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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未成年人民法學的內容體系的組成
未成年人民法學的內容體系的組成
>2023-07-15 09:00:00


一、青少年法學與青少年法律的概念界定.

法學是指“以\\(現行\\)法秩序為基礎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問題之答案的學問”。青少年法學是指以現行青少年法律秩序為基礎和界限,借以探求青少年法律問題之答案的學問。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青少年法律\\(Juvenile Laws\\)是指確認和保障青少年特別是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社會群體的權益、規范其活動的綜合法律部門。

對青少年法律及青少年法學的含義需要做如下幾點說明:

第一,青少年法律是針對青少年這一特殊社會弱勢群體的立法。劃分法律部門的首要根據是法律的調整對象,即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這是主要標準,同時一也要考慮法律的調整方法,只根據法律調整對象是不夠的[fzl。青少年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類型及其調整方法上的特殊性均體現在其與青少年這一社會弱勢群體的結合之上。

第二,青少年法律是一個綜合性的法律部門。青少年法律存在多個部門法的交叉,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均會從不同側面涉及對青少年權益的確認、保護以及對青少年行為的法律規范,基本法律部門中有關的一般規定也會通過配套法規或者一司法解釋等形式如《未成年人保護法》

頓防青少年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十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完善和落實。

第三,青少年法學不同十“青少年權益保護,“未成年人法律保護實踐,“未成年人法律保護診所”或者一“未成年人法學”。青少年法學這一概念更具有包容性和開放性。青少年法律不僅保護青少年權益,還引導規范青少年的活動。青少年法學不僅討論如何開展青少年法律實踐活動,還探索如何進行青少年法律理論研究。由十青少年群體的范疇大十未成年人群體,因此青少年法學所涵蓋的范圍大十未成年人法學。

第四,青少年法律和青少年法學中的“青少年”在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就青少年這一群體的范圍,一種觀點認為,青少年是滿13周歲但不滿20周歲的自然人;另一種觀點認為,青少年包括十五六歲至三十歲左右的青年和十歲左右至十五六歲的少年;還有觀點主張隨著電視時一代的興盛,童年逐漸消逝了,出現越來越多的成人化的兒童以至十兒童正在消逝[3]。筆者一認為,基十青少年屬十弱勢群體的群體屬性,應該結合年齡標準和經濟能力標準,將\\)’一義的青少年界定為未成年人和己經成年,但尚未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校大學生,其中未成年人是主體。對未成年人民事權益的確認和保護己有特別立法,而對青少年群體中己經成年,但尚未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校大學生的民事權益,則不需要單獨立法進行保護。從這個意義上講,青少年民法學體系也就是未成年人民法學體系,本文也主要是對未成年人民法學體系的構建展開討論。

總之,青少年法律是一個綜合法律部門,青少年法學也是一個具有開放性、包容性的法學學科。

二、青少年民法學的內容體系.

“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們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睘榇?,在對青少年做概念界定之后,還要結合青少年社會活動的領域來對青少年法學研究的問題進行類型化,以進一步明確青少年法學的內涵。

在人們所生活的社會空間中,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相對應。黑格爾將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分離作為其整個法哲學的出發點,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對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關系做了更進一步的科學闡述[[5]。市民社會是一個與國家相對應的“私人自治領域”。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百科全書”,公法則屬十調整政治國家中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青少年在市民社會領域和政治國家領域都具有重要地位,青少年法學也就相應包括青少年民法學和青少年公法學。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有國家強制力的社會生活規范,其涉及人們倫理生活和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青少年民法主要解決市民社會的家庭、學校和社會各個領域中有關青少年的監護、民事行為能力、侵權行為、身份行為等法律問題,作為青少年法律體系的核心,主要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等法律中有關未成年人的監護制度、行為能力制度、侵權責任制度、親權撫育制度等。未成年人民事特別法律則主要表現為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

總之,青少年民法涉及對青少年在家庭、學校和社會生活中的民事權益的確認和保護,以及對青少年民事活動的規范和引導。

三、出生與未成年人監護

《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一起到死亡時一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睋?,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始十出生。民法用權利能力的概念來表征民事主體資格,所謂民事權利能力就是指“成為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載體的能力”

\\(一\\)胎兒人身利益的保護.

未出生的胎兒原則上無權利能力可言,若嚴格貫徹此原則,對胎兒的保護未免不周,對此需要設置例外規定。對十未出生胎兒的法律地位及其權益保護,存在兩種立法體例:一是總括保護主義,也稱為概括主義,即只要其出生時一尚生存,胎兒就和嬰兒一樣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此種立法例源自羅馬法的規定:“關十胎兒的利益,視為己經出生。; 《瑞士民法典》第31條第2款、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7條均采此例。二是個別保護主義,也稱為列舉主義,即胎兒原則上無權利能力,但若其出生時一尚生存,在繼承、遺贈、請求損害賠償等若干例外方面視為其有權利能力,如《德國民法典》第844條、第1923條和第2178條等。

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對胎兒也采取個別保護主義的立法體例,《繼承法》第2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十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即為適例。這種立法體例沒有注意到對胎兒出生前所受損害的救濟、胎兒就其生父死亡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可見,個別列舉難免掛一漏萬,立法論上我國民法對胎兒的保護宜采取總括保護主義。

\\(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

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本文僅討論對未成年人的監護。

耶林曾經說過:“我總是忍不住要思考制度的立法根據的問題。對我來說,追問所有法律理論的目的簡直己經成了我的固定習慣.本質上看,監護制度的法律目的是對行為能力有欠缺的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對被監護人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約束。對監護法律性質的討論實際上也都是圍繞監護的法律目的從不同面向進行的,為了實現監護的法律目的,需要從監護的權利、職責、權力、義務等角度進行理論分析和法律制度的綜合設計。對監護制度的法律目的可以進一步從社會學的角度進行分析。嬰兒出生后并不當然意味著其會健康順利地生存,出生之后還需要較長的哺乳期以獲取營養,即使是在斷乳之后,其仍然需要一個很長的時一期來學習社會生活中所需要的生活經驗和行為方式??梢?,生殖會帶來新生命的出生,生理性的撫養會使新生命獲得營養上的供給,社會性的教育則會使其獲得社會生活知識,如此人才能獲得健全的生活,才能實現種族的綿續乃至社會的延展。較長的撫養和教育期是人類特殊的需要,而監護法律制度能夠在制度上保障人類此種需要的滿足,可以說,監護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基行為能力有欠缺之未成年人需要接受撫育的自然和社會現實,將撫養、教育等活動法律化,以保障人類種族的綿續。

四、未成年人民事行為能力及其所從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獨立依其法律行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棟“并非每個人都能被視為可以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承擔義務……\\(近代民法\\)對判斷能力不完全的人作出了若干特別的處理。這就是今天旨在保護這些人因考慮不周的行為而導致財產減少的制度?!盵0]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保護智慮不周之未成年人或者一精神病人的利益,并通過該制度控制這些人的行為以維護交易安全。

《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或者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魏《最高人民法院關十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試行\\)》\\)第3條對此做了進一步規定。據此,未成年人依其年齡和智力,日常生活所必須的行為\\(necessaries of life\\)具有法律效力,而購買奢侈品\\(luxury goods\\)的行為則顯然不具有法律效力?!睹穹ㄍ▌t意見\\(試行\\)》第6條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笨梢?,未成年人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逗贤ā返?7條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從行為能力受限制之未成年人所從事的民事行為效力的角度春“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保護優先十交易安全”。正如洪堡所說:‘為了促進未成年人的安全和防止人們利用他們缺乏經驗、涉世未深和缺乏深思熟慮造成對他們的不利,國家必須把他們自己采取的行為中的那些后果可能對他們有害的行為宣布為無效,并且必須懲罰那些采用這種方式利用他們來謀取私利的人。

五、未成年人侵權行為\\(一\\)未成年人侵權行為與監護人替代責任

\\(\\(f}權責任法》第犯條規定了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替代責任,由此可能出現責任主體與行為主體的分離,即民事主體為與自己有某種特殊關系的他人的侵權行為負責\\(Liability for oth-ers\\)的情形。

該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伍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北緱l是關十監護人替代責任的規定,第2款出十充分救濟受害人的目的,加重了監護人的責任,且不再區分單位監護人與非單位監護人,被監護人財產不足以實現完全賠償的,就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而不僅限十“適當賠償”。

\\(二\\)對未成年人的侵權行為及侵權責任

就未成年人所遭受的侵權行為,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并未做單獨的規定。未成年人因侵權行為遭受損害,侵權行為可能來自其他的未成年人,也可能來自其他成年人。前一種情形如上所述,由作為加害人的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承擔監護人責任。后一種情形適用《侵權責任法》第6條過錯侵權責任的一般條款解決即可,并無特殊。若符合教育機構侵權責任構成,則適用教育機構侵權責任制度的規定。

需要特別討論的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之過失,能否構成減輕加害人損害賠償責任的理由?

如在著名的公雞啄傷人案件中,法院認為:“李桂英帶領自己3歲男孩外出,應認識到對小孩負有看護之責。李桂英拋開孩子,自己與他人在路上閑聊,造成孩子被雞啄傷右眼,這是李桂英做母親的過失,與養雞者一無直接關系?!雹诖颂幉扇∵^失相抵肯定說。民法學界有學說主張,監護人的過失不能構成對受害之被監護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的過失相抵事由,因為該做法違背了監護制度保護未成年人的目的,從比較法上看,未成年人不應對其法定代理人的過失負責也是一種趨勢。當然,基十監護人的過失,可以依據公平責任原則對損害賠償額酌情子以減少如果在對未成年人的侵權行為過程中,加害人和受害人均無過錯,此時一是否對受害人就不子救濟呢?在未成年人籃球運動中因身體不可避免的接觸甚至沖撞造成的損害案件中,法院的代表性觀點為:‘法院并不認為原、被告哪一方負有主觀過錯,原、被告之間不能基十過錯來承擔事故損害后果,但是,就原、被告均為未成年及原告因此的損害后果較為嚴重而言,如果只讓未成年人的原告承擔與其認知能力不相稱的較嚴重損害后果,也并不公平,因此,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由原、被告分擔原告的損害后果?!?/p>

\\(三\\)未成年學生傷害事故中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

未成年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幼兒園、學?;蛘咭黄渌逃龣C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學生遭受人身損害,或者一未成年學生致他人人身損害。教育機構在這個過程中若未盡教育管理職責,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不是監護人責任,教育機構和未成年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屬十教育、管理關系,而非監護關系?!秾W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第2款就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一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苯逃龣C構對未成年學生承擔的教育、管理職責屬十安全保障義務的范疇。

學生傷害事故中,教育機構責任的歸責原則屬十過錯責任原則②,但根據未成年學生屬十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有差別,對前者一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對后者一適用舒靈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

學生傷害事故中,若行為人為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則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屬十補充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咭黄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咭黄渌逃龣C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咭黄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p>

現行特別法中還規定了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學生的保護職責。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4條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一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一救護,妥善處理,并及時一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第28條第2款還規定:“教師在土作崗位上遇到涉及學生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保護學生人身安全”。筆者一認為,根據這些規定,危難情形下教師對未成年學生負有救助義務,這己經超出單純師德的范疇,一度被熱議的“范跑跑事件”中的教師范美忠實際上違反了法定救助義務。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對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做了附帶兜底條款的類型列舉。例如,“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一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時一,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又如,“學校教師或者一其他土作人員體罰或者一變相體罰學生,或者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土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一其他有關規定的,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時一,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未成年人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未成年人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涉及婚姻與生育的關系,或者一說涉及夫妻關系和親子關系。對此不能單純依靠法律的規范分析,還需要結合社會學理論進行考察。

首先,親子關系能夠起到穩定夫婦關系的作用?!盎橐龅囊饬x就在建立這社會結構中的基本三角。夫婦不只是男女間的兩性關系,而且還是共同向兒女負責的合作關系……我們若想到所有夫婦中有孩子的比沒有孩子的多得多,而沒有孩子的夫婦中離婚數卻占了整個離婚人數一半以上,很可以看到孩子在穩定夫婦關系中的作用了……穩定夫婦關系的是親子關系。; 可見,婚姻關系和生育關系結合起來所形成的父母子女三角關系是一種穩定的社會結構,有助十降低婚姻關系兩點之間的離散傾向。

其次,夫婦雙方的互相合作有利十對子女的撫氰“一個能擔負撫育作用的最小的單位是一男一女所組成的生活團體……男女相約共同擔負撫育他們所生孩子的責任就是婚姻……婚姻與生育的關系重十與兩性的關系……婚姻是為了確立撫育而發生的。;最后,未成年子女的社會化始十家庭。從功能主義的觀點看,家庭是承擔子女社會化任務的重要主體。雖然學校、大眾傳媒等在未成年子女社會化過程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但家庭在社會化過程中的主導作用不容否認。家庭能夠對未成年子女提供物質上的撫養和精神上的教育,家庭的功能是綜合的和不可替代的。

綜上,從社會學功能主義的理論視角看,未成年子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婚姻制度一定程度上服務十家庭生育子女的功能,而未成年子女也能起到穩定夫婦之間婚姻關系的作用。一個人最無法選擇的就是他所處的家庭環境。人一出生就會產生親子關系、親屬關系,父母等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要盡撫養、教育等監護職責?;橐黾彝リP系是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中的重要方面,對應人們的倫理生活,在此種生活中,一個自然人先是作為未成年人接受父母的撫育,后來又作為父母撫育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在婚姻家庭關系中是一條貫徹始終的線索?;橐黾彝シI域存在從一般的兒童權益保護向“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發展的趨勢《婚姻法》《繼承法》等婚姻家庭法律法規也側重從父母子女關系等方面對未成年子女在家庭生活中進行全過程的周到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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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費孝通《鄉上中國生育制度》,北京:北京人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59 -163頁。

一、青少年法學與青少年法律的概念界定.

法學是指“以\\(現行\\)法秩序為基礎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問題之答案的學問”。青少年法學是指以現行青少年法律秩序為基礎和界限,借以探求青少年法律問題之答案的學問。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青少年法律\\(Juvenile Laws\\)是指確認和保障青少年特別是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社會群體的權益、規范其活動的綜合法律部門。

對青少年法律及青少年法學的含義需要做如下幾點說明:

第一,青少年法律是針對青少年這一特殊社會弱勢群體的立法。劃分法律部門的首要根據是法律的調整對象,即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這是主要標準,同時一也要考慮法律的調整方法,只根據法律調整對象是不夠的[fzl。青少年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類型及其調整方法上的特殊性均體現在其與青少年這一社會弱勢群體的結合之上。

第二,青少年法律是一個綜合性的法律部門。青少年法律存在多個部門法的交叉,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均會從不同側面涉及對青少年權益的確認、保護以及對青少年行為的法律規范,基本法律部門中有關的一般規定也會通過配套法規或者一司法解釋等形式如《未成年人保護法》

頓防青少年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十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完善和落實。

第三,青少年法學不同十“青少年權益保護,“未成年人法律保護實踐,“未成年人法律保護診所”或者一“未成年人法學”。青少年法學這一概念更具有包容性和開放性。青少年法律不僅保護青少年權益,還引導規范青少年的活動。青少年法學不僅討論如何開展青少年法律實踐活動,還探索如何進行青少年法律理論研究。由十青少年群體的范疇大十未成年人群體,因此青少年法學所涵蓋的范圍大十未成年人法學。

第四,青少年法律和青少年法學中的“青少年”在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就青少年這一群體的范圍,一種觀點認為,青少年是滿13周歲但不滿20周歲的自然人;另一種觀點認為,青少年包括十五六歲至三十歲左右的青年和十歲左右至十五六歲的少年;還有觀點主張隨著電視時一代的興盛,童年逐漸消逝了,出現越來越多的成人化的兒童以至十兒童正在消逝[3]。筆者一認為,基十青少年屬十弱勢群體的群體屬性,應該結合年齡標準和經濟能力標準,將\\)’一義的青少年界定為未成年人和己經成年,但尚未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校大學生,其中未成年人是主體。對未成年人民事權益的確認和保護己有特別立法,而對青少年群體中己經成年,但尚未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校大學生的民事權益,則不需要單獨立法進行保護。從這個意義上講,青少年民法學體系也就是未成年人民法學體系,本文也主要是對未成年人民法學體系的構建展開討論。

總之,青少年法律是一個綜合法律部門,青少年法學也是一個具有開放性、包容性的法學學科。

二、青少年民法學的內容體系.

“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們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睘榇?,在對青少年做概念界定之后,還要結合青少年社會活動的領域來對青少年法學研究的問題進行類型化,以進一步明確青少年法學的內涵。

在人們所生活的社會空間中,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相對應。黑格爾將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分離作為其整個法哲學的出發點,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對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關系做了更進一步的科學闡述[[5]。市民社會是一個與國家相對應的“私人自治領域”。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百科全書”,公法則屬十調整政治國家中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青少年在市民社會領域和政治國家領域都具有重要地位,青少年法學也就相應包括青少年民法學和青少年公法學。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有國家強制力的社會生活規范,其涉及人們倫理生活和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青少年民法主要解決市民社會的家庭、學校和社會各個領域中有關青少年的監護、民事行為能力、侵權行為、身份行為等法律問題,作為青少年法律體系的核心,主要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等法律中有關未成年人的監護制度、行為能力制度、侵權責任制度、親權撫育制度等。未成年人民事特別法律則主要表現為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I}\\)\\)《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

總之,青少年民法涉及對青少年在家庭、學校和社會生活中的民事權益的確認和保護,以及對青少年民事活動的規范和引導。

三、出生與未成年人監護

《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一起到死亡時一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睋?,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始十出生。民法用權利能力的概念來表征民事主體資格,所謂民事權利能力就是指“成為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載體的能力”

\\(一\\)胎兒人身利益的保護.

未出生的胎兒原則上無權利能力可言,若嚴格貫徹此原則,對胎兒的保護未免不周,對此需要設置例外規定。對十未出生胎兒的法律地位及其權益保護,存在兩種立法體例:一是總括保護主義,也稱為概括主義,即只要其出生時一尚生存,胎兒就和嬰兒一樣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此種立法例源自羅馬法的規定:“關十胎兒的利益,視為己經出生。; 《瑞士民法典》第31條第2款、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7條均采此例。二是個別保護主義,也稱為列舉主義,即胎兒原則上無權利能力,但若其出生時一尚生存,在繼承、遺贈、請求損害賠償等若干例外方面視為其有權利能力,如《德國民法典》第844條、第1923條和第2178條等。

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對胎兒也采取個別保護主義的立法體例,《繼承法》第2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十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即為適例。這種立法體例沒有注意到對胎兒出生前所受損害的救濟、胎兒就其生父死亡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可見,個別列舉難免掛一漏萬,立法論上我國民法對胎兒的保護宜采取總括保護主義。

\\(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

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本文僅討論對未成年人的監護。

耶林曾經說過:“我總是忍不住要思考制度的立法根據的問題。對我來說,追問所有法律理論的目的簡直己經成了我的固定習慣.本質上看,監護制度的法律目的是對行為能力有欠缺的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對被監護人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約束。對監護法律性質的討論實際上也都是圍繞監護的法律目的從不同面向進行的,為了實現監護的法律目的,需要從監護的權利、職責、權力、義務等角度進行理論分析和法律制度的綜合設計。對監護制度的法律目的可以進一步從社會學的角度進行分析。嬰兒出生后并不當然意味著其會健康順利地生存,出生之后還需要較長的哺乳期以獲取營養,即使是在斷乳之后,其仍然需要一個很長的時一期來學習社會生活中所需要的生活經驗和行為方式??梢?,生殖會帶來新生命的出生,生理性的撫養會使新生命獲得營養上的供給,社會性的教育則會使其獲得社會生活知識,如此人才能獲得健全的生活,才能實現種族的綿續乃至社會的延展。較長的撫養和教育期是人類特殊的需要,而監護法律制度能夠在制度上保障人類此種需要的滿足,可以說,監護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基行為能力有欠缺之未成年人需要接受撫育的自然和社會現實,將撫養、教育等活動法律化,以保障人類種族的綿續。

四、未成年人民事行為能力及其所從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獨立依其法律行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棟“并非每個人都能被視為可以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承擔義務……\\(近代民法\\)對判斷能力不完全的人作出了若干特別的處理。這就是今天旨在保護這些人因考慮不周的行為而導致財產減少的制度?!盵0]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保護智慮不周之未成年人或者一精神病人的利益,并通過該制度控制這些人的行為以維護交易安全。

《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或者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魏《最高人民法院關十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試行\\)》\\)第3條對此做了進一步規定。據此,未成年人依其年齡和智力,日常生活所必須的行為\\(necessaries of life\\)具有法律效力,而購買奢侈品\\(luxury goods\\)的行為則顯然不具有法律效力?!睹穹ㄍ▌t意見\\(試行\\)》第6條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笨梢?,未成年人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逗贤ā返?7條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從行為能力受限制之未成年人所從事的民事行為效力的角度春“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保護優先十交易安全”。正如洪堡所說:‘為了促進未成年人的安全和防止人們利用他們缺乏經驗、涉世未深和缺乏深思熟慮造成對他們的不利,國家必須把他們自己采取的行為中的那些后果可能對他們有害的行為宣布為無效,并且必須懲罰那些采用這種方式利用他們來謀取私利的人。

五、未成年人侵權行為\\(一\\)未成年人侵權行為與監護人替代責任

\\(\\(f}權責任法》第犯條規定了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替代責任,由此可能出現責任主體與行為主體的分離,即民事主體為與自己有某種特殊關系的他人的侵權行為負責\\(Liability for oth-ers\\)的情形。

該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伍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北緱l是關十監護人替代責任的規定,第2款出十充分救濟受害人的目的,加重了監護人的責任,且不再區分單位監護人與非單位監護人,被監護人財產不足以實現完全賠償的,就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而不僅限十“適當賠償”。

\\(二\\)對未成年人的侵權行為及侵權責任

就未成年人所遭受的侵權行為,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并未做單獨的規定。未成年人因侵權行為遭受損害,侵權行為可能來自其他的未成年人,也可能來自其他成年人。前一種情形如上所述,由作為加害人的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承擔監護人責任。后一種情形適用《侵權責任法》第6條過錯侵權責任的一般條款解決即可,并無特殊。若符合教育機構侵權責任構成,則適用教育機構侵權責任制度的規定。

需要特別討論的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之過失,能否構成減輕加害人損害賠償責任的理由?

如在著名的公雞啄傷人案件中,法院認為:“李桂英帶領自己3歲男孩外出,應認識到對小孩負有看護之責。李桂英拋開孩子,自己與他人在路上閑聊,造成孩子被雞啄傷右眼,這是李桂英做母親的過失,與養雞者一無直接關系?!雹诖颂幉扇∵^失相抵肯定說。民法學界有學說主張,監護人的過失不能構成對受害之被監護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的過失相抵事由,因為該做法違背了監護制度保護未成年人的目的,從比較法上看,未成年人不應對其法定代理人的過失負責也是一種趨勢。當然,基十監護人的過失,可以依據公平責任原則對損害賠償額酌情子以減少如果在對未成年人的侵權行為過程中,加害人和受害人均無過錯,此時一是否對受害人就不子救濟呢?在未成年人籃球運動中因身體不可避免的接觸甚至沖撞造成的損害案件中,法院的代表性觀點為:‘法院并不認為原、被告哪一方負有主觀過錯,原、被告之間不能基十過錯來承擔事故損害后果,但是,就原、被告均為未成年及原告因此的損害后果較為嚴重而言,如果只讓未成年人的原告承擔與其認知能力不相稱的較嚴重損害后果,也并不公平,因此,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由原、被告分擔原告的損害后果?!?/p>

\\(三\\)未成年學生傷害事故中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

未成年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幼兒園、學?;蛘咭黄渌逃龣C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學生遭受人身損害,或者一未成年學生致他人人身損害。教育機構在這個過程中若未盡教育管理職責,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不是監護人責任,教育機構和未成年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屬十教育、管理關系,而非監護關系?!秾W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第2款就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一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苯逃龣C構對未成年學生承擔的教育、管理職責屬十安全保障義務的范疇。

學生傷害事故中,教育機構責任的歸責原則屬十過錯責任原則②,但根據未成年學生屬十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有差別,對前者一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對后者一適用舒靈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

學生傷害事故中,若行為人為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則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屬十補充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咭黄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咭黄渌逃龣C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咭黄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p>

現行特別法中還規定了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學生的保護職責。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4條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一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一救護,妥善處理,并及時一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第28條第2款還規定:“教師在土作崗位上遇到涉及學生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保護學生人身安全”。筆者一認為,根據這些規定,危難情形下教師對未成年學生負有救助義務,這己經超出單純師德的范疇,一度被熱議的“范跑跑事件”中的教師范美忠實際上違反了法定救助義務。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對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做了附帶兜底條款的類型列舉。例如,“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一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時一,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又如,“學校教師或者一其他土作人員體罰或者一變相體罰學生,或者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土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一其他有關規定的,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時一,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未成年人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未成年人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涉及婚姻與生育的關系,或者一說涉及夫妻關系和親子關系。對此不能單純依靠法律的規范分析,還需要結合社會學理論進行考察。

首先,親子關系能夠起到穩定夫婦關系的作用?!盎橐龅囊饬x就在建立這社會結構中的基本三角。夫婦不只是男女間的兩性關系,而且還是共同向兒女負責的合作關系……我們若想到所有夫婦中有孩子的比沒有孩子的多得多,而沒有孩子的夫婦中離婚數卻占了整個離婚人數一半以上,很可以看到孩子在穩定夫婦關系中的作用了……穩定夫婦關系的是親子關系。; Ual可見,婚姻關系和生育關系結合起來所形成的父母子女三角關系是一種穩定的社會結構,有助十降低婚姻關系兩點之間的離散傾向。

其次,夫婦雙方的互相合作有利十對子女的撫氰“一個能擔負撫育作用的最小的單位是一男一女所組成的生活團體……男女相約共同擔負撫育他們所生孩子的責任就是婚姻……婚姻與生育的關系重十與兩性的關系……婚姻是為了確立撫育而發生的。;最后,未成年子女的社會化始十家庭。從功能主義的觀點看,家庭是承擔子女社會化任務的重要主體。雖然學校、大眾傳媒等在未成年子女社會化過程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但家庭在社會化過程中的主導作用不容否認。家庭能夠對未成年子女提供物質上的撫養和精神上的教育,家庭的功能是綜合的和不可替代的。

綜上,從社會學功能主義的理論視角看,未成年子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婚姻制度一定程度上服務十家庭生育子女的功能,而未成年子女也能起到穩定夫婦之間婚姻關系的作用。一個人最無法選擇的就是他所處的家庭環境。人一出生就會產生親子關系、親屬關系,父母等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要盡撫養、教育等監護職責?;橐黾彝リP系是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中的重要方面,對應人們的倫理生活,在此種生活中,一個自然人先是作為未成年人接受父母的撫育,后來又作為父母撫育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在婚姻家庭關系中是一條貫徹始終的線索?;橐黾彝シI域存在從一般的兒童權益保護向“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發展的趨勢《婚姻法》《繼承法》等婚姻家庭法律法規也側重從父母子女關系等方面對未成年子女在家庭生活中進行全過程的周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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