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中國人民銀行在 2009年10月28日推廣運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這是我國票據和票據市場發展中的重大突破,將對貨幣、利率及中央銀行貨幣調控產生深遠影響,但是,電子票據遇到了法律的瓶頸。在學術界和實務界都有代表不斷的提出有關修改《票據法》的想法,也有人大代表提出“全國人大適應票據市場發展需要,全面修訂《票據法》,確立電子票據、票據影像、支付密碼的法律地位,對新型電子票據業務、票據關系做出規定”的議案。
二、世界范圍內電子票據立法的現實選擇
1.電子票據使用最早的國家--美國
世界上首張電子支票在1998年誕生,目前電子票據作為美國貨幣市場上最重要的工具之一。我國臺灣地區監管機構在1989年即提出沿著先支票、再本票、后匯票的路徑發展電子票據,2003年簽發亞洲第一張電子票據(電子支票),隨后建成了以票據交換所為登記托管機構、票據專營公司和商業銀行為做市商和經紀人、企業等為票據當事人的發達票據市場。目前,很多國家和經濟體都已經實現不同程度的票據電子化或者推出電子票據,例如,丹麥、新加坡、印度、韓國等,分別從立法、基礎設施建設、支付體系機制安排等方面促進電子票據的發展。
美國在1996年通過《改進債務償還方式法》運用電子為媒介,大部分債務將通過電子方式償還?!督y一電子交易法》(UETA)是首部在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頒布的關于電子的法律。其第16條規定,“可轉讓記錄是指這樣的電子記錄:(1)如果該電子記錄是書面的,則可以是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三編下的一個票據或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七編下的一個單據;(2)該電子記錄的簽發人明確同意了該電子記錄是可轉讓記錄。該條確定了可轉讓記錄”(transferable record)的定義和法律地位,隨后的b、c、d、e、f項分別是對“可轉讓記錄”應當滿足的條件、交易行為規則的具體規范1.2003年,通過了《21世紀支票交換法案》賦予電子支票與傳統支票同等法律效力。美國“可轉讓電子記錄”這個概念及其相應的規則是人類當代商法的創新,有學者認為其不久將成為全球電子票據的基本規則。美國研究者認為,電子流通票據是在《統一電子交易法》的范圍中的?!翱赊D讓電子記錄”(transferablerecord)的概念的提出,用來表述包括票據在內的電子簿記式證券。并且建立可轉讓電子記錄(即電子票據)的轉讓規則和保護交易安全的規則。
2.設立新規則,聯合國國際貿易關于電子票據的法律的嘗試
票據作為現代國際貿易支付的重要手段,要求其使用的方式、內容有統一的國際標準。電子票據的出現,引起了國際貿易法律制度的發展,如1996年的《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這部法律最大的成就是創造了“功能等同”原則,承認“數據電文”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被“視同”為書面形式2.以此來解決目前法律中的缺陷,提高電子匯票等票據在使用中的確定性。
3.創立新解釋,設計電子票據法律環境--英國
為了適應電子商務與票據的發展,主要采取了兩種途徑進行立法規制:一是修改《票據法》(1882年),對其中的一些名詞作新的解釋,如關于“書寫體”、“簽名”等法律規定。這主要借鑒了《電子通訊法》、《電子簽名規則》、《電子商務規范法》等,這些立法大多建立在歐盟的相關法律的基礎之上。英國的這一成文法將電子數碼簽名在法律上等同于手寫簽名,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為英國在消除有關電子合同方面的法律障礙提供了框架。二是針對電子票據,準備專門制定“電子票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