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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古代官吏解決親屬爭產糾紛的手段調解
古代官吏解決親屬爭產糾紛的手段調解
>2023-12-18 09:00:00



自古以來,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一定會糾紛,解決糾紛的方式有很多,訴訟、調解、談判、仲裁.而在我國,由于長期受到儒家思想的影響,"無訟"成為中國古代社會總的價值取向,"息訟"成為考察良吏庸吏的重要業績的標準."十年無訟",視之"良吏"; "獄訟繁累",視之"庸吏".尤其是官吏在面對親屬糾紛時,堅持儒家所秉持的"息訟為上"方針,將親屬糾紛中諸如戶婚、田土、錢債之類的爭議,通過族人、長老、里甲等基層自治組織來"調處息訟".這不僅在一定程度上節約了司法成本,還穩定了社會秩序,實現了社會大同和諧.

一、宋、明、清三朝親屬爭產糾紛概況

歷代統治者為了專制統治的需要以及秉持儒家思想中庸的政治方針而對百姓采取了"息訟"、"賤訟"、的宣揚倡導.但是我們縱觀歷史,并非所有的朝代都秉持"厭訟"觀念,在某些特定朝代也曾出現過民眾"好訟"、"健訟"的情況,這一局面在宋朝尤為突出.從《名公書判清明集》中的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在各類民事糾紛中,尤以"田訟"最為突出.而在這之中,許多田宅訴訟的當事人之間都存在一定的親屬關系,這一特點在宋朝以前的史料中很難體現.深究這些田宅糾紛,又可以發現親屬爭訟案件多集中于家族之間爭產案件,其中涉及叔侄或舅甥之間的糾紛占有很大比例.以《名公書判清明集》為例,親屬關系屬于叔侄或舅甥的爭產糾紛就有 6 件,占全部親屬爭產糾紛的 34%.發展到明朝時期,相似的規律在《盟水齋存牘》中也有所體現.在該判牘中,關于親屬間爭產糾紛共計 16 件,其中叔侄或舅甥爭產案件就有 6 件,占 37.5%比重.

從這兩本古代判牘典型代表作中,觀察親屬爭產現象可以得出一個結論: 從宋朝開始,親屬之間不顧血緣親情和道義倫理,面對著日益發展的經濟關系時,為了謀取更多的利益,爭產謀產之事比比皆是,整個社會的功利特色越發體現.為了謀取更多的利益,往往試圖將爭議繞過宗族長老直接向官府提出告訴.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土地房屋頻繁交易的主體已不再限于地主鄉紳,越來越多的平民百姓也開始加入.

二、兩個典型案例的比較分析

比較了兩本判牘集可以發現一個典型爭訟主體: 叔侄爭舅甥爭.叔侄屬于三等親,舅侄屬于五等親,存在卑幼訴尊長的現象.中國自漢代以來就提倡親屬之間不得相互告訴,只有在父母、祖父母犯有謀反、謀大逆、謀叛等重大犯罪時,子孫才可以告訴.另外在《宋刑統》中也規定: "其相侵犯,謂周親以下,緦麻以上,或侵奪財物,或毆打其身之類,得自理訴,非緣侵犯,不得別告余事."[1]

但是往往在實際操作中,因"卑幼告尊長"而獲罪的現象絕非大勢.正印證了瞿同祖先生的話: "社會現實與法律條文之間,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2]

叔叔舅舅原本是服制內的親戚,對于古代的熟人社會而言,親屬經常是住在一起的大家族,即使產生了糾紛,通常是通過家族里面或是宗族里比較有威望的長老來調解止爭,可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叔侄、舅甥之間罔顧血緣倫理,為利爭訟的現象越發激烈,存在兩者之間的血濃于水反而沒有成為緩解之劑,而是越發激化了事態的發展,到了明清時期更是加劇.

\\( 一\\) 《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六戶婚門? 爭屋業---"舅甥爭"張誠道,舅也,鐘承信萬鈞,甥也,舅甥爭屋,非義也.鐘承信供稱,母親置到楊家巷屋七間兩廈,租賃與外人,張誠道供稱,于內買得前二間及一小間,遂致互爭爲己物.大抵交易當論契書,亦當論管業張誠道不曾管業一日,卻有張旬正賣契一紙,遂謂有契豈不勝無契.鐘承信止有張模等上手契三紙,更無正典賣契,卻管業二十八年,遂謂管業豈可使失業.……二說相持,莫決是非.何況鐘承信之母,管業多載,身故已二年,至今鐘氏每日點印賃錢,有簿歷可照.……此管業分明,豈不過于有契乎! 兩詞曲直,于此可占矣.雖然,舅甥義重,忍傷和氣,今不必論契書之有無,亦不必論管業之久遠,當照張誠道所供,及其初意可也.始焉既能舉此屋,以奉乃姐,終焉豈不能返此屋,以歸乃甥.……今仰鐘承信萬鈞仍舊管佃此屋,乃所以全張誠道始終之義,案給契付鐘承信,庶得允當.[3]

案例中的舅舅張誠道與自己的外甥鐘承信、鐘萬均爭奪三套房產的所有權.張誠道持有"正賣契一紙,卻不曾管業一日"; 而鐘承信則持有"上手契三紙,無正典賣契,但管業二十八年".左右相鄰"莫不曰賃鐘之屋,有租札及供責可憑".司法官最后將房產判給了外甥鐘承信,同時感嘆"近世澆薄,兄弟姊妹相視如路人,若能損己業,以贍同胞,我未之信也"[4].表明當時世態炎涼,人情淡薄,民眾不顧親情,只顧爭奪私利.

\\( 二\\) 《盟水齋存牘》讞略二卷\\( 署府\\) ---"爭屋周嗣昌"審得周嗣昌為林省裕之甥,嗣昌曾以屋立契明賣省裕,甥舅之間而有交易,何致于訟? 裕果念甥猶子也,即無買屋,亦因恤其窘,況得其業乎? 昌果視其舅為父,亦應以情請,不應以訟挾也.責嗣昌十下,使知甥舅之分.斷省裕出銀三兩給昌洗業,以聯甥舅之情.縣審有案,不復再擬,追紙發落.[5]

該案件說的是舅舅林省裕與外甥周嗣昌訂立了房屋買賣契約,事后周嗣昌又反悔了,于是訴至官府,最后司法官判決該房產歸舅舅林省裕所有,同時向外甥周嗣昌支付三兩洗業費,并且不準周嗣昌再以同樣理由起訴.單看此案非常簡單,法律關系明了.但是當事人之間又存在舅甥關系,所以司法官在判牘主文強調了"念甥猶子"、"視舅為父"這樣的倫理親情.體現了當時處理親屬爭產類案件的手段就是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強調親戚關系,重視感情.上述兩個案例中,在利益的驅使下,叔侄舅甥之間顛倒黑白令人憤慨.這都與當時的社會背景不無關系.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土地成為可以交易的對象,隨之伴隨著房屋交易機會的增加,這些作為百姓生活中最重要的財產在日常交易中所產生的糾紛就越來越多.出于趨利的本性,人們為了私利的滿足開始選擇訴訟來維護自己.從宋朝開始,司法官面對越來越多的親屬爭產類案件從起初的不受理到后來的依律斷案,可謂是一大進步.宋朝審理結果大多都是采取對雙方當事人的勸誡教育來息訟止爭,對于審結期限往往力求越快越好,原因則是為了不耽誤生產經營活動.而明朝的司法官則是在息訟止爭上外加杖刑予以警世,頗有番殺雞儆猴之義.據統計,在《盟水齋存牘》中因爭產而獲杖刑的案件有 139 件,僅次于為息訟止爭而處以杖刑案件.

除此之外,官吏在處理相似案件時的細致謹慎的態度也是值得我們關注的.對于親屬相告的案件,并沒有一味的加以抑制或是嚴厲處罰,而是通過剛柔相濟的手段來處理案件,特別是針對卑幼告尊長的案件,一方面恪守儒家傳統的倫理綱常,一方面又通過道德教化或寬柔的處罰方式令當事人解決矛盾,既保全了尊長的面子,又維護了家族的內部和諧.所以許多判決并非一味的嚴格依律斷案,而是通過勸誡教化等手段告訴世人要講誠信,促和諧.

三、古代官吏解決親屬爭產糾紛的手段---調解

從宋朝開始,只要是涉及山林田產、婚姻繼承、屋宅墳頭、分家析產等與百姓切身利益相關的糾紛就一定會成為十分敏感的社會現象.為了解決這樣的糾紛,民眾就會訴諸于法律.而歷代的爭訟都秉持著"爭訟不擾官府"的原則,而由宗族長老出面在家族內部解決.但是隨著經濟環境越來越千變萬化,開始出現了跨宗族、跨地域的經濟糾紛,此時通過家族內部來解決就有些棘手,往往只能通過官府來解決.然而官府的能力是有限的,行政長官又兼任司法官,并非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來處理諸多民間細故,于是在宋朝就出現了兩種不同形式的調解模式:官授民調的模式和官方單方面的調解模式.

\\( 一\\) 官授民調的調解模式

官授民調是指在一些特殊案由的糾紛,如因分家析產不均所引起的爭產糾紛,司法官不直接參加調解,而是授意于爭議主體相關的族人、親朋鄰里等與當事人較相熟的人作為調解的主持人,來調處糾紛緩和矛盾.在《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五爭業下中"僧歸俗承分"中就充分體現了官授民調的特點,文中"案即今監族長并監鄉司根刷何氏見在物業,索出產簿三對,與作兩分均分,置立關書,析開戶眼,當官印押,以絕兩家之訟"[6].族長正是在官府的授意下參加調解,可見司法官希望可以通過宗族族長的威信與勢力來息訟止爭,同時還希望能夠進一步修復叔侄關系.官授民調的社會基礎正是因為我國長期以來一直是一個熟人社會,宗族、親朋、相鄰世世代代住在一起,彼此知根知底.在親屬間發生了爭產類糾紛,對于爭議的焦點和緣由也比官府來的更深入詳細,同時日常生活中的抬頭不見低頭見也促使了調解結果的可接受性,更易化解矛盾達成和解.

\\( 二\\) 官府單方面的調解模式

南宋司法官胡太初認為通過調解來處理糾紛遠比直接依律斷案更能有效的化解矛盾.他說: "大凡蔽訟,一是必有一非,勝者悅而負者必不樂矣! 愚民懵無知識,一時為人鼓誘,自謂有理,故來求訴! 若令自據法理斷遣而不加曉諭,豈能服負者之心哉? 故莫若呼理曲者來前,明加開說,使之自知虧理,宛轉求和; 或求和不從,彼受曲亦無辭矣."[7]

親屬爭訟與一般人之間的糾紛還是存在很大的不同,萬一處理的不好可能會危及家庭、宗族的和睦穩定.于是,南宋的司法官吏在面對親屬爭產類糾紛主張調解優先,調解為大原則.調解貫穿于整個訴訟過程中,從案件的受理、開堂、甚至是到了最后的宣判,只要是當事人流露出愿意調解的訊息,官吏馬上就進入調解程序,開始調處息訟.

司法官吏這么熱衷于調解也是有一定的原因.司法官可以在調解過程中對當事人進行一定的法律教育,起到釋法解疑的作用,對于一般的百姓也有一定的普法教育.正如宋朝的陳襄所言: "親揭法帙以示之,且析句為之解說,又從而告之曰: '法既若是,汝雖訴于朝廷,俱不出是耳! 使今日曲法庇汝,異時終于受罪,汝果知悔,當從寬貸; 不知悔則禁勘汝矣.'稍有知者,往往翻然自悔,或頓首感泣以訴曰: '某之所爭,蓋人謂某有理耳,今法果如是,某復何言?'故有誓愿退遜而不復競者,前后用此策以弭訟者頗多."[8]

四、結語

從南宋開始,司法官吏在長期處理親屬爭產類案件的過程中,慢慢形成了一套以官方為主導,結合宗族、親友、相鄰等民間群眾組織,相互交叉配合的案件處理方式.這種以調解優先的處理方式,具有靈活簡便,高效快速的特點,從一定程度上軟化了法律的剛性,體現情理的柔性.同時又不像正式審判時需要交納高昂的訴訟費,也不會使得親情瞬間瓦解的處理方式一直被后代所沿襲.尤其是到了明清時期在斷案的過程中從情理出發,結合法律條文加以引導,成為了處理親屬爭產案件處理的基本綱領.

參考文獻:

[1][宋]宋刑統[M].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419.

[2]瞿同祖. 瞿同祖法學論著集[M].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9.

[3][4]名公書判清明集[M]. 北京: 中華書局,2002\\( 2\\) :191 -192.

[5][明]顏俊彥. 盟水齋存牘[M].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718.

[6][宋]名公書判清明集[M]. 北京: 中華書局,2002\\( 2\\) :138 -140.

[7][宋]胡太初. 晝簾緒論[A]. 聽訟篇\\( 六\\) ,叢書集成初編本; 轉引自張本順. 南宋親屬間財產訴訟的調解模式初探[C]. 天府新論,2013\\( 1\\) :138.

[8][宋]陳襄. 州縣提綱. 示無理者以法[A]. 叢書集成初編本. 卷二;轉引自張本順. 南宋親屬間財產訴訟的調解模式初探[C]. 天府新論,2013\\( 1\\)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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