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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我國《民法通則》有關法人制度的規定及缺陷與補足
我國《民法通則》有關法人制度的規定及缺陷與補足
>2023-09-04 09:00:00



一、我國《民法通則》關于法人制度的規定及缺陷

(一)《民法通則》關于法人制度的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三章用四節篇幅對民事主體之一的“法人”進行了規定:第一節中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分別對法人的概念、成立條件進行了規定;第二節對核準主義條件下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三資企業等企業法人的成立、終止條件及責任承擔進行了大篇幅的規定;第三節對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三種類型的法人的成立進行了規定;第四節則對聯營這一特殊經濟實體或組織形式進行了規定。

(二)我國法人制度的缺陷

1.立法上的不均衡

從形式上看,在《民法通則》關于法人的規定部分,有半數以上的內容是在規定企業法人這一法人類型,而對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三種類型的法人規定僅有一條(共兩款);從內容上看,《民法通則》對企業法人的成立條件、經營范圍、責任承擔、重要事項變更、終止原因、破產清算、法定代表人的責任進行了細致的規定,而對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三種類型的法人僅就其資格的獲得作出規定。因此,我國現行關于法人類型的法律規定是不均衡的。

2.法人類型劃分的混亂

我國無法律層面上的對法人類型劃分標準的規定?!啊睹穹ㄍ▌t》規定的法人包括兩類,一類是企業法人,另一類是機關\\(包括部隊\\)、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庇袑W者認為,“我國現行民事立法為了直接實現國家對社會結構的總體構想,根據國家對于不同法人類型的功能預期,以法人是否具備從事經營性活動、追求盈利的職能,即是否通過提供商品和服務獲取經濟利益作為法人分類的標準,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這種以法人在國家構想之整體社會結構中所承擔的國家為其分配的職能作為分類標準的法人分類模式,可以稱之為‘職能主義的法人分類模式’”。 以是否從事經營性活動、追求盈利為標準是我國劃分不同類型法人的標準,按此標準對我國的法人類型進行分類造成了我國法人類型劃分結果的混亂,如我國存在不以贏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此外,關于事業單位法人的劃分同樣存在缺陷,對此,方流芳教授曾指出:“在 2l 世紀的中國,試圖用一個定義去概括事業單位的一般屬性多半會犯簡單化的錯誤,因為,事業單位的多樣化和復雜性已經遠遠超出了任何言詞定義所能概括的極限。

事業單位法人化是一個歷史的誤會,公共機構的組織和治理應當遵循公權力運作的機制,而不是民法?!鼻译S著社會的發展,社會組織呈多樣化的發展趨勢,現有的法人劃分類型無法囊括新型的社會組織形式,勢必造成我國關于法人類型劃分的邏輯矛盾和現實困境。2002 年 12 月 23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顧昂然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所做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的說明中也承認道: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現在社會中介組織越來越多,民辦、合資辦學校、醫院等日益增加,很難歸入民法通則劃分的四類法人。有關民事主體以及法人分類,如何規定為好,需要進一步研究。

二、我國法人制度缺陷的成因

(一)立法指導思想的局限

法律作為一種科學的確立是近代以來的事情。在不同的法律文明時代,立法秉承著不同的立法指導思想。從根本上講,造成我國法人類型劃分的混亂局面是因為在特定歷史條件下沒有遵循科學的法律原理造成的結果。列寧說:“我們不承認任何‘私法’,在我們看來,經濟領域中的一切都屬于公法范圍,而不屬于私法范圍?!笔芴K聯政治政治體制的強大影響,其時,我國法學界對公私法劃分秉持著排斥的態度,否定公私法的劃分理論及學說。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勢必將所有社會事務納入行政管理當中,法人類型的劃分以實現社會管理的公法角度為出發點,而不是以維護法人權益的私法任務為初衷。

“在沒有認可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沒有全面理解法人制度的前提下,缺乏公法人理論和制度的依托,《民法通則》就將本應在公法人與私法人這一基本分類的基礎上產生的各種法人類型,都放在籠統的“法人”名下一鍋燴了,從而使公法人、公法組織與私法人混雜于該法之中,不但沒有合理解決私法人的類型化問題,反而造成理論和實踐中的諸多缺陷?!?因此,在以實現國家職能為出發點的立法原則的指導下,《民法通則》關于法人類型的劃分體現出濃厚的行政色彩?!睹穹ㄍ▌t》第四十九條規定了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的六種情形。行政處分作為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民法通則》對行政責任的細致規定難脫對私法領域的侵犯嫌疑。此外,雖然《民法通則》規定了社會團體可以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踐中對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取得是從嚴管理的。根據法律規定,社會團體法人有兩種成立方式:一是具備了法人應具備的條件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社會團體從成立之日起,即具備了法人資格;二是須經核準登記才能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法人。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共出臺三部法規:1950 年《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1989 年《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 年《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通過對以上三部法規的考察,我們發現:我國的社會團體的管理制度一貫采取的是從嚴管理的態度。

(二)特殊歷史背景下的制約

現行適用的《民法通則》是 1986 年制定通過、1987 年 1 月 1日起實施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民法通則》制定實施前,因處于經濟體制改革的起步時期,加上缺乏民法總則立法的相關經驗,我國以單行法形式確定了當時急需的某些民事法律規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民事活動中的一些未作規定的共同性問題,如公民和法人的法律地位、民事代理、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權利、時效、民事責任等亟待法律層面的規定。同時,民事糾紛、特別是經濟糾紛大量增加的司法現狀迫切需要制定共同遵循的規范予以解決。我國《民法通則》正是在我國法制建設如此薄弱的背景下制定實施的,其制定實施使得民事法律領域做到了有法可依,是我國法制建設過程中極為重要的一步。在《民法通則》的制定過程中,吸收了我國長期存在的民間習俗,為制定法的順利實施提供了保證

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思想得到進一步解放;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思想解放和經濟體制改革為《民法通則》的制定實施準備了條件,但思想解放程度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局限性造成了《民法通則》固有的時代缺陷

在僵化的計劃經濟體制尚未完全打破的背景下,《民法通則》的制定實施具有行政權力的影子。與此更為緊密的聯系是當時法學學科的發展處于低迷階段,理論界的岑寂造成缺乏理論指引的法律實務對應有法律理性的偏離。這種時代的烙印可從對“聯營”這一特殊歷史現象的規定窺斑見豹,法人聯營的立法背景是國務院在此之前頒布的有關促進企業橫向聯合的兩個政策性文件,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以基本法的形式規定法人聯營問題是有一定意義的。但是,在法人制度中規定法人間的聯營問題并非科學,當其歷史作用完成后也就應當廢除了。

三、我國法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2011 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建設完成,這標志著我國的法治建設進入新的歷史階段。我國法人制度的完善主要寄希望于《民法通則》的修改,但這種希望從以往的實踐中來看是十分渺茫的。2009 年 8 月 27 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自此,《民法通則》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才得以修改?!睹穹ㄍ▌t》第 7 條規定的不得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原則性規定在 1992 年我國提出建立市場經濟體制整整 17 年之后的 2009 年才被立法廢止,刪除了《民法通則》第7 條“破壞國家經濟計劃”這么簡單的幾個字。僅僅廢止這個幾個字,居然耗費了 17 年的時間。此外,筆者認為,我國法人制度還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完善:

(一)遵循理性的法律原則,確立科學的法人劃分標準

首先,應將法人劃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羅馬人以法律征服了世界,公法、私法的劃分是羅馬法閃耀的文明結晶。公法、私法的價值得到了我國的普遍認可,對公權力的警惕和制約正是此種劃分的核心價值。因此,遵循公法、私法的劃分理念,按照更加科學的標準,將法人劃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是完善我國法人制度的首要舉措。其次,將私法人劃分為經濟性法人與非經濟性法人,即按照法人與經濟性活動的聯系程度進行二次劃分,此種二元對立的劃分方式避免了邏輯上的不周延,保證社會組織形態都能被歸類??傊?,按照公法與私法的法律分類方法,對法人進行公法人、私法人的劃分是對法律理性的遵循,將私法人區分為經濟性法人與非經濟性法人是對法律實踐的回應。

(二)按照市場經濟發展,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法人制度

從上述可知,我國目前存在缺陷的法人制度肇因于不完善的市場經濟背景,對法人制度的四分法是在當時特定社會形態下為了實現特殊行政管理制職能而進行的創制。改革開放三十年以來,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民法通則》中關于法人的分類已不再適應客觀實際,尤其是各類新型社會中組織形式的出現,使得原來的法人劃分類型無法將其包含其中。因此,需要按照市場經濟的發展,建立符合我國實踐的法人制度,使得科學法人制度建立后促進我國市場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注釋:

1.顧昂然,王家福,江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講座.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24.

2.蔡立東,王宇飛. 職能主義法人分類模式批判—兼論我國民法典法人制度設計的支架.社會科學戰線.2011(9).

3.方流芳.從法律視角看中國事業單位改革.比較法研究.2007\\(3\\).27.

5.崔拴林.論我國私法人分類理念的缺陷與修正——以公法人理論為主要視角.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1\\(4\\).

6.李開國.關于完善《民法通則》法人制度的幾點思考.現代法學.1996\\(3\\).

7.孫憲宗.我國民法立法的體系化和科學化問題.清華法學.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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