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檀香刑》對清朝重刑制度的審視
【第一章】莫言小說《檀香刑》的法律背景
【2.1】重刑制度下的刑罰與法律
【2.2 2.3】重刑之“戲”下人性的扭曲與文化心理
【第三章】《檀香刑》對重刑制度的重構與批判探討
【第四章】《檀香刑》對當代法治社會建設的反思研究
【結論/參考文獻】莫言《檀香刑》小說中的重刑制度分析結論及參考文獻
第四章、《檀香刑》對當代法治社會建設的反思
“重典治國”的治國觀念在中國可謂根深蒂固,歷朝歷代備受推崇,這種單向度的思維模式甚至延伸到當代中國。每當社會治安不如人意時,又有人迷信于重刑治國之道,其后果是已經建立的某些社會預防措施大多未能得到有效實行。通過本文論述分析,重刑制度雖能在短時間內起到殺一儆百的震懾作用,但時間一久,重刑之效力會呈邊際效益遞減規律。即當刑罰作為預防和控制犯罪的唯一手段時,必然導致犯罪情況愈嚴重、刑罰強度愈嚴酷的局面,這是一種惡性循環。
當刑罰的嚴酷程度過大,導致犯罪與刑罰的內在配合比例失衡時,最終的結果只能是刑罰效果窮盡,國家在預防和控制犯罪方面無能為力。正如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所述:“嚴峻的刑罰造成了這樣一種局面:罪犯所面臨的惡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規避刑罰。為了擺脫對一次罪行的刑罰,人們會犯下更大的罪行。刑罰最殘酷的國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國家和年代?!雹僖虼?,作為刑事立法和司法指導思想的重刑制度,在當代法治建設中應該退出已有的觀念和實踐的空間。
莫言通過《檀香刑》中對酷刑的精雕細琢,不僅僅是滿足讀者的獵奇心理,更反映出中國延續了上千年的“看客文化”。當讀者對血性描寫欲罷不能時,此時的讀者與當年菜市口圍觀行刑的看客在某種程度上是一致的,這是人類共同的劣根性,即對鮮血和暴力的向往。刑罰本應該是對觸犯刑法、破壞社會秩序之人所執行的一種懲罰,但重刑使刑罰在執行過程中遠遠超出了懲罰的范疇,逐漸演變成為一種泯滅人性的變態行為,一種對肉體和精神的折磨與殺戮,并成為一種以他人的恐懼和痛苦取樂的游戲。重刑制度之所以能推行,根本上取決于國民對“示眾”的偏愛,這種“看戲”的文化心理是重刑制度深厚的文化土壤,是中國文化之痼疾。法律固然有趨利避害的引導作用,但法律的權威不應該靠對違法者人格的踐踏來彰顯,這是法律理性的要求,也是對違法者人格尊嚴和基本權利的維護。
在推進法治建設的今天,法律的制定和執行就是要克服國民的嗜血心態,規避并這一文化糟粕對人們心理的侵蝕,回歸理性、回歸客觀,倡導法治的人文精神。法治應站在人民大眾的立場,以人為本,將人文精神和人文關懷貫穿始終,融入到從理念到制度運行的各個層面。強調給予人們生存生活、人格尊嚴、價值追求各方面的深切關懷,維護人民的基本權利,尊重人民的主體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