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論文題目:基層企業內部審計與紀檢監察協同工作淺析
摘要:企業中, 內部審計與紀檢監察依照各自的任務計劃開展工作, 若能相互溝通、有效配合, 將提高工作的成效, 有利于增強企業監督實力, 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 及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力。筆者在基層企業中從事過內部審計、紀檢監察工作。本文就加強內部審計與紀檢監察之間的聯系合作和工作協調配合, 談點個人膚淺看法。
關鍵詞:審計; 紀檢監察; 協同; 增效;
一般企業中, 紀檢監察屬于黨委管理下的職能部門, 履行黨內干部監督和管理行政監察事務, 行使“教育、監督、保護、查辦、懲處”等職能。內部審計屬于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者公司高級管理層等管理的行政職能部門, 以確定是否遵循公認的方針和程序, 是否符合規定和標準, 是否有效和經濟地使用了資源等為目標對組織中各類業務和控制進行評價。兩個部門職責不同、分工不同、業務重點不同。但相同的是, 都是具有監督性質的企業內部部門, 在工作中, 內部審計與紀檢監察若能有效協同, 優勢互補, 形成合力, 把監督的關口前移、監督視角拓寬, 既注重對結果的監督, 又注重對過程的監督, 將大大提升企業不斷自我凈化、自我完善的能力。
一、日常開展業務中各自的短板及劣勢分析
內部審計部門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專項審計、管理審計、效益審計等, 對企業經濟管理相對熟悉, 但查處問題缺乏剛性的處理方法。一是審計標準除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外, 還有行業標準、規章制度等, 后者在違法違紀的定性上缺少依據。二是受審計程序及職能影響, 發現違法違紀做移交處理, 在懲治方面手段有限。三是審計部門缺乏諸如紀檢監察所擁有的強制性手段, 審計問題整改不到位, “屢審屢犯”時有發生。而紀檢監察以黨紀法規為準繩, 履行嚴格的查處程序, 有效提升了懲處腐敗和打擊違法亂紀行為的力度, 提升了企業監督體系的權威性。
紀檢監察業務包括日常廉潔從業的宣傳教育、信訪舉報調查、對違反黨紀的查處、審理等, 政策性原則性較強, 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 由于業務的特殊性, 不能對企業的經營管理進行普查, 對企業的經濟業務不甚熟悉;另一方面, 紀檢監察以黨紀法規等為準繩, 對舉報、案件進行查處, 往往屬于事后懲處, 日常的教育以宣傳為主, 與審計相比, 在事先預警、提前防范風險方面遜色許多。第三, 紀檢監察的查處類業務多以線索為導向開展, 有其工作的重點。在企業的日常監督中, 缺少信息源, 則無的放矢, 不能經常起到震懾作用。審計工作, 圍繞企業的中心業務, 不斷檢查, 發現問題, 既了解業務, 又能事先防范, 可以抓早抓小, 防患未然。
二、內部審計與紀檢監察協同方式
1. 利用優勢, 分享信息源。
一方面, 開展信訪舉報調查、案件審查時, 符合條件的, 可以同時開展審計, 通過內部審計綜合審視業務活動, 快速進行整改, 防止問題擴大;另一方面, 內部審計通過經常性的績效審計, 尤其是對企業或部門“一把手”的任中、離任審計, 可以發現一些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問題, 通過將這些信息分享給紀檢監察部門, 促使紀檢監察部門將此用在提醒談話和監督檢查過程中, 從而防范了系統性廉潔風險的發生。第三, 通過審計和紀檢監察中信訪舉報的信息共享, 尤其是可靠的舉報線索, 使審計人員能夠發現看似合理的會計賬和業務流程外的業務實質, 實現全面、客觀地考核、評價人員及其管理業績, 為經濟責任審計的定性提供依據。
2. 業務支持, 手段共享。
審計與紀檢監察業務互有優勢, 可以互相提供業務支持。第一, 在內部審計開展舞弊審計或者其他審計項目時, 可以借助紀檢監察力量和方法開展詢問、取證等, 對證據鎖定, 平穩移交提供有力保障。第二, 由于紀檢監察業務外其他專業調查能力有限, 審計在大數據分析, 專業查賬、內控調查等方面具有很強的優勢, 可以為紀檢監察業務的開展提供專業審計判斷。第三, 內部審計日常開展的審計業務, 已獲取大量的書面證據, 紀檢監察在開展信訪、案件等調查時, 可以直接調用, 節約取證時間, 提高紀檢監察業務的工作效率和精準度。第四, 有些案件調查, 為不打草驚蛇, 或者減少造成的影響, 可以派出審計組針對問題進行審計, 取得有效證據, 以支持案件查辦。第五, 由于企業審計部門沒有類似于審計署的法規室, 對審計發現涉及黨紀問題的認定缺少專業判斷, 此時紀檢監察為審計提供認定辨識的專業支持, 防范監督責任及遺漏風險。第六, 審計對于移送紀檢監察的問題線索, 可充分發揮自身熟悉案源、證據等優勢, 積極配合紀檢監察部門查辦大案要案。第七, 企業紀檢監察部門, 在宣傳教育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 將審計典型案例作為開展警示教育的重要內容, 認真剖析, 有利于促進內部管理, 加強制度建設, 提高風險防范, 更好地發揮監督作用。
3. 成果共享, 提高震懾。
內部審計通過采取適當的技術方法, 可查出貪污盜竊、套匯、造假賬、預算外支出、小金庫、損公肥私, 以及損失浪費等經濟問題, 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資料, 及時發現腐敗案件的線索, 按照程序移交紀檢監察。紀檢監察及時開展案件調查, 定性量紀, 刮骨療毒, 以正視聽。
在紀檢監察的監督執紀過程中, 將查實的問題, 反饋給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以線索為導向, 對高風險領域或業務條線進行橫向、縱向舉一反三的普查, 對規范企業業務行為, 堵塞管理漏洞, 建立健全流程控制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
三、建立協同渠道, 規范合作操作
內部審計與紀檢監察協同工作, 有利于企業廉政建設, 但由于屬于不同的業務體系, 有各自應遵循的工作程序, 為有效協同, 不影響工作要求, 內部審計與紀檢監察工作可以建立聯動機制, 規范合作程序, 對協同工作進行支持及保障。
1. 建立聯合工作機制。
在企業內部, 建立起聯合工作機制, 規范聯合工作領域、模式。一是聯席會議制度。由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組成聯席會議制度, 建立健全相互間日常的工作情況通報、線索移送、案件協查、信息交流等機制, 對加強干部監督、查處腐敗案件、規范權力運行等發揮重要的作用, 真正將合力運用到干部監督、反腐敗工作的各個方面。二是專項情況交流制度。對重要審計發現、重大經濟違紀違規事項審查, 審計與紀檢監察部門要及時進行交流, 需要召開會議介紹情況的, 應當及時召開, 以使雙方掌握情況, 在允許的范圍內實現信息共享, 調閱信息資料。
2. 嚴格審核程序, 有效利用對方工作成果。
一是嚴格報批程序, 在信息、人員、證據、結論等調用前, 嚴格履行報批程序, 確保手續完備、程序合法。二是對調用資料的審核, 雙方交接前, 應嚴格審核調用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交接及返還時雙方應審核、確認, 對于紀檢調用不返還的證據, 應做好記錄, 復印留檔。三是對調用人員的審核, 合作過程中, 對于從對方業務借用的人員, 應了解其基本情況, 與合作業務相關方是否有利益關聯, 以保證工作獨立性不受影響, 從而保障工作質量。
四、結束語
當下, 內部審計與紀檢監察已成為企業自身凈化的重要工具, 超越突破固有的工作模式, 加強聯合, 有利于企業規范管理, 促進“兩個責任”的落實和企業“不敢腐、不愿腐、不能腐”局面的形成, 同時可提高兩個部門的公信力、影響力, 使工作卓有成效。本文主要就內部審計與紀檢監察的各自局限、協同方式、協同渠道等方面予以論述, 希望通過本文, 對企業內部審計及紀檢監察業務協同實踐提供一些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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