的是人,承認個人對利益的追求,這不僅是觀念上的,而且也是規范上的、制度上的;民法是“平等”之學,講的是公民相對于國家而享有的權利。憲法上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民法的原則也有平等原則;民法是“自由”之學,這里的自由是指意思自治,即民事活動由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志來完成,從另一個層面上講,民法也是一部私法,這說明民事法律規范的主體為任意性規范,當事人的約定優先于法律的規定;民法是“權利”之學,這種“權利”包括財產利益和人格利益,因為民法調整兩大社會關系,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
二、有關人身關系的相關理論.
主體、客體以及內容是法律關系的三大要素,內容是指權利義務。人身關系是依附于人的,如果離開了人就不會有人身關系了。人身關系具體講的就是人身權,它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
我國沒有統一的民法典,但有《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的制定是我國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改變了我國沒有民法的歷史。
《民法通則》第 2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民法的體系。
人身關系是民法調整的兩大關系之一,在我們中國人的觀念中,一般排在前面會重要一點,就像出書時作者的名字排序,寫在第一個的往往會被認為是著作者。在民法調整的兩大關系中,人身關系相對于財產關系而言,在民法的體系中顯得不是很重要,因此,希望通過對民法調整人身關系的必要性的闡述,來加強對人身關系保護的力度以及研究。
三、民法調整人身關系的必要性.
(一)人身權是人首要的、基本的權利.
民法是圍繞著人而展開的,它調整的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人首先要解決的是生存,再者才是發展,生存就好比是人身權,發展則好比是財產權,這樣講并不是說人身權比財產權更重要,而是強調對人身權的重視。我們知道人身權的特征之一是專屬性,也就是說離開了人這個主體,就不會發生人身關系,也就不用談人身權了,當然也不用談及財產權。因此,人身權是人賴以生存、發展以及享有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
(二)加強民法對人身關系的調整是社會發展的需要.
人權中最基礎、最本質的部分是人身權,是第一人權、核心人權。中國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響,對人權的問題很少涉及,但是在西方社會,人權確是他們生活的重心,如“天賦人權”。隨著與國際社會的接軌,我國也漸漸地關注人權,關注人最基本的權利。
有一句諺語是這么說的:你的拳頭只可以揮到我的鼻尖,這體現國家對人的生命權的保護。
落后就要挨打,鄧小平同志說過:“發展才是硬道理”。中國要想在國際上站穩腳跟,就需要發展本國的經濟、政治、文化,這當然包括中國的法律。從另一個層面上來講,中國要走出去,第一步是人才要走出去,我們應該多關注人本身所具有的一些權力。
四、民法調整人身關系的特點.
(一)平等性.
對于平等性,我們可以從三個層次上進行闡述。首先,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憲法中的平等解決的是國家對待公民的態度;其次,民法是“平等”之學,第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能劃分等級;第二,公民平等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和機會;第三,公民都有權利要求國家提供救濟,保護以上權利;然后,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是平等主體的人身關系。因此,民法調整人身關系具有平等性。
(二)非財產性.
對于這一點相對來說比較好理解,我們知道民法調整兩大社會關系:一是財產關系;二是人身關系。一般來說,財產關系體現的是財產性,人身關系體現的是人身性。這并不是說,針對于某一樣具體的事物,它只體現財產性,或者說,它只體現人身性,比如古代的字畫,對于上了年代的字畫,它具有很高的經濟價值,這體現的是財產性,但是,我們也知道字畫是人腦思維活動的產物,脫離了人,字畫是不會憑空產生的,是人一筆一劃寫出來的,或者是人一筆一劃畫出來的,在這一層面,字畫又具有人身性。人身關系一般不直接體現財產性,因為人格、身份都不是物質財富,不具有直接的經濟價值,人身關系是以人身利益為其內容的。因此,民法調整人身關系不直接體現財產利益。
(三)與人身不可分離性.
人身權與權利主體人身緊密聯系,不可分離。人身權與特定權利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具有專屬性。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等這些權利總是與特定的人有關,它不可轉讓,也不可能脫離特定的人來講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這一點從生物學上我們也能夠理解的通,世界上每一個人的基因都是獨一無二的,不可能有和你一模一樣的人,因為你們的基因不可能一樣,就拿肖像權舉個例子,或許這個世界上有和你長的像的人,但是不可能一模一樣,因為你們的基因不一樣,就一點區別決定了你的臉是你的臉,用法律上的專業術語就是說,你擁有肖像權,當別人侵犯你的肖像時,你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民法調整人身關系具有與人身不可分離性。
在某種程度上,民法是一部人法,如果離開了人,民法規范就失去了意義。民法也是一部私法,私法講究的是私法自治,也就是人們根據自己的意志從事民事活動。意志又產生于何處呢?
人的大腦。人和動物最本質的區別在于人有思維,有自己的思想。民法的核心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即人們根據的是自己的意思,從事的是有關于自己的民事活動,如果沒有人本身,民事活動又如何展開呢?因此,在民法的范圍內,人是關鍵,是核心。我們應該以人為本,把人擺在民法的中心,將人文關懷精神貫穿于民法法典之中,加強民法調整人身關系的力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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