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情介紹及擬討論的問題
本案原告為長島縣扇貝養殖區九家養殖戶及企業,被告為陶克森航運公司。由于被告所屬希臘籍“多瑞”輪違反禁航規定在中國海域由東向西穿越九原告扇貝養殖區,造成九原告扇貝和設施損失。法院認定:九原告的養殖區屬合法養殖區,依法受法律保護。造成九原告扇貝養殖區內養殖物及設施損壞的原因,系被告所屬“多瑞”輪盲目違法航行所致,屬單方責任事故,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對九原告的侵權,九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民事侵權法律關系。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被告應向九原告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并賠償由此給九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
由于當時正處于扇貝的收獲季節,因此原告堅持按照每斤6元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而煙臺港監相關專家認為應該按照養殖成本約每斤5.4元進行賠償。最終法院尊重了原告的意見,按照市場價格計算了原告的相應損失作為賠償。
對于本案的責任認定問題,本文不準備進行討論,而對于相關賠償額的計算,則需要進行深入的理論分析,才能確定合理的計算依據,否則有可能導致賠償額計算上的偏差。尤其是有關海洋環境污染并導致養殖場損失的這類案件,不僅涉及個體的損失計算,可能還涉及公共環境的損失計算,因而更值得進行探討。
2 現有法律關于侵權賠償額的計算標準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有的有關侵權賠償額的法律計算標準和方法,是依據各類不同的侵權類型分別予以規定的,并不存在一個統一的計算方法。但歸結起來,仍然能夠看出各種賠償額計算方法中的共同之處,就是以被侵權者實際損失為標準,部分情況下,預期損失和精神損失也能夠得到一定的支持。我國的損害賠償制度,原則上采用損害全部賠償制度。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9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其他方式計算”.按照該條款的規則,計算損害賠償計算的一般標準是被損害財產的市場價格,或者說是確定損害賠償額的優先標準;在沒有相應市場價格的情形下,可以采取其他計算標準,如《商標法》第56條規定:“侵權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p>
依據我國現有的侵權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標準,受侵害者的實際損失是需要予以全額補償的,這就是所謂的“補償性損害賠償”,也是我國各類侵權案件的主要賠償原則,即:使受害者恢復到未受損失時應享有的相同利益或者效用的賠償。補償性賠償金的數額應以受害者實際可折合成財產的損失為標準。
對受侵害者的全部實際損失予以賠償,該原則表面看起來似乎清晰合理,但在實際計算中存在許多問題需要考慮:
(1)被侵害者全部損失是否既包含財產損失,也包含精神損失?
(2)被侵害者全部損失是否既包含直接損失,也包含間接損失?
(3)被侵害者的全部損失是否既包含私人損失,也包含相應的社會損失?
比如在本文所引述的案例中,以市場價格計算養殖戶的損失,是否應該扣除養殖戶收獲扇貝期間所付出的相應成本?如果單純以市場價格計算,其補償明顯超過養殖戶的收益,與現有法律原則實際上存在一定的矛盾。反之,如果僅以養殖成本進行補償,則補償額又會明顯低于養殖戶的預期收益,對養殖戶來說一年的辛苦付之東流,顯然有失公平。因此,本案看似簡單的損害賠償計算,實際上仍存在很多可探討之處。而涉及海洋污染損害賠償的問題,其計算可能更為復雜,因為在海洋污染損害中,不僅存在相關涉海單位的私人損失,也涉及因為污染而造成的社會損失,如果僅僅計算私人損失,對于污染者來說其付出的單價可能遠遠小于其造成的損害,則不能夠有效制止其海洋污染行為。
有學者認為,由于環境侵權損害本身存在的潛伏性、滯后性以及延續性等特征,補償性賠償無法真正實現對受害人的賠償和對侵權人的懲罰,就需要引入懲罰性賠償金。
懲罰性賠償金是指超過補償性賠償金以外的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金不僅是對受害人的補償,而且是對侵權人的懲罰;不僅具有補償的功能,而且具有制裁和預防的功能。
懲罰性賠償是對受害者加大維權力度,對侵權者加大懲罰力度的規制措施,更能有效地規制侵權人的行為.引入懲罰性賠償金固然對于相關侵權者產生了一定的威懾作用,但懲罰性賠償金應該如何計算?這個問題與前面補償性賠償金的計算問題存在同樣的邏輯,單純依靠法律本身范圍內的討論是無法予以解決的,必須尋求新的思路,這就是經濟學的相關理論。
3 賠償額計算的經濟學探討
從經濟學的視角分析,法律規則作為社會制度的一種形式,在客觀效果上和其他經濟制度一樣,也是為了引導各類經濟主體采取有效率的經濟行為。因此在侵權案件中,侵權賠償計算的標準也要體現出相應的效率原則。
3.1 經濟學的效率原則
侵權案件一般的經濟學分析要劃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確定侵權者是否存在過失行為,即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而造成其他人的損害發生。對此的經濟學判斷一般包括兩項:一是以漢德法官的過錯責任公式作為依據,即當B 這兩項經濟學原表面看存在一定的區別,前者以事故的整體防范為對象,而后者以事故防范的邊際變化為對象,但本質上是一致的,只是適應不同的侵權情況而已。一般來說,前者適合事故不可分或者離散的情形,而后者適合事故可分或者連續的情形。 第二階段則是在侵權責任明確以后,確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的大小。由于侵權行為發生時,加害人一般并不清楚受侵害者的特征,因而在第一階段確定損失金額時,要以社會平均狀況為標準,不可能考慮到被侵害者個體狀況的特殊性,因此,侵權事件發生后需要根據個案確定相應的損害大小。按照斯蒂文?薩維爾的分析,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三個基本類型:(1)實際損失,即已經發生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2)經濟損失,即被侵害者因事故損失的利潤;(3)社會損失,即社會福利的減少。在計算侵權賠償額時,應該實際損失加社會損失為標準,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降低風險的激勵達到最優狀態。 由于社會損失很難觀察和計算,因此在實際計算損害賠償額的過程中,一般以經濟損失經調整后替代社會損失。 因此,這里需要仔細辨明經濟損失與社會損失的關系,才能合理計算損失賠償額的具體數值。下面的例子用來闡明經濟損失和社會損失的關系:案例:一個事故阻礙了一件產品的生產。每單位單品生產成本為10,產品售價為13,消費者從每件產品獲得的效用為15.則該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為生產成本10,經濟損失為13-10=3,而該事故造成的社會損失為則依據不同情況有所差別。如果該產品生產和銷售沒有其他替代方式,則該事故所造成的社會損失就是消費者無法獲得這件產品的福利損失,其大小為15-10=5,那么賠償額將等于實際損失加社會損失之和為15;如果其他廠商可以同樣成本生產該件產品,則消費者幾乎不會受到影響,此時的社會損失為0,那么賠償額將等于經濟損失加社會損失之和為10. 上述案例表明,實際損失是侵權案件中最容易計算的部分,因而不需要過多說明,而經濟損失與社會損失之間并不完全相同,以經濟損失來估計社會損失,必須依據不同的情況進行合理調整。 3.2 幾種情形下損失賠償的計算 (1)抵銷。作為被侵權者,其實際損失應該將其不受侵權情形下必須支付的費用從損害賠償中扣除。比如,受傷住院者的食物支出不能計入其賠償額中,因為即使不受傷也要有這部分支出;一個因自己汽車被撞而不得不租車的人,其購買汽油的支出不能計算為其損失。 (2)修理與重做。受侵害者的財產損失不一定是全部財產損失,一般可能通過維修予以補救。如果維修比重做更加便宜,則被侵害者的實際損失就是修理成本。因此,修理成本與重做成本最小者計算為損害賠償的數值。 (3)對于過去損失的利息以及未來損失的折現。受害者在獲得侵害者的具體賠償時,損害事實的發生可能已經過去了很長一段時間,這段時間所產生的利息要計算在侵害賠償額中。而受害者還有可能在未來一段時間內遭受持續損失,這些損失也要考慮到損害賠償額的計算中,這些未來損害的應以其現值作為計算的標準。 (4)對于通貨膨脹的調整。如果在損害發生期間發生明顯的通貨膨脹,那么需要考慮侵權者賠償受害者時所受到的通脹的影響,以通貨膨脹率對賠償額金進行適當調整。 (5)間接利益與饋贈。如果在侵害發生后,受損者能夠從其他渠道獲得一定的補償,侵權人的賠償額是否可以予以相應減免?一般來說,為了激勵侵權人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其賠償額不應予以減免。但在侵權人主動購買保險等情形下,賠償負擔可以轉移給保險公司等其他主體承擔。 (6)稅前收入與稅后收入。侵權人應付的賠償金額應該與預期造成的損害相適應,在計算賠償金額時應該計算被侵害者的稅前收入而不是稅后。 3.3 加害人賠償額高于損失的情況 一般來說,當加害人的賠償額與其所造成的損害相一致時,才能夠激勵最有效率的預防措施,過低或者過高都可能造成效率損失。但具體情況可能有多種,需要考慮某些情形下對加害人施加比較高昂的懲罰措施。 (1)加害人存在逃避社會懲罰的概率。如果加害人的侵權行為并不是一定被發現,或者有時難以找到加害人,這時如果僅僅讓賠償金與損失額大小一致并不能激勵加害人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為此,需要依據逃脫懲罰概率的大小對侵害人的侵權行為予以一定的懲罰。在加害人被起訴時,其所負擔的責任必須包括其實際造成的損害加上其因逃避起訴而可能獲得的好處。 (2)加害人從侵權行為中獲得非法效用或收入。如果加害人在侵權過程中,從其他人的損失中獲得了額外的效用,比如損壞別人的財物而泄私憤,在社會看來其所獲得的效用或者收入都不是社會所鼓勵或者認可的,不應予以鼓勵,因此,加害人的責任應該是其所造成的社會損失加上其所獲得的非法效用或者收入。 (3)引導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談判。假設加害人能夠與潛在的受害人進行談判并支付相應的損害賠償以從事對其他人有損害的活動,而一般來說通過談判達成的結果是社會最優的,在上述情形下,法院可以將責任的大小確定在高于社會實際損失的水平上以促進雙方的談判。 (4)受害人存在經濟利益以外的損失或者遠期損失。如果受害人除了經濟利益以外還存在其他方面的損失,如精神、名譽等,那么對于加害人來說,其承擔的責任應該高于其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按照經濟學邏輯,損害賠償金應該與加害人對全社會所造成的實際損害和預期損害相適應。這里的實際損害是指已經發生的經濟損害及人身傷害,而預期損害則是由于侵權行為后果存在持續性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害及人身傷害等;同時,上述損害既包括侵權行為造成的私人損害,也包括侵權行為的社會損害;既包括經濟損害,也包括非經濟損害。因此,損害賠償額的計算要將當期和遠期、個體利益和社會利益結合起來考慮,才能合理得到侵權的真正損害。 4 本案及類似案件賠償額的計算 依據本文前面的分析,在侵害行為發生后,損失賠償金的計算既不能簡單地以成本來計算,也不能簡單以售價來計算,需要依據被損害的財產類型以及侵權而造成的現實損失、經濟損失以及非經濟損失等多個方面綜合考慮。 在本文所引述的航運公司與養殖戶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需要考慮被侵害財產的特征以及其他具體情形:養殖的貝類水產品需要一定的養殖周期,一般要幾個月甚至更長時間才能成熟上市,與一般的工業制造品可以即時制造出來存在很大的差別,因此,不能單純以生產成本計算養殖戶的損失。 養殖戶從事養殖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利潤,因此,在計算賠償額的時候必須將養殖戶的利潤考慮進去,因而需要在生產成本的基礎上加上養殖戶因財產損失而損失的利潤。也不能單純地以產品市場價格來計算養殖戶的損失,因為養殖戶一般還要通過一定的流通環節才能將產品銷售給最終的消費者,其售價一般要低于最終的零售價格。 在計算養殖戶損失的銷售收入時,也不能將全部銷售收入計算在養殖戶的損失中,還要注意其中需要扣除的部分,如為了收獲海產品而付出的相應人力、物力成本,這些成本在沒有受到侵權損害時也是需要付出的??紤]到航運公司存在逃避訴訟的可能性,比如其侵權行為沒有被發現,應該征收航運公司一定的懲罰性賠償金,這些賠償金可以作為養殖戶損失的補償或者予以上繳國庫。類似案件中可能還要考慮侵權行為給社會帶來的潛在危害,如環境污染等。因而一般在海洋侵權案件中需要考慮增加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以抑制相關主體對海洋造成損害的行為。 5 結論 海洋領域侵權損害賠償問題的經濟學分析表明,對損害賠償金的綜合計算需要考慮侵權行為的多種特征,如被侵害財產的特征、侵害行為的短期和長期影響、受害者的經濟損失和非經濟損失及侵權人逃避懲罰的概率等等,對侵權者處以一般的補償性賠償金是普遍的做法,而在一定的條件下,還需要處以懲罰性賠償金,才足以激勵侵害人采取有效率的預防措施或者進入有效的談判過程。海洋領域的侵權行為實際上是整個侵權行為領域的一個組成部分,其原則不僅適用于海洋侵權行為領域,也適用于其他侵權領域,其原則可以在其他領域進行推廣和拓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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