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末司法改革的肇因
( 一) 清末司法改革的思想基礎
在經歷了西方列強的摧殘和西方先進文化的沖擊之后,維新派即改良派應運而生,他們對清末的形勢和局勢進行了分析和考量。于是他們,文化上主張興辦西學,政治上實行君主立憲,其代表人物有康有為、梁啟超,作為維新派核心人物的康有為,依照西方的政治原則提出了新的改革方案,旨在建立以設議院、開國會、定憲法為主要精神的君主立憲制國家。他在上奏光緒皇帝書中:“泰西近政論,皆言三權”[1]康有為以此來表明外國強的內因,想借助別國的內因來改變中國的現狀改變中國的外狀,康有為是君主專制的堅強的守護者,他的提議也只是為了改變當時的統治危局,屬于改良派的范疇,所以在當時的背景下,其提倡的改革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在當時的病況下,不下猛藥是難以治愈的,而其藥方只是治標不治 本 的“西 藥”而已。
清末司法改革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清王朝預圖通過司法改革收回其領事裁判權,清末中國的領土主權和司法主權遭受了極大的沖擊和破壞,面對這樣激蕩的時局,清王朝也欲通過改革恢復自己的司法以及領土的主權,從此恢復自己“天朝上國”的傲慢,而要后恢復其“傲慢”僅僅改變制度是不可能實現的,而清末統治者卻自視甚高,最終的失敗也許打破了清末統治階層的美夢。
( 二) 清末司法改革的歷史淵源
清末司法改革有著深刻的歷史淵源,鴉片戰爭拉開了中國近代史的序幕,在經歷了國內外雙重打擊的清政府,陷入了日益嚴重的統治危機,清政府在西方列強的強迫下,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條約中國的司法主權和領土主權遭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壞和沖擊,因此,清政府不得不通過前往各國考察憲政的滿清貴族的所見所聞,清朝統治者認識到,立憲與君主專制并非水火不容,如果兩者處理的好,立憲甚至可以不僅無損于君主專制,還有可能成為君主專制神圣的外衣,為其繼續進行專制統治提供合理的理由和庇護,而且還有利于皇權的鞏固,緩解國內矛盾、緩沖民族矛盾以此弱化人民的反抗意識繼續其統治。
二、清末司法改革的具體內容
清末修律體現在多個方面上,在內容上,一方面堅持君主專制,一方面吸收各國先進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術語,將外國先進的法律制度、法律術語用于中國的傳統的法律之中,修律始終是在“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指導思想的指導下進行的,在修訂的律法中也有很有借鑒價值的法律,其中《刑事民事訴訟法》的修訂雖然也是在這樣的指導思想下進行的,但是其風格無論是在當時還是現在都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和價值。
( 一) 清末司法改革中新式中央審判機關以及訴訟審判制度的改革
晚清仿行憲政從官制入手,是立憲考察大臣總結日本實施憲政經驗的結果。他們認為日本立憲的成功,“實由官制之預備得宜。誠以未改官制以前,任人而不任法; 即改官制以后,任法而不任人?!盵2]
司法行政機關的改革: 在中央改刑部為法部,掌管全國司法行政,不再兼理審判。在地方,改省級的按察使司為提法使司,掌管地方司法行政及司法監督。全國法院和檢察廳都要受法部的行政監督; 地方各級法院和檢察廳都要受各省提法使司的行政監督。審判機關的改革: 在中央改大理寺為大理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并有權解釋法律,監督地方各級的審判活動,大理院設置正卿、少卿各一人總理院務活動,并設置刑事科、民事科及相應的審判庭。檢察機關的改革: 實行審檢合署,在各級審判庭內設置相應的檢察廳,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審判監督,并可參與民事案件的審理,充當訴訟當事人或公益代表人。除上述改革外,中央繼續保留督察院,設都御史,執掌監察彈劾官員。[3]
( 二) 清末司法改革中改良監獄及監獄管理制度
清朝末年的司法改革制度中監獄的改良和獄政制度的改變是清末司法改革由傳統法制轉向近現代法律制度的轉變中邁出的堅實的一步,這不僅打破了封建傳統的監獄及獄政制度,也為清末司法改革的其他方面提供了寶貴的經驗。清末監獄制度改革使得封建統治者得以彰顯其人性化的一面,而這一人性化不會是偶爾的,該制度將會被長久的使用,而后來證明這一制度很極具遠見的。
清朝末年實行監獄改革,本著儒家的仁義思想和西方的博愛精神,沈家本等人提出了改良監獄的主張,著手建立新監獄,并起草了監獄律。新草監獄律從根本上改變了中古自古以來監獄作為訴訟關押場所的傳統制度。主張監獄的主要作用在于“感化人”,而非“苦役人侮辱人”,并設置了“罪犯習藝所”,讓獄中犯人習藝,改善獄囚的待遇,給予犯人自新之路。[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