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依據相關法律,中國當代的法律解釋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地方法律解釋四種形式,但是任何一種法律解釋都沒有一種統一的文本形式。以最主要的司法解釋為例,其文本形式十分繁雜,各類司法解釋的名稱就多達十余種。
①毫無疑問,沒有統一文本形式的法律解釋既不利于法律解釋自身的發展,也不利于法律統一性,尤其是司法統一性的實現。近二十年來,法律解釋研究得到了巨大的發展。但是,學者們更多地關注了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對法律的解釋。而由專門機構對法律進行統一解釋的問題卻很少出現在研究者的視野之中,對于法律解釋文本形式的研究則更少。
西方國家由于法律解釋發展的獨特路徑,沒有對統一的法律解釋的文本形式進行過系統的研究。英美法系國家中,法律解釋在涵義上是指司法機構和法官在具體案件的裁決中對法律所作的解釋,所以不存在統一法律解釋的文本,更沒有關于法律解釋文本形式的研究。大陸法系國家中,雖然在歷史上曾經出現過對法律的統一解釋,但這種法律解釋在法律實踐中的失敗,導致了這些國家拋棄了法律的統一解釋,轉向于法官的法律解釋。因而,大陸法系國家對統一的法律解釋的文本形式也缺乏相應的理論研究。
雖然在概念指向上,法律解釋既指由專門機構對法律進行統一的解釋,也指法官在司法裁決過程中的法律解釋,并且這兩種法律解釋存在著一定的緊張關系,但中國當下的四種法律解釋的形式都是由專門機構對法律所作的統一解釋,這一客觀現實要求我們對法律解釋的文本形式和結構作出建設性的理論探討,最終有利于法律解釋的良性發展。
然而,中國當代學術界和西方學術界對統一的法律解釋文本形式研究的闕如,驅使我們將目光轉向中國古代法律解釋的文本,以期從法律解釋的歷史資源中尋找到有益的借鑒。眾所周知,中國古代的法律解釋是由專門機構進行統一解釋的,最遲在漢朝出現了法律解釋的統一文本,經三國兩晉南北朝的發展,唐朝時達到了發展的最高峰。以《唐律疏議》為文本的唐律解釋成為中國古代法律解釋的集大成者,其不僅在內容上成為中華法系的杰出代表,而且在文本的形式、結構方面也成為中國古代法律統一解釋的典范。因而,深入研究《唐律》法律解釋文本的形式特點不僅具有一定的學術意義,而且對中國當代法律解釋文本形式的完善與發展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唐律》法律解釋文本形式的特點
《唐律》法律解釋文本形式的特點可以從多個角度進行總結,但結合中國當法律解釋文本形式的不足,《唐律》法律解釋的“一律一釋”的文本、“律釋合典”的印行形式和統一的文本結構這三方面的特點,對于中國當代法律解釋文本形式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
( 一) “一律一釋”的法律解釋文本
《唐律》的法律解釋活動是集中、統一開展的,記載《律疏》制訂的相關史料有如下幾則,《舊唐書》載: “太尉趙國公無忌、司空英國公勣、尚書左仆射兼太子少師監修國史燕國公志寧、銀青光祿大夫刑部尚書唐臨、太中大夫守大理卿段寶玄、朝議大夫守尚書右丞劉燕客、朝議大夫守御史中丞賈敏行等,參撰《律疏》,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頒于天下?!雹佟缎绿茣芬灿涊d: “高宗初即位,詔律學之士撰《律疏》”,②長孫無忌的《進律疏表》稱: “撰律疏三十卷,筆削已了?!雹蹚纳鲜鍪妨现锌梢园l現《律疏》最初是一部完整的、統一的法律解釋文本,而且是唯一的官方解釋文本,從法律與法律解釋的對應關系上,體現了“一律一釋”的特點。并且,終唐一代,《律疏》雖經數次修改,但依然是唯一的官方解釋,即唐代始終堅持了“一律一釋”,在文本形式上保證了法律解釋的統一性。
“一律一釋”對于法律解釋來說具有極其重的意義。在形式上克服了“一釋多本”的現象。唐代統一的法律解釋體制,使唐代不可能出現“釋出多頭”現象。但由于國家統一的法律解釋文本的存在,有效地防止了法律解釋文本在印行過程中的篡改、錯失,也防止了私人的法律解釋文本對統一的官方文本的干擾。此其一。
其二,在內容上保證了法律解釋的完整、統一。統一的法律解釋文本由于是集中制作的,在內容上對法律的解釋是全面的。此外,更重要的是不會出現對法律的不同解釋,即不會出現“一律多釋”的現象,保證了法律解釋的統一性。
其三,有利于實現司法的統一。對司法統一性的追求正是對《唐律》進行統一解釋的主要原因,《名例律》序疏對此說得很清楚: “今之典憲,前圣規模,章程靡失,鴻纖備舉,而刑憲之司執行殊異: 大理當其死坐,刑部處以流刑; 一州斷以徒年,一縣將為杖罰。不有解釋,觸涂睽誤?!雹芩痉ㄖ小坝|涂睽誤”現象的大量存在正是導致《唐律》統一解釋的重要原因。而“一律一釋”的法律解釋無論在內容上,還是在形式上都限制了司法官員亂用法律的可能性,從而保證了司法的統一性。
其四,有利于法律、法律解釋的修改。任何法律都會因長時間行用而出“陳舊化”①的現象,這種陳舊化體現了法律與社會發展不同步的特征。對于法律的“陳舊化”的克服在路徑上有兩個: 一是修改法律,一是修改法律解釋。由于先前存在著統一的法律解釋文本,可以直接判定法律陳舊化的內容,從而有利于法律和法律解釋的修改?!短坡墒枳h》文本在唐朝的幾次修改也說明了修改法律解釋是克服法律“陳舊化”的有效途徑。
( 二) 律釋合典
②雖然,作為法律解釋的《律疏》在完成之初是一個獨立的文本,但后來卻是與律文一起印行的,即在印行時是“律釋合典”,律文、疏文是統一于一個文本中印行頒布。
據劉俊文先生對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的考證,永徽年間《唐律》律文與疏文的印行就已經是“律釋合典了”.其印行的方式是律文每條“諸”字高出一格,律文、注文作大字,注文上無“注云”二字,疏文作細字雙行,以“議曰”為疏文發語詞。③依據藏于中國國家圖書館善本特藏庫編號為河字十七號的《開元律疏卷第二名例殘卷》的格式,我們可以發現至唐玄宗開元年間,《唐律》的律文與疏文的印行則有了一定的變化。茲錄《開元律疏卷第二名例殘卷》的部分內容如下: ④從該殘卷的版式可以發現一些特點: 首先,律文與注文同列,以“注云”作為律文與注文的區分; 其次,疏文以“議曰”為發語詞,并另起一列。其三,問答中的“問曰”與“答曰”均另起一列印行。
從上述相關史料可以得知,《唐律》法律解釋制訂以后,雖然在印行的版式上時有變化,但律文和疏文是統一于一個文本之中的?!短坡墒枳h》“律釋合典”的形式,不僅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而且在其他方面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首先,有利于司法官員檢索相關法律解釋?!奥舍尯系洹钡奈谋臼顾痉ü賳T在檢索具體法律條文的同時,也檢索到相應的法律解釋。而律釋分行時,司法官員不僅要檢索法律條文,而且還要檢索法律解釋,檢索工作變得繁瑣,而且由于律文與釋文不對應容易導致檢索錯誤。
其次,有利于司法官員準確地適用法律?!奥舍尯系洹笔顾痉ü賳T在檢索到相關律文時,同時檢索到緊隨律文印行的法律解釋,司法官員必然研究法律解釋的內容,并考慮法律解釋對法律適用的要求,這樣有利于司法官員準確地把握法律的具體精神,有利于準確地適用法律。
再次,有利于記述法律的變化發展?!短坡伞贩山忉層浭隽舜罅康姆?、制度、罪名、法律原則在歷史上的演變,也記述了法律、法律解釋的修改內容。這些記述完整地體現了法律、法律解釋在唐以前,以及在唐朝本朝的發展變化。這些法律和法律解釋發展變化的記述使《唐律疏議》文本成為“活的法律史”,正緣于此,有學者說: “唐律得傳于今日,實賴有《律疏》之存也?!雹僮詈?,推動了中國古代律學的發展。由于“律釋合典”,人們在學習、研究《唐律》時,現成的、準確的法律解釋不僅使人們能研習《唐律》所蘊含的精神,也使人們能精確地了解法律概念、法律原則、法律制度的內涵和歷史流變,還能使人們準確地了解法律適用的各種問題。就法律教育和法律研究而言,《唐律疏議》文本是中國古代“最完善的法律教科書”,宋代以后中國古代律學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律疏合典”的《唐律疏議》文本的流傳。
( 三) 非獨立性的文本結構
所謂法律解釋的文本結構是指法律解釋的篇章結構。法律解釋的篇章結構是否設計合理,是否與法律的結構一致,直接決定了法律解釋的內容與法律的內容是否一致與統一。
《唐律》法律解釋在篇章結構上最重要的特點是法律解釋的非獨立性,即作為法律解釋的疏文沒有自己獨立的文本結構,完全是依附于律文的文本結構的。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唐律》法律解釋沒有獨立的篇章結構。眾所周知,《唐律》的篇章結構是三十卷,十二篇。而疏文沒有分篇、卷,在印行時以《唐律》的卷、篇為準。在篇章結構上,《唐律》法律解釋體現了對《唐律》篇章結構的全面服從,體現了法律解釋對法律的依附性。
第二,《唐律》法律解釋沒有獨立的條?!短坡伞仿晌牡淖钚嫵蓡挝皇菞l,全律共分有 500 條。但疏文沒有分條,在印行時是以《唐律》的條數編排法律解釋的。在條文上,《唐律》法律解釋也沒有獨立性,體現了對條文的依附性。
第三,《唐律》法律解釋依“段”依附于律文?!短坡墒枳h》文本中是依律文的含義將一條完整的條文分成幾段,疏文是以律文的“段”為單位對《唐律》條文進行解釋的。法律解釋的內容與每一段的律文完全對應,這也體現了法律解釋對律文的依附性。
《唐律》法律解釋在文本結構上的特點也具有獨特的意義。一是體現了法律解釋依附于法律的立場?!短坡伞贩山忉屧谄陆Y構上克服了法律解釋獨立于法律之外的局限,更從形式上防止了法律解釋超越法律以及以法律解釋代替法律的可能,保證了法律解釋的從屬性和依附性。二是在文本形式上保證了法律解釋的內容完全對應于律文?!短坡伞贩山忉寣β晌倪M行分段解釋,在形式上使法律解釋的結構和內容與律文的結構和內容完全對應,保證了對律文解釋的全面性和細致性。
三、《唐律》法律解釋文本形式的現代意義
《唐律》法律解釋取得巨大成就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解釋的形式符合了法律解釋的應然要求?!短坡伞贩山忉尩摹耙宦梢会尅?、“律釋合典”和非獨立性的文本結構,對于實現法律解釋的目的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中國當代法律解釋應當借鑒《唐律》法律解釋文本形式的經驗,改進我國當代法律解釋的文本形式,實現我國當代法律解釋在文本形式上的統一。
( 一) 制定統一的法律解釋文本
《唐律》法律解釋在名稱、文本的結構上都是統一的,這對我國當代法律解釋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1. 統一法律解釋的名稱
《唐律》法律解釋最初的名稱為“律疏”,而“疏”字在中國古代漢語中就是指解釋的意思。① 在名稱上,“律疏”一詞直接表達了法律解釋的意思,十分簡潔、明了。
而中國當代法律解釋文本的名稱極不統一,可以說是五花八門。有學者總結出我國法律解釋的名稱多達十余種,諸如“解釋”、“解答”、“意見”、“規定”、“決定”、“辦法”、“批復”、“答復”、“通知”、“紀要”、“函”、“復函”等。② 這些名稱不僅不能使人們明了其是法律解釋,而且還使人們對這些名稱之下的文本的效力問題認識不一,產生混亂。
為此,我們應當借鑒《唐律》法律解釋名稱統一的特點,統一我國當代法律解釋的名稱。法律解釋應當直接稱為“解釋”,如果是立法解釋就稱為“× × × × 法的解釋”,即在文本上名為《〈× × × ×法〉的解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解釋》; 如果是司法解釋就稱“× × × × 法的司法解釋”,即在文本上名為《〈× × × × 法〉的司法解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司法解釋》。這樣不僅使人們從名稱上直接知道是法律解釋,而且從名稱上可以區分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從而改變我國法律解釋名稱混亂的現象。
2. 制定“一律一釋”的法律解釋文本
《唐律》法律解釋在形式上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只有一部完整統一的法律解釋文本,達到了“一部法律一部解釋”的要求。即便是唐高宗以后的帝王在修改法律解釋時,也沒有改變文本的唯一性。從一定的意義上說,正是《唐律》法律解釋文本的唯一性,才使《唐律疏議》得以流傳。
我國當代法律解釋在文本上,一部法律多個解釋文本的現象極其普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多少個具體的法律解釋文本,實在是不得而知。又如 2001 年 4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訂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于2001 年12 月、2003 年12 月頒布了兩個法律解釋文本。毫無疑問,多個法律解釋文本的存在不僅不利于實現法律解釋的統一,而且會帶來司法實踐的混亂。當代中國的法律解釋應當學習《唐律》法律解釋在文本形式上的優點,努力做到“一部法律一部解釋”,只有這樣才能克服“一法多釋”的現象,實現法律解釋的統一。
( 二) 印行“律釋合典”的文本
中國當代的法律解釋與法律在文本上是分離的,法律有法律的文本,解釋有解釋的文本,而且有些法律的解釋文本很多。這種文本上的分離使法律與法律解釋的關系在文本上得不到體現,客觀上使“以釋破法”、“以釋代法”以及法律解釋之間相互沖突的現象在形式上成為可能。
而《唐律》的律文與疏文是統一在一個文本之中的,即在文本形式上是“律釋合典”,“律釋合典”的文本在諸多方面具有很大的優越性,值得當代法律解釋借鑒。
其一,有利于檢視法律解釋與法律之間的關系。無論是立法者,還是司法工作者、法律研究者、學習者,都可以通過“律釋合典”的文本判定法律與法律解釋之間的關系,諸如法律解釋的內容是否依附、服從于法律,法律解釋的內容與法律是否統一、協調等等。
其二,有利于司法從業人員在司法實務中的檢索?!奥舍尣⑿小钡奈谋灸軌蚴顾痉üぷ髡咴跈z索法律的同時能檢索到相關的法律解釋,更有利于司法工作者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
其三,有利于對司法審判進行社會監督。律、釋分離客觀上使法律解釋處于與法律的隔離狀態,加上法律解釋的零散,不僅司法人員檢索不便,社會公眾對作為裁判依據的法律解釋更是無從查找。而“律釋合典”使社會公眾不僅能查找到相關法律,而且也能及時地查找到相關的法律解釋,可以直接判斷司法裁決依據的準確與否,從而形成對司法審判最廣泛的社會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
其四,有利于法律資料的保存。法律解釋對法律的發展來說,其本身就是重要的資料、史料,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但法律解釋的零散性使得對它的收集、保存極為不易。以刑法為例,我們現在很難搞清楚自建國以來頒布過多少個刑法的解釋。而“律釋合典”可以克服這一現象,它的制訂、修改都可以從不同時期的內容上得到體現,這對于法律的發展來說具有極其重要的資料價值。因而,“律釋合典”的文本對立法、司法和法學研究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因此,中國當代的法律解釋應當借鑒《唐律疏議》文本“律釋合典”的特點,印行“律釋合典”的文本,以克服“律釋分離”所導致的各種問題。
( 三) 統一法律解釋的文本結構
所謂法律解釋的文本結構是指法律解釋內部的篇章條結構。在法律與法律解釋的關系上,法律解釋是依附于法律而存在的,因而法律解釋的結構應當完全服從于法律的篇章條的結構,而不應當運用獨立的結構?!短坡伞贩山忉屧谖谋窘Y構上完全服從于法律的結構,體現了法律解釋與法律之間的依附關系。不僅如此,《唐律》在律文的具體解釋中,疏文的結構也是服從于律文的結構的。
中國當代的法律解釋在文本結構方面也應當借鑒《唐律》法律解釋的經驗,強調法律解釋的結構與法律結構的統一。這樣不僅能實現法律與法律解釋在文本結構上的統一,也能實現法律內容與法律解釋內容的一致。更為重要的是能使法律解釋被限定在法律框架之內,克服“以釋破法”缺陷。
1. 依法律的篇章結構制定法律解釋
中國當代的法律解釋經常是法律文本是一種篇章結構,而法律解釋又是另一種的篇章結構,兩者完全不統一。如 2001 年 4 月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共六章五十一條,篇章條的結構十分清晰。而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 12 月、2003 年 12 月頒布的兩部法律解釋文本卻是獨立的篇章結構。前者沒有分章,共 34 條; 后者也沒有分章,共 29 條。這樣的法律解釋不僅不能在篇章上體現法律與法律解釋的統一,而且還可能在內容上引起混亂,更可能出現“以釋破法”現象。
因此,我們應當吸收《唐律》法律解釋的經驗,法律解釋的篇章結構應當完全服從于法律,也就是說,法律解釋的篇章節條應當完全對應于法律的篇章節條。這樣,在篇章結構上完成法律與法律解釋的統一與協調。
2. 依法條進行解釋
如前所述,由于法律解釋依附性的要求,法律解釋在條文上應當與法律完全一致?!短坡伞贩山忉屚耆裱朔山忉屢栏叫缘倪@一要求,沒有獨立的條文,是完全依附于《唐律》條文的。
而我國當代的法律解釋經常出現法律解釋獨立于法律之外而單獨使用條文數目的現象,如上文提及的 2001 年 4 月修訂后的《婚姻法》。而且法律解釋的條文與法律的條文不能對應,即法律解釋的條文不能從數目上確定是解釋哪一條法律的。又如,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一些單行司法解釋中,也經常不說明是對哪一條法律的解釋,而是以解釋的關鍵內容加以確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該法律解釋文件的名稱上無法知曉是對《刑法》哪一條的解釋,只有從其內容中才能判定,使法律解釋的內容與法律條文不能直接對應。
此外,我國當代的法律解釋還經常出現法律解釋條文數目多于法律條文數目的現象。如 1991年《民事訴訟法》修訂后共 270 條,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共 320 條,條文數量比法律的 270 條多出 50 條。又如 1999 年 3 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關于“代位權”的規定僅第 73 條一個條文,而最高人民法院 1999 年 12 月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代位權”的解釋共有 12 條文。上述情況勢必造成法律解釋與法律的不統一、不對應,更導致了“以釋破法”、“以釋代法”現象的大量出現。
對此,我們應當借鑒《唐律》法律解釋的經驗,在解釋法律時不單獨設立條文數目,以法律的條文數目為數目; 在頒布單行的法律解釋時明確說明是對哪一部法律哪一條的解釋。這樣,以突顯法律解釋的依附性地位,完成法律條文與法律解釋之間的一一對應,以此方式也防止“以釋破法”、“以釋代法”現象的出現。
3. 依法條的結構進行解釋
法律解釋對法律的依附性同樣要求法律解釋必須依法律條文的結構進行解釋?!短坡伞返姆山忉?,尤其是疏文的解釋,完全是依照律文的結構進行解釋的,體現了與法律條文的一致。如《賊盜律》( 總第 272 條) 可以說是《唐律》最短的律文之一,其內容是: “諸盜官文書印者,徒二年。余印,杖一百。( 注文: 謂貪利之而非行用者。余印,謂印物及畜產者。) ”其疏文解釋說:【疏】議曰: 印者,信也。謂印文書施行,通達上下,所在信受,故曰“官文書印”.盜此印者,徒二年?!坝嘤?,杖一百”,余印謂給諸州封函及畜產之印,在令、式,印應官給。但非官文書之印,盜者皆杖一百。注云“謂貪利之而非行用者”,皆謂藉以為財,不擬行用。若將行用,即從“偽造”、“偽寫”、“封用規避”之罪科之。
比較疏文與律文的結構,我們可以發現這兩者完全相同,這種方式體現了法律解釋對法律條文在結構上的依附和服從。
中國當代的法律解釋中,解釋的結構完全獨立于法律條文的結構,幾乎沒有一條具體的法律解釋與法律條文的結構相同。以《刑法》的解釋為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 年 8 月通過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從文件名稱上看,應當是對《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全面解釋。但實際上僅是對這三條中所共同涉及的概念的含義作了解釋。這種解釋必然導致具體的法律解釋與法律條文在形式上的脫節,也導致法律解釋在內容上與法律條文的疏離。
對此,我們應當借鑒《唐律》法律解釋的經驗,在具體法律解釋的結構上依照法律條文的結構進行解釋,這樣不僅可以顯示法律解釋對法律的依附性特征,而且保證法律解釋的內容與法律條文的統一。在一定的意義上來說,《唐律》法律解釋文本形式的特點是最值得中國當代法律解釋借鑒的內容之一。我們應當充分借鑒這些歷史傳統,制訂“一律一釋”的法律解釋,印行“律釋合典”的文本,統一法律解釋文本的結構,從而使中國當代的法律解釋在形式上符合于法律解釋的客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