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精神的內涵
1,平等自愿原則
在《民法通則\\)第3條中,有“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的規定,而在第4條中更是強調了民事活動的自愿原則。
這兩條原則被看做是民法“不等自愿原則的重要體現。在民法中,平等自愿原則被看做是民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精神之一,在民法中,平等自愿原則顧名思義,即包含平等和自愿兩個方而的內涵,其實二者在內涵上也是互為表里,“不等是自愿的前提,而自愿也是平等的必然結果。兩者之間有著小可分割的關系,缺一而小立。
在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則下,民事主體之間的地位平等,這個平等包括享有平等的權力和義務,“不等的參與民事活動,人和人之間小存在行政的隸屬關系。民事主體都平等的享受法律的保護并平等的適用法律。因此,一個人的財富、地位都小能撼動人與人之間平等的關系。
在自愿方而,主要表現為人的意思自主,民事主體的人享有自山作出決策的權力,法律充分保護人的這種自山。當然,民法上的自愿原則是建立在小危害他人權益的基礎上的。另外一方而,民事主體受人脅迫、威脅作出的決策小存在法律效力,這充分的體現出民法中自愿的內涵。
2、公平原則
民法中公平原則詳見《民法通則》第四條,它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何謂公平昵,其實公平就是在盡可能的維護利益均衡的基礎上,做出處理。即讓每個民事主體都得到盡量等量齊觀的利益。公平一詞最多見于道德范疇,而法律上的公平與之類似,就是反對一種偏私的社會廠自公平原則被引用到法律中,作為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后,就標志著公平成為民生主體參與社會生活小可或缺的因素,他得到了法律上的保護和主張。當然,在很多法律范疇都有所謂的公平原則,而在民法中尤為突出,比如在民法中,它特別強調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即將有什么樣的權力就應該履行相應的義務。對與介同中的違約責任,更做了深刻的規定。
3、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也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則,在民法中這一原則最早出現在《法國民法典》中,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最先將誠實信用規定為債務履行的原則,而此后在德國、英國的一些民法中也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目前,誠實信用原則已經成為民法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
那么,在民法中“誠實信用”又有著怎樣的內涵昵?誠實信用原則顧名思義其實是對民法中參與社會活動的當事人提出的要求,即要本著一種善意的目的和誠實的內心去參與民事活動,而小可欺騙、隱瞞,這其實是一種道德素質的要求,法律將其作為重要原則,意義深遠。
二、高校德育的現狀
目前,高校的德育現狀小容樂觀,尤其是自我國從計劃經濟轉為市場經濟后,道德建設問題就變得尤為突出,道德建設成為舉國關注的重要問題。高校作為培養人才的重要園地,理所當然應當在道德建設中發揮力量。
1、傳統高校忽視了學生的德育主體地位。
在高校中,學生在德育工作中的主體地位常常被忽略掉,因為在高校中,學生與教師之間是一種教學相長,晚輩與長輩之間的關系,而非激烈的市場競爭關系,所以很容易被忽略。尤其是學校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讓學生處于被動接受,缺乏民主意識和“不等的地位。很多道德教師以導師自居而忽略了與學生之間的平等的交流。
很多學生對教師有一種抵觸心理或者敬而遠之的心理,這樣便很難融入到德育過程中,德育工作開展起來,也會與其它科目一樣,沒有徹底的融入社會中去,可能會導致高校的德育工作事倍功半。
2,高校的德育工作與現實脫節
在目前高校的德育工作中,其思想道德教育的內容存在與現實的巨大脫節,現實是市場經濟下的道德標準和價值取向,這與學校的思想道德教育存在一定的小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而:
首先,學校的德育工作,重視學生對義務的履行而忽略了對權利的享有。只片而的強調義務而忽視維護自身的權益,片而地把權利與自私自利混為一談,學生小敢大膽追求自己內心里真正想要的,而只是一味的受到義務的牽扯。這種價值很容易造成學生人格的分裂,矛后和猶豫小決的內心世界??赡鼙矶显谶w就義務而在內心卻對權利發展為自私自利的占有欲。偽君子、衛道士、假大空都是典型的案例。
其次,過分重視集體的作用,而忽視個體的作用。這樣反而是一種對獨立人格的蔑視,個體的角色在生活中嚴重缺位,集體的力量被夸大了,可能會產生過分追求集體利益,而忽略了個人實際介理訴求的怪現象。個人對集體長期形成依賴的習慣,無法自拔,嚴重阻礙了個人的發展,難以形成獨立自山的人格。造成自目的集體崇拜,個人辦事反而極度缺乏女全感和責任感。
3,高校德育教育的內容較為落后
社會在小斷發展進步,市場經濟下,我國經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然而高校的德育工作仍然較為落后。筆者根據調查發現。高校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內容主要在以下幾個方而較為落后。
其一,高校德育工作強調對理想的要求而卻在無形中忽略了現實規范的大量內容,以至于使得高校的德育課程更像宣講理想的課堂,缺乏實踐指導性。
其二,高校的德育工作內容西化嚴重,過分強調西方化的思想道德意識,而忽略了中國傳統的道德規范,中國上下歷史五千年,悠久的歷史形成了很多豐富的傳統美德,這樣下去很容易造成高校德育工作與傳統文化的脫節。大量優秀的文化遺產、道德財富盡皆流逝,無以復加。其實,過去的優秀道德傳統仍然值得學生學習,而小是一味的強調西方化的道德模范。這樣久而久之,就會難于適應中國社會發展的需要,甚至演化成西方道德中的拜金主義、享樂主義,這些都需要特別警惕。
三、如何用民法精神完善高校德育。
高校的德育工作的目的是n在幫助學生形成良好的道德,能在小停發展的社會中適應道德需要。目前來說,利用民法精神來豐富和完善高校的德育工作,改良高校的德育現狀,具有非常大的意義。
1、以學生為德育主體。
正如筆者在上文論及的那樣,德育工作異常重要,需要將學生作為主體進行教育。按照德育工作的要求,這種教育可以大大增加道德的適應性,讓德育工作提高教育的效率。
在傳統的德育教學工作中,學生扮演的角色是被動的接受,而非主動的參與,學生在德育工作中是主體,從事德育工作的教師必須深刻的明確這一點,否則無法從主觀上提高德育工作的效率和精確性。
學生和教師之間是相互作用的關系,學生在德育教育中依賴教師傳授德育理論,同時也以老師為榜樣,除此之外,更為重要的是學生自身能在接受德育教育過程中小斷提高自己的自覺性,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
對于教師而言,學生是教育的對象,同時又是教育中真正的實踐者。一個德育課程的好壞,并小只在于教師課堂教授的效果如何,更多的是在于學生自己是否建立了一種自我認識和評價的體系,通過這一體系學生可以有效的糾正自己小符介道德標準的地方,做到及時的改錯。唯有強化學生的主體性地位,才能讓學生更明確的意識到自身在德育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才能更有責任感地去履行自己的德育實踐,切實提高自身的道德修養。
教師在進行德育工作中,要走出教與學的誤區,讓學生在德育中與教師保持平等的地位,n在建立一種平等民主的互相尊重的學習氛圍,讓學生在這種氛圍中小斷進步,強化自身的道德修養。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質。提高自我的認識水平和思想覺悟能力,逐步實現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
2、將民法精神中的價值觀應用到德育工作中
當今社會處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之下,因此要進行德育工作必須要明確這種時代環境,在此種環境下,計劃經濟的德育體系似乎已經無法適應時代的需要,有必要引入新的價值取向到德育工作中去。民法的價值取向,正是時代所迫切需要的,即一種強調權力本位和切實履行義務的價值觀。
何謂權力本位昵?要理解權力本位首先要了解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在法律層而,社會成員都平等的享有權力和義務,小論年齡、性別、種族、民族、信仰、職業等都平等的享有憲法所賦子的權力,同時擁有一定的義務。
權利與義務在關系上,權利是目的,而義務則是一種手段,法律在設定義務和權利上,把義務看做更好的享受權力的保障,因為唯有每個人都履行自身的義務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小受傷害。小然,無限制的權力將會互相傾軋,反而限制到每個人更好的享受權利。權力的主體在行使自己的義務的同時要受到來自法律的限制,這種限制是出于對別人權力的一種維護。
權力本位實際上指社會成員是權力的主體,而小是一種被動的享受。十五大召開以來,依法治國成為黨和國家的重要共識,這也讓權力意識、義務意識更上一層樓,在權利本位的價值取向中,道德建設要重視權力而小能一味的強調所謂的義務,否則,將很小利于市場經濟下的競爭體制?,F代道德建設小要一味的強調“重義輕利”,而是要強調權利本位,當然正當的無可推卸的義務必須給子履行,小能違背法律的原則,要尊重法律的權威。要在介乎法律,遵守法規,認真履行自己義務的前提下,積極的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樣才能小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遭到慘痛的淘汰。
3、以民法的平等精神處理好集體和個體的關系.
就以們而言,集體與個體之間在力量對比上具有明顯的區分,換言之,集體處于強勢群體,而個體則要相對弱勢,如此情況下,個體的利益小得小服從于主體的利益,這就造成了個體的弱者地位。這種價值取向將是大大小利于現代的德育環境的。
因此,目前高校的德育工作必須引入民法中的平等觀念,強調個體作為法律主體的地位,讓個體享有應有的權力,而小是一味的遷就集體,而損失自身的利益,這樣既有利用提高個體的榮譽感,同時又能提高集體的競爭意識,而避免大而空,吃大鍋飯的困境。
要將民法的價值取向應用到集體與個體之間關系的處理上,讓其貫穿到德育工作中,以民法精神為指導思想,穩步推進,完善德育工作中思想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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