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辜制度在我國古代法律中占據著重要地位,保辜制度的獨特性充分地反應了中國古代哲學的精義。
本文通過對古代保辜制度的分析,激發人們對傳統法律文化內涵的理性思考,并且將其中存在的優秀文化內容進行挖掘,使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更加完善。
一、古代保辜制度涵義
在古代的刑法中保辜制度是一種特殊的制度。
主要表現在犯罪嫌疑人將被害人致傷之后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被害人進行必要的救治,根據被害人的實際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量刑。直接說法是,被害人在保辜期限內死亡,就可以認定致傷原因與死亡沒有相應的直接聯系。保辜制度僅僅能夠適應在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沒有致死的情況下。保辜定刑的主要標準就是在保辜期限內產生的不同程度的結果。當被害人在保辜期限內出現死亡的情況時,犯罪嫌疑人就構成了殺人罪,但是在保辜期限之外的情況造成的死亡需要定為傷害罪。保辜期限的長短,與傷害等級出現的強度相關。如果初始傷勢越重,保辜期限就相應增加; 反之,相應減少。保辜制度主要強調的是傷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直接關系,在保辜期限內產生的直接結果與傷害行為之間在法律上存在因果聯系[1]。在現代法律的制定中根據傷害情況,保辜制度具有合理性特點,是現代法治完善的重要標志。古代保辜制度在內容上能夠體現儒家的非訟思想,闡明犯罪嫌疑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的關系。對整合司法資源,提升辦案效率,實現統一斷刑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保辜制度將實現犯罪本身的主客觀相統一,實現對被害人進行慰撫,這樣能夠控制進一步發生報復行為。在思想上能夠體現樸實的公平。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文精神。犯罪嫌疑人在這種人文關懷下能夠實現對自身的反思,這是法律精神的終極體現。它能夠終止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保辜制度在犯罪實際發生之后能夠有效地制止犯罪行為的進一步擴大,在現代刑法中能夠提升對法律公平性的理解。我國的刑法要充分吸收這一優勢,更加適應刑法的完善發展。
二、古代保辜制度評價
保辜制度主要體現法律的人文關懷,這是對現代刑法中人道公正的充分說明,法律主要是糾正價值取向,實現法律規定中罪、責、刑三者之間的相互統一。
保辜制度是儒家思想的最佳反映,充分說明了非訟思想在中國古代泛道德思想中的作用。保辜制度強調傷害行為與傷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雖然這種因果關系還有明顯的缺陷,但在以司法專橫和罪刑擅斷為顯著特點的封建法制下,已難能可貴,不無科學成分。
保辜制度包含著“強調依律求是斷罪量刑”和“主觀和客觀相統一”的思想,具有積極的意義。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進行積極有效的救治產生的影響,能夠在量刑定罪中進行充分的考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對穩定社會起到的作用。保辜制度的實行需要設置相應的辜期,這是對犯罪關系進一步認定的關鍵。同時,也是實現司法資源整合、提升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保辜制度設立辜限主要是為了進一步救治因為犯罪行為造成的受害人,從現代法學的角度來看,保辜制度含有法律推定的做法。既然是法律推定,就無法做到確實充分。因為辜期的長短并不簡單地等于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且辜期長短的規定也顯得僵硬?!皠e因他故致死者,各從本毆傷法”的規定,實際上取消了在現代刑法看來具有可罰性的“偶然因果關系”,而只是確立了“必然因果關系”,而且就必然因果關系而言,也有縮小之勢。保辜制度除了涉及因果關系推定而關涉到定罪和量刑外,還與現代刑法中的法條競合、減刑、數罪并罰制度等有關,從而顯示出保辜這一制度的不精確性[2]。
三、古代保辜制度對現代法律完善的借鑒
傳統社會義務本位價值觀在現代法律完善中發揮的作用較小,不適應新時期法律建設。在保辜制度的影響下,實現人權保護與社會保障共同發展新模式。封建社會在漫長的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的中央集權制度,對法律建設的影響巨大,主要表現在: 法律體現社會義務本位思想; 對于個體的利益不重視; 強調人性道德中的重義輕利思想; 在刑法的設計上更多的體現國家利益,社會法制對個人利益的保護程度相對較弱。同時,在刑事訴訟方面采用的是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 在法律內容的設計上要更多體現個體價值; 制度上要更多保證公民人權———重視個體權益的保護是現代法律完善的標志。在刑事訴訟上應該主要采用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這是對個人利益保護的最佳方式[3]。
古代保辜制度的出現、建立有著豐富的倫理基礎,在西周時就有“明德慎罰”的立法指導思想,發展到唐時出現了“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導思想。這是社會發展、文化思想完善的集中體現,也是古代統治者進行德治、實行仁政的重要表現。在古代法律中體現最多的就是道德義務與法律內容相結合,這是一種泛道德化的主要體現。犯罪嫌疑人在進行犯罪行為的時候,需要對受害人進行必要的救治,將這種思想融合到法律建設中,能夠提升保辜制度在法律建設中發揮的作用。人們也更容易接受這種行為思想。對被害人進行及時救治,能夠提升犯罪嫌疑人對自身行為的悔過,相比較嚴刑酷法這種制度,更容易起到社會教化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對犯罪嫌疑人的矯正作用,更好地體現法律對約束人行為的社會功能。保辜制度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才出現的,這與當時的科技水平相適應。古代社會生產力相對較低,對犯罪行為進行司法鑒定技術不完善,無法實現社會公平發展的局面,因此對法律的制定需要通過長期的社會實踐,積累相應的經驗,總結發生問題的可能性,在立法的過程中還需要靈活地運用法律思維,在全新的角度中,實現對犯罪行為產生的傷害進行判斷。保辜制度在設計上能夠體現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關系,并且在這種相對簡單的因果關系上,實現對犯罪行為的甄別。逆向思維的運用將提升法律的可靠性,并且在這種影響下保證保辜制度能夠充分體現現代社會的公平[4]。
現行法律體系應該對保辜制度進行充分的說明,體現其內在的價值。保辜制度的實質是當犯罪嫌疑人進行犯罪行為之后能夠及時采取措施,對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進行補救,這是作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在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應該對這種制度進行引用。在犯罪行為成立之后,對犯罪嫌疑人根據補救態度與采取相應的措施,就造成的危害程度進行評估,能夠對被害人進行的有效慰撫將是犯罪嫌疑人量刑的主要標準。保辜制度主要應用在犯罪行為成立之后、司法機關立案之前的階段。并且犯罪嫌疑人能夠對被害人進行必要的補救,降低社會危害,同時對被害人進行的慰撫是量刑的主要依據。
犯罪嫌疑人要親自對被害人進行慰撫,補救自身的錯誤。保辜制度僅僅適用在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或者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并且保辜制度只能夠適用在上述條件成立之后,并且經過司法機關認定、構成的犯罪事實?!皯斀o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規定中的理由才能夠成立。保辜制度并不是酌定量刑條文。
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采取保辜制度,能夠有效降低犯罪行為的危害,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終止犯罪。保辜制度與其他法律制度相比,不同于既存的自首和坦白以及立案后的積極退贓等法定或者酌定情節,能夠保證自身的獨特性[5]。
四、結語
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過程中,我們要不斷對中華傳統法律文化進行分析,吸收其中的精華部分。這樣才能夠指導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本文對古代保辜制度進行評析,能夠更好地認識我國傳統的法律文化內涵,對其中存在的問題與價值更加重視。使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能夠更加符合當前社會的需求[6]。
古代保辜制度的借鑒作用將是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經驗基礎,是實現法律文化創新的重要前提。對古代保辜制度進行研究不但能夠豐富我國法律文化內容,同時能夠起到對現代法律體系建立的影響及作用,有現實的發展意義。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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