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經濟就是資源循環型經濟,是新的經濟思想,也是被日漸認同和接受的全新理念。我國2009年頒布了《循環經濟促進法》,對循環經濟的定義做出界定。即在生產、流通和消費中,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的活動的總稱。其科學內涵主要指:減少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產生,提高資源的再生利用,實現物質反復循環流動。但我國在世界的影響下,對資源型城市如何發展循環經濟問題的研究尚在起步階段,有很多空白和不足。為此,本文針對此立法,再做點滴的探討,以期有所裨益。
1 對國內外資源型城市循環經濟立法現狀的分析
(1)我國循環經濟立法現狀
資源問題愈來愈成為影響和制約經濟發展的問題,為了促使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決不能再以犧牲環境和資源為代價。粗放式的經濟發展模式顯然已不符合循環經濟的要求,也不利于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此,我國先后頒布了大氣、水、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等,為環境保護給出了立法依據。另外在節約資源方面,也出臺了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等幾個領域的法律.這些法律在環境保護、治理污染、合理利用資源上已初見成效,較好地落實了我國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這兩項基本國策。但是僅僅這些是不夠的。末端治理的思想左右著環境立法,并沒有真正實現資源消費→產品→再生資源這一循環模式,也就是說沒有體現循環經濟的理念。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頒布了《清潔生產促進法》《節約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在循環經濟立法上做出了大膽的嘗試。但總的來說,這些法律導向是好的,但也是籠統的,在操作方面難以落實,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有待完善。
(2)其他國家循環經濟立法現狀
一些發達國家的循環經濟立法體系已較完善,對我們來說很有借鑒意義。如德國開循環經濟立法的先河,把生產和消費納入循環經濟,先后出臺了廢棄物處理法、廢棄物限制處理法、包裝條例、限制廢車條例、循環經濟和廢物處置法、包裝條例、國家環境政策、垃圾法、再生能源法等,在全民中把循環經濟的思想提升到一定的高度,建立循環經濟的原則.日本先后制定了容器和包裝物的分類收集與循環法、特種家用機器循環法、循環經濟規劃、推進建立循環型社會基本法、固體廢棄物管理和公共清潔法、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家用電器回收法、食品回收法、綠色采購法、促進容器與包裝分類回收法等,建立系統的法律體系,既有基本法,又有綜合法,還有專項法,涉及多個層面,保障了日本環境質量的改善,保證日本經濟的循環發展。美國循環經濟立法考慮污染預防,先后出臺了國家環境政策、固體廢棄物處置法、資源保護和回收法、凈化空氣法等,提倡環境保護不能為治理而是為預防,通過源頭削減廢棄物和做再循環的方式處理,對未達到要求的城市行政罰款,各州通過立法嚴格要求本州居民。
(3)我國資源城市循環經濟立法現狀
資源城市就是指城市的生產、發展與資源開發密切相關,或先礦后城式,如攀枝花、克拉瑪依、大慶、金昌等;或先城后礦式,如大同、邯鄲等。資源與城市共生,城市因資源發展。
資源型城市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制定了相關的能源條例、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的決定,把循環經濟擺在全省經濟社會的重要位置。如山西先后出臺了清潔生產審核實施細則、節約能源條例、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的決定、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加快發展循環經濟實施意見、實施藍天碧水工程的決定、建設節約型社會行動綱要、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加快發展循環經濟實施意見等文件,加強政策引導,規劃健全機制。
明確用循環經濟模式改造重塑煤炭、冶金、電力行業新型化進程。如河北省出臺了關于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資源綜合利用暫行規定、節約能源條例、石家莊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地方煤礦管理條例、唐山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規定了產業標準;提出了資源節約和循環經濟理念;明確企業對資源和環保的義務。
(4)資源型城市地方性循環經濟立法的局限
地方性循環經濟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相對是薄弱的。大宗廢物的專業性循環利用的法律,如工業廢棄物、舊家電汽車等規定零散,無系統性和綜合性的法規,與國家層面不協調,不配套,需要更多的立法補充。已有的一些專項法規也缺少可操作性,如關于廢棄條件的設置、如強制回收的回用名錄需要建立,回收率應當明確。地方性循環經濟立法對企業違規行為,沒有足夠的處理的力度,不能對企業的行為有效規范。只靠只付罰款就可應對環境保護還是很突出的。執法呈現軟弱,致使一些企業不愿意在循環經濟上投入,搪塞蒙混。發展循環經濟財稅、土地、價格、金融等剛性約束不完善不健全,企業積極主動發展循環經濟缺少社會支撐。
對循環經濟理念認識不到位,不能深入人心。循環經濟的理念只是停留在政府層面或者在理論層面,缺乏公眾意識和企業行為、社會氛圍。粗放型的經濟模式固化,浪費資源思想不能從根本上抑制。
2 明確資源型城市特點,確立地方性循環經濟立法體系
(1)確立地方性循環經濟立法的目的、原則
依據資源型城市地域需求,地方性循環經濟立法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立法的核心內涵就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牢牢把握“資源-產品-再生資源”這一循環利用模式,做好生態性經濟建設,確保經濟良性增長,確保社會良性發展,確保環境得到保護,這就是所要說的地方性循環經濟立法的目的。國際公認的減量、再生、再循環的“4R”原則,我們可以拿來所用,同樣適用于我國的立法現狀,這就可以作為地方性循環經濟立法的原則。
比如在地方性循環經濟立法中要確立科學規劃和合理開發的原則,確立清潔生產經營的原則,確立產品再生利用或資源化原則。很多地方以此為框架,實現循環經濟立法目的,實現循環經濟立法的基本原則。地方性循環經濟立法是一項系統的工程,其體系的建立要做到前瞻兼容,協調統一。要使立法貫穿生產、流通、消費之中,不能在任何一個經濟環節出現疏漏,要涉及產業發展,要涉及資源利用,要涉及環境保護等等,在多個領域都要有循環經濟的配套系統。
(2)地方性循環經濟立法需要普及和更新理念
循環經濟下不能是末端治理,事后處理,限期整治,而是物質循環和能量循環,在產品的生產消費過程中,要以預防為主,實現無污染零排放。所以地方性循環經濟立法,不能拘于原本的環保法律,不能靠三同時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來解決污染環境問題,而是要立足于源頭,防止廢棄物的產生。
在當前物質發達的社會,一些人開始盲目高消費,盲目攀比,盲目浪費,這些必然會造成過度索取自然資源,環境污染和資源的浪費會帶來更大的可能。因此我們倡導綠色消費,旨在呼吁人們崇尚自然,節約資源,走健康之路。綠色消費就是要選擇節能的環保的,資源消耗最小的使用,讓環境友好深入消費者心理,是循環經濟的理想消費觀。
(3)對地方性循環經濟立法具體建議
地域需求。一方面,在《節約用水條例》中融入循環經濟理念。即將節約、循環和科學用水的思想結合在一起,促進水資源循環利用,以共同應對水資源緊缺的現狀;另一方面,通過地方立法推行循環經濟,即引導企業將廢氣、廢物轉化成為新型的有用資源,從而減少環境污染,延伸資源鏈條,促進經濟資源的節約和循環利用,真正實現用循環經濟的理念實現拓展資源的目的。最后,為了對循環經濟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持和經費保障,還要針對循環經濟發展的技術需求,建立相關的研究促進制度和專項基金制度。
公眾參與。發展資源型城市、保護資源的循環利用,不但關系到城市的建設和國家的發展,而且直接影響到人類的長遠發展。為此我們應建立建全公眾參與制度,引導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到循環經濟建設,并吸收和借鑒美國循環經濟立法中的“公共信托理論”,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發展循環經濟。要使循環經濟的進程法制化需要政府、企業和公民的共同參與,因為這是涉及全社會的系統工程。
我們必須引導公眾把循環經濟理念向資源憂患、節約、責任和法律等意識方面轉化,把被動推進循環經濟轉化為主動自覺參與這一行動。為了做好這些,首先應完善公民參與法律機制,不斷推進創新公眾參與的途徑和方式,提高公民的監督能力和參與能力,并利用法律手段保證他們知情權、參與權等各項權利;其次,要格外加強宣傳教育力度,推進循環經濟法制建設,引導公民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重視舊物回收再利用,使遵守維護循環經濟各項法律法規,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成為上自政府、下到企業和公民的自主、自覺的行動。為了資源性城市發展循環經濟的又快又好發展,建立一套長效機制,使循環經濟和相關的法律意識的培養、宣傳成為一項長期的社會工程顯得尤為關鍵和意義重大。
協調法律關系。要在全國性的循環經濟法律尚未出臺這樣的背景下進行循環經濟地方立法,就必須注意到多種法律的協調。要努力實現以下幾方面:第一,國家循環經濟立法要與地方循環經濟立法的關系相協調;第二,地方循環經濟立法與國家的與之相關的法律的關系相協調;第三,地方性循環經濟立法與該地其他相關配套立法的關系相協調。只有促進多種規則的宏觀的協調發展,才能更好地發揮地方循環經濟立法的作用,為真正實現經濟的循環發展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
約束機制的建立。如山西省規定在循環經濟地方法規中,全面體現了激勵和約束的機制和舉措。在回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煤層氣資源、回收利用焦爐煤氣等諸多指標方面,強調相對的比率。擴大了發展循環經濟的巨大的挖潛和提升空間。在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和利于資源節約、循環利用的財稅、投資和金融政策等方面都有相關規定并要求實行,倡導企業開發和應用先進的適用技術來發展循環經濟,激勵企業增強發展循環經濟的自覺性、積極性和主動性。
增強約束方面的主體責任。要使發展循環經濟的法律具有現實性和可操作性,就必須制定完善的責任制度,同時明確各個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和與之相應的法律責任。
日本在“促進建立循環社會基本法”中明確提出了政府、地方主管、企業和公眾的責任,鼓勵國家民眾為建立循環經濟社會做出努力;美國為加強循環經濟,對廢棄物的生產者、運輸者、和最終處置者分別規定了各自的法律責任,以此來提高和加強對廢棄物處置管理;德國的主要制度中也明文規定生產者要對產品的整個生產周期包括最后的廢棄處理負責到底,本著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目的,對廢棄物的處理和循環使用負責到底.如果能借鑒日本、美國和德國的經驗,體現在地方性循環經濟立法中,增加責任性條款的規定,擴大責任主體的范圍,并將此責任貫穿始終,那么對我國實現經濟的循環發展將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3 結論
資源型城市為確立地方性循環經濟立法體系,一要靠國家相關法律體系的建設和完善;二靠資源型城市地方制訂配套的法規,有力的落實相關措施;兩者相符相承,同時支撐和服務著資源型城市地方循環經濟建設。各級政府要充分利用立法權出臺法律法規,在資源循環上要做好調控,做好干預,做好監督,做好指導。把握地方優勢,突出經濟工作的重點,促進資源型城市在循環經濟方面的快速轉型,實現美麗中國的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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