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世紀 90 年代初,法史學者張晉藩提出,“新中國建立 40 年以來,中國法制史研究有了長足的發展”.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學界專門研究五代十國法制史的成果并不豐碩,當然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據通識性理解,五代十國乃唐中葉以來藩鎮割據局面之延續,因而歷代學者一般對五代十國法制的評價都不高。其法制狀況以清代學者趙翼的論斷為代表:“五代亂世,本無刑章,視人命如草芥,動以族誅為事”.這種定性化認識的影響根深蒂固,持續至今。從既有中國法制史研究綜述類文章來看,基本上見不到涉及五代十國法制史研究述評的。所以,本文擬對 20 世紀 80 年代以來中國大陸五代十國法制史研究成果作一述評,兼帶探討唐宋法制史研究應有的兩個轉變,以期學界能加強這個領域的系統研究。
一、宏觀中的微觀:制度史類著述對五代十國法制史之研究
這類研究成果著眼于宏大的中國古代制度史層面,將五代十國法制史看作“制度史”的組成部分進行闡釋,制度主要涵蓋了古代政治(包括行政、監察等)、經濟(包括財政、稅收等)和軍事制度等領域。由于關涉法制的內容分散到制度史類著作的各個部分,為數不少,故這里盡量拾撿重要著述述評之。首先是在政治制度史方面,此類著作最為典型。白鋼主編《中國政治制度通史(第 5 卷)》(人民出版社 1996 年版)、《中國政治制度史(上卷)》(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在論及隋唐五代政治制度時,設有專門章節探討五代司法制度,而在論及五代行政體制、監察、財政管理、軍事等方面的制度時,又涉及到五代相關法律。榮真《中國政治制度史》(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 2010 年版)亦是這種情形,不過論述相對簡略。還有未單列章節探討五代十國法制的著作,比如:張鳴《中國政治制度史導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4 年版);左言東編著《中國政治制度史》(浙江大學出版社 2009 年版);蔡放波主編《中國行政制度史》(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年版)等。古代監察和俸祿制度研究成果中有不少涉及五代行政法的,代表作有:賈玉英、孔繁敏等《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發展史》(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邱永明《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黃惠賢、陳鋒《中國俸祿制度史》(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5 年版)等。近年來,有學者在探討唐宋政治變革時,涉及五代十國行政法制問題,如陳長征《唐宋地方政治體制轉型研究》(山東大學出版社 2010 年版);賈玉英《唐宋時期中央政治制度變遷史》(人民出版社 2012 年版)等。
就政治制度史論文而言,囿于篇幅,探討較之著作直接得多,一般都以五代十國斷代,兼及法制問題。因這類文章數量較多,故僅舉要述評之。五代十國政治體制,特別是官制和中樞體制(宰相制度)發生變化,這與行政法有關,重要論文有:曾小華《五代十國時期的任官資格制度》(《杭州師范學院學報》1997 年第 5 期);戴顯群《關于五代宰相制度的若干問題》(《長沙電力學院學報(社科版)》2001 年第 3 期);張金銑《南漢割據及其政治設施探析》(《合肥學院學報(社科版)》2004 年第 1期);李全德《晚唐五代時期中樞體制變化的特點及其淵源》(《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5 年第 6 期);鄔麗麗《五代中樞機構的變化》(《北京教育學院學報》2007 年第 2 期)等。
其次在經濟和軍事制度史方面,情況同政治制度史類著作差不多,都是在論述各朝經濟或軍事制度時,涉及五代十國法制。其中,武建國《五代十國土地所有制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2 年版)和杜文玉《五代十國經濟史》(學苑出版社 2011年版)非常典型,二書雖為研究五代十國經濟史專著,卻有不少內容兼及經濟法。此外,代表論文有:
張澤咸《論田畝稅在唐五代兩稅法中的地位》(《中國經濟史研究》1986 年第 1 期);林鴻榮《隋唐五代社會的林業稅制》(《古今農業》2002 年第 4 期);陳明光《論唐五代逃田產權制度變遷》(《廈門大學學報(哲社版)》2004 年第 4 期);陳明光《五代財政中樞管理體制演變考論》(《中華文史論叢》2010 年第3 期); 王明前《五代財政體系與貨幣政策初探》(《長春金融高等??茖W校學報》2012 年第 3 期)等。關于軍事制度史,著作舉一例,季德源主編《中國軍事制度史(軍事法制卷)》(大象出版社 1997年版)以專章簡略探討了五代軍法的形式、內容及特點等,相關論文有:王仲犖、田昌五等《中晚唐五代兵制探索》(《文獻》1988 年第 3 期);齊勇鋒《五代藩鎮兵制和五代宋初的削藩措施》(《河北學刊》1993 年第 4 期);來可泓《五代十國牙兵制度初探》(《學術月刊》1995 年第 11 期);徐瑩秋、曾育榮《五代宋初侍衛親軍制度相關問題探討》(《信陽師范學院學報(哲社版)》2009 年第 6 期)等。
最后要指出的是,目前已有不少直接研究五代十國制度史的成果,這些成果中又直接涵蓋了法制的內容。鄭學檬《五代十國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1 年版)是較早出版的一本專著,其第二章政治制度研究中就有“法律制度”,而第三章經濟制度研究中涉及經濟法。20 世紀 80 年代以來,學者杜文玉陸續發表五代十國專題論文,這些論文最終輯成《五代十國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一書,該書全面探討了五代十國諸項制度,其中包括“立法成就與司法制度的變化”一章,學界對此書評價頗高,已存書評多篇。本世紀初以來,學者任爽指導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論文數篇,這些論文最后匯成《十國典制考》(中華書局 2004 年版)和《五代典制考》(中華書局 2007 年版)二書,以專章分類考述了五代十國法律制度。
上述研究成果的共同特點在于:由于法制只是其中一小塊內容,故所占篇幅較少,難以對五代十國法制問題進行系統探討;另外,成果的研究重心“僅僅是設計意義上的制度,不是運作意義上的制度,不多考慮法律制度的實際運作”.
二、沉默中的發展:中國法制史教科書和著述對五代十國法制史之闡述
一直以來,法史學界對五代十國法制的研究比較沉默,原因或如張晉藩先生所言:“五代十國時期的法制,是中國封建法制歷史上最黑暗的一頁,而且壽命之短,也是自古及今所罕見,因而多少年來,人們大 多 恥 于 提 及,更 談 不 上 平 心 靜 氣 的 研究?!彼?,在中國法制史領域,法制史教科書和法史學者的部分著述成為五代十國法制史研究成果的載體。
我們首先來看中國法制史教科書。法制史教科書是法史課程的核心教學材料,本應全面、系統和準確,但當下法史教科書卻少有涉及五代十國法制的內容,即便涉及亦難獨立成章,大都并入隋唐或宋朝法制部分簡略述之。由于在中國大陸法史教科書數量不菲,這里以 2006 年以來出版的部分教科書為例說明問題。很多法史教科書未涉及五代十國,比如:朱勇主編《中國法制史》(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汪世榮主編《中國法制史》(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7 年版);曾憲義主編《中國法制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9 年版);占茂華主編《中國法制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10 年版);孫光妍主編《中國法制史》(清華大學出版社 2011年版);沈曉敏主編《中國法制史》(廈門大學出版社 2012 年版)等。當然也有法史教科書關注及此,例如:曾代偉主編《中國法制史》(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葉孝信主編《中國法制史》(復旦大學出版社 2009 年版);鄭顯文主編《中國法制史教程》(知識產權出版社 2011 年版);馬志冰主編《中國法制史》(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2 年版)等。不過這些教科書大都繼承宋代以來的學術傳統,對五代法制持“濫刑”的觀點,以鄭氏主編教科書為例,歸納五代法制特點時云:“五代時期社會動蕩……各割據勢力為了生存,對百姓橫征暴斂,濫用刑罰,因此,五代也是中國古代司法最為黑暗的時期?!边@也正好印證了張晉藩先生前面那段評論。
其次是法史學者部分著作涉及五代十國法制的內容。學者張晉藩的成果較為典型,20 世紀末由其主編的大部頭《中國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10 卷本出版,其中第 4 卷為隋唐部分,就以專章對五代立法概況、法律的基本內容與特點、司法制度等三個方面進行了較全面的闡述。張先生所著另一書《中華法制文明的演進》(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8 篇“中華法系成熟與定型的唐法制”中,也以專節論及五代十國的法律制度。此外,還有一些研究法史具體領域的著作涉及五代十國,譬如:程維榮《中國審判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 2001 年版)中有五代審判制度的內容;胡興東《中國古代死刑制度史》(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中論及五代死刑制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五代監獄制度諸如后唐明宗敕設病囚院等很富特色,故法史教科書或著作一般都會提到這些制度,如學者張晉藩著作評價后周世宗獄政建設“在中國獄政史上 是 頗 有 價 值的”.這一點在中國監獄史著述中顯得更為突出,比如:王志亮《中國監獄史》(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 2009 年版);楊習梅主編《中國監獄史》(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9 年版);萬安中主編《中國監獄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10 年版);曹強新《五代監獄制度考略》(《理論月刊》2010 年第 10期)等。
三、探索中的回歸:直接研究五代十國法制史之著述
這類研究成果主要表現為學術論文。依中國知網檢索,20 世紀 80 年代,杜文玉、李洪濤《五代立法與司法制度初探》(《思想戰線》1986 年第 4期)一文開直接研究五代十國法制史之先河。更難能可貴的是,杜文玉在《五代刑法殘酷說質疑》(《渭南師專學報》1992 年第 1 期)中提出了與主流相左的看法,即五代刑法殘酷的觀點根據不足,對五代刑法應重新評價,原因在于:(1)五代刑法殘酷僅在很短時期表現,無法代表整個五代的情況;(2)從五代新出現的刑名分析,刑法殘酷說不能成立;(3)五代司法制度和防止濫刑的措施,可以保證社會基本在法制軌道運行;(4)唐律的立法原則破壞于中唐,而非五代時。這種看法少數學者也是同意的,鄭學檬就認為:“五代十國的法律制度,因社會動亂頻繁、王朝更迭較快而屢遭破壞,問題較多。但 是,不 能 說 這 一 歷 史 時 期 毫 無 法 制 可言”.
此后,馬小紅《簡析五代的立法狀況》(《上海師范大學學報(哲社版)》2008 年第 2 期)一文對這種觀點作了進一步說明,通過對五代立法活動、法律形式和立法機構的變化之考察,認為:應把“重典”與“濫刑”區分開來,濫刑某種程度是對“輕典”的補充,五代是一個典型的立法同司法脫節的社會。拙文《論五代后唐刑事法制之變化---兼駁五代“無法”、“刑重”說》(《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3年第 2 期)也通過對五代時期具有典型意義的后唐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的全面分析,得到了相似的結論。
其他論文還有:侯雯《五代時期的法典編訂》(《首都師范大學學報(社科版)》2001 年第 3 期);高新生《十國吏治與行政法初探》(《長春師范學院學報》2001 年第 6 期);林鴻榮《隋唐五代時期的林業法制》(《北京林業大學學報(社科版)》2006 年第 1 期);王俊《略論五代法制對宋朝的影響》(《法學雜志》2007 年第 4 期);連宏《五代刑罰制度的變化》(《長春理工大學學報(社科版)》2007 年第 4期);劉云《先秦至五代時期財產繼承訴訟制度述略》(《漳州師范學院學報(哲社版)》2009 年第 1期);岳純之《論唐五代法律中的十惡與五逆》(《史學月刊》2012 年第 10 期);韓偉《唐五代買賣中的違約處分:一種習慣法的視角》(《民間法(第 11卷)》,廈門大學出版社 2012 年版)等。這些論文就不同問題對五代十國法制進行了研究。
21 世紀初以來,一些碩士學位論文對五代法制進行了相對詳細的專題研究。劉琴麗《五代司法制度研究》(陜西師范大學 2001 年碩士論文)是較早的一篇論文,這篇論文正是在學者杜文玉指導下完成的,該文通過對五代起訴、證據、審判、強制措施、執行及監獄管理等諸項制度的研究,總結出五代司法制度的特點。而劉氏的另一論文《五代巡檢研究》(《史學月刊》2003 年第 6 期)也涉及五代法制的內容。此后,經過多年沉寂,2010 年以來又相繼出現多篇論文,重要的有:張少利《五代司法體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學 2010 年碩士論文);章健《五代刑事法律制度變化及其影響》、張建《五代民事法律制度的發展及影響》(西南政法大學 2011 年碩士論文);劉本棟《五代至北宋初期刑部制度研究》(河南大學 2011 年碩士論文)等。這些論文對五代部門法律和司法機關進行了專題研究。這些直接研究成果表明,法史學界已經開始注意五代十國法制史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新的、更客觀的觀點。
四、學術觀念與研究方法之審視:兼論唐宋法制史研究的兩個轉變
學者黃永年言:“在中國古代史的研究領域里,五代十國史的研究是一個薄弱環節,多數僅在研究隋唐史的最后捎帶一下,對其制度的研究尤為單薄?!?/p>
這個說法套用到五代十國法制史研究上也是合適的。綜上可見,制度史類著述、中法史教科書和著述對五代十國法史的研究基本是間接意義上“捎帶一下”,直接研究的成果寥寥,由此帶來的結果是,學界無法系統、全面地展開五代十國法史研究。究其原因當然有史料方面的---五代十國史料簡略、零碎,這一點已有學者指出,或就史料收集運用作出樣本。更重要的原因則在傳統學術觀念的影響。入宋后,各階層對五代法制沒有好感,趙匡胤云:“五代諸侯跋扈,有枉法殺人者,朝廷置而不問?!泵髂┣宄跛枷爰彝醴蛑f:“自唐宣宗以后……天下之無法,至于郭氏稱周,幾百年矣?!?/p>
這些看法逐漸形成了五代濫刑或無法的學術觀念,自然研究五代法制便無價值。較之于五代,十國法制的研究就更少了,這同樣是受傳統學術觀念之影響,后世史家奉五代為正統,十國為僭偽?!杜f五代史》中有“僭偽列傳”,而現藏蘇州碑刻博物館、我國唯一的石刻帝王世系圖“帝王紹運圖”中亦刻有“五代(指十國)僭偽”字樣。在正統思想影響下,僭偽國的法制自無必要加以注意。
實際上,法史學界對五代十國法史的研究有很好的契機,那就是 20 世紀初,京都學派創始人、日本學者內藤湖南提出“唐宋變革論”,之后圍繞這個命題產生了不少學術成果,東亞各國學界對此已形成基本認識。這一命題亦可從唐宋法制演變的角度加以印證,遺憾的是法制史領域成果并不多見。近年出版的戴建國《唐宋變革時期的法律與社會》(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0 年版)一書很典型,它對唐宋變革期的法律形式、法典修訂方式和修纂體例、刑罰、奴婢制度、財產繼承制度、契約文書制度等問題作了全面研究。此外,還有學者注意到,例如:畢巍明《“唐宋變革論”及其對法律史研究的意義》(《上海政法學院學報》2011 年第 4 期);陳景良《法律史視野下的唐宋社會變革》(《公民與法》2012 年第 2 期) 等。從這些著述來看,呈現“兩頭大、中間小”的趨勢,即“重唐宋、輕五代十國”.學者鄧小南提出:“五代時期之所以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它的過渡性。它是一個破壞、雜糅與整合的時期?!?/p>
所以,唐宋法制史研究在觀念層面需要轉變:五代十國既是唐中期以來軍閥割據局面的延續,同時也是唐宋變革的重要過渡期,就法史研究而言,在觀念層面應由五代“亂世期”濫刑或無法,向“過渡期”法制演變轉變。這是一種學術觀念關注焦點的轉變,過渡必然伴隨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傳承演變,因此,唐宋變革視域下的五代十國法制史具有獨立研究價值。
這里可舉史載一案例分析之?!秲愿敗ば谭ú俊ぷh獻第三》(《五代會要·議刑輕重》卷 9 有類似記載)記載了一件命案的裁斷過程:后唐天成二年(927 年)七月,平恩縣民高弘超的父親被同鄉人王感殺害,于是高弘超持利器殺死王感,替父報仇,而后投案自首,大理寺裁斷以故殺罪論處。刑部員外郎李殷夢復覆此案,援引唐代長慶二年康買德、元和六年梁悅替父復仇的兩個判例:
伏以挾刃殺人,案[按]律處死,投獄自首,降罪垂文。高弘超既遂復讎,固不逃法,戴天罔愧,視死如歸,歷代已來事多貸命。長慶二年有康買得,父憲為力人,張蒞乘醉拉憲,氣息將絕,買得年十四,以木鍤擊蒞,后三日致死。敕旨:“康買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雖殺人當死,而為父可哀,若從沉命之科,恐失度情之義,宜減死處分?!庇衷土?,富平人梁悅殺父之讎,投縣請罪。敕旨:“復讎殺人固有彝典,以其伸冤請罪,自詣公門,發于天性,本無求生,寧失不經,特從減死?!狈浇衩鲿r有此孝子,其高弘超若使須歸極法,實慮未契鴻慈。
顯然大理寺和刑部對案件意見相左,案件最終交皇帝裁決,明宗帝頒敕云:“忠孝之道乃治國之大柄,典刑之要在……人倫至孝,法網宜矜,減死一等?!?/p>
1939若在唐宋變革視域下考察此案,首先,可以看到,唐律的主體地位,“按律處死”即有所指,同時儒家法律觀支配下的中國古代社會并未完全斷裂,即便是五代亂世,儒家孝悌觀仍為斷案之重要評判標準,這無疑是一種對西漢以來儒家正統法律觀的傳承。其次,后唐司法時援引唐代判例清楚反映出五代法制的過渡性,因為在唐代律令制下,司法活動中“例”的使用還很罕見,入宋后使用例才普及起來,這一點正如宋臣彭汝礪云:“刑部自祖宗以來法與例兼行?!倍咐形宕痉▽倪\用,體現了例這種法律形式在唐宋間是如何得以傳承與發展的。
類似案例在五代十國史料中十分零碎,卻也為數不少,可以成為我們研究唐宋變革視域下五代十國法制史的基礎材料,于是唐宋法制史研究應有第二個轉變---五代十國法律的實踐歷史研究。這也是一種法史研究方法的轉變。20 世紀后期以來,學者黃宗智開始倡導中國法律的實踐歷史研究,他認為“實踐歷史”可表述三個交錯卻又不完全相同的含義:相對理論而言的、相對表達而言的和相對制度而言的實踐歷史,同時“也包含它們經過與理論、表達和制度之間的互動而體現于實踐的歷史”.
黃氏專著《民事審判與民間調解:清代的表達與實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8 年版)率先運用訴訟檔案(即法律實踐的記錄)研究清代法制,展示了清代司法細膩、立體的過程,并得出獨到結論。時至今日,明清以前的訴訟檔案幾不存世,這種研究方法能否推進運用于對前代法制的研究?
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只能以史載司法案例為基礎材料進行研究。入宋以來,史家編集歷史文獻中零散卻豐富的五代十國司法案例,為五代十國法律的實踐歷史研究提供了可能。這里再舉一個案例分析之?!杜f五代史·明宗本紀五》(《冊府元龜·帝王部·慎罰》卷 151、《容齋三筆·五代濫刑》卷 7有類似記載)記載了一起死刑案件:天成三年(928年)正月,巡檢軍使渾公兒口奏有兩個百姓“以竹竿習戰斗之事”,明宗命其女婿、武人出身的石敬瑭處置此案,石氏未加深究而殺之,后來樞密使安重誨上奏,方知只是“幼童為戲”,于是,明宗頒詔自咎“失刑”,對案件作出善后處理:亦以渾公兒誑誣頗甚,石敬瑭詳覆稍乖,致人枉法而殂,處朕有過之地。今減常膳十日,以謝幽冤。其石敬瑭是朕懿親,合施極諫,既茲錯誤,宜示省循,可罰一月俸。渾公兒決脊杖二十,仍銷在身職銜,配流登州。小兒骨肉,賜絹五十匹、粟麥各百石,便令如法埋葬。兼此后在朝及諸道州府,凡有極刑,并須子[仔]細裁遣,不得因循。
通過此案不難看到武人司法時濫刑的一面,石敬瑭輕易“致人枉法而殂”便很明顯。但是,若將石氏濫刑看作是一種法律實踐,那么官方的表達卻并不如此,明宗事后的自咎詔已充分說明問題,這里官方表達與法律實踐之間發生了背離。背離還不僅僅在此,天成二年二月,大理少卿王郁上奏:“凡決極刑,合三覆奏,近年以來,全不守此。伏乞今后前一日令各一覆奏”,奏疏經明宗批準成為制度,顯然這項死刑復奏制度沒能完全執行,石敬瑭之后的法律實踐與制度也是強勢背離的。案件中,同為武人出身的安重誨的上奏對于糾正冤案十分關鍵,然而本案中安氏的實踐與自己它次法律實踐仍有背離?!缎挛宕贰ぐ仓貥s傳》(《舊五代史·安重榮傳》卷 98 有類似記載)記載了一件案例:“有夫婦訟其子不孝者,重榮拔劍授其父,使自殺之,其父泣曰:‘不忍也!’其母從傍詬罵,奪其劍而逐之,問之,乃繼母也,重榮叱其母出,后射殺之”,這個案例中安氏的法律實踐可謂軍閥專權式的濫刑。據此,我們可以觀察到五代十國法制運作的多維面向,無法簡單地以“濫刑”這種一維線性認識去理解,而要做到這一點,則需要全面收集、整理史料中的司法案例,然后以“案例群”為基礎,運用法律的實踐歷史研究方法去分析這些案例。
如若回到前述觀念轉變層面,將這一案例納入唐宋變革視域下分析,仍舊可以發現五代法制的過渡性。明宗詔體現的儒家恤刑慎殺觀自不待言,這無疑是一種對正統法律觀的傳承。渾公兒刑罰中的脊杖、配流反映出五代對唐后期以來刑罰演變趨勢的繼承,即“唐已有決杖配流之法”,入宋后又在此基礎上繼續發展,逐漸形成法史教科書所講宋代以“折杖法”“(刺)配役刑”等為特色的新刑罰體系,很顯然五代十國時期是唐宋刑罰演變的重要過渡期。同樣,在死刑適用程序上,貞觀年間,唐太宗確立的死刑復奏制度---“天下決死刑必三覆奏,在京諸司五覆奏”,入宋后曾發生過兩次討論,但終未恢復唐代舊制。通過本案亦可看到,死刑復奏制在五代法律表達和實踐方面的悄然變化,影響到后來的宋代,這同樣有一種過渡期的表征。
不過,要是沒有觀念的轉變則很容易只看到濫刑,忽視案例所展現出的唐宋法制變革的一面。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以發現,唐宋法制史研究中觀念的轉變和五代十國法律的實踐歷史研究方法的并行運用,能夠促使學界逐漸豐富五代十國法制史研究成果,全面、準確地把握唐宋變革期法制的傳承演變過程,同時,盡量避免法制史研究“最終幾乎等于是一種‘博物館’珍藏品似的研究,缺乏對實踐的關心,以及對過去和現在的現實感”.
當然,這里有一個必要條件,那就是涉及五代十國的史料本就不多,涉及法制(包括立法和司法案例)的顯得更加瑣碎,還有賴于宋代以來文獻資料的記載,這需要先期做大量艱辛的法制史料輯考工作。
參考文獻:
[1] 張晉藩。 中國法制史研究綜述 (1949-1989)[M]. 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
[2][清]趙翼。 廿二史劄記校證[M]. 王樹民,校證。 北京:中華書局,1984.
[3] 黃宗智。 過去和現在:中國民事法律實踐的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鄭顯文。 中國法制史教程[M]. 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1.
[5]張晉藩。 中華法制文明的演進[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6] 鄭學檬。 五代十國史研究[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7] 黃永年。 五代十國制度研究·序言[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8][元]脫脫,等。 宋史[M]. 北京:中華書局,1985.
[9][清]王夫之。 讀通鑒論[M]. 北京:中華書局,1975.
[10] 鄧小南。 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M]. 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6.
[11][宋]王欽若,等。 冊府元龜[M]. 北京: 中華書局,1989.
[12][宋] 李燾。 續資治通鑒長編[M]. 北京: 中華書局,2004.
[13]黃宗智。 中國法律的實踐歷史研究[J]. 開放時代,2008,(4):105 - 124.
[14][宋]薛居正,等。 舊五代史[M]. 北京: 中華書局,1976.
[15][宋]歐陽修。 新五代史[M]. 北京:中華書局,1974.
[16][后晉]劉昫,等。 舊唐書[M]. 北京:中華書局,1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