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項人好酒且釀酒歷史悠久, 《舊唐書》載: 畜牦牛、馬、驢、羊,以供其食。不知稼穡,土無五谷……求大麥于他界,醞以為酒。尚處部落時期的黨項人已學會釀酒,但顯然此時的黨項人并無酒曲方面的法律制度。
黨項人建國后, 其設官之制,多與宋同,其中酒曲法也多仿唐宋之制,實行官榷制度。與繁榮的宋代釀酒業相較,西夏人口少,經濟較為落后,釀酒業的規模也明顯遜色于宋,這也決定了兩國酒曲法存在不少差異。目前學界對西夏酒政、酒法已有一定程度的研究①,不過學界未對 《天盛律令》多曲務法而少酒務法的這一問題進行探討,在曲務機構的設置等問題上尚有不甚明了之處。另外西夏 《天盛律令》、南宋 《慶元條法事類》這兩部頒行時代較接近的法律中都保留了較完整的酒曲法,兩者比較研究尚無人涉及。本文就這幾個方面的問題予以探討。
一、曲 務
1. 曲務機構
曲務一詞在西夏漢文本 《雜字》中就有出現,其曲務由官府壟斷,實行官造官營的榷禁制度。西夏曲務的統屬機構為三司,中興府租院租錢及賣曲稅錢等,每日之所得,每晚一番,五州地租院一個月一番,當告三司,依另列之磨勘法施行.這種設置與宋三司掌榷酤、酒曲的管理制度相仿。西夏曲務機構主要包括踏曲庫、賣曲稅院等。踏曲庫為制作曲的機構,與宋在四京 ( 即東京開封府、南京應天府、西京河南府、北京大名府) 設立曲院相仿,西夏也是在行政級別較高的地區設置踏曲庫,《天盛律令》中所見的踏曲庫有京師踏曲庫、中興府踏曲庫、大都督府踏曲庫、鳴沙軍踏曲庫、官黑山踏曲庫、黑水踏曲庫以及富清縣踏曲庫等七種,除富清縣外均為次等司與中等司,行政級別較高。踏曲庫的局分人員配置主要依據行政級別的高低,次等司的大都督府踏曲庫設二提舉、二頭監、二出納、一掌鑰匙、二掌斗、二監庫,而中等司的鳴沙軍踏曲庫、官黑山踏曲庫、黑水踏曲庫等則不設提舉、頭監,而設 二小監、二出納、一掌秤、一掌斗、二監庫.
賣曲稅院為西夏官營賣曲機構,另外,賣曲庫、賣曲院、樹稅院、木炭租院、木材租院等皆是有賣曲功能的機構。與宋踏曲、賣曲同在曲院不同,西夏踏曲、賣曲相分離,且賣曲機構眾多,《天盛律令》中所見的就有中興府賣曲院、京師賣曲庫,大都督賣曲稅院,以及 諸賣曲稅院共十八種……定遠縣、回定堡、懷遠縣、臨河縣、會州、保靜縣、南山九澤、五原郡、官黑山賣曲稅院、宥州、夏州、黑水賣曲稅院、賀蘭界樹稅院、木炭租院、木材租院、北院、富清縣、文靜、武成.西夏賣曲機構的設置地點不僅包括中興府、大都督府等行政級別較高的次等司,還包括定遠縣、臨河縣等下等司,夏州等末等司以及木炭、木材等各類租院,可見賣曲院的設置并非根據行政區劃,而主要根據當地曲的需求。從賣曲機構的人員設置上來看,賣曲院、賣曲稅院在職能上還是有一定差別,賣曲稅院設有吏員 欄頭,如大都督府屬賣曲稅院設 二小監、二出納、一掌鑰匙、十欄頭,諸賣曲稅院共十八種,一律設二小監、二出納、四欄頭,欄頭是主要負責收稅的官吏,說明此類稅院具有收稅職能。而賣曲院不設欄頭,卻設有監庫,如中興府賣曲院設 二小監、二出納、一掌鑰匙、四監庫.說明賣曲院與賣曲庫、糧食庫等在職能上有相近之處,主要負責收儲。
有學者認為: ‘賣曲稅院’只設在幾個比較重要的地方,即 ‘大都督府屬賣曲稅院’、‘賀蘭界樹稅院’、‘官黑山賣曲稅院’、‘黑山賣曲稅院'.而 ’踏曲庫‘與 ’賣曲庫‘大致在各州縣都有設置。
筆者認為西夏賣曲稅院并非只設在幾個比較重要的地方,《庫局分轉派門》中就明確提及 18 種賣曲稅院。另外 《天盛律令》提及的踏曲庫僅有 7個,設置地除富清縣外均為行政等級較高的地區,并非 各州縣都有設置.踏曲庫與酒務不同,一所踏曲庫所產曲量足夠眾多酒務使用,從西夏酒的消費需求來看,無須各州縣廣設踏曲庫,同時西夏的這種設置也與宋僅在四京設曲院相仿。
2. 曲務管理法
夏宋曲務管理法呈現不同的特點,宋重監官責任法,相關法令眾多; 而西夏則在官曲耗減運送方面的規定較為細致。在監官責任方面,《天盛律令》僅規定制曲者若粗制或延期,酒曲監官需承擔責任: 踏曲庫每年踏曲事中不好好踏,不細細磨,粗磨致曲劣,又不依時為之等時,管事者局分大小、小監、庫監、出納、局分人等一律徒二年。
而《慶元條法事類》則更為詳盡,除 酒曲損敗少欠,計所虧功料之價,干系人均償的規定外,還包括監官輪值的規定,諸造曲酒務官,日輪一員同專匠、曲院官監造,獨員者,兼監官在務,正官赴,無監官者,止輪專副; 監官違律不宿的規定, 酒務監專應宿不宿者,杖一百.此外 《事類》還規定監官不許勒令強賣: 諸人戶吉兇聚會、修造之類,州縣及坊務輒抑勒令買酒及曲引者,徒一年,當職官不覺察與同罪,許被抑人經監司越訴。
《天盛律令》的官曲耗減法則極為詳備,如根據地域遠近規定不同耗減量: 賣曲庫百斤中耗減法: 京師畿城內一斤。地邊一斤半。
另外又根據不同曲種規定不同的耗減量,耗粗曲: 踏曲庫: 曲百斤中可耗減三斤。曲本糧食一斛耗減二升。賣曲庫百斤耗減法: 京師畿內各城一斤半,地邊二斤。耗細曲: 踏曲庫: 曲百斤中可耗減一斤半。曲本糧食一斛耗減二升。
二、酒 務
酒務是指官營釀賣酒的機構,又稱官監酒務。西夏漢文本 《雜字》有 酒務的記載,李華瑞先生認為,至遲在康定元年西夏已有酒務.但 《天盛律令》卻僅有幾條禁釀酒的規定,沒有酒務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等相關法令。而與之相較,宋代酒務數量多且遍及全國各地,據 《文獻通考》和 《宋會要》的統計,熙寧年間北宋全國有酒務 1861 處.酒課也成為宋政府的重要財政收入,如熙寧十年 ( 1076 年) ,政府的酒課收入就達到 1 310 萬余貫。
另外,宋酒務立法詳備,如 《慶元條法事類》卷三十六 《庫務門》、卷二十八 《榷禁門》中都有不少酒務的相關規定。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 《天盛律令》有詳備的曲務法,而缺少酒務法呢? 筆者認為這與西夏酒的消費水平有關。酒務的設置主要依據市場需求,官營酒務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若需求不足,則極易虧空。
因此酒務一般設在人口密集地區,如消費極為旺盛的南宋都城杭州,其 酒務每歲賣酒一百萬瓶.相較于宋,西夏地廣人稀,其人口上限也僅 200 萬左右,遠低于宋、金等國。這樣的人口規模與廣袤國土不存在廣設酒務的條件。另外,西夏人均收入較低,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酒的消費。據史金波先生研究,西夏 每斗酒約合 250 錢-300 錢之間.而 《天盛律令》所反映出的人力工價為: 大男人七十緡,一日出價七十錢; 小男及大婦等五十緡,一日五十錢; 小婦三十緡,一日三十錢,算償還。
大男人需出工四日,小男人及大婦需五至六日,小婦需九至十日方可購一斗酒,可見其購買力水平并不高。由于人口及購買力等因素,西夏酒的消費能力并不高,并不能支撐全國各州縣廣設官營酒務。西夏酒務則極有可能由私人承辦。南宋即是如此,有利可圖的酒務由政府承辦,而對于虧本的酒務,則采用私人承買的方式: 諸官監酒務虧本者,召人承買。
私人承辦的酒務無須設吏員進行管理,這可能是 《天盛律令》中缺乏酒務法令的原因所在。另一方面由于曲生產較為集中,產量又大,曲榷收益要遠高于酒榷,壟斷曲榷仍是有利可圖,因此西夏在中興府、大都督府等人口集中的地區設立踏曲庫,壟斷曲的生產,同時又在全國各地設賣曲稅院,壟斷曲的銷售??梢哉f壟斷曲務、放開酒務是符合西夏國情的合理政策。
三、刑 罰
夏宋酒曲法在刑罰適用原則上有相近之處,如品官犯罪 罪加一等的用刑原則,《天盛律令》規定,都案、承旨、臣僚、執事等局分官吏釀飲小曲酒的處罰要重于普通軍民,國內諸人不許釀飲小曲酒。若違律釀飲時,先后所釀小曲酒幾何,當總計其數,諸都案、案頭、司吏、賣糟局分人、其余與平等之司大人、承旨、偏問者遣諸檢校。又有位臣僚、種種執事等,因是執法者,一律釀五斗以內者無論小大,徒六年,五斗以上一律八年長期徒刑。以下至溜首領、種種待命、軍民,一律釀五斗以內者獲徒四年,五斗以上一律當獲五年勞役。從犯及買者之罪: 從犯比釀者之罪減一等,買者減二等。飲者中有執律法者,承二年,其下軍民承一年勞役。
《慶元條法事類》也有類似的規定: 諸命官以錢物就公使庫或場務醞造酒者,論如私醞酒法加一等。
除此之外,兩國酒曲刑罰還是有較大差別,主要如下。
1. 南宋實行禁地法。
南宋酒曲法實行禁地原則,即禁地內私造酒罪加一等, 諸禁地內……私造酒一升,笞四十,五升加一等,五斗徒一年,五斗加一等,五石不刺面配本城。禁地內私有,禁地外私造,各減一等。私有曲同樣實行禁地法,諸私有曲……禁地內一兩笞四十,一斤加一 等,十 斤 徒 一 年 …… 禁 地 外,減 一等.宋的禁地區域包括 去東京城二十五里、州二十里、縣鎮寨十里內,禁地內為人口密集、酒類消費市場旺盛的區域,禁地內私造酒曲對國家酒課的危害更大,因而用刑更重,而西夏酒曲法則無地域差別。
此外宋朝為保護本地官酒的銷路,禁止外來官酒入禁地或入別州,并禁止不同地界酒浸越沽賣,即將外來官酒入禁地,一升笞四十,二升加一等,一石五斗徒一年,一石五斗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禁地外及鄉村酒自相侵越沽賣,減一等; 諸以所得官酒入 別 州 界 賣 者,依 外 來 官 酒 入 禁 地法。西夏未見此類規定,但有禁購敵國曲的法令,諸人買敵之曲自用時,當比造私曲罪減一等。曲當罰沒納入官.
2. 西夏酒曲法用刑重于宋。
《天盛律令》的酒曲法用刑較 《慶元條法事類》重。如私造曲罪,《事類》中最重刑為不刺面配本城
,屬配刑中的輕刑,而西夏最重刑為 造意無期徒刑,從犯徒十二年,無期徒刑是僅次于死刑的刑罰,可見西夏酒曲法用刑之重。
另外,私造曲罪在西夏屬不適用同居相隱原則的重罪,是使軍、奴仆可告舉之罪。使軍、奴仆可舉頭監之罪: 十惡中獲死、長期徒刑及他罪中獲不論官死罪。雜罪中: 親手盜取官畜谷物、軍人匿官馬鎧甲而賣之、鑄錢斂錢等種種中獲死罪,盜及變賣敕禁、私制曲等中獲長期徒刑及死罪.值得一提的是,西夏官吏犯一般罪都可豁免苦役,留所屬司內從事發放文書等工作以代替刑罰,而犯私造曲罪的官吏則不能豁免苦役。諸司都案、案頭、司吏等者,犯條下一等已明之重罪時,依法為苦役中當遣送?!異?、本罪獲死獲長期徒刑、賣敕禁、人馬鎧甲轉院、殺牛駱駝馬、私造曲、鑄損錢、盜、種種詐騙、持取畜谷物。
3. 量刑基準不同。
宋夏酒曲法的量刑基準有所不同?!稇c元條法事類》多以酒曲數量科刑,如諸人私有曲,禁地內一兩笞四十,一斤加一等,十斤徒一 年,十 斤 加 一 等,百 斤 不 刺 面 配 本城法也同樣如此, 諸禁地內……私造酒一升,笞四十,五升加一等,五斗徒一年, 五 斗 加 一 等, 五 石 不 刺 面 配 本城. 《天盛律令》則主要以價格量刑,如私造曲,諸人不許私造曲。若違律時,當量先后造曲若干斤。一緡以內,造意十三杖,從犯十杖。一緡以上至二緡,造意徒六個月,從犯徒三個月。二緡以上至四緡,造意徒一年,從犯徒六個月……二十緡以上一律造意無期徒刑,從犯徒十二年。
西夏以酒曲價格作為量刑基準還適用于酒庫官員的失職之罪 前述掌種種局分者,自持取食損失之罪另明,此外耗損失誤、直接亡失者,已遷轉后由磨勘司磨勘,耗減不減,一律依亡失種種官物數催促償還。其中前后已催促使杖,所有食已交以外,所遺尾數實無力交者,當令尋只關擔保者,原本總計所亡失之數當量錢償,先所交及所遺尾數等一并衡量,百緡中不足之罪依所定判斷。自一緡至十緡未交者勿治罪。十緡以上至二十緡十杖……九十緡以上一律八年長期?!短焓⒙闪睢芬灿幸郧臄盗孔鳛榱啃虡藴?。國內諸人不許釀飲小曲酒。若違律釀飲時,先后所釀小曲酒幾何,當總計其數……一律釀五斗以內者無論小大,徒六年,五斗以上一律八年長期徒刑。不過這針對的是特定的小曲酒?!短焓⒙闪睢返倪@種量刑基準還是較為合理的,因為不同種類的酒曲價格差異很大,獲利程度也不盡相同,若均以數量科刑,顯然有失公允。
4. 西夏私造曲刑罰重于私造酒,宋則大致相當。
西夏私造曲最高刑為造意犯無期徒刑,從犯徒12 年,而私釀酒最高刑為徒8 年。國內諸人不許釀飲小曲酒。若違律釀飲時,先后所釀小曲酒幾何,當總計其數……一律釀五斗以內者無論小大,徒六年,五斗以上一律八年長期徒刑.而宋私造酒與私有曲的處罰則大致相當,最高刑均為不刺面配本城。諸禁地內……私造酒一升,笞四十,五升加一等,五斗徒一年,五斗加一等,五石不刺面配本城。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顯然與西夏僅實行曲榷,而宋曲榷、酒榷并行的制度有關。
5. 宋酒法除常規刑罰外,還包括罰款等經濟處罰。
宋酒曲刑罰經歷由重至輕的過程。宋初酒法仍保有死刑,如建隆三年 ( 962 年) 詔令所示: 應私造曲者,州府縣鎮城郭內,一兩以上,不滿五斤,徒二年; 五斤以上,不滿十斤,仍配役一年,告者賞錢十千; 十斤以上,不滿十五斤,徒三年,配役二年,告者賞錢十五千; 十五斤以上,不滿二十斤,加配役一年,告者賞錢二十千; 二十斤以上處死。
宋真宗天禧三年 ( 1019 年) 改死刑為杖脊配刑。詔自今犯酒曲、銅鍮等有死刑者去之。中書參詳,請令所在杖脊、黥面配五百里外牢城,詔可。
南宋時酒曲犯罪不僅用刑減輕,且罰錢等經濟制裁手段在酒曲法中也得以適用。諸酒戶知情放酒入禁地販賣者,計犯人應出賞錢數追罰 ( 應均備者,仍依本條) .即自將酒入禁地沽賣者,計一界買撲價錢追罰二分,并入官,隸轉運司,雖遇恩亦理納。有學者評論: 處罰部分經濟違法,用罰錢來代替刑罰,這種做法也是有進步的含義的。而西夏酒曲法以徒刑為主要手段,并無罰錢等經濟制裁措施。
6. 宋酒榷律適用伍保連坐。
宋代實行保甲制度,伍保連坐適用普遍,酒曲法中同樣如此,諸私造酒、曲沽賣并舍鄰人知而不糾,論如五保律.西夏伍保連坐不發達,在酒曲法中不適用伍保連坐。
四、賞格法
賞格法令眾多是夏宋時期法律的重要特點,主要包括告賞法與官吏激賞法。,告賞是告發酒曲犯罪的獎賞,夏宋兩國均普遍適用。官吏激賞法則只見于宋法,《天盛律令》中未有官吏激賞法。
1. 告賞法
夏宋酒曲犯罪均許人告訴,酒曲賞格屬較高金額的告賞,西夏私造曲的告賞賞金最高可至百緡。( 私造曲) 他人告舉時,舉賞:自杖罪至徒六個月賞五緡,徒一年賞十緡,徒二年賞二十緡,徒三年賞三十緡,徒四年賞四十緡,徒五年賞五十緡,徒六年賞六十緡,徒八年賞七十緡,徒十年賞八十緡,徒十二年賞九十緡,無期徒刑賞一百緡。與西夏告賞法相較,宋告賞法最大的特點是適用禁地原則,且禁地內外賞金差別較大。諸色人告獲禁地內私有酒曲及外來官酒者……笞罪,錢五貫; 杖六十,錢六貫,每等加一貫; 徒一年,錢二十貫,每等加十貫;流二千里,錢七十貫,每等加一十貫。告獲禁地外私有酒曲者: 笞、杖罪,錢三貫; 徒一年,錢五貫,每等加五貫。
另外,在告賞金來源上,夏宋均規定由犯罪者或干系人出。西夏 當由各犯罪者依罪情次第承當予之,( 私釀小曲酒之告賞)錢由釀者承擔,釀者不能則由飲者承擔,當予舉者.宋法規定主要以犯人財產充,若無財產則買酒戶、酒販、鄰人等干系人出。諸備賞應以犯人財產充而無或不足者,禁地內犯私有酒曲及外來官酒,責知情干系人及鄰保、買 酒 戶; 酒 曲 販,責 知 情 酒 戶 均備。值得注意的是,西夏伍保連坐不發達,在賞金來源上,并不包括鄰人。
2. 官吏激賞法
酒榷收入是宋政府的重要財源,因此,酒課成為考核官員政績的重要標準。宋政府為增加收入,采取各種激賞措施,如 收息增剩的激賞法: ( 酒課) 收息增剩,即從本所月增食錢三萬貫以上三十貫,二萬貫以上二十五貫,一萬貫以上二十貫,一萬貫以下十五貫。
此外紹興二十四年 ( 1154年) 四川地區還實行倍增減磨勘激勵法。今后四萬、三 ( 萬) 貫以上場務增及一倍,減一年磨勘; 二倍,減二年磨勘; 三倍,減三年磨勘; 四倍,減四年磨勘。二萬、一萬貫以上場務增及一倍,減三季磨勘; 二倍,減一年半磨勘; 三倍,減二年磨勘; 四倍,減三年磨勘。七千貫以上場務增及一倍,升三季名次; 二倍,減一年磨勘; 三倍,減一年半磨勘; 四倍,減二年磨勘。七千貫以下場務增及一萬貫,減一年磨勘; 二萬貫,減二年磨勘; 三萬貫,減三年磨勘; 四萬貫,減四年磨勘。從 《天盛律令》中的酒曲法令來看,并無官吏激賞措施,局分官吏主要根據職務高低領取固定祿食。租院、踏賣曲院等種種庫局分之祿食價錢次第,依以下所定施行: 中興府、大都督府等租院、踏賣曲院所有數一樣: 提舉頭監一律三百。出納二百,掌鑰匙一百。司吏、指揮、欄 頭 等 七十。由此可見,西夏酒課顯然不如宋酒課在國家財政中所占的比重大。
如上所述,西夏曲務機構名稱、統屬機關、品官犯罪刑罰原則等多與宋同,可見其酒曲法充分借鑒了唐宋的酒榷制度。另外與宋繁榮的酒曲業相較,西夏人口較少,購買力水平不高,酒類消費市場有限,政府無法在全國廣置官營酒務。因此西夏政府采取壟斷曲務、放開酒務的政策。體現在立法上,就表現出多曲務法而少酒務法的特點,這與宋曲務法、酒務法并重的立法模式區別較大。
此外在量刑基準上,西夏以酒曲價為標準,相較于宋以酒曲量為標準,立法更為合理嚴謹。但西夏酒曲法量刑承繼了 《天盛律令》用刑較重的特點,且將私造曲罪歸為與十惡罪相類的重罪,體現了西夏刑罰嚴酷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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