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與清朝時期相比,國家在雷公山地區苗族聚居地方的司法政策發生了重大的變化,主要是不承認苗族習慣法的法律地位,取消了關于民族隔離的特別法.指導處理民族關系的法律思想的核心內容是民族同化.但是,國家法并沒有取得獨斷地位,一般的民間糾紛主要是依靠習慣法處理.
本文主要探討國家采取的法律控制措施
一、完善地方行政建制
民國初期,廢除清朝時的府、州制,省下設道、縣兩級,雷公山地區及其周邊的清朝時期的苗疆六廳全部改廳為縣.1914 年,丹江廳改名為丹江縣,臺拱廳改名為臺拱縣,清江廳改名為劍河縣,八寨廳改名為八寨縣.古州廳改名為榕江縣.1941 年撤丹江縣,一部分劃歸八寨縣,取丹江的丹字和八寨的寨字,改名丹寨縣.一部分劃歸臺拱縣,取丹江的江字和臺拱的臺字,改名為臺江縣.黔東事變以后,1944 年 4 月重新在原丹江縣地,設立雷山設治局.原劃歸臺拱和八寨的丹江地方重新劃歸雷山設治局.1948 年 10 月 1 日又將雷山設治局改為雷山縣.這樣,3 個縣名都發生了變化.
民國八年,開始在雷公山地區的苗族聚居地方設保甲.民國 21 年,國民黨政府頒布了《剿匪區內各縣編查保甲戶口條例》,開始在鄂、豫、皖三省接近共產黨根據地的地區建立保甲制度,以后逐漸推行到全國各地,苗族地區也不例外.民國《劍河縣志》記載: "民國二十三年改屯堡為鄉、鎮、閭、鄰,劃全縣為六區.二十五年改鄉、鎮、閭、鄰為保甲."[1]
以雷山縣為例,根據縣檔案館的民國檔案材料可以看出: 民國 24 年,雷山縣政府下設區,區下設立聯保,以下為保、甲.民國 28 年國民黨又推行所謂"新縣制",進一步強化保甲制度,苗、漢等族居民均以戶為單位,戶設戶長; 十戶為甲,甲設甲長; 十甲為保,保設保長.在保甲內實行連坐法,一家有事,全甲牽連,一甲有事,全保受累.在雷山縣檔案局保存有民國 34 年 7 月 14 日貴州省政府民廳戶政科下發到雷山設治局的一份文件,其中有這樣的內容: "查本年保甲編整一案,茲已由秘書處交商印就,即日寄發,關于編整期間,為顧及時效,業已簽準將第一期開始編整之縣,展期一個月,即自八月一日起開始籌備,九月一日起開始編整,十月底完成,特達,即希查照為荷."雷山縣檔案局還保存有民國 33 年具體的保甲花名冊,還有民國 34年元月,當時的雷山設置局局長楊西橫呈送給當時省政府的《貴州省雷山設治局鄉鎮編制報告表》.
從這些歷史資料看,當時的保甲制度已經完善.民國 35 年,雷山設置局一科科長彭嗣竟寫的《雷山今昔》一文中寫到: 全局"計有九鄉鎮,六十二保、六一四甲、七七一一戶、三四四零零人\\( 三十三年九月編整全局保甲戶口之統計\\) "[2].苗族人口占雷山全縣人口總數百分之九十五強.
關于縣以下的政府部門及其保甲的人員編制情況,《西南少數民族雷山黑苗概況調查表》中記述得比較詳細: "在國民黨時代,縣有縣政府,鄉鎮有鄉鎮公所,鄉鎮公所之下有保、甲,保有辦公處,甲有辦事處.縣政府為一縣的最高行政機關,負有領導全縣行政的責任,設有縣長一人.為了便于推行各項行政工作,分設民、財、教、建、軍五科及秘書室、會計室.秘書室設有主任秘書一人助理秘書二人或三人.會計室設有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各科設有科長一人,科員若干人.此外為了督導工作又設有督學技士指導員等若干人.鄉鎮公所為一縣的奉上行下的機關,設有鄉鎮長一人,副鄉鎮長一人,干事若干人,書記一人.保辦公處及甲辦事處為執行工作之機關及行政最基層的機構,其人員設有保長副保長\\( 保干事\\) 各一人.甲有甲長\\( 多半采輪流制\\) .惟此中尚須特述者,即縣級以上人員多為漢人,鄉鎮及以下人員則百分之九十八以上為苗人,這也就是因為漢人居城苗人居鄉的關系.至于這些組織的隸屬關系則為: 甲---保---鄉\\( 鎮\\) ---縣."
二、以法律手段推行民族同化政策
人所共知的事實是鴉片戰爭后,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的社會,中華民族處于存亡的危機關頭,孫中山先生曾經這樣講到: "按中國歷史上社會習慣諸情形講,我可以用一句簡單話說,民族主義就是國族主義,中國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義和宗族主義,所以中國只有家族主義和宗族主義,沒有國族主義.外國旁觀的人說,中國人是一片散沙,這個原因在甚么地方呢? 就是因為一般人民只知有家族主義,和宗族主義,沒有國族主義,中國人對于家族和宗族的團結力,非常強大,往往因為保護宗族起見,寧肯犧牲身家姓命.……這都是因為宗族觀念太深的緣故,因為這種主義,深入人心,所以便能替他犧牲,至于說到國家,從沒有一次具極大精神去犧牲的,所以中國人團結力,只能及于宗族而止,還沒有擴展到國族."中華民族"要恢復民族地位,先要恢復民族的精神,實施起來,需有兩個條件: 第一個條件,是要我們知道現在處于極危險的地位.
第二個條件,要善用中國固有團結.像家族團體和宗族團體大家聯合起來,成一個大國族,團結結成了,國族團體有了,四萬萬人的大力量共同去奮斗,無論我們民族處于什么地位,都可以恢復起來,所以能知道合群,即是恢復民族主義的方法."[3]
孫中山先生的本意是認為要想實現中華民族的重新崛起,團結起來一致對外,就必須有中華民族共同的民族精神.民國三十二年,蔣介石發表了《中國之命運》一書,將孫中山的這一理論引入了極端,他在書中把滿、蒙、回、藏、苗、瑤、黎等民族看作僅是漢族的大小宗支,不承認我國存在有少數民族.
蔣介石的觀點又成為國民黨在民族問題上推行同化政策的理論根據.民國三十四年至三十六年楊森統治貴州時,在全省范圍內,動用軍事行政手段,開動宣傳機器,大搞民族同化活動.具體是針對反映民族特征的民族服裝、語言及其他民族習慣.楊森公開講: 要在"幾年之內,使貴州聽不到懸殊語言,看不到奇異的服裝,找不出各族相互間的界限"[4].當時有這樣的規定: "凡是少數民族,不分族別,一律改裝,實行'四不準,一嚴懲的辦法.'四不準是: 不準男人穿長衫,穿者剪掉; 不準婦女穿裙子,穿者脫掉; 不準婦女蓄長發,蓄者剪掉; 不準講本民族的話,講者處罰.一嚴懲是: 執行不嚴者,嚴加懲處."[5]
為此,楊森派出大批督辦人員,到苗族聚居的劍河、臺江、雷山和丹寨等縣,強制推行同化措施,國民黨的保安隊等地方政府武裝也積極參與這些活動.雷山縣檔案局的一份民國 34 年 9 月25 日的布告的底稿中,有"自布告之次日起,輪流警兵隨時注意勸導及取締"的內容.《西南少數民族雷山黑苗概況調查表》記載: "一九四二年省政府主席楊森頒布治邊法令: 1. 改變邊胞服裝; 2.統一邊胞語言; 3. 實行漢苗通婚等.其當時實施全是用強迫手段,且不甚適合人民需要,因而為男女老幼所痛心、憤恨."在民族調查的過程中,一些年齡大的人對當時國民黨政府的暴行還是記憶猶新.被強制執行的是縣城附近和西部地理和交通條件相對好一點的地方.有些地方雖然比較遠,但交通條件和地理條件相對好一些,也就遭遇到了軍警的騷擾.雷山縣望豐鄉青山村位于正西部,走公路是 18 公里,從縣城到凱里的第二條公路路過青山附近,國民黨時期就修通了一部分.村中 70 多歲的老人講,國民黨時期的 1946 年左右,鄉政府的人和保安隊的人一起下來,用剪刀剪婦女的頭發,強迫改變苗族的風俗習慣.在雷山縣腳猛村,一位 74 歲的苗族寨老還記得在他 10 多歲的時候,國民黨官兵來到村里,像土匪一樣,搶婦女的衣服,剪婦女的頭發.強迫苗族群眾改變習俗.這一時期正是楊森任貴州省主席.在離縣城比較遠,國民黨的軍隊沒有進入地理位置相對偏僻的雷公山腹地的一些村寨推行民族同化措施.村中老人們都沒有這樣的記憶.1946 年時,臺江縣政府會議決定,苗族婦女剪發改裝.在執行的過程中,遭到群眾的抵抗,被迫廢除決議.
三、法律禁止栽種鴉片
在查閱幾個縣民國時期的檔案時,發現多起1940 年代關于處理鴉片問題的案例.從田野調查中了解到的情況看,說明國民黨政府對民間公開的違法種植鴉片行為還是進行制裁的.從雷山縣的民國檔案記載看,有一份民國 37 年的《雷山縣政府三十七年下半年度工作報告》,這份報告在禁毒問題的匯報中,談到在雷山縣實施的禁毒措施有:
第一,"組織禁煙宣導團于本年十月十五日出發深入各邊區廣為宣傳,使一般鄉民明白鴉片之害,偷種鴉片者必受法律最嚴厲之處分,而不敢以身試法,并采用聯保連坐方式分層負責"; 第二,"組織查產團擬于最近出發逐鄉查產,務使嬰粟根株禁絕"; 第三,禁運售藏吸.
在雷山縣的格頭寨調查時,一位寨中七十余歲的老人介紹,民國時期在這里收稅.當時格頭村和鄰近的雀鳥村是一個保,格頭村當時有兩個甲,羅家的人和楊家的人分別當兩個甲的甲長.民間有糾紛告到政府時,政府也管.有個故事對我們了解民國時期國家的統治情況有啟發,有人誣陷這兩個甲都種了鴉片,縣里把兩個甲長都抓去,后發現兩個甲都沒有種,先把羅家的甲長放回,楊家湊錢把甲長贖回.雷山縣的格頭寨位于雷山縣北部的雷公山腹地,沒有通公路以前,從縣城到這里是非常不容易的.
在臺江縣,1906 年清政府統治時的臺拱廳開始禁種鴉片,但具體措施不力.1918 年,開禁鴉片,種、吸以及販賣運輸自由,政府征收特稅,成為政府的重要稅源.1936 年,國民黨政府明令禁煙,縣政府成立專門的禁煙機構,負責收繳鴉片,對種煙的村民進行處罰.從調查的情況看,政府的措施還是比較嚴厲的.根據 1958 年在反排寨的調查資料,在 1938 年,有人"被反動官吏彭安普誣賴違禁種煙,被罰款四十三塊大洋."[6]臺江縣的反排寨位于臺江縣南部的雷公山腹地.
四、對民事案件的受理
從劍河縣西部苗族聚居地方、雷山縣和臺江縣境內多個調查點的情況看,苗族群眾有將民間糾紛起訴到當時的國民黨政府的,當時有專門的機構進行受理.村中長輩們回憶的情況是,一般的民間糾紛都主要是在民間依靠習慣法解決.如果有人上告,當時的政府也負責裁決民間的糾紛.2007 年在劍河縣巫堆寨調查時,一位 80 多歲村民講述了一個民國時期到鎮遠告狀的案例.2009 年在臺江縣調查時發現了一些民國臺江縣司法處處理民間民事案件的案例.2011 年在丹寨縣調查時,也發現了一些民國時期 1940 年代丹寨縣司法處處理民間民事案件的案例,很多案件的當事人是苗族.
涉及到保長、鄉長等官方的人員,民間無法處理的案件由官方處理.通過查閱國民黨時期的案卷,也可以看出,即使是應該由政府處理的案件,最后也往往是在政府的干預下,依照民間習慣法處理了.民國 39 年 1 月,雷山縣報德鄉第六保 8 個村民代表,向國民黨雷山縣政府狀告保長李賢貪污公款,而獲受理.后來,李賢與八個甲長以及村民代表一起按照民間習慣法的訴訟方式達成協議,由李賢退還多收取的款.當時的縣長批示到: "既經該雙方愿意和解了息,應準銷案."后李賢共退還給各甲大洋 13 元 6 角,此案了結.
五、重大刑事案件的管轄權逐步收歸政府
從歷史資料的記載和田野調查案例看,民國初期軍閥統治時期延續了清朝時期民間能夠判處死刑的習慣法制度.國民黨政府實際控制這一地區以后,雷公山地區一般的苗族民眾的民間糾紛是由民間組織依照習慣法由寨老和保甲長一起處理,政府權力所及的范圍內,重大的刑事案件是由當時的政府處理.根據 1958 年對雷山縣掌批村的民族調查資料記載,挖墻鑿壁進家偷盜等大的刑事案件,抓到犯罪人后,就解送到國民黨政府的司法機關治罪[7].根據 1958 年在反排的調查資料,"自國民黨反動派勢力逐漸侵入反排以后\\( 約在解放前十年\\) ,'六方'已不能再按'勾榔'判死刑,但其他案件仍由他們負責解決."[8]
有一份雷山縣檔案局的資料記載,民國 37 年 6 月 4 日,震威鄉第一保居民羅永臣的請求信是這樣寫的: "竊民胞弟永祿于凱里讀書,民已于本三十七年三月五日挑運書籍行李帶錢給伊,殊至鈩屬大營坡,不幸被匪關洋搶去貨物行李干凈,當時認識該匪首羅,往占將槍頭打民胸部,幸已脫險,轉身報請鄉公所,蒙鄉長立派精干自衛班十余人及飭令第一二三保壯丁數十人,前往搶劫地包圍搜索追擊,拿獲該匪首羅澤斌等三人,送到鄉公所.那時也有化仟鄉警衛干事皮君才、本局科長胡光前、大隊附唐蒙高及本鄉鄉長潘明清共同訊問,該匪首羅澤斌等供稱不諱.民早已列損失單及將情報請呈局追賠償在案,迄今日久未蒙批示,民損失貨物甚巨,無法可施,業已除呈請本鄉公所外,理合備文前來懇祈.鈞長鑒核,準予飭該匪首羅澤斌等退還原物,并祈依法究辦以肅匪風,實沾恩便."后面的批示是: "緝獲匪等已在依法訊辦中,所請暫勿庸議附卷."這份材料是請示雷山設治局長,要求準予退還被土匪搶去的財物.這一案例也說明了雷山境內國家對嚴重犯罪的管轄以及政府應付事件的能力.
六、社會治安的維護
從調查的資料看,當時的社會治安并不好,特別是土匪橫行,國民黨政府無法控制民間的社會治安.以下幾個實例可以說明問題.2006 年元月在臺江縣調查時,南宮鄉記刀寨一位村民介紹,國民黨時期,地方的保安團經常到村寨中搶東西,拉牛抓豬.中央軍下來鎮壓保安團,并讓老百姓舉報保安團的行為,公告國家給予賠償,舉報屬實的國家都賠償了,但很多地方的老百姓都不敢舉報.國民黨統治的時候土匪很多.記刀寨由于太小無法自衛,土匪一放槍,村民們因為害怕就往山林里跑.
家里值錢的東西往往被土匪拿走.2009 年在臺江縣反排寨調查時,一位九十多歲的老人介紹,有一次,一股幾百人的土匪進寨子時寨中村民沒有反抗,寨子中的雞、豬、牛等家禽、家畜都被吃光了,連山上田里的魚也都吃光了.當時的政府也管不了,其他凡是反抗的的寨子都被燒了.后來土匪要求反排給 1000 元大洋,否則就要燒掉寨子.在寨子將錢湊齊沒有交時,由于劍河的寨民反抗,土匪退走,就沒有交.2006 年在劍河縣巫堆寨調查時,一位 1924 年出生的苗族老人講在其 13 歲的時候,被土匪綁架,給了 200 元大洋才被放回來.
七、稅收與征兵
民國初期廢除清朝時的屯軍制,標賣屬于國家的屯田,允許人們自由購買.民國前期因田畝未及編查丈量,至民國 27 年前后開始在雷公山地區編查土地,廢清朝時的免稅制度,民國《劍河縣志》記載: "民國奉令辦理土地陳報,不分公私田土一律編查,至三十年二月編查成果……除荒田免稅地一千八百卅三畝四分外,尚有九萬六千零四十三畝三分,合法幣糧額三萬七千九百四十三元三角一三分."[9]2003 年在雷山縣腳猛村調查時,一位七十多歲的老人講到,國民黨統治時期,苛捐雜稅很重,一個火塘收五錢銀子,同時還按田地收稅、征兵.
這位老人還講了當時寨子里的人給縣長送禮的事,送禮時上面是魚,中間是糯米飯,最底下放一層銀子,縣里要的稅少,其他的寨子由于不送銀子,攤派的稅就多.2006 年在臺江縣反排寨調查時,一位九十多歲的老人講到,清朝的時期不收稅,民國期間的稅收越來越重.
在田野調查過程中,各個村寨對國民黨時期征兵的方式都描述到,實行"三丁抽一,五丁抽二".也就是三個兒子抽一個,五個兒子抽兩個,當時人們都害怕當兵,遇到征兵的時候往往到處躲藏,2006 年 11 月在劍河縣調查時,人們介紹了一些實例: 有一個青年為了逃避國民黨政府抓兵,白天到處躲避,晚上睡在山上的牛棚里,最后還是被抓走,是用繩子捆走的.有一次,兩戶人家的兒子為了不當兵都跑了,其父母被抓到鎮里,一家用 40 元大洋,另一家用一頭牛才將人贖回來.
八、結語
清朝雍正六年以前,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境內的雷公山地區是歷史上著名的生苗聚居地方,也就是國家沒有控制的地域.清朝對現在的雷公山地區的征服是從雍正六年\\( 1728 年\\) 開始的,到雍正十一年五月結束.乾隆元年\\( 1736 年\\) 7 月開始,清王朝對雷公山地區的核心地域采用特殊的司法政策,當地的駐軍內部以及漢族和苗族之間的爭訟適用國家法,苗族內部適用苗族習慣法,由于當地除了屯軍以外,漢族極少,直到清朝滅亡,當地的苗族聚居地方都是習慣法控制的社會.
在民國初期,軍閥的統治勢力基本上沒有深入到雷公山地區腹地.雖然國民黨政府加強了對雷公地區苗族聚居地方的法律控制,但是由于當地苗族特殊的歷史傳統和自然條件的限制,國民黨政府法律適用的效果、范圍和內容都是非常有限的.如以法律手段推行民族同化政策問題,基本上沒有任何效果.政府直接處理的案件主要局限于重大的刑事案件,受理其他極少量普通民事案件的地域范圍主要是局限于縣城及其周圍有限的地方.
由于戰亂和當地苗族地區特殊的歷史背景原因,關于當地各個縣歷史上法律控制問題的檔案資料非常少,本文作者對這一地區的田野調查十多年間沒有中斷,文中使用了多年調查中獲得的民間口述資料,否則要想成文都很困難.隨著時光的流逝,民間口述的歷史資料越來越難以獲得,很多歷史空白可能永遠也無法填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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