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少數民族經濟法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相對于適用全國范圍的民法、刑法、經濟法等法律法規而言,少數民族經濟法還是一個正處于發展過程中的新興法律部門,然而對于少數民族而言,經濟法制建設同樣是必不可少的,尤其對于經濟發展水平相對滯后、地處偏遠的少數民族地區而言,通過經濟立法來確立幫扶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法定義務、調整民族地區的經濟關系是少數民族經濟法的基本立法原則。
一、少數民族經濟法的內涵與實施
(一)少數民族經濟法的內涵
少數民族經濟法,即調整少數民族與少數民族地區基本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有說法認為少數民族經濟法只適用于少數民族內部,然而與一般經濟法而言,少數民族經濟法除在適用群體上有限定性外、在適用地區上也有限定性,因此本文認為少數民族經濟法不僅適用于少數民族內部,而且適用于少數民族地區,是對以上適用對象的基本經濟關系的調整與規范。
除從適用對象的角度進行考察外,我們還可以從立法主體的角度來加深對少數民族經濟法內涵的了解。目前我國的少數民族經濟法,主要有國家制定的少數民族經濟法、民族自治地區制定的適用于本地區的經濟法規、非民族自治地區制定的少數民族經濟法以及為國家法律所認可的部分少數民族經濟習慣法等。
少數民族經濟法的制定與適用,是為了彌補少數民族、特別是西部偏遠少數民族地區在經濟發展上與東部、沿海地區的巨大差距,從而逐步實現法律配置上的公平,因此研究少數民族經濟法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少數民族經濟立法狀況與實施現狀
我國少數民族經濟法的立法工作基本是自新中國建立以來開始的,特別是在改革開放三十年的時間里,隨著東部及沿海地區經濟迅速發展,中西部、特別是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尤顯滯后,因此近年來國家加大對中西部、少數民族等經濟落后地區的扶持力度,使得少數民族經濟法得到了快速發展。從立法狀況看,目前少數民族經濟法律體系主要分為以下幾個層次:一是憲法及其修正案中所包含的少數民族經濟法條款;二是民族區域自治法中所包含的經濟法條款;三是各自治區所制定的經濟法規、非自治區所制定的少數民族經濟法規等;四是我國所簽署的國際條約中有關處理少數民族經濟關系的條約規定。
目前,我國少數民族經濟法還處于立法完善階段,然而有關法律的適用與執行的問題卻也刻不容緩。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無論多么完美,如果沒有科學的適用與規范的執行則根本起不到應有的法律效力,無異于白紙。而從當前少數民族法律法規的執行與適用情況來看,總體情況并不理想,而作為其中組成部分的少數民族經濟法,其適用與執行的問題就更為突出了。
二、少數民族經濟法的執行與適用的現狀
(一)少數民族經濟法執行的內涵與特點
少數民族經濟法的執行,即指具有法定執法權的國家機關,管理少數民族內部與少數民族地區經濟事務的過程中,組織、貫徹和實施少數民族經濟法的活動。具有少數民族經濟法執法權的主體單位,主要是依照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所賦予執法權的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而少數民族經濟法執行的客體,即行政相對人,主要是少數民族地區的公司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城鄉少數民族個人等。
少數民族經濟法執行的主要特點表現在:一是執法過程中要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尊重和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自覺接受相對人的監督;二是要依法行政,依法執行少數民族經濟法,即不能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執法,也不能違反法定的執行程序;三是依法執行少數民族經濟法還要注意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即在法律授權范圍內、沒有明文規定時,執行主體應當以維護公共利益和少數民族經濟利益為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得濫用執法權。
(二)少數民族經濟法適用的內涵與特點
法的適用是指法定機關依法運用法律來處理具體社會關系的專門活動。國內有觀點認為法的適用包括了法的執行,然而從當前法律規定的傾向來看,法律適用與法律執行具有不同的主體,其中前者是專指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而后者則指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因此,少數民族經濟法的適用就是指司法機關運用少數民族經濟法處理相關案件的獨立司法活動。
少數民族經濟法適用的特點表現在:一是少數民族經濟法的適用活動表現出了保障法律關系穩定的特點,如果經濟法律關系出現了糾紛或者違法行為,經濟法就要通過適用來糾正這種不穩定的法律關系恢復秩序;二是少數民族經濟法的適用是具有強制性的司法活動,一旦司法機關依法作出裁判,則具有由國家公權力予以強制保證實施的法律效力;三是少數民族經濟法的適用還需要程序法予以保證,法律的適用需要具有程序的正當性,即依照訴訟法規定的程序來實施司法活動;四是少數民族經濟法的適用要尊重民族性,即在語言、文字的適用上要考慮民族性,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情感心理等。
(三)影響少數民族經濟法適用的主要因素
法律的適用始終具有其難以回避的問題,而少數民族經濟法本身尚處于立法完善階段,法律適用問題就更加突出。綜合而言,少數民族經濟法在適用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是司法機關在適用少數民族經濟法的活動中受到行政干預較為嚴重。司法獨立是保證法律適用的基礎,司法機關與審判人員作為獨立于經濟關系之外的中間裁決人,必須具有獨立的司法地位。然而事實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所具有的財政撥款關系卻使得行政干預嚴重影響了司法獨立性。
其二是訴訟雙方當事人給少數民族經濟法的適用也帶來了不利影響。在少數民族經濟法的適用中,雙方當事人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行政機關與個體之間的經濟訴訟,另一種情況是雙方當事人皆為個體。對于第一種情況,由于事實上行政機關對于司法具有干預性,加上司法機關獨立性難以保障,使得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向行政機關妥協的現象,即使有個別情況下行政機關敗訴,也面臨著難以執行的問題;對于第二種情況,不論雙方個體皆為少數民族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由于少數民族經濟法的適用本身就充斥著民族問題,極易受到狹隘民族主義與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使得司法機關處于兩難境地。
總之,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存在的種種問題與不利因素已經嚴重影響了少數民族經濟法的適用,探討適用問題,對于少數民族經濟法建設而言極為重要。
(四)少數民族經濟法執行的主要影響因素
少數民族經濟法的執行主要是以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為主要表現形式的。然而從實際的執法情況來看,由于行政執法在部分地區存在著地方保護主義、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各種問題,甚至由于行政機關出現的濫用權力、貪污腐敗等問題,使得少數民族經濟法的執行困難重重。
導致少數民族經濟執行問題的因素,一方面是行政執法部門追求部門利益最大化的結果,由于行政執法部門及執法者本身都具有“經濟人”的特性,其在執法過程中會自覺不自覺的將執法成果與部門利益相結合,導致權力濫用與執法不公,嚴重干擾了少數民族經濟法的執行。另一方面,地方保護主義與狹隘民族主義使得民族經濟法的執行也存在嚴重不公,特別是針對本地區與其他地區、本民族與其他民族之前的經濟糾紛時,會導致濫用權力與嚴重不公的行政執法結果。上述執法問題的存在與影響因素的出現,使得少數民族經濟法執行的調整也勢在必行。
三、少數民族經濟法執行與適用的建議
(一)促進少數民族經濟法執行的建議。
針對當前少數民族經濟法執行存在的問題與影響因素,提出如下建議:
首先,要堅決遏制執法行為與部門利益掛鉤。由于少數民族經濟法還存在立法空白,因而在執行上存在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為了杜絕一些行政機關將經濟法執法成果與部門利益相關聯而導致的權力濫用行為,有必要專門確立制度,來截斷部門利益與執法成果之間的聯系,特別是對執法業績不能以絕對量化的標準來衡量。
其次,對于地方保護主義與狹隘民族主義導致的執行問題進行專項清查。對于部門地方違反法律法規所確立的地方保護主義的法規堅決予以廢除,對于以狹隘民族主義為基調處理的案件要堅決予以責任追究。
(二)促進少數民族經濟法適用的建議
針對少數民族經濟法的適用存在的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首先,要盡快確立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在十八大三中全會所作出的改革決議中,再次強調了司法獨立性的盡快實現。而實現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就可以最大限度上的弱化地方行政機關對于司法獨立的干預,從而避免少數民族經濟法適用的所產生的行政干預問題。
其次,要盡可能協調不同民族、不同地區個人之間的經濟關系。要遵循原則性與靈活性相顧的原則,既要維護司法的統一性,也要照顧民族法律習慣,對于確實存在沖突的法律問題,及時調查了解,報請最高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而對于法律關系明確、有法可依的經濟糾紛,則要堅決依法處理。
少數民族經濟法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正處于逐步發展完善的過程中。而相對于立法建設,法律的執行與適用問題更為突出。本文分析了少數民族經濟法執行與適用的基本概念與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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