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教育; 平等; 受教育權; 憲法;
一、公民受教育權之平等意蘊
平等本就是來自于人們之間的相互關系, 追求平等是人類自古以來不斷探索適合生存的社會制度的動力之一。但是也因為個體之間往往客觀上存在著差異, 群體與群體之間更是因為社會地位和貢獻值不同而有所差別, 所以就導致絕對的平等在社會中是不存在的。作為確認各種利益的歸屬---法權的歸屬---的法律和制度, 在具體實行的時候如果不偏不倚地一致執行, 即平等地以同樣的方式適用于那些屬于其規定范圍的人, 而不管他們的現實情況是什么, 這實則僅僅是一種形式的平等。即使這種法律和制度在被平等地實施的同時, 仍然可能是不平等、不正義的, 即滿足不了實質性的平等。實質的平等有賴于社會基本結構與之相適應的情況, 公正的實質是區別對待不同的人, [1]那么人類追求的平等也是在一定條件制約下的相對平等。[2]
受教育權作為我國公民享有的在科學、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一項重要基本權利, 是作為根本大法的憲法所賦予并且保障的, 是我國公民能夠在相對平等基礎上享受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礎。而平等權又是憲法的基本原則與精神, 那么平等受教育權就更應該是憲法給予重點規范的地方。平等受教育權的內涵包括受教育的機會平等、待遇平等以及法律救濟的平等。它不僅關注法律規定的平等, 而且更關注形式平等的法律在適用過程中能否實現事實平等。[3]在現實情況中, 毫無疑問“差別對待”是與平等背道而馳的, 但“無差別對待”又滿足不了受教育權的實質平等。那么這就需要從客觀上是否存在需要“差別對待”的事實因素、立法或政策手段與結果是否最大程度減少了不平等的兩個方面, 確立一種合理差別對待的標準來實現受教育權從形式平等真正走向實質平等。
我國現行憲法對于公民受教育權的平等保護標準, 是平等對待公民的受教育權以及按照憲法的公平原則, 對公民的受教育權采取差別對待, 以此來促進公民最大限度地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獲得受教育的利益。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興的基石, 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礎”.在此基礎之上,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興和社會進步的基石, 大力促進教育公平”.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把教育事業擺在優先發展位置, 努力讓每個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質量的教育”.
二、實現個人自身價值和全面發展
自古至今, 無論處于什么時代背景下, 教育都是公認的社會體系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經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呈現的是一個國家的現在, 而教育事業體現的卻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未來。教育從根本上來說, 是培養具有一定道德準則、在日常社會生活中做誠實守法同時具有知識豐富的新時代人才, 其不能決定一個人的潛能, 但是它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掘人的潛能, 使人能夠在社會中找到適合自己的位置, 充分發揮自己的才能, 讓自己的人生意義實現最大化。古希臘的智者派代表人物普羅泰戈拉認為, 教育應該以人的本性為前提, 教育的目的就是使人能夠在成長過程中得到多方面的共同協調發展。對于教育在個人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歷史上許多思想家和教育家都曾做過相關論述, 表達教育對于個人發展重要性的肯定。蘇格拉底主張教育美德即知識, 教育要培養人的美德, 讓人成為有德行的人。盧梭認為, 植物的形成由于栽培, 人的形成由于教育??档抡J為, 人只有通過教育才能成為一個人, 人是教育的產物。盡管表述方式不同, 但其實殊途同歸, 都是從各個具體的角度本質上表明了教育在個人發展當中占據的主導性作用, 這些觀點都肯定教育本就對于個體人格發展完善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教育是隨著社會的進步不斷發展的一種活動, 從根本上來說, 是為了源源不斷向國家和社會輸送滿足時代發展要求的人才所進行的教學活動。申言之, 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培養人才, 使得國家公民的平均素質得到提升。而平等受教育權的保障, 有利于社會不同階層的人們都在適齡以及相應的年齡階段接受相應的教育, 這對于提高整個國家和社會的平均素質水平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當平等受教育權落實到個體上的時候, 每個公民就可以在不斷學習中積累儲備個人發展所需要的知識, 這對于個人發展提升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視的。教育本身存在的意義就是為了滿足公民個體的發展需要, 讓每個公民接受教育, 從根本上是建立在充分發展其人格與其他綜合能力的基礎上的, 所以最終結果的呈現也是以個人能力的提高和全面發展作為表現形式。
三、提高公民對憲法的認可和遵守
我國《憲法》第5條有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睉椃ㄗ鳛閲业母敬蠓?, 是整個國家全體人民共同意志的凝結, 它是整個國家任何公民、任何組織都要執行的行為基本準則。那么, 一個國家的公民對于憲法的信任以及遵從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該國的長治久安。特殊群體需要憲法的保護, 國家和社會的秩序需要憲法的維持, 所以通過憲法的明文規定以及實踐中貫徹落實相關的法律政策, 讓人民實現平等受教育權這一基本權利, 就會無形中在我國公民的思想中培育出憲法至上的觀念, 增強憲法權威。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在理論上具有對于任何公民約束和保護的最高效力。但是, 我國的《憲法》在實施中多數還是囿于政治層面, 也因此讓人民忽略其在法律層面的實施, 這就導致在日常生活中, 人民對于《憲法》的依從理解度并不高, 《憲法》在社會中的功能也并沒有能夠得到充分發揮。尤其是《憲法》作為一部法律, 雖然在近年來理論界已經對與加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職能以推進合憲性審查制度有一定的研究, [4]但是從整體上來說, 突破性并沒有達到人民的期待值, 導致其相關功能仍然處于休眠狀態?!皯椃ú皇欠ā钡恼`區在人們的認知觀念中尚且未被打破, 這就使憲法實施的過程遭受了重要障礙。[5]因此, 公民對于憲法的依從和遵守, 甚至相比較于普通法律更加顯得微薄。
通過對其他國家法治發展的歷程進行分析總結, 就能夠得出公民對法律的自覺遵守才是法治得以高效踐行的內在動力。所以只有讓公民做到真正的崇法、信法、服法、親法, 才能夠從根本上實現我國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戰略目標。而當公民從內心形成遵從憲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之時, 我國法律的實施就有了無形的人民力量。那么, 要實現平等受教育權, 首先要做到的就是通過春風化雨的方式逐漸樹立起憲法的權威。如上文所述, 平等受教育權是我國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 也是在這個注重人權的法治國家和現代社會中公民最在意的權利之一。所以, 當我國公民能夠意識并體會到憲法讓公民在意的平等受教育權得到了保障, 就會在無形中使全體公民都在潛移默化中建立起尊重憲法的觀念。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需要的是法律的絕對權威, 人民無條件對于法律的依從性, 但這不是僅僅通過法律的強制力就能實現的, 只有讓人民在日常社會生活中體會到法律對他們安居樂業的現實功能, 才能讓人民心甘情愿去信任和遵從法律。
四、促進社會安定和實現社會主義
教育是民族振興和社會進步的基石, 而教育公平則是社會公平的重要支柱。[6]所以, 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是一個國家和社會是否公正、文明的測量器。時代的腳步不會停歇, 改革的進程越來越快, 隨著我國對于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 教育公平的問題也逐漸占據人們的視野, 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努力讓每個孩子享有受教育的機會, 努力讓13億人民享有更好更公平的教育, 獲得發展自身、奉獻社會、造福人民的能力?!盵7]中國共產黨帶領全國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的終極目標就是實現共產主義社會, 而共產主義社會最明顯的表現就是人們在各方面享有的權利實現了真正的平等, 這當然也就包括受教育權的公平。馬克思曾在《共產黨宣言》中有如此觀點, 當無產階級上升成為統治階級之后, 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對資本主義的生產關系還有所有制關系進行強制性的干預, 然后逐步建立出新的無產階級政權, 實現社會主義社會。在實現這個目標的過程中, 需要進行很多方面的努力, 而教育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這些看法不僅豐富了我國現有的教育公平思想, 也對執政者如何保障人民的平等受教育權起到了導向作用。在新形勢下, 重新對馬克思的教育公平思想進行進一步理解, 對于建立健全教育公平的相關體制,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著極其重要的指導意義和現實啟示。
首先, 平等受教育是和諧社會之下人們的重要價值取向。通過調查與分析總結可以得到以下結論:在普遍情況下, 現代社會中人們受教育程度與其職業、收入、社會地位呈正相關。由于當今社會的快節奏發展, 競爭有著愈演愈烈的狀況, 就業的緊張程度也越發嚴峻, 想要在競爭中脫穎而出, 拔得頭籌, 必然要有著個人優勢, 而這種優勢自然在很大程度上來源于教育的積累和知識水平的提高??梢哉f, 教育已成為社會個體能夠實現個人發展的前提。所以, 只有持之以恒地去完善能夠保障公民教育公平的體制, 平等地賦予每個受教育者公平的受教育機會, 才能使作為社會成員的每個公民的潛能、積極性和創造性得到激發和釋放。
其次, 平等受教育是支撐一個國家和民族的脊梁, 是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支柱。每個個體都是國家和社會的一部分, 教育則是培養人才的基礎。在任何時代, 人才對于構建和諧社會都具有先導性的作用。培養符合和諧社會需求的高素質勞動者和專業性人才, 才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我國的人才資源優勢, 實現人才強國的戰略目標。和諧社會本就是以人為本的社會, 而社會主義建設的終極目標---共產主義社會便是能夠實現人的全面自由發展。所以讓人民更好地享受平等的教育, 也是國家不懈追求的目標。堅持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自由發展這些目標在客觀上就要求實現教育公平, 使每個社會成員都有機會獲得平等的受教育權。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 本質上就是“有教無類”, 要求打破信仰、身份、地位、地域、民族、性別、年齡等諸多界限, 不因為個體之間存在一定差異而使其受教育權利有所區分, 不加限制地賦予每個受教育個體公平的受教育機會和權利。這不僅僅是法律要求, 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得以立足發展的一個基本指導思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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