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國內法學研究中的法理學與部門法學之間存在著較為嚴重的理論脫節現象,主要表現在:法理學不能全面發揮對部門法學應有的指導作用,而部門法學也沒有給法理學提供較為豐富的理論素材。為了結束這種處于法理學與部門法學之間的“冷戰”狀態并建立法學研究集體的共同學術話語和學術問題,一種旨在倡導部門法學研究之學理化、哲理化的研究取向日益走向了中國法學研究的前臺,并成為中國法學邁向科學與成熟的重要標志之。①部門法學的研究者們開始從法理學中尋找理論支撐,以便彰顯其學科固有的法理學基礎。
受此影響,一些應用法學和邊緣法學紛紛走向各自部門法理學的建構之路,并初步實現了法理學與部門法學在理念、原則、范疇等基礎知識領域內的互鑒與交融。就經濟法學而言,這種共通知識的互融既體現為經濟法對法理學知識的吸收和借鑒,又表現為法理學對經濟法理論的歸納和總結。不過,與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傳統部門法相比,經濟法的哲理化不僅僅只是依賴現有法理學知識去解釋經濟法理論,更多地則是從經濟法本身所具有的獨特個性出發去豐富、發展乃至突破傳統的法理學理論。
但是,經濟法畢竟屬于新興法律現象,產生時間晚、基礎理論不成熟等因素使得人們對經濟法法理學體系的探索仍處于基礎性的跋涉階段,理性思考的自覺意識尚不強烈。尤其是對于“為何倡導經濟法法理學,、一經濟法法理學研究什么”以及“怎樣建構經濟法法理學”等基本問題,經濟法學界并沒有一個清醒的認識,而這些恰恰是我國經濟法法理學研究難以取得有效進展的關鍵原因。有鑒于此,本文首先探討部門法哲理化背景下經濟法走向部門法理學時代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其次重點分析和論證建構經濟法法理學的基本路徑,最后指明未來經濟法法理學研究可能的發展方向與目標。
一、部門法哲理化與經濟法的時代轉型
作為一種新興的法學思潮①,部門法哲理化研究的勃興在我國可以追溯至20世紀90年代。從最初的研究動機和目的來看,這一浪潮的涌現來自于法理學論者對其學科之定位、作用、目的、使命等問題的重新思考和診釋。在法理學研究中,現有知識體系的主要問題在于其既不能為部門法學的制度設計提供相應的理論基礎和價值標準,也無法為具體的司法實踐提供必要的方法論指導。部門法學不能從法理學中獲取一般意義上的基本概念和基礎性的范式框架,法理學也沒有對部門法學的基本原理、原則等加以系統的提煉、歸納和總結,法理學對部門法學應有的指導力和解釋力出現了逐步弱化的趨勢。
就部門法學研究而言,從法理學中汲取必要的營養固然是可取的,但如果對法理學存有過分的“實用化期待”,顯然己經不合時宜。這是因為,法理學盡管有其獨特的實用性,但并不是說一已是可以包醫百病的法學學理,其對形形色色的法律需求、法律案件的診斷和解釋能力是有限的[]j。如此看來,部門法學要在理論邏輯角度實現與法理學的通達自洽,不能僅僅被動依賴法理學的知識供給,更為關鍵的是要建構一套能夠傳承傳統法理學之合理內核并能體現各部門法學之獨特品性的部門法理學或部門法哲學。②從這個意義上說,部門法哲理化研究的興起表明,相當一部分研究者己開始重新思考和定位法理學與部門法學之間的關系,進而由此引發了中國法學界在反思傳統法理學之目的、功能和使命的基礎上對部門法學理論的解構、反思和批判。
什么是部門法理學?部門法理學的研究對象和基本使命是什么?部門法理學的學科屬性及其與相關概念間的關系應如何界定?這些問題以及其他相關問題均是部門法哲理化研究興起以來被學界廣泛討論的話題,由此達成的若十共識也為部門法理學之合法性與正當性的論證提供了一定的理論資源。對此,筆者傾向于認同澳大利亞法哲學家坎貝爾在由其擔任總主編的應用法哲學叢書的序言中所做的闡述,即應用法哲學“是這樣一種哲學:已們采用理論方法去研究法律的特殊領域或特殊方面,或者以聚焦法律環境中的道德關懷或政治關懷的方式來處理法的一般理論問題.在研究力-法上具有哲學屬性,同時又以法律知識為基礎,致力于對現實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批判和改革”回。依據這一認識,部門法理學的內涵可以被界定為:以法\\(哲\\)理學的理論資源、研究方法、研究路向和理論關懷與部門法的基本理論與實踐問題有機結合的研究范式。在這前提下,部門法理學命題至少蘊含了兩層含義:一是部門法理學不同于一般的部門法理論。部門法基礎理論基本上遵循概念法學或注釋法學的研究思路,主張通過對現行法律的解構和分析勾勒出一個系統化、理論化的完美的概念體系;部門法理學則傾向于“為部門法奠定基礎、厘定概念、構建思維方式、提供終極的解釋理由、促使部門法制度創新、使部門法貫通起來”,進而重構形成法\\(哲\\)理學意義上的理論體系。二是部門法理學體現為一種研究方法和研究領域。簡單來說,部門法理學就是部門法的法\\(哲\\)理學,一已意味著哲學語境中的部門法、法\\(哲\\)理學體系中的部門法、部門法的哲理化發展以及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其他社會科學領域的跨學科研究。換言之,部門法理學可以被理解為一種主要以法\\(哲\\)理學的理論資源、研究方法、研究路向和理論關懷與部門法的理論和實踐問題有機結合的研究范式。①作為新型法律制度的現代經濟法,盡管在基本理論和司法實踐層面都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但目前仍處于自我鞏固、自我完善階段。關于經濟法的部門法理學研究,也僅停留于目號式的宣稱層面,系統的、實在的理論建構尚不存在。主觀而論,這種現狀與我國經濟法理論研究初期所繼受的前蘇聯社會主義經濟法思想有一定程度的關聯,尤其是有關“地位之爭”的學術論戰對科學經濟法理論的建構進程產生了不少的阻礙,以至于直到21世紀初,關于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問題仍舊為不少經濟法論者所辯駁??陀^而言,則是由于經濟法產生時間晚,其基礎理論本身尚未形成完全統一的體系框架。因而,在經濟法學體系中,系統的“部門法理學”一直缺位。在以往的研究中,也有學者偶爾論及“經濟法法理學”或“經濟法哲學”②,但刻意強調該范疇的經濟法論者并不多見,經濟法學界雖有時也使用“經濟法法理學”或“經濟法哲學”一詞,但只是意在討論一些“重大的經濟法之法理學問題”,而不是要建構個經濟法的“部門法理學”學科或體系。隨著我國經濟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以及人們對現代經濟法之認識的持續深化,經濟法之獨立部門法地位己取得了我國法學界和立法界的普遍認同。④與此同時,經濟法理論即便在一定程度上仍顯現出追求形式邏輯一致性的色彩,但較之于過去那種對民法、行政法等傳統部門法之概念、制度、范疇的簡單復制與模仿的建構理路,卻也朝著哲理化的方向邁出了可喜的一步??梢哉f,經濟法之獨立部門法地位的確立以及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哲理化命題的全面探索,為經濟法學掙脫循規蹈矩的形式主義邏輯提供了難得的契機,經濟法論者因此對經濟法理論的建構進行了一系列反思和追問:追求形式邏輯上的統一是否完全符合經濟法學本身的內在構成和運行規律?以何種方式建構經濟法理論才能夠通向哲理化之路且又不失自身特色?經濟法理論以什么作為體系建構的基架,才能使人們既能夠理解經濟法法律制度的有機構成又能夠把握經濟法的全貌?等等。帶著諸多問題,經濟法學界開始嘗試運用法\\(哲\\)理學的理論和方法來闡釋、解構和認知經濟法,由此開啟了經濟法通往哲理化之路的嶄新時代。在這一時代背景下,開展經濟法法理學研究不僅具有理論和實踐方面的可行性,而且對于經濟法自身的發展也是極為必要的。
經濟法何以能夠哲理化?為什么要開展經濟法法理學的研究?對這些問題的回答首先離不開對部門法理學命題的追問。從語言學的角度講,部門法理學并非一個整體性概念,而是依托法律的部門劃分和相關部門法學所進行的跨學科交叉研究。①這是因為“隨著學術研究的發展,封閉的專業限制在被突破,知識正在從狹窄的專業框架中解放出來,形成一些公共的研究領域,通過知識交流達到知識共有”團,而部門法理學命題的提出就是要形成一種能夠通貫各個部門法并能為各個部門法所共享的某種共同知識或共同話語。在這一點上,博登海默的綜合法理學觀點也許是一個最恰當的解釋—祛律是個帶有許多大廳、房間、尸日角、拐角的大廈,在同一時間里想用一盞探照燈照亮每一間房間、尸日角、拐角是極為困難的,……隨著我們知識范圍的擴大,我們必須建構一種能夠允分利用人們過去的切知識、貢獻的綜合法理學?!盵5]綜合法理學主張從各個視角開展對法的研究,且強調應將其納入法學理論體系并隨之探尋自身的定位一部門法理學”或“部門法哲學”研究以及具體的一經濟法法理學”或一經濟法哲學”研究的正當性與合理性正源于此。那么,經濟法法理學的研究又何以成為必要呢?對此,有學者明確指出,部門法理學的發展是法理學和法哲學向縱深發展以解決其理論貫通性和理論指導力不足的必然需要;是部門應用法學擺脫其淺層次徘徊進而朝著學理化、哲理化方向提升與發展的必然需要;是打通理論法學與部門應用法學的隔絕狀態從而形成二者良勝互動機制的必然需要;是促進理論法學與部門應用法學有機分化并向著更高層次有機綜合的必然需要圓。
這些結論同樣適用于經濟法法理學。與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其他傳統部門法的哲理化研究相比,經濟法法理學研究顯得尤為緊迫和必要,其原因包括:
一方面,人們對經濟法之存在基礎的質疑,使得其理論需求遠遠大于其他傳統部門法。在中國經濟法30多年的發展歷程中,以部門法“地位之爭”為主線,人們對經濟法的認識經歷了從早期的“有關經濟的法”向現代的“國家十預經濟之法”的轉變,相應地,學界的經濟法理論也實現了從“大經濟法說”向以國家十預論、國家協調論、國家調節論為代表的“獨立部門法說”的擅變。在這一轉型過程中,研究者們討論的核心問題就是經濟法部門為什么能夠存在?其存在的基礎在哪里?因為只有回答了這些問題,經濟法的法律制度及學科體系才能得以科學建構。就部門法理學而言,對上述問題的回答恰恰是其基本使命:立足于部門法學并超越部門法學,在更深層次上對各部門法之產生、發展及演變規律加以追問、反思并進而重構形成新的理論體系目。對經濟法來說,盡管部門法意義上的經濟法己得到我國法學界和立法界的認可,但仍有不少人對經濟法的存在持懷疑態度,這對于經濟法的發展而言猶如釜底抽薪。對此,有學者明確指出:
經濟法的基礎是決定經濟法生死存亡的關鍵問題,若不能科學回答,其他問題將無從談起,也沒有其他問題需要談起;經濟法要回答這個問題,不能簡單地訴諸現行的經濟法條文,而需要深入分析這些經濟法條文背后的理論淵源[3] 5。因此必須建構經濟法法理學,從法\\(哲\\)理學的高度和深度去挖掘經濟法的存在基礎,并進而回答人們的各種質疑。從法理角度講,部門法得以存在的基礎是法律部門劃分的根據。延伸至經濟法領域,這一基礎的建立就需要依賴經濟法論者對經濟法調整對象堅持不懈的探索。這使得人們在認識和解決各類經濟法現象及問題時不得不從法\\(哲\\)理學的層面予以分析和思考,無形之中也就形成了經濟法對法\\(哲\\)理學基礎知識的依賴。由此而言,經濟法法理學是一種主張從法\\(哲\\)理學的層面去分析和討論經濟法諸問題的學科體系,一已通過對經濟法之獨立部門法地位的哲學反思進而為經濟法的客觀存在奠定堅實的基礎。
另一面,在經濟法及經濟法理論的發展和完善過程中,法\\(哲\\)理學的思維方式始終貫穿其中,并為具體經濟法制度的建構提供了最為基礎的研究方法和論證框架。從方法論的角度講,經濟法法理學就是將哲學或法\\(哲\\)理學方法②和經濟法的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研究范式,即通過運用哲學或法\\(哲\\)理學的觀點、路徑和方法對現代經濟法現象加以理論化的追問、反思和解讀。由此可見,經濟法法理學區別于傳統經濟法學的關鍵正在于其反思、分析和設定問題之視角所具有的獨特性。這也就意味著,如若能夠形成一套哲學意義上的成體系的分析框架和學術范式,對于提升當前經濟法理論研究的廣度和深度,同時又向法學界全方位、立體式地展示經濟法的希望和未來是大有裨益的。從研究現狀看,經濟法理論研究大多承襲傳統法學理論的研究方法①,其方法論的總體研究呈現出嚴重的“非自足性”,雖然也有不同探討,但遠未達成共識②,尤其是對哲學或法\\(哲\\)理學方法應用于經濟法研究的重要性還不夠重視。事實上,哲學或法\\(哲\\)理學方法在經濟法研究中的應用非常廣泛,一已對于研究經濟法領域的諸多理論和實踐問題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譬如,立基于“國家一市場”二元分析框架來認知經濟法并由此形成“市場缺陷\\(或失靈\\)一國家十預一法律規范”的認識是經濟法學界的基本共識,而這一共識形成的背后正是哲學或法\\(哲\\)理學方法的直接應用。與此同時,與“國家一市場”二元框架相聯系而確立的“無形之手與有形之手,、一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一十預主體與十預受體”等經濟法領域特有的二元結構假設均受到了哲學中的主客觀相統一、矛屑分析、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等方法的直接影響。由此看來,在經濟法理論的研究和建構進程中,哲學或法\\(哲\\)理學的研究方法與論證思維不僅從未缺席,反而還對現代經濟法觀念的形成和塑造起到了不容忽視的助推作用。從這個意義上看,體系化的經濟法理論需要從哲學或法\\(哲\\)理學的層面予以支撐和印證,經濟法也將因為這種新的學術營養而得以平穩較快發展。
應當說,以上對于經濟法法理學之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分析,實際上是挖掘經濟法法理學研究的理論基礎和現實基礎的一種努力,也反映了國內經濟法學界近些年來日漸形成的理論共識??蓡栴}是,就經濟法法理學而言,關鍵還在于實現其理論體系的全面建構。因此,必須設想和考慮依循什么樣的方式和路徑去建構經濟法法理學體系的問題。唯有如此,才能使這種必要性和可行性變成現實性,從而對當前的經濟法制建設發揮應有的理論指導作用,這也正是經濟法學通往哲理化之路所不可逾越的階段。
二、構建經濟法法理學的基本路徑
從本質上說,經濟法法理學的建構是經濟法通過對其固有概念、范疇和制度的規范證成來探尋其存在基礎的過程,同時也是經濟法反思、認識并完善自我的過程。作為一個學科,經濟法法理學是按照自身特有的法理邏輯結構建立的理論體系;作為一種學說,經濟法法理學因其符合經濟法產生、存在和發展的客觀規律與內在邏輯而具有科學性;作為一類方法,經濟法法理學因其科學性而對經濟法的理論建構和制度實踐具有哲學或法\\(哲\\)理學力-法論方面的指導意義。
在西方法哲學研究史中,不同的法哲學流派曾對作為社會現象的法律的存在基礎、應用目標等做出了不同的論斷,或者從不同的視角進行了診釋和解讀因。應該說,這些論斷或觀點對我們分析和解決經濟法問題都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與此同時,國內法哲學和法理學研究中的諸多命題對于經濟法理論的完善也具有相當重要的借鑒意義。從己有研究成果來看,把經濟法的存在基礎歸結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內經濟法學界的基本共識。③只有在這個堅實的基礎之上,才能建構經濟法的法律制度和理論體系。這是因為,法律的調整對象是法律存在和劃分的基本根據,只有客觀存在著需要由某種法律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該法律才有存在的根據和理由。調整對象的界定實際上正是為經濟法部門之客觀存在尋找個既存的、公認的現實基礎,這一點對于經濟法法理學來說,具有重要意義。
在以往的經濟法理論研究中,學界關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問題己經取得了一定的共識,即認為至少應當包含兩類社會關系:市場監管關系\\(一也有稱市場競爭關系、市場管理關系等\\)和宏觀調控關系。
實際上,這正是研究者們立基于經濟法法理學的高度和深度,在深入分析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原因的基礎上,提煉、歸納和總結出來的需要由經濟法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這就表明,經濟法法理學的基本使命是為經濟法奠定基礎、探尋根基,而研究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則是建構經濟法法理學體系的前提和關鍵??蓡栴}在于,任何一種法律終究是對特定社會關系的調整和規范,這些不同的社會關系自然產生不同的法律調整訴求回,由此而形成的法律關系在性質上可以被看作是社會關系的法律擬制。經濟法的法律關系是市場監管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的抽象和擬制,是立法者制定經濟法規范的基礎和指引。從這個意義上說,經濟法法理學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研究,實質上就是對經濟法規范中所蘊含的各類法律關系的闡釋、解剖和研讀。經濟法是以特定時代的經濟、社會和政治思想為背景而制定的,但除了思想背景之外,還有該時代的特定社會經濟關系[}}}o。相應地,經濟法理論實現體系化的過程也始終以法律關系理論的建構為基本線索和首要靈魂。法律關系理論“是貫穿法學理論尤其是部門法理論的一根紅線,是解剖法律情景下社會關系的實驗分析”這一點對于經濟法法理學研究而言同樣重要。因此,建構經濟法法理學體系需要以法律關系理論為分析視角,對經濟法中的法律關系的內容或要素予以法\\(哲\\)理學角度的診釋,進而為經濟法的獨立部門法地位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
然而,傳統的法律關系理論存在著運用權利義務來概括法律關系之內容的致命缺陷,即由于權利義務概念無法涵攝法律關系中的權力因素,從而使得現有法律關系學說只能解釋私法關系,而不能合乎邏輯地解釋公法關系網26。如果在經濟法法理學體系的建構上簡單套用傳統法律關系理論,就很難科學診釋“在法域結構上具有公私融合屬性”回的經濟法的法律關系。事實上,法理學層面的法律關系的內容是作為權利與權力統一體的法定的各種一權”,但部門法學視閩中的法律關系的內容則可以被確定得更為具體一些.在這個意義上,法律關系可以是法律主體、權力、權利、義務、職責等各種元素的集合。況且,諸法法域屬性不同,調整對象有別,治理方式各異,規范也各具特色,因而其法律關系的內在邏輯結構和外在表現形式必然紛呈異象;只要各種理論皆能找到適合闡述其所以然的便捷途徑和科學方法,均應加以肯定呵。因此,筆者嘗試采用現有經濟法研究中己比較成熟的“主體一行為一責任”作為經濟法之法律關系的理論分析框架[05},并主張以此為基本路徑建構經濟法法理學體系。
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表明,具體的法律關系只有融于“主體一行為一責任”的范式框架之中,才能獲得實在的法律意義和制度空間。正如凱爾森所言,法律關系主體一旦缺少行為能力和責任約束的具體設置,必然漂移不定,無根無據網。
在經濟法的法律關系中,作為公私法之通用要素的主體、行為和責任這三者相結合所構成的用以識別某個具體法律關系的治理系統,為經濟法從多維力-向界定其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提供了一個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論分析工具。因而可以說,經濟法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圍繞這一法理邏輯結構而展開的,“主體一行為一責任”構成了其全部的結構性特征。
由此可見,經濟法法理學要科學解構、剖析和研讀經濟法的存在基礎\\(即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首先就必須運用法理學或法哲學的理論與方法對經濟法的主體、行為和責任等范疇進行深入研究。具體來說,這一路徑又可以分為以下兩個建構方向:
第一,運用法\\(哲\\)理學的理論與方法分析經濟法的主體、行為、責任等概念范疇。這是一種立基于法\\(哲\\)理學視角研討經濟法問題的基本路徑。
從以往研究看,絕大多數經濟法論者都選擇了這一路徑分析問題,其目的在于為經濟法理論和實踐探尋更為深刻的理論資源。以經濟法主體范疇為例,法\\(哲\\)理學層面的市民社會、利益關系以及“權利一權力”關系等理論或方法為我們科學認識經濟法主體體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論范式框架。具體到經濟法主體范疇研究中,這些理論和方法的應用都集中體現為經濟法學術共同體在設計經濟法主體體系時總是自覺或不自覺地受到法\\(哲\\)理學思想的影響。從總體上看,受西方市民社會理論的影響,經濟法主體理論研究形成了“國家一社會中間層一市場”三元框架和“國家一市場”二元框架的學術主張各占“半壁江山”的局面。其中,一三元框架”
是基于傳統的利益關系分析法而形成的,而“二元框架”則是在分析法律主體之權利\\(力\\)結構的基礎上得以確立的。盡管經濟法論者的研究進路與分析方法不同,由此所得的結論也各異,但都基于哲學或法\\(哲\\)理學的思想和觀點對其理論主張加以分析和論證。自以亞里士多德為代表的古希臘政治哲學思想“整體優于個體,社會優于個人”始,到盧梭建構的用來闡釋“國家的產生以及國家與人民之間關系”的社會契約論,再到龐德根據耶林的目的法學理論把利益區分為個人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這三種類型,最后到哈耶克的“第三領域”概念網,以及當代最重要的法哲學家、社會學家哈貝馬斯在強調“公共領域”理論之基礎上所提出的“公共領域一經濟一國家”三元結構呵的重要命題,所謂的經濟法主體“三元框架”從這些論斷或觀點中獲取了直接的哲學或法\\(哲\\)理學理論資源。就“二元框架”而言,首先就存在著兩種直接的法哲學思想淵源:一種是以洛克為代表的自由主義者的市民社會先于或外于國家的架構,另一種是黑格爾所倡導的國家高于市民社會的框架Czo7。此外,英國哲學家、法學家邊沁所主張的共同體之利益從本質上看不外乎是“組成共同體的若十成員的利益總和”以及當代法理學中關于“主體之權源、權能的不同決定了不同主體在角色安排和地位設置上必然存在差異n C227的論斷和觀點等,也都為該“二元框架”
的合法性論證提供了有力的哲學或法\\(哲\\)理學理論支撐。①事實上,除經濟法主體范疇以外,我國學者對于經濟法行為、責任、權義結構等概念范疇的研究,也都是一種運用哲學或法\\(哲\\)理學的分析框架去解構經濟法的嘗試。因此,有必要將哲學或法\\(哲\\)理學思想引入經濟法法理學的研究中,因為這不僅有助于透過社會經濟關系的現象把握經濟法的本質,而且對于促進經濟法問題的解決以及經濟法的良勝快速發展也是頗為有益的。
第二,以經濟法的主體、行為、責任等具體制度為實例診釋法\\(哲\\)理學的理論與方法。與上一研究路徑相比,這種路徑由于側重于以法\\(哲\\)理學為本,因而其目的是構建一個包含經濟法理學在內的部門法理學體系。不過,就經濟法法理學體系的建構而言,現階段強調這種路徑具有更為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這是因為,在法理學者看來,中國的經濟法學雖然歷經幾十年的發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缺乏公認的基礎性概念和初始性范疇,因而也就喪失了法\\(哲\\)理學層面的邏輯連貫性。②可事實上,在經濟法中,主體、行為和責任正是聯結其全部內容、統攝其方方面面的基礎概念和核心范疇。如果從哲學的“認識論”角度考量,主體、行為和責任等基礎性概念和范疇還是經濟法學中能夠起到邏輯連貫性的問題,一已們直接關聯著人們對經濟法部門和經濟法學的認知。經濟法也正是因為有了“主體一行為一責任”框架③和主體、行為、責任、權義結構等初始性范疇和基礎性概念,其學科系統性和邏輯連貫性才得以形成。所以說,以法\\(哲\\)理學為本而展開的討論,并不是在孤立地分析經濟法及經濟法問題,其終極目標是非常明確地證成一個包含所有部門法在內的部門法理學體系。
當前,學界對經濟法中的調整對象理論、主體理論、行為理論、責任理論以及經濟法體系的“二元結構”、經濟法的法域歸屬、經濟法的理論演變史、經濟法的實施等一系列前沿問題的深入思考,均可以用來對法\\(哲\\)理學的既有學說、觀點予以佐證或者反思。從盡快形成法學理論的整體認識方式和本體價值理念的角度而言,這種研究路徑的作用和價值是絕對不能忽視的??梢哉f,該路徑的運用對于實現法\\(哲\\)理學與部門法學理論研究之間的相互印證、交流、討論和話問,并最終構建起法學的學術共同體,具有非同尋常的理論意義。
決定一個學科或體系能否成就的主要因素是其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這表明,經濟法法理學體系的構建需要深入探討和挖掘其研究對象,而探討和挖掘其研究對象又必須依賴于多樣化的研究方法。因而,經濟法學不能淪為傳統法學研究故步自封的“自留地”,而應當成為個獨立、開放的學術空間和平臺,廣泛吸納其他社會科學領域的研究力-法,順應多學科交融的發展趨勢。為此,在繼續鞏固己有經濟法學研究方法的基礎上,有必要進一步全面推行經濟法學與法\\(哲\\)理學之間的交叉和融合,著力將哲學和其他社會科學領域的研究方法應用到經濟法研究之中,并使之轉化為學術共同體自覺的經濟法意識,順此就有可能建構成一個比較系統的、不斷演進的經濟法法理學學科或體系。
三、經濟法法理學研究的未來走向
上文以部門法哲理化思潮為背景,對新時期開展經濟法法理學研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做了一個基本的分析與論證,繼而又結合部門法理學的基本使命和實質內涵,強調要在允分發掘經濟法之存在基礎\\(即調整對象\\)的前提下,以經濟法的法律關系理論為分析視角,著力建構學科意義上的經濟法法理學體系。經濟法法理學研究的重點需要集中在對“主體行為責任”理論框架的解構和演繹上;而且這些研究既能從哲學或法\\(哲\\)理學思想中尋找到可靠的理論資源,同時還可以用來對法\\(哲\\)理學的既有學說和觀點予以印證。從根本上說,法理學者首創的部門法理學研究是一種以法律關系為中心的基礎研究,主要是從部門法產生和存在的社會、經濟、政治、法律等基礎上來提煉、歸納和總結部門法存在的公認基礎,考察這種公認的基礎如何影響和塑造人們反思并進而建構各自部門法理學體系的過程。就經濟法法理學研究而言,從調整對象理論出發,立足于“主體行為責任”框架去建構經濟法法理學體系的研究路徑,顯然在昭示未來的相關研究正在由宏大敘事向微觀論證轉變,由追求體系獨特性向探索哲理化之路靠攏。這意味著,經濟法理論是一種隨著時代發展而發展的體系結構和系統工程;只要存在著需要由經濟法調整的某些社會關系,學者們對經濟法法理學的研究還會不斷持續并深入下去。
從研究脈絡來看,歷經30余年發展的中國經濟法理論曾經歷了三次大規模的整體性變革:第一次變革發生在1992年之后,變革的目標是通過探尋經濟法產生和存在的社會基礎、經濟基礎與政治基礎,以使其具體制度和相關理論能夠更好地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需要;第二次變革發生在2002年以后,變革的基本目的是針對中國成功入世后經濟法理論與實踐所發生的巨大變化的情勢,有效探索和確立經濟法理論的法理基礎,初步實現經濟法理論與法\\(哲\\)理學理論的通達和自洽①;第三次變革則發生在2011年以后,變革的首要目標是全面探索經濟法通向哲理化之路的哲學或法\\(哲\\)理學理論資源,繼而在借鑒法\\(哲\\)理學理論與方法的基礎上逐步走向融合,并最終融會貫通為一個完整、系統、科學的經濟法法理學體系,以科學建構經濟法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獨立法律部門所應有的制度和理論。②要建構經濟法法理學體系,首先應實現經濟法理論從“法外之理”向“法內之理”的轉變。所謂一祛外之理”,是指站在法學領域之外,探討關于經濟法學的一系列外部問題,它主張從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哲學、歷史學等非法學學科的視角認知經濟法,它描述的是經濟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關注的是其他社會現象如何影響經濟法的生成以及經濟法又如何反作用于其他社會現象。對經濟法“法外之理”的解讀,構成了新近以來中國經濟法理論研究的主流。③尋求經濟法“法外之理”的理論成果,較多地表現為關于經濟法理論的宏大敘事與價值呼喚,一已強調思想和理念,關注經濟法置身于其中的政治歷史背景與社會經濟現實。毋庸置疑,法\\(哲\\)理學的研究也同樣存在著注重宏大敘事而忽視微觀論證的問題。近十幾年來,法\\(哲\\)理學的基礎研究也大多集中于法律價值、法律運作、法與社會、法律現代化和法律發展等較為宏觀、博大的主題上,尤其在法律現代化、法律理想圖景、法治與和諧、法治與社會公平、人權保i漳、司法改革等問題上,取得了顯著的成就。①然而,對諸如法的定義、本質、特征,法的形式與效力,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法律體系,法律責任等有關法的本體問題卻少有論述。受此影響,學界在探索經濟法通向哲理化之路的理論過程中,自覺或不自覺地形成了精fi}譯法學,、一移植法學”甚至是“溝通法學”的品性和特征。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的知識增長和理論變革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對其他學科領域的知識、理論和方法的移植或引進,真正屬于自身的原創性知識、理論和方法較少圈。譬如,社會學、政治學等學科領域的市民社會理論,經濟學、管理學等學科領域的“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理論,以及受社會學中結構功能主義影響而塑造的“角色理論”等,都是中國經濟法研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宏觀分析方法。就經濟法法理學研究而言,此種研究方法或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宏觀指導意義,但這種主張將其他學科領域的宏大理論直接“翻譯”為經濟法表達的方式,并不能對經濟法的存在基礎做出詳盡的解釋和說明,進而也就無從為科學解讀經濟法的法律關系提供應有的理論指導。因此,未來的經濟法法理學研究必須盡快擺脫過去那種從經濟法的政治基礎、經濟基礎、社會基礎等外維角度去思考經濟法問題的論證思維的束縛,著力走出一條關注方法,重視微觀性、技術性和專業性的經濟法問題,努力建構并深化經濟法自身理論的嶄新道路,即探尋經濟法的“法內之理”。事實七一法內之理”的探索對經濟法法理學之獨立學科地位的形成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只有這些來自經濟法之內在問題的理論提煉,才能從根本上回答經濟法的存在基礎問題,進而也才能夠形成科學的經濟法法理學體系?,F階段強調經濟法法理學研究,除了應繼續關注其他學科領域的宏大主題以外,必須回到對概念、范疇和制度的微觀論證上②,因為后者是其存在和發展的理由和基礎??梢灶A見,從宏觀敘事到微觀論證并能保持二者間的良性互動,將是中國經濟法學實現哲理化并不斷走向成熟的基本進路。
要建構經濟法法理學體系,還必然涉及到在追求理論創新的同時如何兼顧經濟法學的哲學或法\\(哲\\)理學傳統的問題。與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相比,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產生較晚,其理論的形成盡管也仰賴于對傳統法\\(哲\\)理學理論的借鑒,但更多地則是展現出其獨有的品性和特征。
因此,經濟法的部門法理學建構,必須考慮經濟法的個性特征,要考慮從整體的體系設計到具體的制度、結構、內容、風格等環節上所可能涉及到的一系列技術性問題,在研究這些問題的過程中實現理論創新,并進而推動制度創新。但因受傳統理論和觀念的影響,相對晚近產生的現代經濟法反而遭遇到了較多的“理論聚訴”,因而還需要在允分了解和把握經濟法學科及相關學科的基礎上,對傳統哲學或法\\(哲\\)理學理論進行必要的整合、揚棄與超越,并進而處理好作為現代法的經濟法與歷史較為悠久的傳統法在理論和制度上的關系。以往的經濟法研究,偏重于求證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相比所具有的獨特性③,卻忽視了經濟法的哲學或法\\(哲\\)理學基礎問題。④其實,中國經濟法的獨特性是經濟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獨立地位以及中國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從獨立部門法角度出發,立足于解釋和解決中國現實問題而形成的經濟法理論和制度,是最有可能對世界法學和法制建設做出貢獻的領域之一。對于經濟法學術共同體來說,未來研究的首要任務則是如何將這種可能轉化為現實。從這個意義上說,經濟法法理學體系的建構是經濟法論者立足于當前中國社會經濟的客觀現實,改變以往研究中固有的思維定式,以哲學或法\\(哲\\)理學的新視角和新方法來審視和研究處于不斷發展中的經濟法,并最終為實現上述轉化創造理論平臺和現實基礎的研究過程。
這同時也表明,經濟法論者無須過分地陶醉于在求證經濟法體系獨特性命題上所取得的“學術勝利”,因為這種脫離哲學或法\\(哲\\)理學傳統的刻意標新立異實際上并不能說明經濟法的存在具有允分的法理依據和客觀的現實基礎。相反,從哲學或法\\(哲\\)理學的視角合理證成經濟法的獨立性,并進而為經濟法的存在探尋一個實存的、自明的、公認的基礎,或許才是未來經濟法法理學研究可能的發展方向不目標。
總之,經濟法法理學體系的建構,是一項既涉及到研究方法又涉及到具體內容的宏偉學術工程。
因此,未來的經濟法法理學研究,不僅涉及到由宏大敘事轉向微觀論證的方法論問題,還涉及到從哲學或法\\(哲\\)理學的高度和深度去設計和奠定相關理論和制度的問題。只有把有效可行的方法應用于相關領域的研究,才能在不斷揚棄與超越中實現經濟法法理學體系的科學確立與適時更新。
法哲理化思潮的推動下,通過建構系統的經濟法法理學體系來進步確立經濟法的哲學或法\\(哲\\)理學基礎,以全面實現經濟法理論指導司法實踐且具有內在自足性的終極目的。
作為一種思想體系和個學術領域,經濟法法理學研究是中國經濟法學實現從一范教義”向“法理守則”轉變的必由之路。①但迄今為止,國內經濟法學界對于這種部門法的哲理化趨勢還未給予足夠的重視,相關的理論研究仍處于起步階段;當然,這其中尚有諸多問題需要做進一步探討,如“經濟法法理學與經濟法基礎理論的關系一經濟法法理學的定位和使命”,等等。因此,就目前的研究而言,過分追求學科意義上的經濟法法理學顯然還“不合時宜”,而較為現實的做法應當是以經濟法法理學的問題為視點,堅持從實際問題出發,著重對具體問題開展具體分析,待有了一定的個案解決經驗和學術研究積累之后,再考慮經濟法法理學的體系建構問題。應該說,這種立基于哲學或法\\(哲\\)理學視角分析經濟法問題的研究思路不僅強化了不同法律部門之間的有效交流,豐富和錘煉了法\\(哲\\)理學自身的內容和框架,而且對于更好地提煉、歸納和總結經濟法原理并進而實現未來經濟法法理學研究的重大突破和實質創新,也是頗為有益的。
四、結語
中國經濟法學是一個獨立、開放的研究系統,這不僅體現于經濟法學對整個哲學社會科學乃至自然科學領域的相關理論和方法的借鑒和應用,還表現在經濟法學與法學體系之內的其他法學學科在概念、范疇和制度等方面的互通和交融。從整體上看,這種內外兼顧的開放式研究思維,正在不斷促使經濟法學從其他學科中汲取必要的學術營養,進而豐富和完善其自身的理論體系。當前我國經濟法學界業己啟動的第三次理論變革,正是在部門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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