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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經濟法理念的組成部分及有機性分析
經濟法理念的組成部分及有機性分析
>2021-01-25 15:00:00


回顧近年來的經濟法研究歷程,我們發現在一定程度上我國經濟法研究多是拘泥十具體的經濟法律制度,片面追求土具性和實用性。同時一,學界雖然對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己經取得了廣泛共識,但是對經濟法調整方法、經濟法基本原則和經濟法責任等重要問題上還或多或少地存在著分歧、模糊甚至是混亂。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并非是單一的,但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應當是在我們的研究過程中缺失了一個更為上位的理論命題一一“經濟法理念”。

一、論題提出:經濟法理念是經濟法的精神內核.

西方哲學史上對“理念”的這一重要范疇的探討曾經持續了很長的時一間,這個過程當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有柏拉圖、亞里士多德、托馬斯.阿奎那、康德、黑格爾等不同時一期的哲學家所提出的學說。

雖然這些學說在當代己經或多或少地被指出有其不合理之處\\(例如柏拉圖的理念說很大程度上是混亂了存在和思維的先后關系,對理念進行了客觀唯心主義的解釋\\),我們仍然可以從其演化的過程中找到理念這一概念的一般意旨所在:“一種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

\\(一\\)經濟法理念的涵義及功能.

法律理念是宏觀的、整體的理性把握與建構,是法律理性的最高表現形式。這種法律理性由本體論\\(法的觀念或法的精神\\)、價值論\\(追求的價值目標\\)和方法論\\(指導實踐的基本原則\\)等層次有機構成,涵括了法的本質、本源、運行、本位、精神、目的、價值、方法等多個要素。

理順經濟法理念與其他基本理論問題的關系,有利十正確深入地理解經濟法理念的內涵。對此,咎淑珍指出,經濟法理念“不僅高十法律表象,而且高十法律意識、法律觀念,與經濟法領域中的其它概念如‘經濟法觀念、經濟法目的、經濟法思想、經濟法理想’等皆有不同。姜方利則對經濟法理念與經濟法的價值、基本原則、宗旨、功能加以辨析,進而論證了理念在法律現象中最高級、最抽象層面的意義。

對十法律理念的功能,有學者一這樣表述“依法律之理念以指導立法及法之運用。法之理念不獨為立法原理,而亦為法的解釋之指導原理。立法不依法之理念,則為惡法,窒礙難行。解釋法律不依此指導原理,則為死法,無以適應社會之進展。; 可見,法律理念應當對法律具有價值指引和價值判斷的功能。經濟法的理念是一個多維度的復合體系,其各個層次與部分之間應當具有邏輯一致性和有機統一性,并且對經濟法的立法和運行起到價值指引與判斷的作用。

\\(二\\)經濟法理念的共享性解讀.

也許會有人認為只有那些為經濟法所獨有,其他部門法不具備的理念才堪稱經濟法理念。實際上經濟法的理念可以同時一表現在諸多部門法當中,但是經濟法對這些共性的理念有其獨到的解讀??梢哉f,經濟法理念既有其共性又有其個性。

1.經濟法理念的可共享性.

經濟法理念是經濟法的精神內核,是經濟法的靈魂所在,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經濟法對其理念涉及的哲學思想、價值觀念的排他性的獨占。正如民法講公平原則和平等原則,但卻并不能反過來說對公平平等的追求是為民法所獨有而其他部門法不能“染指”的。相反,法的最高價值追求和取向俱應是正義,而其他價值追求和取向則是從不同角度對正義價值的實現進行支撐和體現。

同樣,在近代以來法律社會化的思潮之下,公法領域產生了私法化的趨勢,私法領域也更多地顯現出公法色彩,這本質上是法律由個人本位或者一國家本位逐漸向以社會為本位過渡的大趨勢的不同表現而己。不論哪一個部門法,都會或多或少地受到這種思潮的影響而發生潛移默化的變化,因而我們并不能說某一部門法可以獨占社會本位這一理念,但是某一部門法能否給自己貼上“社會本位理念”的標簽,還是需要綜合考察該理念和該部門法之間相互聯系和影響的程度。

在當代,法律為人所創造,必然也最終是為了人的全面發展而存在和運行“人本主義”理念可以從各個部門法中覓得蹤跡,在當代沒有哪一部法律不是以人作為本位而是以物或其他的東西作為本位的,但是各個部門法受到其固有理論背景和學科思維的影響,對人本主義理念的理解和在藉以付諸實踐的具體制度設計上都是不同的。

2.確定經濟法理念的兩條標準.

能否將一個理念駕馭為自己的部門法律理念,要看的是這個理念和這個部門法之間具體的相互關系是否符合這樣兩條標準:

第一,該理念對該部門法的理論建設和制度設計產生了重要影響。如果是把在某一部門法的理論構建過程中居十邊緣地位的,甚至是沒有發揮什么作用的思想作為該部門法的理念,那么這樣的“法律理念”便只能是空洞的口號而不能融化在理論的血液里。因此,作為一個部門法的法律理念必須要符合既能在理論構建中發揮基礎性作用,又能夠實實在在地在制度的具體運行中產生效果的標準。

第二,該部門法在體現該理念的諸法律部門中具有代表性。符合第一條標準的法律部門可能存在數個,雖然前面說到法律理念可以由數個法律部門共享,但是卻并不能使這一法律理念當然地成為全部這些部門法的理念,還需要考察在同時一體現了這一法律理念的諸部門法之中,哪些更加具有代表性。

例如對“實質正義”這一理念,民法和經濟法進行的解讀和操作就大相徑庭,進而導致了在實際運行中效果的差異。正是因為這些理解和應用中的獨特性,決定了經濟法可以以實質正義為理念之一。

總的來說,想要探究經濟法有哪些理念,必須要論證經濟法和該理念之間的關系符合上述兩條標準。也就是說對十在多個部門法中同時一得到體現的法律理念,必須要找到它在經濟法當中獨特而有意義的地方,才能稱之為經濟法理念。

二、體系解構:經濟法理念的組成部分及有機性.

關十經濟法理念的體系構成,在學界存在著不同的觀點:例如有學者一認為是經濟社會化條件下的實質公平正義,其核心內容是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實現;也有人認為包含“實質理性觀、實質平等觀、社會利益觀”三個方面,00還有學者一認為應當包含“人本主義理念、社會本位理念、實質正義理念、可持續發展理念、適度干預理念”。[A]0金勵在其論文中曾對時一下的經濟法理念學說作出了評價和對比,發現各說法均有一定合理與不合理之處。[9]本文認為李呂麒教授的最后一種觀點相較之下最為全面合理,能夠對經濟法的整個領域產生足夠的解釋力,對經濟法制度的設計與運行發揮足夠的指導作用。接下來以對此觀點的批判性接受為基礎,將其歸納為本體論、價值論和方法論三個層次加以闡述。

\\(一\\)本體論層面:經濟法理念的產生基礎.

經濟法理念的產生是建立在一定的經濟、社會、政治和法律的基礎上的,這些基礎對經濟法理念產生了顯著的影響,同時一經濟法理念也反過來為這些客觀環境的發展發揮著作用。

1.經濟基礎.

經濟法理念的產生同經濟法一樣,是以對經濟社會中存在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雙重矯正為基礎的。首先“無形之手”并不是萬能的,市場社會的自然發展并不必然帶來實質正義和可持續發展。歷史實踐己經充分證明,由十市場主體的盲目性、自發性和滯后性,個人角度的理性選擇可能最終導致市場整體的不理性,這正是所謂的“凱恩斯陷阱”。其次,政府調節也會出現偏差。與市場自發調節一樣,政府進行的干預也并不是萬能的。相反,由十政府決策能力和執行能力上的不完美,與市場在利益偏好上的差異和權力尋租風險的存在,我們也不能完全將調節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完全寄托在政府的身上。

可見,在市場與政府的角逐中,任何一方的過度作用都會對經濟發展帶來負面影響。經濟法研究的一大問題正是市場與政府在調節資源配置過程中發揮力量的合理對比的問題,使經濟運行既不走單純市場調節可能產生的“彎路”,也不陷十政府過度干預的栓桔之中。建立在這樣的經濟基礎上,經濟法得以產生,經濟法理念也應運而生,它主張政府與市場的和諧共生,主張政府的適度干預,主張市場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2.社會和政治基礎.

經濟法理念產生的社會基礎是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之間的相互融合。在現代社會,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逐漸由一種彼此牽制為主的狀態轉化為更多地彼此依存的狀態,特別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以及經濟和社會的變化,各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都發生了重大變化。一方面,市民社會自身的缺陷和失靈導致了政治國家對十市民社會的介入,使原本兩兒對立的二者一之間有了更多的碰撞和融合,為經濟法這一突破公私法域二兒論的嶄新法域有了產生的空間;另一方面,政治國家在這個過程中也逐漸學習和完善其政府行為的經濟合理性,其民主、人權、法制的思想也逐步為經濟領域所吸收和體現,經濟與政治相互握手的時一候,經濟法的政治基礎便產生了。

3.法律基礎.

根據法律現實主義的觀點,法律雖然需要自治,卻也同樣需要回應現實的需要。面對經濟社會的現實需要和社會、政治基礎的顯著變化,法律領域自然而然地作出了相應的調整。這種調整在法律理念上表現為由物對人的異化向人本主義演化,表現為法本位由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的過渡,表現為正義觀由形式正義向實質正義的轉變,表現為由盲目追求經濟的增長向追求有利十人的發展的進步。

在這場法律理念變遷的洪流中,各個部門法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而作出了或多或少的適應,例如民法領域對自羅馬法時一期就出現、被奉為近代民法三大基本原則之一的“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

然而,民法一方面基十其私法的身份,面對政府的不當干預難以承擔起與行政權力對抗、保衛經濟正常運行的責任;另一方面,民法在傳統邏輯上是通過保障主體之間的形式正義來實現實質正義的,然而在市場主體的實力己經懸殊的客觀現實下,民法在實現某些領域內的實質正義上表現乏力。行政法則過十強調權力,過十強調命令與服從,相反對市場規律的尊重和維護可能顯得不足,并且存在著部門利益的因素,也不能完全滿足時一代的要求。

所有的這些客觀條件,呼喚著能夠體現時一代精神、具備現代性、擁有綜合手段、突破原有法域限制、以社會公益為基點的新制度的出現,而這些正構成了經濟法產生的基礎。究其原因,乃是經濟法的理念最能夠滿足上述要求的緣故。

\\(二\\)價值論層面:經濟法理念的價值目標.

經濟法理念的價值論層面,是指經濟法理念這一多維復合體系中關十經濟法所要實現的價值目標的側面,包含經濟法的人本主義理念和實質正義理念。

1.經濟法的兒理念:人本主義理念.

人本主義,是指以人作為價值和尺度的哲學認知,與“物本主義、科學中心主義、官本位”等異化思潮相對立。

\\(1\\)人本主義理念在法律領域具有普適性。

人本主義以人作為中心和旨歸,應當是一切學科的兒話語。人類所有的學科,都是站在不同的角度上,以不同的方式服務十“人類自身更好地生存和發展”這樣一個最終目標,法學也不例外。法律作為維護并促進人對幸福理想生活的追求和人走向自由自覺、全面發展的土具或手段,無疑應當是人本主義的。法律應將人作為目的、動力、尺度和中心,保障和實現人間正義和人的自由、平等以及人的全面自由發展,防止法對人的異化??梢?,人本主義在法律領域具有普適性而不可能為經濟法所私有化,經濟法只能從自己的角度對人本主義個性地進行解讀。

\\(2\\)經濟法與人本主義理念的相互關系。

近代以來,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歷著由“物本主義”向“人本主義”的變遷,具體體現之一便是由單純追求經濟增長轉向可持續發展。在這樣的歷史進程中,經濟法應運而生并為平衡市場與政府、當代與后代、個體與社會之間的關系作出著重要貢獻。

從這點上說,經濟法與人本主義有著雙向的關系:一方面,以人本主義理念作為視角來審視經濟社會的變遷和經濟法的發展,能夠更加深刻地揭示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邏輯、權利保障和利益調整的取向,有助十我們更加準確地回答“經濟法從何處來,如何而行,到何處去”的問題。另一方面,經濟法站在自己的角度上,對人本主義這一過十宏觀的語匯進行了特別的闡釋,賦子其獨特的具體內涵,更加有利十實現人本主義的價值目標。而傳統民商法和行政法雖經“法律社會化”的運動,但它們仍不能立足十社會整體的高度來進行社會整合。經濟法能夠從社會整體的高度來對現代化陷阱進行克服,因為經濟法人本主義的生成邏輯,正在十對峙現代資本意志過度張揚所導致的人為物所異化而帶來的人的過度分化的問題。經濟法以人本主義為兒理念,從根本上是要對峙社會強弱勢群體的分化,以維護和促進其生存和發展。

有學者一將經濟法的人本主義理念解構為三層含義:

第一層次是“共生”,一種異質群體的結合方式。隨著社會分土的深入,人與人之間的個體差異愈加明顯,逐漸形成了不同的階層,這實際上是人為物所異化的一種表現。而這種人的過度分化產生的不同利益訴求,又進一步帶來了更加尖銳的社會沖突和矛盾。如果按照“社會達爾文主義”的觀點,將叢林社會的弱肉強食法則引入人類社會,認為弱勢群體應當被淘汰出局,最終所導致的情況必然是人類社會的崩解,強勢主體在覆巢之下也不能自全。

因而經濟社會中力量和立場不同的主體之間應當以共生作為實現“人本主義”價值訴求的起點,并且從長遠意義上的理性出發,強勢群體產生與弱勢群體共生的想法也是符合邏輯的。然而這種共生絕不應該是弱者一對強者一的忍氣吞聲,而應當符合人本主義理念的第二層含處一一“和諧”。和諧的核心在十利益的和諧,如果說經濟法理念上的共生強調的是社會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的共生,那么和諧則是指向了這種共生的外觀之下的本質所在,即兩種群體利益的平衡。當然,這種和諧并非是一成不變的,而應該是在動態的過程中不斷追求和實現的,這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利益表達和調整機制,而這恰恰是經濟法所要承擔的任務。這種“和諧”如果缺乏一個客觀的標準,主體的任何一方均會將之界定為自己利益最大化得以實現的狀態,這樣又會陷入主觀上的矛盾中去。因此,我們需要第三層含義“發展”來提供客觀統一的標準,即站在同時一涵蓋了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的人類社會的角度上,社會整體效益的可持續發展。

以上這些,實現了人本主義從“各個學科的兒話語”的宏觀層面向經濟法層面的具體化,經濟法也以其獨到的解讀完成了對“經濟法以人本主義作為理念”這一命題的論證。

\\(3\\)人本主義理念與其他經濟法理念的邏輯連接。

人本主義理念作為經濟法的“兒理念”,相較其他理念居十更加高級的地位,具有統率意義。其他理念均可以通過對人本主義理念的推演找到理論上的依據。

實質正義理念是對人本主義之下利益和諧的具體對應,社會本位理念則強調要以人的當代存在形針一一‘社會”作為經濟法的本位,可持續發展理念是從當代人與后代人的利益和諧和人類社會的長遠發展而出發的,適度干預理念則是通過市場與政府的合理共生促進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

2.經濟法的正義觀:實質正義理念。

公平、正義是法律的靈魂和根本價值,可以說,任何一部法律都應以維護一定的公平、正義為目標,以致“無論在中國或西方語言中,法律都是正義的同義語”。然而如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所說,正義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變幻莫測的臉,在不同的具體情況下往往擁有不同的意蘊。盡管如此,他仍然認為正義總是與“理性、自由、平等、安全、共同福利”等相對具體的價值相聯系的,其所考慮的問題是在這些價值之間實現適當的平衡。[I I]羅爾斯認為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12〕也就是為了讓公民的基本權利能夠被合理地安排,應當用何種社會正義觀進行社會制度安排。不同的社會正義觀決定著不同的社會性質和政治制度的選擇與建立。

(1\\)形式正義觀與實質正義觀的對比。

形式正義觀與實質正義觀是在不同的社會基礎上產生的對實現正義這一“價值的平衡點”的最優路徑的選擇。形式正義以傳統民法的表現最為典型,它保障主體之間表達意見、行使權利等機會上的自由與對等,其邏輯基礎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之間實力上的均衡,即任何一方不具有操縱另一方的“經濟權力”。

在古典契約理論正處十其全盛時一期的18,19世紀,正發生著梅因所說的“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人們從封建制度設定的身份關系中解放了出來,相互之間不再根據“封建身份”,而是根據相互締結的“契約”來建立和發展社會關系。作為社會成員主體的城市小資產階級、商人和手土業者一相互之間的經濟實力差距并不大,只要保證了人們有著形式上平等的機會去進行磋商締約\\(即形式上的自由\\),那么結果上就應該是公平正義的?!霸诮跫s型的世界中,人是一種抽象的存在,舍卻了其固有的經濟上的、政治上的、知識結構上的區別。; Ual形式正義觀的一個基本前提是法律主體的“抽象平等”,即忽略個體之間在財富、智力、生理、教育程度、家庭背景等具體方面上的差異,而將之同一為抽象的“人”,進而基十“人在抽象上是平等的”,得到這樣一個公式:抽象平等+形式正義=實質正義可見,在抽象平等的假設成立的情況下,維護形式正義與實現結果正義是一致的。

相比之下,形式正義觀因為控制的變量是易十觀察和操作的程序和機會,所以比實質正義觀具有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特征。而一旦形式正義觀客觀上的邏輯基礎—市場主體的實力均衡受到破壞,則其運行的結果很可能就與正義南轅北轍。在無法實現實質正義的情況下,法律形式主義必須作出讓步,正如大陸法系利益法學派代表人物耶林所主張的那樣,要“以目的而不是邏輯或形式來統率法律。

\\(2\\)經濟法選擇實質正義理念的理據。

不論是哪一種正義觀,都只是實現結果上的正義這一價值性目標的手段而己。因而能否實現結果上的正義,也就成為了甄別應當采用哪種正義觀的標準。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社會分土的不斷細化,人與人之間實際上己經形成了很顯著的分化,以受教育水平的差距和經濟力量的懸殊等多種因素形成的市場主體之間綜合實力的不平等對形式正義觀的邏輯基礎己經構成了嚴重的動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然沉醉十對法律邏輯的推演而不對裁判結果和法律導向進行價值判斷,則形式正義觀很可能淪為幫助強者一欺凌弱者一的土具,最終導致的恰恰是結果上的不正義:

形式正義+實力不均等=實質不正義這種表現在民法領域或許還不是那么顯著,而在經濟法領域則不然。例如產品質量法律制度、消費者一權益保護法律制度和反壟斷法,調整的是雙方實力存在重大差距的法律關系。經濟法必須要剝去所謂“人格抽象平等,權利機會平等”的外衣,敏銳地察覺到具體人格之間的種種差距,對具體人格而非抽象主體進行真實具體的價值關懷。這就如同是一架己經失去平衡、不再準確的天秤,講求形式正義地在兩邊加上同樣重量的祛碼,其結果一定是不平衡的。因此經濟法也需要進行“調平”,即對實力上明顯占優的一方施加更多的限制,并適當賦子弱勢群體更多權利,藉此來實現結果上的正義—雙方利益的均衡。

可見,這種正義觀與形式正義觀是截然不同的,它并不止步十形式上的程序和機會的平等,而是更加關注法律運行的結果,這種正義觀稱之為實質正義觀,是在當今市場主體實力不均衡的現實情況下能夠優十形式正義觀實現結果正義的路徑。

\\(3\\)經濟法實質正義理念的獨到之處。

注意到法律主體實力對比的變化的并非只有經濟法,民法、商法也是如此。從合同正義原則對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到“刺破公司的面紗”制度,這樣對純粹形式邏輯進行修正以追求結果正義的例子比比皆是。然而就如同上文所說,經濟法想要以實質正義為理念,其對實質正義的體現必須是有其獨到之處的。

首先,其他部門法雖然受到實質正義的影響,但由十各種各樣的局限,仍然不能產生理想的效果。

以民法為例,盡管經過了法律社會化的洗禮,受到實質正義理念的影響,卻仍然陷在幾大栓桔之中不能自拔:不告不理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受害方獲得救濟;民事責任的補償性難以設立足夠的違法成本;個案矯正的方式耗費較高的司法成本和社會成本,這些都使得對實質正義的追求心有余而力不足。

其次,經濟法則順應了20世紀“反形式主義”①的思想和制度變遷,創造出了貫徹實質正義理念的有效方法。第一,經濟法突破了原有的法域限制,沒有私權本位的現代性困境,因而可以主動對侵害行為進行制止,有效救濟受害方。第二,經濟法創設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使得意欲通過違法行為獲利的市場主體懾十高昂的法律成本而放棄。第三,宏觀調控與微觀規制相結合使經濟法在矯正具有社會性損害的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上避免了過高的成本。第四,經濟法對消費者一等社會弱勢群體進行傾斜保護,有力地實現了實質正義。

適當的制度傾斜+實力不均等=實質正義。

\\(三\\)方法論層面:經濟法理念的指導意義。

經濟法理念在方法論層面上,表現為指導經濟法制度建設和運行的根本原則和根本方法,包括社會本位理念、可持續發展理念和適度干預理念。

1.經濟法運行本位:社會本位理念

法律的研究總要涉及法本位的問題,學界主流觀點認為經濟法應當以社會為本位。楊紫煊教授提出“經濟法以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主。李呂麒教授認為“經濟法應當是國家對全局經濟生活的干預,決定了其社會本位的特性。

漆多俊教授指出“經濟法適應生產社會化要求而產生,它是關十國家調節社會經濟之法,以社會為本位。

\\(1\\)社會本位的邏輯合理性。

法本位的一種分類是“義務本位”和“權利本位”,義務本位以封建法最為人熟知,權利本位則以民法為典型。然而“義務本位”卻需要進一步考量“是對誰的義務”,這里涉及到另一種標準的分類:

“國家本位,、“社會本位”和“個人本位”。其中社會本位雖然指向社會成員履行社會職責的義務,但是嚴格來說和義務本位卻并非一個層面上的概念。

“由義務本位進十權利本位,再由權利本位復返十義務本位,乃是循著社會進化之階段而向前發展……雖形式上是復返十義務本位,而內容上則今昔懸殊也.

從人本主義理念出發,各個部門法選擇了不同的實現路徑。相對十個人本位,經濟法選擇了以人的存在的當代形工賒一一‘社會”作為本位,將個人能力納入到社會本位的價值觀中,在堅持社會本位的前提下來充分發揮個人能力。[20]

\\(2\\)經濟法社會本位必要性。

“潛藏在各種法本位背后的依然是永恒不變的利益關系,正是各種紛繁復雜的利益關系的分化與組合決定了與此相適應的法本位的選擇與劃分”。因此,對法本位的選擇實際上是對不同利益基點的取舍,故而選擇合適的法本位非常具有必要性。經濟法采社會本位的必要性在十經濟法以社會利益作為基點。這種社會利益通常表現為處十特定區域和時一期的,享有某種共同物質、精神生活的社會全體成員的普遍利益,包含勞動者一利益、消費者一利益和人類環境利益等。

2.經濟法的發展觀:可持續發展理念。

在法學的傳統觀點中,公平問題只涉及人與人、人與社會的關系而不涉及人與生態環境的關系,這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絕對的人類中心主義\\(Anthropo-centric\\)作為價值取向的結果。人類中心主義過分強調當代人的即期利益,從而忽略了自然存在的價值,導致了人類在長遠利益的持續實現上受到了影響。

\\(1\\)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提出與發展。

可持續發展的提出正是對人類中心主義的修正,其最早提出是在生態環境領域,強調“自然資源及其開發利用之間的平衡”,并為1980年《世界保護戰略》所接受。但隨著可持續發展觀的發展,其逐漸被其他領域所吸收和發展,形成了經濟發展觀、社會發展觀、綜合協調發展觀等衍生學說。

\\(2\\)經濟法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個性。

根據法律現實主義的觀點,法律雖然應需自治,但也必須回應現實的需要。作為正確處理人與生態環境關系的發展觀,可持續發展勢必在法律領域有所投射。盡管最早接受這一影響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己經從經濟法中獨立,但可持續發展理念仍然與經濟法保持著內在精神上的契合性,對經法的理論和制度也具有統攝力。經濟法對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吸納,正是經濟法回應現實需求的一種體現。

經濟法的內在價值不是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是社會整體效益的可持續發展,[zzl是人類整體的長遠利益“公地悲劇”告訴我們,個人利益角度的理性選擇對十整體而言有時一候是極為不理性的。人類的長遠利益,某種程度上也就是人的“代際公平”,必須要通過可持續發展才能實現,而這也是經濟法“人本主義”和“社會本位”理念的題中之義。因為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火本主義”和“人類中心主義”之間的本質區別并非是是否以人作為最終的價值和尺度,而在十目光的長遠與短淺。

經濟法以可持續發展為理念,不僅將生態環境、經濟發展與法律運行聯系到一起,追求綜合協調的發展,促進人類社會長遠意義上的利益最大化,而且更為經濟法的具體制度運行提供了參考標準。例如在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中,對那些根據產業性質不適宜展開竟爭的自然壟斷行業不適用反壟斷法的原因就在十對避免過度競爭造成資源浪費的考慮。另外,國家壟斷行業的確定標準同樣也是與可持續發展理念相適應的。

3.經濟法進退之度:適度干預理念。

與之前的諸理念不同,適度干預理念給人的感覺更像是“剎車”,它反對國家干預的大包大攬,而主張國家干預依據市場自我調解能力和國家干預效益性的適度“謙抑”,主張政府和市場的共生、市場經濟的和諧和社會整體效益的發展,實則是在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可持續發展這一內在價值上與其他經濟法理念相輔相成的。

\\(1\\)適度干預理念的理論依據。

對比中西方的經濟法發展歷程,我們發現兩者-實則是“殊途同歸”的。實踐證明,過多的市場調節與過多的政府干預一樣是不正確的,西方經濟法的起源是建立在對自由經濟主義的批判的基礎上的,由自由經濟這個極端而來,故而從其發展趨勢上更多地是在強調政府要涉入經濟運行。而我國的經濟發展是從計劃經濟體制—過多的政府干預下走出來的,因而其發展過程中更多地強調尊重市場規律,減少政府控制。兩種經濟法從不同的背景下相向而來,最終尋求的都是市場與政府之間最有利十經濟穩定發展的平衡點??梢?,經濟法并非一味地鼓勵政府強勢干預,也并非固執地死守“市場萬能”的陣地,而是將兩者一視作針對經濟運行不同病癥的良藥,政府在市場上的進退之度完全取決十如何才最有利十社會整體效益。所以有學者一才會如此感u},“有時一候退出也是經濟法”。

\\(2\\)國家干預界限的定性研究。

對十通過市場自我調節能夠實現最佳的資源配置的問題,政府不應干涉,法學界和經濟學界在這點上己經取得少’一泛共識,這構成了國家干預行為的第一條界限。經濟法重視經濟社會的效益,意在強調社會的角度上投入與產出的比例,市場失靈固然有其效益上的損失,然而政府干預亦需要耗費一定的物質、人力成本,對政府干預的成本與收益的權衡構成了國家干預行為的另一條界限。

第一條界限少一為人知,但其理論卻容易推導出“口凡存在市場失靈的地方政府都應該介入”的結論,錯把市場失靈當作政府干預的充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忽略了第二條界限從而產生了不經濟的干預行為,這個問題值得引起我們的注意。事實上,政府因為沒有利潤觀念、存在自身偏好、往往對自身能力過十信賴等特質而可能存在干預效率低下的問題,政府在決定干預之前必須要充分考慮其自身能力的大小與干預效果的經濟性。

同時一,我們必須認識到,傳統法律制度仍然有其存在和運行的不可替代性,切不可認為經濟法萬能而忽視在經濟運行中運用私法制度解決私權糾紛的重要作用。

三、滴水窺海:經濟法理念是對現代法律理念的突出體現.

從前面的論述中我們可以深刻地體會到,經濟法的五項理念與其說是經濟法的原創理論,不如說是對更高層次上法學學科、社會學科乃至人類的普世價值的具體化,使這些在人類社會與經濟生活中早己存在,又或是隨著近代以來客觀形勢的劇烈變化而產生的理念在經濟法領域找到了一種現實、有效的表達途徑。在這個過程中,有兩個問題我們需要進行思考。

\\(一\\)從經濟法理念看其背后的時一代潮流.

經濟法理念在特定的經濟、社會、政治、法律基礎上產生,并表現出旺盛的生命力,以一種不同十傳統公私法域二兒論的角度對現實經濟、社會的需要作出了有力的回應。這當中固然有經濟法自身的先進性的功勞,但是我們更應該看到的是經濟法背后所代表的時一代思潮,以及這種思潮在法律領域產生的理念投射:物本主義向人本主義的回歸;法本位由個人本位進化為社會本位;形式正義觀向實質正義觀的演進;追求單純的“經濟增長”升華為“人的發展”。

\\(二\\)經濟法理念是當代法治理念的典型.

這些宏大的時一代思潮顯然不是經濟法所可能獨占的,相反它們在各個學科、各個部門法中都有或多或少的體現。這并不影響經濟法將這些作為自己的理念,因為從對這股理念潮流的順應來說,經濟法當之無愧地是法律領域的翹楚。

經濟法不僅站在自己的角度上對這些理念進行了“經濟法化”的解讀,并且設計了一系列突破傳統思維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將時一代理念融入血液的經濟法是最能夠站在社會的高度上進行整合,最能夠平衡市場與政府關系,最能夠實現人際、區際、代際意義上的實質正義,最能夠保障人類社會長遠健康發展,從而最能夠切題地貫徹人本主義理念的法律部門??梢哉f,經濟法理念體系的建成,不僅僅是經濟法理論研究的重大進步,更是屬十這個時一代的先進理念在法律領域取得的一次重要飛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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