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刊網,職稱文章發表、期刊投稿權威機構

投稿咨詢

投稿在線咨詢

專著咨詢

合著&獨著&編委

編輯在線咨詢

專利咨詢

專利申請&轉讓

編輯在線咨詢

軟著版權

軟著版權

編輯在線咨詢

在線溝通

論文&專著&專利

編輯在線咨詢

微信聊

微信掃一掃

首頁 > 政法論文 > > 清代至民國時期的民間商事解紛形式分析
清代至民國時期的民間商事解紛形式分析
>2024-04-12 09:00:00


傳統中國,民商事糾紛的解決存在司法審判和民間調解兩條路徑,這已是學界共識。二者共同構成了頗具中國特色的傳統法律制度。正如黃宗智所指出的: 廣義的清代法律制度在其運作之中,同時包含著官方“正式”的司法制度和民間“非正式”的糾紛處理制度,前者以審判為主,后者則以調解為主。然而,征之學界現有研究,我們會發現,雖然學界對于民間民商事糾紛的解決頗多論述,但對一些相關問題卻缺乏深入細致地考察,如解紛形式的嬗變、解紛組織的變遷等。而學界近年來發表的一批研究成果,雖然對于明清時期的商事糾紛及其解決這一課題,進行了多視角、多層次的研究,但大都側重于商事糾紛的官方解決,對于商事糾紛的民間解決關注不夠,有待深入。

①同時,較之民事糾紛,商事糾紛的專業性較強,譬如合伙糾紛中的股份確定、賬目核算等就需要一定的專業技能,非任何人都可勝任,因而其解決方式也就具有比較明顯的專業技術性特點,有必要對其進行專題探討?;谏鲜鲅芯楷F狀和認識,本文選擇清代至民國時期的民間商事解紛形式為對象,考察其歷史變遷及其與商人組織之關系,并進行簡單分析,以求正于學界。

一、清與民國民間商事解紛形式的概念描述

對于如何描述和界定傳統中國民間社會的糾紛解決形式,筆者以為,應從文獻史料中提取固有語詞來表達己意,因為只有這些“本土語詞”才可以形象而充分地描述與解釋“本土現象”。故而,本文從史料中選取“公議”與“公斷”二詞分別指涉清代前中期和近代中國的民間商事解紛形式。那么“公議”為何意,“公斷”又做何解? 下面就從詞義方面稍加解釋。

“公”在《說文解字》中的解釋為: “平分也”?!锻趿艥h語字典》對其有四種釋義: 五等爵的第一位; 公事; 公正無私; 對人的尊稱?!白h”和“斷”,《說文解字》分別解釋為: “議,語也”; “斷,截也”。關于“議”,《王力古漢語字典》有三種釋義: 商議,議論; 建議,主張; 古代的一種文體?!锻趿艥h語字典》對“斷”也有三種釋義: 截斷,折斷; 判斷,決斷; \\( 斷不\\) 決不\\( 晚起義\\) 。毫無疑問,本文中的“公”字應是第三種釋義,表明的是一種態度。譬如《韓非子·五蠹》“背厶謂之公”,《墨子·尚賢\\( 上\\) 》“舉公義,釋私怨”中的“公”皆是此義。而“議”和“斷”則分別表示兩種不同的行為,“議”是第一種釋義,“斷”是第二種釋義。按照《現代漢語詞典》,“公”與“議”和“斷”連用,則分別表示“大家在一起評議”、“由非當事人居中裁斷; 秉公裁斷”的意思。

雖然“公議”與“公斷”的書面意義比較明確,但在日常生活中,它們所表達的內涵卻非常豐富。

自古至今,“公議”的使用非常廣泛,其含義也有多層: 其一,按公利標準而議定。如現代著名作家葉圣陶的《多收了三五斗》中米店先生對農民詢問米價的對答: “我們同行公議,這兩天的價錢是糙米五塊,谷三塊?!逼涠?,公眾共同評論。如《韓非子·說疑》中云: “彼又使譎詐之士,外假為諸侯之寵使,假之以輿馬,信之以瑞節,鎮之以辭令,資之以幣帛,使諸侯淫說其主,微挾私而公議?!?/p>

《明史》中也有類似記載: “三十六年,昖卒。光海君琿自稱署國事,遣陪臣來訃,且請謚。帝惡其擅,不允,令該國臣民公議以聞?!?/p>

①其三,公眾的議論、輿論。如唐韓愈《順宗實錄五》曰: “\\( 執誼\\) 既而為叔文所引用,初不敢負叔文,迫公議,時時有異同?!薄恫烁T》也云: “市私恩,不如扶公議; 結新知,不如敦舊好; 立榮名,不如種隱德; 尚奇節,不如謹庸行?!?/p>

總而觀之,上述各例都有“大家在一起評議”的意思,其中除葉圣陶先生《多收三五斗》中的記載外,其余各例均含有“公眾評議是非”之義。征之于有關商事糾紛史料,商事糾紛解決中的“公議”以第一層含義為主,兼含其他兩層含義,即組織成員以公利為標準來評議是非,“倘曲在同業,公議斷定,飭令依從”。同時,上舉各例也表明,“公議”在傳統中國的日常生活中已是一種常態行為,并非偶爾現象。

“公斷”一詞對于中國人來說并不陌生。在古代一些律學著作或判牘中,“斷”一般是用來表示“裁斷”或“審斷”的意思,如“慈而有斷”、“為理主斷不過摻也,必慈以制其忍; 為令主慈不過縱也,必斷以去其滯”。當然,其中也內蘊有秉公裁斷的意思。公斷就是對“舉公義,釋私怨”行為的描述。

《辭?!穭t將其解釋為“仲裁的另一名稱”??梢?,“公斷”一詞有三層含義: 其一,秉公裁斷。如鄭觀應《盛世危言·日報》云: “如有無端詆毀、勒詐財賄,祗準其稟明上司委員公斷,以存三代之公?!鄙轿鲿x劇《明公斷》中的“公斷”也有此義。其二,官府判決。如《老殘游記》第十四回: “贖身一事又分兩層: 以私商為第一步,公斷為第二步?!逼淙?,仲裁的另一名稱; 此種用法常見于現代民法理論著作中。

而在本文中,“公斷”取第一層含義。理由基于如下幾點: 第一,本文中的“公斷”主體并非官府,而是商人團體組織,屬于與國家相對的社會; 第二,公斷主體在“公斷”中的立場和地位均屬中立,與兩造并無直接利益糾葛; 第三,公斷的結果對于兩造并無強制拘束力,僅存在一種內在的約束力,兩造可以依憑自己意愿來決定是否遵行。

綜合上文,從詞義學的角度來看,“公議”和“公斷”之間有著明顯區別,前者著重于“議”,后者聚焦于“斷”,著重點不同,代表著商事解紛形式的嬗蛻變遷,意味著解紛形式的屬性發生微妙變化。我們將會從下文的具體描述中發現這些。

二、清代前中期的商事解紛形式———“公議”

在現存的有關傳統中國民間糾紛解決的資料中,我們發現有很多的詞匯來描述這一過程,如“眾議”、“公議”、“集眾評議”等?!氨娮h”一詞一般在民事糾紛如戶婚田土等糾紛中使用較多,現存的徽州契約文書足可為證。

①而“公議”則更多的見于有關明清時期會館公所解決商事糾紛的史料中,如巴縣檔案、有關工商碑刻資料及工商行會史料等。而從這些史料中,我們可以看出,“公議”已初具固定程序和解紛標準。

傳統中國的會館、公所等的主要職能之一就是維護眾商利益,商事糾紛的解決必須符合眾商之“公利”,要想做到這一點,自然需要“集眾公議”。1715 年的北京《創建仙城會館記》碑刻即云: 設立會館乃“由利鄉人,同為利,而利不相聞,利不相謀,利不相一,則何利? 故會之,會之,則一其利,以謀利也,以是謂由利也?!?/p>

②蘇州《東齊會館碑記》亦載: “錢貝喧鬧,市廛之經營,不無參差。而奸宄侵漁之術,或乘間而抵隙,此非權量于廣眾稠集之候,運轉于物我兩忘之情,相勖以道,相尚以誼,不可也。會館之設,義亦大矣哉?!?/p>

③可見,會館已成為融合工商利益與儒家思想的一個社會容器,是商賈交誼的空間,排難解紛、維護本商幫利益是其重要職能之一。而如何排難解紛、維護商幫利益,則是通過眾商在會館公議來實現的。如蘇州的金華會館建成后,“于是吾郡通商之事,咸于會館中是議?!?/p>

④甚且有商人為維持會館的集議而訴至官府之例,如乾隆四十一年,浙杭綢商因官員屢次借居會館而不滿,遂以“經營集議,以及祭祀神祗,均格礙難行”為由控至吳縣,吳縣縣令最終裁決: “嗣后如有當仕借作公館者,許即屏絕”,并且勒石在案,以昭信守。

⑤可見,會館公所已成為客商集議經營、互通信息、聯合行動的場所,并受到政府的保護和支持。這種自發形成的商人團體組織,無意中已經具有自我管理的職能,并因此成為地方官府治理社會的有力工具,發揮著與鄉約、家族相同的作用。正如清人所言: “吾國治鄉之法,一業有一業之規約,一族有一族之規約,一鄉有一鄉之規約,在外之會館,亦其一也。規約舉則事無不舉,規約不明則事無由行?!?/p>

⑥相較于唐宋以來的“行”,明清時期的會館公所在對行業規制上有著很大變化。全漢升先生就認為,行會對本行工商業的統制比較消極,規條上頗多“不準”或“不得”等內容,屬于消極的禁止性規定;而會館則比較積極,盡可能地保護會員利益,甚至因此與外相抗亦在所不惜。在官府的支持下,會館公所的自我管理職能不斷加強,并通過聚集眾商共議,即“公議”的形式構建起一整套管理運作制度,對內裁決成員間的糾紛,對外則為成員提供集體保護,維護其利益。

會員之間發生商業糾紛,須先由會館董事或會首進行調解; 如果屬于重大爭議事件,則須由會首召集全體會員進行公議,評判是非曲直。若會員不先將糾紛交由會館裁決,而是直接控至官府,則會受到會館的處罰。美國傳教士瑪高溫\\( D. J. Macgowan\\) 曾在其《中國的行會》一書中有過如此記述:本行會公同議定: 凡本會成員之間所發生的錢財方面的爭端,均應服從本會仲裁,在仲裁會上將盡最大的努力就爭端達成一項滿意的協議。如果證明雙方仍無法達成諒解,可以向官方上訴; 但是,如果原告\\( 上訴人\\) 直接訴諸官方,而不是首先求助于行會,則其將受到公眾的譴責,而且,其以后再求助于行會之事,將不再受理。行會不僅在財務糾紛上有權裁決,而且對于行會成員之間的一般性紛爭也具有調停的職能。

這份記述清楚地說明了會館公所\\( 這里所言的行會實際就是指會館公所這類商人團體組織\\) 解決成員間商事糾紛的程序———“仲裁 -起訴”、方式———“仲裁會”,并且這一程序和方式是得到全體成員的承認的,如有違反則會受到相應處罰,如“不再受理”,以其他罰錢或罰唱戲等,甚者會將其排斥出組織,并在商業往來中對其進行抵制。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糾紛解決方式———“仲裁會”。無疑,“仲裁”是表明會館公所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的立場,但由于這則材料為美國人所著,“仲裁”同時也意味著非單個人所主持,恰與“會”相合,從而間接說明了解決糾紛需要眾人開會公議這一習慣事實。清末進行的商事習慣調查對此也有所記載: “凡同業爭議不決者,由會館現行評議……湘潭純陽堂公規有云: 鼠細雀故,先請值年,理訖,不得逕用傳單。若值年處理不清,始開公會評議,此種規約,其裨益同業,蓋非淺鮮矣?!?/p>

①為闡明會規此類規定的宗旨,消除會員對能否公平裁決的擔心,同時也是為了阻止會員不經會館公所直接將糾紛訴至官府,一般情況下,會館公所都會做出如下規定: “此地本會之同鄉,既有從事商業交易,具有往來賬簿者,也有空手投機之人。在他們之中不發生爭執是不可能的。如果此類事情發生,行會將以最有利于各方的方式排難解紛。本會在處理此類紛爭之時,將持平公允,澄清事實,無所偏袒,表現出充分的合理和公平?!?/p>

正是由于有著如此規定,會館公所才能長期在商事糾紛的解決中居于重要地位,成為民間商事解紛機制的關鍵一環。

在會員與外界發生爭執時,也必須先訴至會館,由會館出面處理,以免會員因個體勢單力孤而遭受欺負。只要證據充分,要求正當、公正,會館就一定會站在會員的立場上,堅決維護其利益。設若會員確有冤情須訴,但因拙于能力而未成功時,會館將向官府呈送一份集體請愿書,以求公正裁決,并且可以承擔部分訴訟費用。但是如果一經查出原告案件不足輕重、毫無價值,或者麻煩是來自于賭博、放蕩生活等,會館公所將對原告的所有請求一概不予受理。

總之,會館基本上都是通過集眾公議的形式來解決商事糾紛,對內是通過公議判定是非,直接介入糾紛的解決,而對外則通過公議做出是否支持的決定,屬于間接介入。需要補充說明的是,一般情況下,會館等商人組織是在兩造中的雙方或某一方投鳴至會首或會館之后才開始著手解決商事糾紛,但也存在“官批民調”的情況,如重慶巴縣檔案中記載: 嘉慶四年,鹽魚行與山貨、廣雜貨行爭奪魚貨生意,雙方互控至官府,官府則委托八省客長等人公議; 道光九年,詹尚達、汪錦華因合伙發生糾紛,詹控訴至官府,稱汪錦華謀奪鋪子,汪則控稱詹某與其舅黃某踞鋪霸貿,官府則是批令八省客長約坊街鄰查明; 道光二十年,巴縣土布鋪不肯繼續幫辦布行的差務費用,布行在自行協商無果后訴至官府,官府則委托八省客長邀集眾人商議等。類似的案例在巴縣檔案中還有很多。另外,巴縣檔案中還有一些由街鄰、約保、廂長等理剖查明的商事糾紛案例。根據張渝的統計,在重慶巴縣檔案中所登載的商事訴訟案件中,大約有 20%左右的案件在控訴至官府前曾經尋求過民間調解。這些檔案史料說明雖然清代商事訴訟在不斷增多,但民間解決仍是商事糾紛的重要救濟途徑之一。而我們今天因所能見到的有關傳統商事糾紛的原始史料大多是官方訴訟檔案,糾紛的民間解決史料闕如而形成的商事糾紛大都呈控至官府的印象,亦被證明是錯誤的。

三、清末民國的商事解紛形式———“公斷”

在浩繁的近代商會檔案中,“公斷”一詞可以說是商會解紛行為的另一種表述。即使是在清末商會初建時期,商會本身也對“公議”與“公斷”有著明確區分。我們可以從上海商務總會在光緒三十年\\( 1904\\) 制定的《第二次暫行試辦詳細章程》以及光緒三十三年\\( 1907\\) 《第三次稟定詳細章程九十二條》中發現例證。在這兩部章程中,“公議”與“公斷”都出現多次,尤以前者為顯,但用法有明顯差異。其中,“公議”主要適用于涉及集體利益之事,如經費的收支使用及存放、章程的修改、程序的更定、會員的資格認定,以及關涉商務之重大事件等,而“公斷”則只是針對商事糾紛的解決。民國時期,不僅擁有解決商事糾紛之權的商會附設解紛機構被明確定名為“商事公斷處”,國家還制定和頒布了相關的公斷章程??梢?,以“公斷”描述近代商會的理案解紛行為是極為合適的。

無疑,近代中國的“公斷”一詞雖然其含義未有大的變化,但由于它與學習西方、與洋商爭利的商戰等聯系在一起,加上政府的法律規制,最終促使其發展成為一項卓有成效且影響深遠的商事解紛機制,并且由商事領域拓展至民事領域。故而,在一定意義上,“公斷”一詞的近代勃興其實也表征著近代商事法制的發展,反映了社會精英觀念意識的一種變化。需要指出的是,近代中國的公斷制度與今天民法上的“公斷”同名異質,后者乃是仲裁的另一名稱,而前者則是一個“混合物”。

自 1902 年第一個商會設立伊始,解決商事糾紛就是其重要職能之一?!渡虾I虡I會議公所第一次核定章程六條》中的第 5 條“定規則”規定: “遇有應會之期,應議之事,必須群集相議。即或一人事阻,亦必一人親到。其會議之期,參酌東西洋商會章程,曰常會之期,曰大會之期,曰特會之期?!貢?,遇有不平之事,欲求申訴,由受屈之人先三日將事由告知,本公所刊發傳單,邀集公正紳商,屆期同為調處,以評區直,捏誣者受罰?!钡诹鶙l“追逋負”則明確強調: “商務中最要省錢債一事,而地方有司往往視為細故,雖經控告,無非延宕了事,以致奸商刁儈目無法紀,有故意倒閉潛逃等事。本公所有關商務大局者,不能不秉公與聞,以陳積弊,如有虧負倒欠等案事,可曲諒其短,即邀集商董會議了結,固可省事息爭,萬一奸猾之徒,難以理喻,立即詳請商憲嚴飭地方官按律懲辦,以儆效尤?!?/p>

隨后,1904 年頒布的《商會簡明章程》規定: “凡華商遇有糾葛,可赴商會告知總理,定期邀集各董秉公理論,以眾公斷。

如兩造尚不折服,任其具稟地方官核辦?!?/p>

①從法律上明確了商會有對商事糾紛進行調解公斷的權利,如果調解不成,雙方仍可以訴諸官府。以此為契機,各地商會不僅將該條權利寫進自己的章程細則之中,還紛紛創設專門受理商務糾紛的裁判機構,如蘇州商會設有理案處,有若干專門理案員; 天津商會則設立評議處,以素有名望的商人擔任評議員; 成都商務總會則創設了商事公斷處。

1906 年,商部頒發商會理結訟案統一格式,并對此加以說明:各商會: 凡遇各業此等倒欠錢債訟案,一以竭力勸導,從速理結,以息訟累為宗旨。故凡有赴商局控追以及奉督憲發局飭訊之案,皆由議員飭由該會各業商董遵照奏定章程,傳齊中證,開會集議,憑兩造當面秉公議勸理結,俾其勿延訟累?!?/p>

②商會也就取代商務局成為正式的受理商事糾紛的組織?!吧虝氖率芾砩淌录m紛的活動,不僅是工商業者的殷切期待,并且得到了清政府的認可,而不是商會自行其是地獨斷專行,這也是市民社會獨立從事有關社會活動的一個明顯特征?!?/p>

以此為契機,各地商會紛紛設立商事裁判所,專門負責受理商事糾紛。當時的報紙就曾對此加以評論,認為: 過去只能有評論曲直之權,無裁判商號訴訟之權,“今若此是,商會儼然公庭?!?/p>

③此時的商會實質上已享有一定的司法裁判權。如 1909 年,在天津從事采購藥材的商號全盛祥,積欠津商貨銀 79 900 余兩,因無力償還而逃遁。天津藥材商無處討回債務,不堪蒙受巨大損失,只得呈請天津商務總會受理,請求查封全盛祥。天津商會總會收到呈文后,立即派員查實,隨后查封全盛祥所有存貨及財產,并將其存貨與財產變賣償還債主,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天津藥材商及其他各商號的損失。

④1909 年,成都商會改商事公斷處為商事裁判所,開國內之先河。商事裁判所的宗旨為“以和平處理商事之糾葛,以保商規、急商累”,使“工商界免受官府之訟累,復固團體之感情”。

⑤設立商事裁判所得到全國廣大商界的支持,1909 年 11 月 19 至 20 日,在上海召開的第一次商法討論會討論商法草案提綱時,就有代表提出“各商會宜自設商事裁判所,免與官吏交涉?!?/p>

⑥但最終并沒有得到政府的支持。

民國肇造,在上??偵虝某收埾?,司法與農工商兩部對商會進行改組,規范商會理案行為,明令各商會必須設立商事公斷處,對商事糾紛進行仲裁,從而減輕官方司法裁判組織的壓力。1913 年 1 月 28日,北洋政府司法、農商兩部會訂《商事公斷處章程》,同年 7 月 28 日、次年\\( 1914 年\\) 11 月 19 日又兩次對其進行了修正。章程總則規定: “商事公斷處附設于各商會,公斷處對于商人間商事之爭議立于仲裁地位以息訟和解為主旨”; 公斷處設處長一人,評議員九至二十人,調查員二至六人,書記員二至六人。

①公斷處的權限主要在兩方面: 一是兩造商人自行聲請者; 二是法院委托者。至此,商事公斷處成為合法的民間商事裁判專門機構,直至 194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才逐漸退出歷史舞臺。

從晚清到民國,無論是理案處、評議處,還是商事公斷處、商事裁判所,其職能相同,都是專司裁決呈請至商會或官府轉呈過來的商事糾紛; 其公斷程序和形式也基本相似,但漸趨嚴格縝密。

雖然 1904 年頒布的《商會簡明章程》已確定了商會調處商事糾葛的權利,但對于調處程序、依據等有關事項卻未做具體規定。其后,上海也于 1904 年\\( 光緒三十年\\) 4 月和 5 月兩次制定上海商會總會章程,但都未對商會調處商事糾紛做出具體規定,直至 1907 年\\( 光緒三十三年\\) 5 月重新制定詳細章程 92條,其中附有商會理案試辦章程 10 條,對商會調處商事糾紛的程序做出了具體規定,該章程經報農工商部批準后施行。蘇州商務總會在 1905 年\\( 光緒三十一年\\) 制定了比較詳細的商會理案章程,共 12 條。

天津商務總會雖然也于 1905 年\\( 光緒三十一年\\) 在《天津商務總會所屬各處公訂辦專條》中列有“評議處”部分,但只寥寥 4 條,比較粗陋,后于 1908 年\\( 光緒三十四年\\) 對其進行了增訂,增加了 8 條,共 12條,較之前有了較大完善。

仔細比較上海、天津、蘇州三地的相關章程規定,它們具有相同的特點,都注重理案的程序和形式,疏于理案依據,其中僅上海商務總會理案試辦章程中規定“理事必另請明于法律者理案”,似意指商會理案須不違背法律外,其余諸章程都未有相關只言片語。

根據上海、蘇州和天津商會等地的檔案資料,晚清時期商會裁決商事糾紛的程序和形式大體如下:

首先,兩造向商會提出呈請,由理事員面詢原委,并轉呈總理、協理; 至商會常會期,兩造及中證到會,總協理談判員議董入座,研究情節,秉公判斷,書記員將一應問答逐一詳細登記; 決議后,書記員詳細登錄斷語; 一應記錄,談判員議董均須書名簽字,以示公正。在質詢過程中,當事人及相關人等均須遵守程序和規矩,不得逾越,違者令出座。公斷決議后,如兩造或未允協,可再議一次,亦可向有司告訴。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情況下,商會受理的商事糾紛必須是發生于會員之間或會員與非會員之間,如上海、蘇州等地的章程都對此有明確規定。另外,蘇州商會理案章程還規定,如有一方為非會員,該方可以自請公證人到會參與調處??傮w來看,晚清各地商會制定的商會理案程序和形式已粗具雛形,但仍很粗疏。

民國鼎革后,從司法部、農商部會訂的《商事公斷處章程》與辦事細則等規定可以看出,此時的公斷程序較之晚清時期更為嚴格。如明確了公斷聲請書的內容,除爭議事實外,還須記載當事人的有關信息、證人、鑒定人、帳據之種類及件數等; 聲請受理日期; 評議員的選定與組成,以及回避、引避、拒卻等事項。②應該說,民國時期的商事公斷程序更接近于訴訟,其區別只在于二者的權威和拘束力有異。

至此,我們基本可以斷言清末民國時期商會裁決商事糾紛的基本形式是“公斷”,換言之,即“公斷”已成為近代中國商事糾紛民間解決的主要形式。

四、解紛形式近代嬗變的原因分析

自清迄至民國,雖然政府始終在努力進行“法律建構”,試圖規制弊端,消解日益滋長的糾紛積案,卻未臻成效,商事糾紛的民間解決途徑始終能夠存在,其原因何在?

首先,官方與民間的一致需求是商事糾紛民間解決途徑始終能夠存在的主要原因。明清以降,伴隨著商業經濟的快速發展,商事糾紛日益滋多。這一點我們可以從宋元以來有關“健訟”與“息訟”、“懼訟”的記載可以略知一二。面對著堆積如山的訟案\\( 包括積案\\) ,想憑借官府有限的人力和物力去解決這一問題顯然是力有未逮。而儒家素來“重義輕利”的觀念雖然在宋元時期有所變化,如“義利雙行”觀念的出現,但重義的一面卻未有根本改變。因此,視“錢債”為“細務”在政府官員心目中也就成為“天經地義”,而將“錢債糾紛”交由社會自行解決更是理所當然。對商民來說,民間解決存在著便捷、維權成本小且能實現“雙贏”\\( 糾紛兩造能夠和諧相處,不致成仇\\) 等優點,自然成為一般情況下商民的首選。加之官府部分官員對“錢債糾紛”的漠視與拖延,甚至從中漁利,致使一些訴訟人因此家破人亡,更是加劇了商民的“懼訟”心理,寧愿通過第三方調處,乃至讓渡部分利益,破財消災,也不想起訴至官府。

其次,商事糾紛民間解決的良好效果也是該解紛途徑存在的重要原因。雖然目前尚未發現有資料證明傳統會館公所解決商事糾紛的效果如何,但我們還是可以從一些相關史料間接推知其成效應不致太差。而近代商會處理商事糾紛的效果則有確證。據史料記載,僅蘇州總商會自 1905 年成立至次年12 月就受理各種商事糾紛達 70 余起,其中 70% 以上順利結案,遷延未結而糾訟于官府的不到 30% ; 到1911 年 8 月,共計受理訟案 380 余起。正是因為會館公所及商會的理案效果,才使得商事糾紛的民間解決途徑始終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按嬖诩词呛侠怼惫倘挥幸云湃?,但也從側面說明其有著實際價值。

再次,制度的缺失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秦漢以來,州縣是政府架構的最低層級,人員少,而管轄的范圍及人口卻很大,國家對鄉村社會的統治須借助地方精英來實現。由于政府的管理目標在于社會秩序穩定與政權鞏固,因而其重點在于防范與懲治犯罪,亦即以刑盜命案為核心,“錢債”等民商糾紛則被置于次要地位。這種模式直至民國時期仍沿用不輟。就法律制度而言,先秦以來的國家制定法中始終只有了了數條有關商事行為的規定,如《唐律疏議·雜律》中的“校斛斗秤度”、“器用絹布行濫”、“市司評物價”、“私作斛斗秤度”、“買賣不和較固”等律文,明律“市廛”門的“私充牙行埠頭”、“市司評物價”、“把持行市”、“私造斛斗秤尺”、“器用絹不如法”等。

①這些條款的目的是規范和維護交易秩序,即將商業交易這一關系作為調整對象,并以刑罰作為調控手段,具有鮮明的公法性質; 而對于交易行為中的具體違法行為則缺少規定,導致無法可依。這一現象在晚清民國時期雖然有所改變,但因諸多條款舶自西方,實際操作性不強。從政治架構到法律條文的缺失為商事糾紛的民間解決途徑提供了生存空間。

然而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急劇變遷,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逐漸變得不合時宜,亟待更張。商事糾紛的民間解決形式也需要與時俱進,從傳統會館公所的“公議”逐漸走向近代商會的“公斷”是大勢所趨。

由于近代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諸方面均發生顯著轉變,致使近代中國的商事“公斷”與傳統的“公議”明顯不同,發生質變。下面就對引致這些變化的因素進行初步分析。

第一,社會經濟從傳統的道德型向近現代的市場型轉變。明清時期的商業經濟仍處于快速發展之中,商品經濟日漸發達,形成全國性的產業分工和區域性市場格局。步德茂的研究表明,在整個 18 世紀,人口增長的不堪重負和市場的誘惑力逐漸改變了農村經濟的面貌,侵蝕著既存的經濟制度以及合作、互惠的原則,傳統的強調非正式制度、傳統、風俗和道德信仰等經濟行為開始發生漸變,中國經濟已經開始萌生出“前資本主義社會”的一般特征———高度私人化的經濟交換形式。易言之,在 18 -19 世紀中葉,社會經濟已從傳統的道德型向市場型轉變,只是這種轉變的速度比較緩慢。19世紀中葉以后,由于條約制度及通商口岸的確立,對外貿易不斷擴大,中國經濟受外資的影響逐漸增大,被裹挾著融入世界經濟洪流,市場化速度不斷加快。譬如同治元年\\( 1862\\) ,登州與牛莊的大豆貿易開始解禁,向外國船只開放,給依靠南北帆船貿易維持生計的航運業以巨大打擊。再如近代銀行在口岸城市的設立,也給本土的票號、錢莊等傳統金融業以劇烈沖擊。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尤其是中方在對外貿易中長期處于劣勢地位,促使商業精英們有了新的制度要求,從而才有了近代商會的誕生,有了近代商事公斷制度的出臺。

第二,官方的態度變化。前文已經述及,古代中國政府對于社會的控制采取的是一種間接手段,商人會館公所是有利于政府管理商人的,因而政府對其持支持態度。有關碑刻資料及訴訟檔案可以證實這一點。商會建立后,雖然其處理商事糾紛的效率大大高于官府,受到工商界人士的歡迎,也為政府部門所期許,譬如商部就認為商會迅速裁決錢債訟案“功效所在,進步日臻”。但政府始終對賦予商會以合法的司法裁判權態度含糊,在承認商會享有商事糾紛裁判權的同時,也設置了諸多限制條件,以防止商會侵越地方官府的司法權限。而自晚清至民國,商事公斷程序的嚴密化與制度化,實際上也反映出此時期政府對商會理案的支持與限制,以及商會自身對于裁決商事糾紛的自信、對商事糾紛裁判權的欲求,并因此導致雙方之間的法律博弈。官方態度的前后變化,既是從“公議”向“公斷”轉變的誘因,同時又是限制“公斷”向“裁判”邁進的源頭。

第三,商人主體意識的增強。1850 年以后,條約口岸的興起以及毗鄰地區生產專業化的發展,多少改變了人們的職業結構。1870 年以后,由于洋務運動的蓬勃開展,官員和士紳紛紛從商,擴大了商人隊伍。至1900 年,許多人亦官亦商,致使經商活動已經變成仕途以外另一個受人尊敬的職業選擇。商人內部的“紳商”階層,成為致力于經濟現代化的富有革新精神的企業主?!斑@種有官紳背景的人涌入商人行列,有助于在意識形態上重新確立商人在中國社會中的地位?!?/p>

而開埠以來西方列強對華經濟擴張日益發展的情勢也刺激了商人的主體意識。從1840—1894 年間,外國列強在各通商口岸設立的工商金融企業總數達857 家之多。洶涌而來的西方商品和資本給中國傳統工商業帶來了嚴峻挑戰,也使得中外商務交涉日益頻繁。然而,由于中國商界相互之間既少聯絡,又乏統一,勢單力薄,視野狹窄,在對外的商戰中,屢屢以失敗而告終。從朝野到民間,從政府要員到普通商民,對此均深有感受。如清末商務大臣盛宣懷認為: “雖有各幫董事,互分畛域,渙散不群,每與洋商交易往來,其勢恒不相敵?!雹汆嵱^應也曾指出: “華商人心渙散,各自懷私挾詐,致使外人乘瑕蹈隙,坐收漁利?!?/p>

如果說 1903 年,清廷發布設立商部的上諭意味著國家對商人地位的正式承認與關注,那么 1902 年上海商業會議公所的成立則標志著商人主體意識的覺醒。在商人領袖的領導下,商會通過一系列的改革方案,把商人的活動領進社會關注的領域,商會成為當時流行的各種進步思想的大容器?!暗?912 年商會已呈現出完全是自身的風格和形式,商會采用了許多進步的意見和規劃,并且它們不再受舊的行會組織限制來達到那些新目的?!鄙倘酥黧w意識的不斷增強,成為商事糾紛民間解決途徑現代化的源動力。

除上述諸方面外,有關制度的完善也是引起商事解紛形式近代嬗變的重要因素。如前所述,明清時期,雖然“公議”已是人們處理商事糾紛的一種常用形式,但其程序簡單粗陋,且很隨意,制度規制闕如。至近代,經濟往來愈加頻繁,需要通過完善嚴密的法律制度對其進行規制調整,商事糾紛的解決亦然。因此,政府通過頒布一系列規章,明確其職責權限,嚴格其程序,一個比較縝密的制度體系已然建構起來。制度上的跨越轉型所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一種新的解紛形式———“公斷”脫胎而出。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本文強調變化的一面,但并非否定或忽視其不變的一面。事實上,“公斷”和“公議”兩種形式之間有著內在的承續關系,并不是兩個完全不同、沒有聯系的事物。而商會與傳統會館公所之間割不斷,理還亂的關系又進一步強化了這種內在聯系。因此,在變的外表里面,仍保留著不變的因子。

五、結語

綜合上文,我們發現,民間商事解紛形式的近代嬗變與商人組織的變遷是如影隨形,步調一致。伴隨著商人組織從會館公所向商會的衍變,商事解紛形式也從“公同議定”\\( 即“公議”\\) 演進為“公斷”。同時,在這一演進過程中,由于經濟結構的變化、政府管理社會模式與觀念的漸變,以及商人主體意識的不斷增強,政府與商人組織之間的關系也由傳統的“官民相得”轉為“官民緊張”,雙方之間出現權益之爭,商人組織的商事解紛行為也由相對比較單純的自發行為轉變為具有較強官府性的半官方行為,解紛風格也由以往較為隨意自由向嚴肅嚴格轉變。民間商事解紛形式的如斯嬗變,在一定意義上也是近代中國法律制度轉型的一絲折射。它不僅反映出近代中國商界精英的法律意識變遷,同時也是近代中國政界,包括法律界精英建設新型法律制度理念及設想的一個試驗成果。

總之,從會館公所到商會,從公議到公斷,其中有傳承\\( 不變\\) ,有斷裂\\( 變\\) ,而這種現象也恰好反映了民間商人組織及其商事解紛機制的演進既有外部壓力因素,同時也有自身發展之原因。以此觀之,認為近代商會“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并非根源于中國傳統社會內部,而是以政府主體命令和法律為引導,仿效西方商會,自上而下建立的,屬于強制性制度變遷”的見解或許并不那么準確全面,而是半強制半主動。民間商事解紛機制的近代嬗變自然也具有類似特征,是一場因外力沖擊而產生的裂變,并在裂變中獲得新生。

參考文獻:

[1]黃宗智: “重版代序”,《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 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上海書店出版社 2007 年版。
[2]《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1978 年版。
[3]王先慎 撰: 《韓非子集解》,鐘哲 點校,中華書局 1998年版。
[4]洪應明: 《菜根譚》,鳳凰出版社 2008 年版。
[5]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復旦大學歷史系 編: 《上??偵虝M織史資料匯編》\\( 上\\)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4年版。
[6]賀具生: “《理信存稿》跋”,載黎士宏著《理信存稿》,清康熙九年刻本。

綜合排序
投稿量
錄用量
發行量
教育界

主管:廣西壯族自治區新聞出版局

主辦:廣西出版雜志社

國際:ISSN 1674-9510

國內:CN 45-1376/G4

級別:省級期刊

中國報業

主管:中國報業協會

主辦:中國報業協會

國際:ISSN 1671-0029

國內:CN 11-4629/G2

級別:國家級期刊

中國房地產業

主管: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部和...

主辦:中國房地產業協會

國際:ISSN 1002-8536

國內:CN 11-5936/F

級別:國家級期刊

建筑與裝飾

主管:天津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

主辦:天津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

國際:ISSN 1009-699X

國內:CN 12-1450/TS

級別:省級期刊

財經界

主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辦:國家信息中心

國際:ISSN 1009-2781

國內:CN 11-4098/F

級別:國家級期刊

文化月刊

主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主辦:中國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

國際:ISSN 1004-6631

國內:CN 11-3120/G2

級別:國家級期刊

期刊在線投稿系統
上傳文件
支持上傳.doc、.docx、.pdf文件
18年國內外學術服務,發表國際文獻請認準藏刊網官網

資深編輯團隊

專業設計投入方案

投稿成功率極高

企業信譽保障

對公交易更安全

人民群眾口碑好

高效投稿流程

審稿快!出刊快!檢索快!

正規刊物承諾

無假刊!無套刊!

投稿成功!

藏刊網提醒您

1.稿件將進入人工審稿階段,審稿后會有編輯聯系您,請保持手機暢通。

2.為避免一稿多投、重刊等現象影響您的發表,請勿再投他刊。

確定

投稿失??!

藏刊網提醒您

由于網絡問題,提交數據出現錯誤,請返回免費投稿頁面重新投稿,謝謝!

確定

藏刊網收錄400余種期刊,15年誠信發表服務。

發表職稱文章,覆蓋教育期刊、醫學期刊、經濟期刊、管理期刊、文學期刊等主流學術期刊。

  投稿郵箱:cangkan@163.com

本站少量資源屬于網絡共享如有侵權請您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

版權 2009-2022 版權所有:河北藏刊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工信部備案:ICP備20016223號 冀公網安備13010502002858號

青青青爽不卡一区二区_操婷婷色六月中文字幕_国产精品yjizz视频网_中文无码一级大片_A级毛片100部免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