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清末禮法之爭的始末及其意義與啟示
目錄
摘要(詳見正文)
關鍵詞
緒論
一、清末禮法之爭的具體情況
(一)清末禮法之爭的背景
(二)清末禮法之爭的過程
(三)爭論兩派的力量比較
二、對清末禮法之爭的剖析
(一)對禮法之爭產生根源的剖析
(二)對禮法之爭思想根源的剖析
三、清末禮法之爭的意義
(一)加速中國傳統法制的瓦解
(二)促進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國的傳播
(三)為中國近現代法律制度的建設奠定了基礎
四、清末禮法之爭對現代法制建設的啟示
(一)完善法律制度與發展法律文化應協調發展
(二)建設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相結合的機制
結語
參考文獻
以下是正文
摘要:20世紀初,清王朝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統治,開展了變法修律的活動。旨在通 過這種變革改變積貧積弱的社會環境以及越來越激烈的各階層的沖突然。這次自救運動并沒有對挽救清王朝起到積極作用,但隨著新法的不斷出現,禮教派與法理派圍繞著“干名存義”、“無奸夫”、“存留養親”子孫可否向尊長行使正當防衛權以及封建家族的倫理制度等問題展開了激烈爭論,其爭論的根源是對已然在中國盛行了兩千多年的禮法合一的反思。 自1840年鴉片戰爭開始,清政府內憂外患地度過了五十來年,日益突出的社會矛盾使得清政府認識到變法修律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清政府被迫下令進行變法,通過立憲實行新政,兼取中西,以挽救清政府的頹勢。然而這次變法雖參考了西方法治,其主旨卻是維護中國的傳統禮教。教派與法理派在清末修律過程中的相互攻擊進而相互妥協,使得雙方都不能主導此次修律活動。但在長期的爭論過程中,法理派引進了大量先進的西方法律理念,翻譯外文文獻,培養法律人才,為之后的法制建設提供了先決條件。而禮教派的堅持也有效制止了我國建設法治制度是對西方的生搬硬套,引起了學者們關于如何建設適合中國國情的法律制度的思考??偠灾?,此次變法雖然沒有挽救清王朝的頹勢,但是對晚清法律制度的近代化轉變和中國法律思想的發展產生了極其重要的影響。
關鍵詞:禮法之爭 禮教派 法理派 法制建設
緒論
20世紀初,清政府經歷了鴉片戰爭、中法戰爭、中日戰爭、八國聯軍侵華等一系列的打擊,西方人的鐵蹄不止打開了中國的大門,也使得中國的封建制度承受著一次又一次的沖擊。從1902年至1911年的十年間,大清王朝為了維護其封建統治,頒布了大量的新式法律文件,這也是清政府為應對強大的內外壓力而實施的清末新政的重要內容。
盡管此次新政以失敗告終,但是變法修律仍然在中國的法制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圍繞變法活動所展開的禮法之爭更是引起了許多學者的廣泛討論,對于禮法之爭的結果就有很多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法理派失敗了,因為制訂發布的新型法律沒有取得應有的成效,沈家本也被迫辭職。[1]但是考慮到此次立法之爭的影響和爭論過程中的力量對比,也有很多人認為是法理派取得了勝利。對于禮法之爭的性質界定也是難以統一,李貴連等人認為禮法之爭是封建主義與資本主義之爭,而以鄭泰為代表的一些學者則認為很難把立法之爭歸結于封建主義與資產主義兩種法律觀的斗爭。[2]許多學者大家從不同角度出發,對沈家本、張之洞等人的觀點、作為也是褒貶不一。[3]本文旨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礎上,通過對相關資料的搜集查閱,對禮法之爭的相關情況進行分析,進而探究其現實意義。
一.清末禮法之爭的具體情況
清末禮法之爭起于1902---1911年的清末修律活動,以慈禧為首的頑固派被迫下詔變法,準備立憲,實行新政。任命刑部侍郎沈家和本出使美國的公使伍廷芳修訂法律。這次修律在中國法制史上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在修律過程中爆發了一場曠日持久的爭論,即禮法之爭。這場爭論涉及的范圍極廣,圍繞著清末修律的指導思想問題發生了重大分歧。沈家本、楊度等人基于對清朝所面臨的社會危機及對西方國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主張大力引進西方近代法律理論與制度,運用“國家主義”等西方國家法治理念,為徹底改革中國舊有的法律制度辯護,因而被稱為“法理派”,他們主張根據西方資產階級法律原理來制定新法,廢除陳舊的綱常理念。然而以軍機大臣的張之洞、江蘇提學使勞乃宣為代表,包括地方督撫在內的上層官僚、貴族們,認為修訂新律應“渾道德與法律于一體”,尤不應偏離中國數千年相傳的“禮教民情”,故而被稱作“禮教派”,主張繼續貫徹家族主義立法原則,希望在修律的過程中切實實行封建禮教精神,維護已在中國實行了兩千多年的倫理綱常。雙方的觀點對立,互不相容,在修律期間持續進行著爭論。
(一)清末禮法之爭的背景
首先是政治背景。自鴉片戰爭之后,清政府被迫與列強簽訂了大量的不平等條約,割地、賠款、關稅協定、領事裁判權等等一系列苛責的條款,使得中國逐漸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主權的不完整與帝國主義的壓迫使得中國人爆發了一系列救亡圖存的運動,各階級紛紛尋求改變國家窘迫現狀的途徑。十九世紀末的早期資產階級改良派提出了“依法治國”的法治主張,主張司法獨立,提出“司法之權若與立法權或行政權同歸于一人或同歸于一部,則也有害于國人之自由權?!盵4]
清政府為了挽救其岌岌可危的統治,被迫進行了一場自上而下的修律活動。1901年,清政府發布上諭:“世有萬古不易之常經,無一成不變之法治”,“深念近數十年積弊相仍,因循粉飾,以致釀成大信,現在議和,一切政事尤須切實整頓,以期漸致富強”。[5]
自此拉開變法修律的序幕。
這一活動是先進的地主階級知識分子寄希望于在不從根本上觸動帝制、仁德和祖教綱常等中華文化傳統的思想指導下“折沖樽俎,模范列強”,表面上為收回領事裁判權,實質為維持清廷的茍延殘喘,從而他們把法律變革本身等同于制定西方化的各種法典,造就了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特殊混合體。
其次是經濟背景。自1840年,外國列強的鐵蹄打開了中國的大門,改變了清政府閉關鎖國的政策,客觀上促進了中國資本主義的萌芽。在其后的六十年間,中國逐漸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并與西方列強簽訂了一系列喪權辱國的條約,西方通過不平等條約得到大量的割地賠款,成功轉嫁了本國的經濟危機。他們將中國作為原料產地及產品輸出地,持續的在經濟方面侵略中國,不但破壞了中國自給自足的封建自然經濟基礎,還壓迫著逐漸萌芽的中國的民族資產階級,嚴重制約著中國社會的進步與發展。
再次是思想原因。列強的入侵給風雨飄搖的大清統治帶來了致命一擊,也讓中國的學者文人從天朝大國的美夢中驚醒。在閉關鎖國的政策被迫停止之后,中國的大門向西方敞開了,大量的先進文化、思想隨之涌入,成為中國文人的研究對象,他們寄希望通過對西方文化技術的學習,尤其是通過建設系統的法律機制以達到國家富強的目的,以擺脫列強的控制。但是中國傳統文化在中國經歷了2000年的傳承,使得文人在對陳舊法律制度進行強烈批判的同時,也在對其妥協,最終并沒有使其構想得以實施。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條,是歷史發展的必然性。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與發展,中國的封建主義法治制度已經明顯落后,必將變革。在古代中國等級森嚴的封建王朝中,素有祖宗之法不可變的規定,清朝時更是有“律一成而不易”的規定,至晚清已是“有例不用律,律已多成虛文,而例遂愈滋繁碎?!盵6]可見至封建晚清時中華傳統法制體系已經與社會嚴重脫節,近乎崩塌,與西方先進的資本主義法制體系相比,弊端也更加明顯。
(二)清末禮法之爭的過程
1902年,光緒帝開始進行變法修律的活動。首先下令沈家本、伍廷芳等人建設法律館,選任法律大臣,對開始落后的封建法律體制進行修訂。時任刑部左侍郎的沈家本被任命為修訂法律大臣,組織了多次趕赴日本、歐美的法制考察的沈家本說:“臣等奉命修訂法律,固以明定法權推行無阻為旨歸,尤以參酌東西擇善為目的??疾烊毡靖穆芍?,屢遣人分赴法、英、德諸邦,采取西歐法界精理,輸入東瀛然后薈萃眾長,編成全典”。[7]修律活動展開后就修律原則的確定出現了一系列爭論:法律與禮教是否分離;是否堅持家族本位;是否堅持三綱五常的傳統制度等等。最終結果是“法令不更,錮習不破,欲求振作,須議更張”[8]逐漸演變出了以“博稽中外,參考古今”[9]、“模范列強”為宗旨的修律原則,意圖在維護三綱五常的基礎上取西方之長補中國之短。
1906年,中國歷史上第一本單行訴訟法規制訂完成,以“刑民合一”為編織體例,但與傳統法制中“刑民不分”相比,已有了明顯的進步。此法一出遭到各地督撫將軍的強烈反對,張之洞更是對這一法律草案進行了全面的否定,他認為“本法所纂,父子必異財,兄弟必析產,夫妻必分資,甚至婦人女子,責令到堂作證,襲西俗財產之制,壞中國名教之防,啟男女平等之風,悖圣賢修齊之教,綱淪法致,隱患實深?!盵10]對《刑事民事訴訟法》的駁議直接促成了禮教派與法理派的形成。 1907年,《大清新刑律草案》完成,由憲政編查館咨交各省簽注意見,從而觸發了“禮教派”與“法理派”之間更加激烈的斗爭。禮教派認為:“中國素重綱常,故于干名犯義之條,立法特為嚴重?!盵11]新刑律把“干名犯義”排除在外是禮教派難以容忍的,他們認為“三綱五?!笔侵袊鴶登甑牧?,不可廢棄。對于禮教派的批駁,法理派也進行了反擊。沈家本在《陳修訂大旨折》中,明確地說明了“舊律之宜變通者”的五個方面,即更定刑名、酌減死罪、死刑唯一、刪除比附、懲治教育,以此對舊律例作了全面的修改。但是,這一草案一經公布立刻就受到禮教派的攻擊。首先發難的是軍機大臣張之洞,他認為,規定“內亂罪無唯一死刑”、“無夫奸\\(即和奸未婚之女\\)之無罪”是蔑棄禮教,違背了“因倫制禮,因禮制刑”的原則。各省督府也隨聲附和,要求對“有傷倫理之處,應全行改正”。大學堂總監督劉廷琛在《新刑律不合禮教條文請嚴飭刪盡折》中還大肆攻擊,說新刑律不合禮教之處,不勝枚舉,并指責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叛道離經,所修新律與禮教背馳。他認為禮教可廢,則新律可行;禮教不可廢,則新律必不可盡行。顯然,兩派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立法宗旨不同,即采取舊的綱常名教還是采取西方資產階級的法律理論作為立法的宗旨的問題。
當《新刑律草案》遭到張之洞和各省督府反對之后,清政府將它發回法部,要求重新修訂。結果,在新刑律之后加《附則》五條,規定犯“十惡”等罪,應按舊律懲辦;卑幼對尊親屬不得適用正當防衛;“無夫奸”要處刑等等。這實際上是肯定傳統的封建法制原則,否定了新刑律中的資產階級刑法原則。
1910年,當憲政編查館進一步審議《修正刑律草案》時,江蘇提學使勞乃宣更加激烈地反對新刑律。他提出“干名犯義”等有關倫常的條款在《大清律》的正文中均有明確規定,而現在反列于正文之后,這是本末倒置,它們應當一一列入正文,他攻擊沈家本等人一味摹仿外國,不以倫常為重。他以《修正刑律草案》正文“于父子之倫、長幼之序、男女之別有所妨,背棄禮教”[12]為由,大肆抨擊法理派。面對勞乃宣的挑戰,沈家本奮起反擊,撰寫了《書勞提學新刑律草案說貼后》、《答戴尚書書》等文,用以反駁。沈家本在文中對于勞乃宣攻擊最核心的“無夫奸”和“子孫違犯教令”兩條給出了“此事有關風化,當手教育上別籌辦法,不必編入荊律之串?!钡幕卮?。憲政編查館、修訂法律館中許多人都是支持沈家本的,如楊度撰寫的《論國家主義與家族主義的區別》一文,在維護法理派的正確主張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說明了禮法兩源爭論的實質,即要不要用資產階級的法理原則來改良中國的封建法律,要不要用國家主義取代家庭主義的問題。 這場禮法兩派的論爭,以法理派的退讓和妥協而告終,不但新刑律中加入了大量有關綱常名教的條文,而且沈家本也不得不辭去修訂法律大臣的職務。然而,這場論爭對于中國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發展產生了深刻的影響,法理派所提出用西方資產階級的法理原則來改革中國封建法律,盡管沒有得到完全的實施,但兩千多年來以封建法制為中心的中華法系,終因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介入而開始瓦解。
(三)爭論兩派的力量比較
禮教派與法理派的爭論貫穿了清末修律整個過程的始終,持續了將近十年的時間,最后以法理派的妥協退讓而草草收場。禮教派在爭論中一直擁有較高的呼聲,然而通過對比,筆者認為在這個過程中兩派的力量對比并不懸殊。
由于封建制度已經在中國實行了進兩千年,三綱五常的教育更是深入人心,在禮法之爭的過程中因為禮教派的人數眾多,其實力似乎更勝一籌。但是通過清末修律的相關辦法我們可以發現法律館、憲政編查館、資政院對新法的制定與頒布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法律館由法理派的沈家本主持,重要成員有董康和岡田朝太郎,幾乎可以視為法理派的大本營。憲政編查館有大臣奕劻,資政院有時任副總裁的沈家本和股長汪榮寶,均苦心支持法理派的理念。法理派雖在人數上不占什么優勢,但都據守在法律修訂的要害部門,手握實權。而禮教派中只有其中堅力量張之洞握有實權,其他代表人物如勞乃宣、胡思敬等雖有任職但都無足輕重,而張之洞在清末修律關鍵時刻的離世,極大的削弱了禮教派的實力??梢姸Y教派確實在人數上占有一定優勢,但其對新刑律的通過與否影響并不大。
對新刑律影響最大的應該是掌握最高立法權的皇帝與太后。對于上位者的態度,蘇亦工先生做了如下闡述,“在清廷和沈氏之間不存在什么兩種對立的指導思想,根本的修律宗旨——參酌西方變革舊律,早在沈氏主持修律之前既已確定,沈氏只有遵從的義務而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新刑律的通過最終還靠著日本人的榜樣力量和清廷的認可,而不單是 沈氏的據理力爭?!盵13] 統治并不希望法律變革給其統治 帶來不良影響,但仍舊不能單純認 為清政府最高統治者是禮教派,上位者對修律活動的開展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
二、對清末禮法之爭的剖析
1902---1911年的十年間,封建的中國統治階層以艱難的進行著自上而下的變法修律活動。最終《刑事民事訴訟法》未予公布,《大清新刑律》未通過憲政編查館,資政院的立法程序未進行完畢便由清政府的統治者以上諭的形式公布并附帶大量禮教類條款。雖有一定成果,但是并沒有達到改變中國現狀的目的效果。相對比于日本明治維新所取得的巨大成果,中國變法修律的過程顯得分外曲折,修律期間禮教派與法理派的變法理念發生了激烈碰撞。
(一)對禮法之爭產生根源的剖析
對于經歷了長時間閉關鎖國束縛的中國人而言,變革的沖擊顯得尤為明顯。西方列強的入侵確實帶來了一些先進的思想和制度,但是沒有經過系統的研究,所以在變法過程中只是單純的模仿西方而已。西方與我國強烈的文化差異、不同的價值觀都使得較為先進的西方法治思想難以為大眾所接受,傳統的禮教思想依然占據主導地位,急于變法的法理派和固守禮教的禮教派應運而生,就是否依舊在法律中保有禮教內容爭論不休。而作為變法主導的清政府也有其考量。清廷希望可以通過法制改革來應對內憂外患的局面,對內安撫民眾,緩解義和團運動之后的風波;對外通過法制建設收回部分司法主權,擺脫被列強壓迫的命運。然而過于民主的法律無疑會給清廷 的統治帶來新的挑戰。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清廷對修律變法提出了如“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君權至上”“三綱五常乃立國之本”等等要求,堅持“凡我舊律義關于倫常諸條,不可率行變革庶以維天理民彝于不弊?!?[14] 變法期間又接連發布上諭反復強調了修律的原則主要是:必須“酌法準請,折衷至當”, “參考列邦之制度,體察中國之情形”,雖然“宜墨守故常,致失通變宜民之意”,但是“只可采彼所長,益我所短”,絕不能動搖“三綱五?!边@一“數千年相傳之國粹,立國之大本”。
總而言之,清政府變法的基礎是保持清王朝的統治,變法活動只是權宜之計。清政府的態度促使禮教派與法理派都希望自己的思想可以主導變法,而旗鼓相當的力量對比促成了在中國最后一個封建王朝末期影響廣泛的禮法之爭。
(二)對禮法之爭思想根源的剖析
禮法之爭發生在清王朝末期,正是社會性質急劇變化的時期。中國根植于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形成了具有獨立性的中華法系。但隨著西方經濟政治的入侵,中華法系的弊端也越來越明顯,一場思想的碰撞不可避免。
一是雙方迥異法律制度的碰撞。中國一直實行的是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和高度集權化的封建專制統治,其法律體系起源于秦朝《法經》,一脈相承,在建立之初具有相當的優越性,但是傳承近兩千年沒有過大變革,其處罰手段包含大量的肉刑、酷刑和連坐,這些有違人性的法律制度十分落后。然而中國社會重禮輕法的傳統由來已久,法律自草創時便與人倫道德緊密相關。秦始王嬴政,最遭人痛恨的便是其立法“繁于秋荼而密于凝脂”;自漢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春秋決獄”之風盛行,“隆禮輕法”之勢日重,歷朝歷代正史中所記載,均強調法律為弼教之手段,更是“不得已而用之”的治國下策。這一思想在清代更是發展到了極至:1901年初的“變法”上諭中規定:“不易者三綱五常,昭然如日星照世,而可變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贝思礊樾抻喎稍O下了不可逾越的雷池。中國的法律制度經歷了兩千年的沉淀,根基十分深厚,一些三綱五常的理論已深入人心,如“無夫奸”“存留養親”等,是中國封建統治階級在儒家思想的指導下所實行的以禮教規范國家的殘留。國人的輕法意識和統治者對“法治”的排斥,使中國的法制改革極難推行。 而西方經過兩個世紀的法律建設已經具有較為完整合理的法律體系,諸法分離,有專門的程序法以維護實體法的有效實施,比較接近現代法律。
二是不同思想意識的碰撞。西方實行的市場經濟是主體意識、自有意志和權力觀念發展的基礎,發達的商品經濟、日益強大的生產力使得人們對個人權利十分重視,也對其法制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西方是通過法制來規范社會公共生活的,法制思想也是其思想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中國實行的君主專制制度使得君主的權力凌駕于法律之上,盛行傳統的離職主義思想,等級森嚴,尊卑有序。禮法合一,主張個人與社會的和諧統一,倡導德治思想。這些思想導致中國的法制建設嚴重滯后,雖有成文法律但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過分強調義務忽視權利,并且在事實過程中缺乏監督,其根本是以人治國,貶低了法律的作用。
究其根本,禮法之爭爭論的焦點問題如“無奸夫”“干名犯義”等問題的根本是雙方不同法律思想的碰撞。法理派側重于效仿西方的法律制度,建設諸法分離、嚴明有效的法律制度,以有效增強國力,擺脫西方列強的殖民與壓迫。然而較為保守的禮教派則希望在新的立法中保留更多的禮教思想,繼續貫徹儒家思想中的尊卑貴賤、長幼有序等身份制度。換而言之,就是只在形式上模仿西方法制以收回領事裁判權,而本質上則依舊實行中國傳統的法制制度,法禮合一。
三、清末禮法之爭的意義
如果僅從結果來看,清末修律并不成功,不但沒有挽回清政府的頹勢,而且公布的律法也形同虛設,沒有達到應有的效果,但是我們仍不能忽視其在中國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
(一)加速中國傳統法制的瓦解
中國的傳統法制受儒家思想的影響,法律條文都帶有鮮明的倫理和道德色彩,“納禮入律”使得傳統法律與道德合二為一?!短坡舍屛男颉分杏涊d“夫禮者,民之防,刑者禮之衰,二者相須猶口與舌然。禮禁未萌之前,刑制已然之后?!边@便是我們常說的“出禮入刑”。在這一體系中,法律威勢的根本作用是維護道德的執行,二者混同,都喪失了原本功能,這就是法律與道德一元化的弊端。 在變法之初,法理派就組織人員翻譯了大量外國文獻,把西方國家完備法律體系的優越性呈現在世人面前。相比較之下,我國傳統法制發展畸形,把刑罰作為一切糾紛的懲戒手段,而且殘留了大量的肉刑,急需變革,法理派的行為引起了各階層對修律的思考。自1902年起,法理派制訂了數目龐大的草案,使中國傳統的諸法合體的制度被打破,邁出了由封建法制向資本主義法制的第一步。
(二)促進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國的傳播
由于法理派與禮教派關于修律的指導思想一直存在很大分歧,難以統一,經過勢均力敵的爭論,雙方都無法完全以自己的意愿為主導,進而在雙方的爭論和妥協中修訂了新律法。仿照西方先進法律制度的形式建立了比較系統的法律體系,又在禮教派的堅持下加入了大量綱常倫理的禮教制度,兼顧了禮教在中國兩千多年沉淀的深刻影響。
隨著中國閉關鎖國狀態的打破,中外交往大量增加,西方的政治制度以及資本主義法律文化也逐漸傳入我國,但在變法修律之前并沒有引起廣泛的重視,只有少部分思想進步的知識分子進行了關注與研究。林則徐作為“睜眼看世界”的先驅,首先對西方的法律文獻進行了翻譯,而對西方法律思想大規模的引進則是在清末變法修律時。為了效仿西方法律制度,法律館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翻譯引進了大量關于西方先進法律制度的文獻,使得西方法制得以系統的展現在大家面前。 禮法之爭在促進中西方法律文化交流方面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在修訂新型律法的過程中,清政府派遣大量官員出國考察、組織法律人才、翻譯法學著作,為了加強法律專業知識教育,開設法律學堂,培養了一批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人才,極大促進了法律制度的變革。
(三)為中國近現代法律制度的建設奠定了基礎
在清末修律過程中,清政府為修訂新法律培養了大量專業人才,這些人也是近現代法律制度建設中的中堅力量。
在立法之爭的作用下修訂的新型律法雖然沒有什么明顯的效果,基本呈現從西方“拿來主義”的狀態,但是有效的緩和了人們對新型法律的抵觸情緒。自春秋戰國時期的變法之后,中國就確立了禮法合一的法律制度,通過禮教的要求規范人們的日常生活,而法制更多的是對人們違反禮教傳統要求之后的懲罰,其中存在的肉刑條款,不利于保障人權。但是在閉關鎖國的中國,這種現行的法律已然深入人心。對于綱常倫理類條款的修改以及一些個人權利義務的明確,極易引起大眾的反感。畢竟理解西方法律思想的人僅占少數,大部分的官僚、文人以及普通百姓仍舊維持著傳統的價值觀念,并且極難改變。通過禮教派的斗爭與堅持,新型律法中夾雜著大量中國傳統法律條款,利于人們接受。雖然這次變革并沒有為中國引來行之有效的法律體系,但是模仿西方國家建立的大陸法系已經初具規模。
四、清末禮法之爭對現代法制建設的啟示
清末變法修律是在中國盛行了兩千年的中國封建法制體系走向解體的開端,自此,中國法制進入了近代化。自1902年清政府開始準備變法之后,先進的中國學者就一直試圖探索一條可以有效引進西方法律制度的道路,希望可以參照西方先進的法律制度和法理思想建設中國的法律體系,但一直都不成功,這也進一步促進了我國現代法制中關于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方面理論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制度與發展法律文化應協調發展
在法制建設的過程中,法律制度與法律文化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關系。我國清末修律的失敗就是因為照搬西方的法律條文造成的。盡管法理派堅持認為他們在制定《大清新刑律》的過程中參考了禮教思想,但是《大清新刑律》的內容卻并非如此?!叭绻殧嫡看笄逍滦搪傻膬热?,幾乎十九的條文都是有來歷的,不是照張謄錄日本、德國等國刑律,便是略加增減?!盵15]正是由于我國法律文化基礎薄弱,而法律制度的構建與運作需要依賴于相應的法律文化。所以中國的現代化法制建設需要促進相應法律文化的快速發展,從而達到相輔相成的作用。
(二)建設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相結合的機制
法律是通過調整人的行為關系從而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是一種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范,需具有一定穩定性。而社會關系有時不斷發展變化的,法律也要適應反映甚至引導社會關系的變化,因此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但是二者的地位不是平等的,而是由主次之分的,法律應以穩定為主。[16]因此,只有當法律的原則規范與普通民眾的普遍心理相適應時才能被公眾所接受。中國自春秋戰國時期就確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統地位,建立了以儒家核心思想“仁、義、禮、智、信、恕、忠、孝、悌”為標準的中華民族道德體制。對于這類具有中國特色的文化我們不應一味的排擠,應該清楚的意識到它的積極作用。法律應該是規范人們行為底線的,而道德則對人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遵守道德機制,提高對自己的要求,從而達到減少紛爭的效果。中國作為一個具有兩千多年文明歷史的古國,一度領先世界。禮法合一的法律體制確有其弊端存在,但也有可以借鑒的成分存在。禮教派的堅持為中國的法制建設打開了另一扇門。在建設法律制度的過程中充分考慮普通民眾的法律意識、法律心理,不止局限于對西方法律的移植,而是在參照西方先進法律思想的前提下,充分考慮中國的實情,使法律不只是依靠國家強制力實行的制度規范,也是通過民眾對規范的普遍遵守以達到維持社會秩序的目的。這也對我國現代法律建設提出了新的立法理念,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起來,走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結語
自清末至今,禮法之爭以特殊的地位引來大量的學者對其進行探究,得出的結論也不盡相同。筆者也在文中闡述了自己的觀點,然而筆者的目的并非止步于對禮法之爭本身的了解,而是探究其現實意義。
正所謂“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史為鏡可以見興替”,禮與法的沖突、融合是中國傳統法律發展的主要內容,我們現在正面臨著同樣的問題。在現代法制建設中應該加重西方現金法治思想的比重還是更尊重我國的傳統禮教?我們可以通過對清末禮法之爭及其對后世的影響的探究,發現一條更加適合我國法制建設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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