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宗族而言,財產掌控是維系宗族發展的核心,明清時期的山東宗族也不例外。尤其是在分家析產的過程中,從本族長遠利益考慮,財產的分配權和受益權通常是本宗成員,一般不會旁落異姓。為此,他們通過制定分家文書、簽訂買賣契約、宗族互助救濟等形式完善宗族財產的保護機制,防止財產流轉過程中所屬者身份的變化及由此而引起的糾紛。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宗族財產繼承不僅體現了宗族成員之間的經濟關系,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宗族的社會關系。
一、財產分配原則
(一)諸子均分原則
張佩國在《近代江南鄉村地權的歷史人類學研究》一書中曾指出:“傳統中國鄉村倫理的要點在于夫權制條件下,差序格局的族群關系結構,這同時包含了宗祧繼承和家業傳遞兩方面的含義,而后者是家族延續的基本動因?!敝袊鴤鹘y社會宗族的分家析產制度,歷代雖有不同程度的變化,但大多從宗族延續的角度考慮,往往實行諸子均分制?!洞竺髁睢袅睢分幸幎ǎ骸胺驳帐幽?,除有官蔭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數量與半分;如別無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 奸 生 子 均 分;無 應 繼 之 人,方 許 承 紹 全分?!?/p>
卷之一由此我們可以發現,明代關于財產繼承權的范圍限制在直系親屬圈內,實行諸子均分制。同時,本著家族香火延續的原則,其奸生之子、過繼嗣子也具有間接繼承的權力,清代對此規定又加以繼承。通過對明清時期山東宗族家譜、契約文書等文獻的解讀,我們可以發現也基本上依據此原則,一旦父或養父去世,之前的分家析產就會帶來親子、養子、宗族其他成員等相互之間的糾紛?!爱厴淞⑿肿訒r榮為嗣,公先養義子時鵬讀書入泮,公歿訟起,歸宗張姓,另始立嗣,遵明斷也?!?/p>
有些宗族則從和睦的大局出發,調解妥當,就會避免發生糾紛。高肇昱,“之骙嗣子,曲阜管勾廳出嗣,時年才十五,嗣父母俱亡歿。已先有嗣子肇暹,其嗣父遺產有田二千余畝,肇昱僅得田百七十畝,舊宅一所。處之坦然。
十六年如一日事生父,與同胞兄弟四人同居一村,終身無間言,族孫貽澤老而貧,肇昱憐而恤之,與共飲食三十余年,無厭倦之色?!本砹独m孝友》
(二)公平原則
明末戶部尚書畢自嚴在其《白陽老人手書》中明確說明其分析家產的用意及原則:“今因年及七十,遵照古人傳家之意,分給三子,至公至當并無偏曲?!睘榱梭w現分析家產的公平性,畢自嚴還先將家中物品詳列清單,如所擁有的各處房屋四至、土地數量、牲畜、糧食、書籍等書寫在分家文書中,以使得諸子分割的財物數值相當,無偏心厚薄之意。然后由其弟自寅、自強見證之后,三子分人字號、天字號、地字號進行抓鬮,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同時,還有些在分析家產時在族人見證之下采用口頭叮囑方式,畢氏十三世岱倬,聚族人,命次子豐讓嗣產,且囑兒輩田產均分,終身不得自持意見.
(三)忍讓原則
傳統社會提倡累世同居,以唐代張公藝為楷模,忍一直成為宗族累世同居的原則。明人陳獻章《忍字贊》曰:“七情之發惟怒為遽,乖逆之加。惟忍為是,絕情災難。處逆非易,當怒火炎炎以忍水制,忍之又忍,愈忍愈勵,過一百忍為張公藝不 亂 大 謀,其 乃 有 濟,如 其 不 忍,傾 敗 立至?!本碇?,1459以分析家產為例,原陜西行太仆卿邢侗之父邢如約,與諸侄分田宅器物時,總是自取瘠敝且少者。不僅如此,每遇刁鉆之侄輩更是顯示其為宗族長遠利益考慮,處處體現忍讓、大度的風格,對田地加以合理分配,以求同一血緣群體的和諧與穩定,“中歲分與侄田,己田差次列也。侄一日忽請田,侄田不稔,請易叔父者,府君諾。逾年,侄復請人紿吾叔父田,田不稔,愿更得先所分箸田也,府君諾。人謂:公不憚煩乎?府君軒渠曰:失之東葘,得之西疇;失之西疇,得之東葘.”
卷之十八《先侍御史府君行狀》,明清時期的淄川,類似這種宗族共財但卻讓財的例子在文獻中并不少見。以高氏為例,“高汝登,號柳溪,贍宗族,唯恐不及,禾稔或就田間取之不靳也。有田四千畝盡佐施予,而家鮮擔儲。中丞公諱舉號東溟,出俸余置產數區分諸昆弟,歲捐金賑宗族給親,舊有差又恤庠士百金,編氓千金不少……臨歿猶出笥金徧分諸友人,曰聊以此為老年資,余以給兄弟子侄,曰朝廷恩勿忘也?!本砹读x厚》
總之,忍讓之德在宗族共有財產分配過程中,雖不能從根本上保障宗族經濟的所屬性,但卻調節了財產的重新分配,使宗族成員之間的沖突得以控制,這也是傳統社會維護累世同居的直接表現形式。
(四)養老原則
總體來說,導致中國傳統社會分家析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諸如子孫繁衍與宗族經濟的難以為繼、宗族成員的同室操戈等,如張篤慶父母迫于康熙十七年(1678)戊午糧食無收、賦稅未納、生活日囧之下,“因令兒輩析爨,余痛哭久之,不得已遵命。計現存薄田僅二百畝,余兄弟五人四十畝,歲奉糧若干石,以供兩大人日用。其新舊運糧亦均分之,各竭力輸爵?!?/p>
在此文獻中,我們可以發現受到傳統孝悌觀念的影響,尊老養老原則也成為分家析產的主要理念,除了兄弟均分之外,還“歲奉糧若干石,以供兩大人日用?!比f歷二十八年(1600)秋七月,黃發翁畢木病重,“伏枕垂命析爨,震陽公長跪請少需,不許?!?/p>
卷上,畢木《黃發翁手跡》中則講到,自己專門留了個養老宅,“吾 年 五 十 有 八□起 養 老 宅,以 他 宅 日分”.其后,畢自嚴在給諸子的分家文書中,也提及家庭共 有 財 產 均 分 外,“另 除 養 老 不 在 此限”,已經把養老之田從分家帳單中扣除。當然,這些特殊的財產也在有些家族中成為子孫日后發生糾紛的根源。
總之,從以上論述中我們可以發現,明清時期山東宗族在共有財產分配原則上,儒家的道德倫理還是成為其平衡的關鍵,其中的諸子均分、忍讓等原則從根本上來看還是維護傳統社會中根深蒂固的同居共財理念。
二、財產分配方式
隨著明朝社會經濟的發展與時人思想觀念的變化,一些宗族也不再眷顧各種法令的強制性同居共爨,針對自身的生活實際,通過分家析產的方式,維護宗族的共有經濟。通常來說分家析產的過程,也就是家族共同財產公開化和小家庭擁有財產明確化的過程。在官方所倡導的同居共爨環境下,宗族共有財產往往是不動產,屬于宗族成員共同所有。但分家之后,就往往造成了宗族財產的流轉,對宗族凝聚力的鞏固不能不說是一種挑戰。大體來說,明清時期山東宗族財產分配形式如下:
(一)分家文書
崇禎十一年(1638),畢自嚴生病之時,為了防止其百年之后,諸子為覬覦財產而爭斗,于是親自書寫《白陽老人手書》,確定各子繼承財產范圍,一次性分析家族所累積的田土、房屋、牲畜、書籍、圖畫、器物等財產。
本宦起家白屋,素守寒儉。祗以叨冒國恩,居官四十余年,總計俸貲莊農所得及先人所遺共得地一千余頃。雖田多磽確,然人生得此以糊其口。今因年及七十,遵照古人傳家之意,分給三子,至公至當并無偏曲。三子宜念本宦創業之艱難,情同手足之至情。一意勤儉,守而勿失,其有地叚疆界丈量未清,聽田科吳復興春月代為丈明,管業耕種。三子或因口語小嫌,形跡疑似,互相猜忌,致成戈矛,是不體本宦之心,以薄為道也,便當以不孝論矣。本宦現今有疾如徼天之幸,疾或漸愈,又當暫為管理,另除養老不在此限,其馬匹牛畜書籍圖畫器物等項,另行分析。別有單帳各宜遵守,勿得爭執。
白陽老人書六叔自寅驗訖七叔自強驗訖.此段應當屬于畢氏分家文書的序,基本遵循如下格式。首先,畢自嚴表明本人及家族前輩創業的艱難、分產的公平公正;其次,對三個兒子提出期望,那就是和睦相處、勤儉自守;最后,說明本次分析家產的范圍,并在其弟弟的驗證與監督之下,產生效力。尤為強調的是,三子若產生糾紛,當以不孝論,以儒家倫理思想約束三子的經濟行為。
正文則又詳細標明了財產分配的范圍,如土地和 房 屋 的 地 理 界 限 及 丈 量 面 積。具 體 清 單如下:
崇禎戊寅十二月內畢際有□分簿尚書畢主分城宅二男畢際有分受地字號城宅一□局子,東邊宅一位,過道大門一座,臨街坊子三間,中北房三間,后北房三間,后馬棚二間耳屋一間,附牌坊下李時宅一位,李孟振宅一位,以上地字號一□,畢際有拾訖此宅。戊寅十二月內寫就□未拾,至次年二月初七日同王明吾宮養心拾訖。
尚書畢主分二男畢際有分受南村東宅一位大樓一座五間,樓前東西廂房二座六間,樓兩頭小屋二座六間,樓后大北房一座五間,北屋東房一間;樓前大北房一座五間,東西廂房二座六間,北房東西兩頭小屋二座六間,大北客房一座五間,東西廂房二座六間,房東頭廚屋三間,房西頭北書房三間,南對廳一座五間,廳西頭藥屋三間;大門樓一座三間,二門三門各一座,影壁后綽然堂三間,后邊北房三間,東房三間,又后邊北房三間,東房三間。又后邊南房五間,東西屋二座六間,北客家屋三座六間,小南屋一間,后邊小北屋二座四間,屋東頭門房二間。又從家廟起家廟北屋三間,打糧米草屋三間,又北屋三間,西草屋□間半,磨屋三間,牛欄一方,牛棚三間,飯屋三間,小東屋一間,豬欄一方,北馬棚三間,南草屋二間,馬棚后豬欄一方,日涉園一方,北屋一座三間,花窖一座三間,東至道忠,南至大門前道中心,西至家廟西衚衕東墻為界,又西至牛棚西山前后馬棚西山墻為界,北至日涉園外道中心……際壯驗明訖際有驗明訖。
除了上述不同用途的房屋等作為分家析產的主要財產之外,土地作為傳統社會百姓的生存之本,其分配在家族共有財產中也舉足輕重,《白陽老人手書》對其家族多年積累的家業記載尤為詳細。各處所轄房屋功能齊全,東王村、臨池莊有碾棚、草馬棚、炭屋、飯屋、牛棚、園屋、義倉屋、耳屋、倉囤、鵓鴿屋、廠棚、場園樓、客家宅等,在東王村門西還有當鋪一座。同時,通過其分家文書我們也可以間接看到當時畢氏家族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其宗族成員之間、同姓宗族與異姓之間所形成的土地買賣等經濟關系,如人字號(南村)土地,“原買畢萬策南北中地大畝一十八畝零九厘三毫三絲?!蟮滥系曜忧?,原買張文繡等上地大畝三十六畝七分五厘二毫?!I畢格畢崇功南北地大畝八畝八分,東至道,南至王宅,西至梁一樂,北至道?!瓩杓覝夏蠄墼I張萬目東西上地,大畝一十七畝六分二厘……東鋪門前原買曹見賓地大畝八畝……(老墓田)家北劉東守退回上地大畝一畝五厘……隔叚往北原買劉貢上地大分七分四厘,東至南至畢光祖,西至道北至劉池……”此外,從畢氏所擁有的房屋、土地、墓地四至可以看出:畢氏與其他家族之間的社會關系,如人字號東王莊土地主要與王向善、王佐明等王氏購買。呂家莊所有財產與呂氏關系較多,如房宅,原買呂純用、呂肖巖宅一位。
“呂家莊土地……廟前原買呂純用呂可仕上地,大畝二十畝三分二厘劈西邊一半十畝一分六厘?!椅髟I呂肖巖養老凹子一叚,大畝三畝?!瓍渭伊智霸I呂運開南北大畝一畝……原買呂可仕南北地六畝,東至呂捷,南至堐,西至韓宅,北至本宅……”總之,畢自嚴的分家文書,主要是在家庭內部父子兄弟之間的財產分配,使得傳統社會父產子繼的權力合理化和明朗化。值得關注的是,透過畢自嚴對其子財產分配清單,我們還可以看出明末清初時候的畢氏自嚴一支家族鼎盛至極的情況。但乾隆以后,逐漸由盛轉衰,子孫多次變賣家產(有些契約今天仍保留在淄川,但破損嚴重),可見這時的道德倫理已經被基本的現實生存需求所替代。近代以后,分家現象更為普遍,家產規模已經遠遠不如畢自嚴時期。
(二)契約文書
如今畢氏宗祠內還保留乾隆至近代的契約文書,是畢氏后人畢淑德老人重視家族文化保護的結果。雖有些內容因年代久遠,已經不再清晰,但內容大多都是畢氏家族買賣宅基和土地的契約,如乾隆二十年(1755)九月十日中人畢世漢參與的買土地契,乾隆三十八年(1773)四月二十三日畢鳴榖買西鋪莊宅基的契約①。
立賣契人畢□淦因無錢使用,今用□莊家北南北中地一叚官畝三畝,其地東至□,西至□,南至畢氏塋道,北至□,四至□情愿賣于畢隆方,永遠為業,言定時□價錢京錢六十三千兩,其錢當日交足,□無欠少□后無添,立契為證,賦役□契過封道光二十七年月日步弓南北中長一百零六步東西橫可六畝七分九厘五毛中人畢豐淖、豐晉代字畢遠□立賣契人畢承彩因無錢使用,今將自己住宅一位上帶小南屋一間,其宅東至□,北至買主,西至西屋,舊基西墻外根滴水檐,南至南墻外彩巷,向直至東西官道□僉蘿大門俱在賣數,四至明白,令中說妥,情愿賣于堂弟承壎永遠為業,言明京錢六十千整,其錢當日交定。分文不欠,恐后無憑,立賣契存證,言明宅里宅外夥巷樹株石丁俱無除留。
光緒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立賣契名中人畢隆梅、楊慎成□字畢暉吉立賣契人畢光□因無錢使用,今將宅東處倒桑園一方,其園東至□□□□,西至遠爛□□地下,北至祖母養老地,四至明白,全中說妥,愿賣于伯父承□,永遠為業,言明價錢,清京錢四十二千文,其錢當日交足,無后空口無憑,立賣契為證,園內大小樹株水井俱無余留。
中人□代字王俊亭步弓有舊契為證光緒 三 十 七 年 正 月 初 九 日立 賣契□□
從以上畢氏宗族祠堂內所保存的契約文書,我們可以看出契約文書的范式,書面上需要注名所賣田產和土地的原因、面積、四至以及賣價,并聲明當面付清款項。為了保證契約的有效性,買賣雙方需要找本姓或外姓進行公證并簽名,最后注明契約時間。這也是為了防止日后產生糾紛,以免空口無憑。此外,從上述乾隆到近代畢氏的契約文書可以看出,族田和私田已經允許買賣,反映宗族經濟結構的變化。
總之,明清時期山東宗族的分家析產,不但沒有達到預期效果也就是宗族成員對固有財產的保護,反而使得宗族出現離心力傾向。畢自嚴曾申明門戶分而宗族疏遠的情況:“自嘉靖中一族析為三甲,門戶分而休戚隔,逮我曾祖以下尤稱繁庶,惟是譜尚未備。嚴懼數傳而后族屬遠則漸疎逖,子姓夥則易渙散。以一體所分者,遂化為痛癢不相關之人,安所稱禮義文獻之家也?”
同樣的現象也在顏山孫氏宗族有所體現,“自始祖歷四世分為南北兩門,至七世北門又分為前后兩宅?!毙蚩滴跞辏?694)般陽孫氏八世孫自昭說:“曩者得諸老咸謂:吾家從來和睦,無后世薄惡風。近者篤愛敬之誼稍遠者,亦未嘗不相往來?!?/p>
同時,分家析產往往意味著宗族的分裂,但獨立的小家庭開始誕生,宗族成員和獨立家庭的命運也從此改變。從現代意義上來說,分家也進一步刺激了家族成員嘗試獨立經營和持家的能力,相比于傳統時代所提倡的同居共財,更能使一部分游手好閑之人不得不去自力更生,謀求生存之道,社會分化也因此產生。如有些不得不面臨著遷徙異地,淄川畢氏十三世“豐珠,公先世居萬村,自曾祖始析居蔡家莊別墅,閱三世三年曾蕃衍,至乾隆三十二年(1767)家門中落。公先以貿易南游,后遂攜家往居費邑之梁丘鎮,繼又遷于蘭山之魯城集?!碑吺暇攀烙漓?,“析爨之后屢丁嘆,歲益不克支”,于是辛勤勞作,“機杼之聲不絕于耳。公嘗自言每五日中一日,適周村市,二日往返濟南,二日經理于家。如是者垂二十年,諸子又咸克家?!币虼?,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分家析產是小家庭社會再生產的基本方式。
三、財產糾紛與調停方式
如前所述,中國傳統社會宗族分家析產雖沿循儒家倫理思想,體現諸子均分的公平原則。但隨著明清時期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人們的價值觀念也往往為利益所誘惑,以至于宗族成員之間血緣關系的疏遠和親情的冷漠,財產糾紛不斷,甚至出現械斗事件,傷及倫理?!多l園憶舊錄》中也記載歷程張文簡(北麓):“有二兄,赤貧無賴,各爨已久,北麓授徒賣文,不時周給。求索偶不遂,輒被毆,北麓多方借貸以供,無怨言。近時兄弟較錙銖,甚至水火,若北麓者可風也?!?/p>
(一)財產糾紛表現
有些糾紛在父子兄弟之間發生,畢應登(與畢自嚴同輩)“氣岸豪邁,才具聰明。早年入泮,而父子叔之間時多齟齬,大傷和氣,……應時,五子以鬩墻死者四,或謂有因果焉?!?/p>
《韓氏家譜》記載十一世韓維塏,與長兄因此分道揚鑣。有些糾紛因立嗣問題產生,十世韓燭之子仲璽,“幼出嗣于堂叔德為子,改名維精,撫育成人娶妻。因本生父燭生子三人,長子崇魁四十無子,次子鐘鳴又顧慮父失后,央堂兄托京等再三說明,同堂叔恩葉等親筆立契,德給宅產歸回本家?!?/p>
蒲松齡家族則因與鄰村車氏爭廟產引起訴訟:“書為蒲立德與鄰村車亮果因滿井堂(即柳泉廟產)訟案資 料,內 有 引 順 治 三 年 廟 碑,所 刊 姓 名 為證……”孔氏家族財產糾紛也主要是在族內與異姓之間所產生的訴訟,如《孔弘仁告為異姓吞產行兇乞準剖斷事》:告狀人孔弘仁,年四十歲,東忠社人。告為異姓吞殺事。堂兄弘確無子,愿立身男聞順繼,公同族眾批立合同,承受家產。
不料兄隨病故,遺嫂黃氏心無張主,將產業叫伊黃良等,明取暗盜殆盡,地土亦賣過半。良心欲吞未遂。六月二十五日,黃良等各持棰圈棍,將身捉打,遍體重傷,已死復生,且欲將男屠害嫉逐,不容奉祀??缀脬y等□律法難容,乞準剖斷。上告主老爺。被告黃良、黃才、黃道亨證人孔弘銀、孔承變仰族長天啟六年總之,從上述財產糾紛資料提供的信息來看,明清時期雖然也極力倡導累世同居,并輔之以旌表等形式,但個人利益的誘導之下,也不能阻擋父子、兄弟及宗族與異姓之間的財產糾紛,可見儒家的教化理念在他們的意識中逐漸模糊。
(二)調停方式
調解為主。中國傳統社會,往往以息訟為美。因此,調節變成為解決財產糾紛的主要方式,而調節者往往在地方上德高望重之人。如淄川韓茂棕,“兄弟八人友愛無間,有叔弟某與其季爭宅舍,公曰:宅舍小事也,以傷手足和氣罪。惟予因出祖分居室,佐以五十金,與季弟曰:若可易,乃某弟宅事。始解?!?/p>
但是,一旦有些糾紛無法通過宗族權威者解決的時候,也排除通過訴訟方式,告由地方官府加以審理。家訓倡導。新城王之垣所撰《炳燭編》是一本專門輯錄古人格言懿行的集子,其中《惇倫》類要求族人“為家以正倫理別內外為本,尊祖睦族為先以勉學修身為要,樹藝牧畜為常,守以節儉,行以慈讓,足己而濟人,習禮而畏法,可以寡過,可以靜攝,可以成德?!?/p>
德平葛守禮曾官至明朝戶部尚書、左都御史,在其所撰《葛端肅公家訓》也要求子孫以孝友仁厚敦宗族、睦里黨鄉人等,自南京致仕后,其對子孫愈加嚴格要求:敦睦宗族,勤儉持家?!芭f宅已推與弟侄輩,始自營第一區?!院笞訉O出居,每宅寬只許五楹,深約三四進,勿妄扳援此宅規制。其同爨弟侄輩,欲析居時,除爾曾祖見產瓜分之外,各與城宅一區,鄉莊 一 所,田 二 頃,塋 地 數 畝,以 稱 予 親 親 之誼”卷五《葛端肅公家訓》.總之,上述家訓對宗族成員做人、為官的要求與官方的教化目標融為一體,不僅是宗族生存競爭的需要,還是調和家族內部矛盾和管理家族事物的需要。
立會社,制社約。臨朐馮咸看到當時巨家大族自相殘敗,以強凌弱,以富吞貧,而最終導致了骨肉分裂等現象,制定了《敦睦會約單》,目的是使其傳家之本得以延續,“以孝弟立身以勤儉傳家,以雍睦敦族以禮義教子孫,常無失閭山老爺垂范之意,互相維持,以固根本,庶瑕隙不生,家可久遠?!?/p>
即墨孫氏《敦本堂約》為明末清初孫兆禧撰,由其邑人清代政治家“冷面御史”郭琇為之做序。本是為了敦族睦宗而定約規,可是在經營與管理中,卻引起了一系列矛盾,“……而族之中貧富相耀,貴賤相形,賢不肖然不齊。其富且貴者既以為無借于此,而貧賤者又各摧其憤戾不平之氣,必欲盡傾之而后已。片語微忤,詬謗從起,甚 者 或 操 梃 隨 之,蓋 祖 宗 一 體 之 誼 罔念?!?/p>
卷十《敦本堂約序》可見宗族內部的貧富分化,使得傳統社會所倡導的宗族報本返始、和睦相處之意很難得以實現。
宗族互助。由于宗族內部經濟情況不一,一些相對富裕的宗族成員還常常以多種形式救助那些相對貧窮的族人,維護宗族共同利益。如新城王之垣,別置義田用于周困貧乏,并作《義田后記》曰:“義田睦族矣,分等者何?尚親也。等同而尊卑不異者何?均貧也。父子有與有不與何?分爨則與也。年長加一等者何?尊齒也。自義田始行,迄今若干年,亡去者幾矣,來日無多,故加優焉。異姓過繼,念其所繼,姑以與之也。三年后勿與者何?恐混吾族也。出嫁貧窮量與者何?親有緩急,時有消長,難以例拘,故隨宜酌之也。有作非為而減算者何?治之傷恩,姑以示懲也?!?/p>
總之,從以上論述我們可以發現:宗族關于財產糾紛解決的方式,主要還是遵循其原有的社會秩序,以調解為主,以禮為指導,只要不發生很大的沖突較少上升到法律層面,甚者為了維護宗族共同利益還會犧牲個人對公共財產的支配權。
綜上所述,同居共財作為傳統社會孝悌觀念的體現,是官方極力倡導與推崇的美德.但透過明清時期山東宗族分析家產的頻繁性,我們可以發現,此時的家族離心傾向已十分明顯,分家析產對宗族的社會分化影響深遠。但孝悌、和宗睦族等倫理觀念,卻成為宗族成員共同的道德約束和義務連帶,從經濟上的表現形式則是對宗族共有財產的維護。即使有些宗族成員不顧及此情面,被利益所迷惑,典賣祖宗財產、同室操戈等糾紛不斷,也往往會在宗族共同體內自行解決,這也正是學界所一直關注的中國傳統社會禮、法、情三者的關系問題。
[參 考 文 獻]
[1]張佩國.近代江南鄉村地權的歷史人類學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胡維新編,張鹵校.皇明制書[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所影印.
[3]淄川畢氏世譜[Z].山東淄博西鋪家祠藏,畢淑德老人提供.
[4]張鳴鐸,等纂修.乾隆淄川縣志[M].藝林石印局印.
[5]畢自嚴.白陽老人手書[Z].西鋪畢淑德老人提供.
[6]張萱.西園聞見錄[M].臺灣:臺北文海出版社,1984.
[7]邢侗.來禽館集[M].濟南:齊魯書社,四庫存目集部,1997:161-338.
[8]張 篤 慶.厚 齋 自 著 年 譜 [M].北 京:北 京 國 家 圖 書館,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