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居住條件的改善需求呈逐漸增加的趨勢,在這種背景卜,一些和小產權房相關的問題便得以顯現。經濟法作為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層面出發,對我國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以及調控的法律規范,其在小產權房問題的調整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本文從經濟法的層面出發,對小產權房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分析。
1、小產權房的定義以及存在的原因
1. 1 小產權房的定義
小產權房的概念開始于20世紀90年代我國的民間,該概念主要是用來表現小產權房在權利上存在的缺陷.
從學術研究的層面來看,在小產權房的定義上也沒有統一,本文所研究的小產權房指的是:經過或者沒有經過我國各級政府或者村組織審批、認可,在集體土地上所進行的大規模商品化建設后,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購房者進行銷代的房屋。
1. 2 小產權房存在的原因
從我國小產權發展的歷史來看,導致小產權房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在城市化進程不斷加速的情況卜,以我國所實施的城鄉一兒分割卜的土地管理體制為基礎的農民集體與地方政府的利益之間所進行的博弈[Ca。同時,在房價的持續上漲這一經濟因素的影響卜,政府的宏觀調控存在一定的問題等多個方面的因素導致了小產權房的存在。
而《土地管理法》卻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或者不得轉讓用于非農業方面的建設。這就使得小產權房處于法律效力層次方面的立法困境,即一方面《憲法》確認其所具有的合法性,而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法》卻認為其違法《憲法》的法律效力是高于《土地管理法》的。同時,從我國現有的立法情況來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是農民集體,而如何對農民集體行使所有權進行具體的細化所存在的法律問題,導致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存在著名存實亡的境地,主要表現在這些地方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使者實際上是村民委員會,而村委會很難確保其所代表的是農民集體的利益。居民在房價過高的背景卜,買了小產權房以后,由于小產權房法律保護方面的缺少,使得法院在對小產權房買賣發生糾紛進行處理時就要面對司法方面的問題。這是因為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標的不僅僅只有房屋,通常還包括了宅基地使用權,而我國法律規定只有農民才能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這就使得法院通常會判決該買賣合同無效。但是,我國現行的《合同法》中所確定誠實信用原則等,又可以說明小產權房的買賣雙方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所做出來的真實意思表示,因而該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簡而言之,小產權房存在的法律問題的處理,需要結合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的實際情況,以小產權房的情況為基礎靈活地應對。
2 、小產權房存在的法律問題分析。
無論是普通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都沒有小產房法律問題處理方面的先例,因而使得我國在小產權房方面的法律問題處理上缺少一定的域外經驗可供借鑒四。同時加之我國法律學術研究與實踐本身在小產權房產生后對小產權房治理的法律研究也相對較少,使得小產權房在治理過程中所要面對的法律問題較多。我國《憲法》中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
3 、基于經濟法層面的小產權房法律問題解決策略。
從經濟法層面的小產權房法律問題的解決策略來看,主要是針對現有的情況,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采用不同的處理方法。
3. 1 小產權房合同的處理
在小產權房合同的處理上分為兩類,一類是非法的小產權房合同,這種指的是由于標的物本身違法,導致的該小產權房合同應自始無效,這類的小產權房合同所涉及的房屋本身應有行政機關強制拆除,同時不應給予補償,另一類小產權房,由于符合城市發展規劃的要求,并且房屋質量合規,在補辦各類手續以及補繳包括土地出讓金差價等各類費用的情況卜轉化為合法的房屋所有權,可以參考現有的城鎮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的現有政策進行處理,將這部分小產權房納入住房保障體系之中。
3. 2 小產權房本身的處理
對于不符合我國城市發展規劃的小產權房,同時還包括雖然符合城市發展規劃但是建筑質量不合格的小產權房應該堅決拆除。由于拆除此類小產權房給購房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由開發該類小產權房的村委會、出賣單位及違規審批單位以及購房人等共同承擔。
3. 3 市場調控的優化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政府不但要讓我國的居民實現買得起房子的愿望,同時還應對房地產市場調控進行優化,只有這樣才能從小產權房產生的原因上入手,從根本上解決小產權房所面臨的法律問題。這就需要從市場的角度出發,根據小產權房所在區域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方法來解決小產權房所面臨的法律問題,進而有針對性的解決問題。
綜上所述,基于經濟法層面的小產權房法律問題的解決是一項動態的系統化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夠完成。從我國現有的情況來看,小產權房法律問題的解決還有很L`的路要走,這就決定了基于經濟法層面的小產權房法律問題的解決策略,需要從社會實踐出發不斷地進行動態的調整,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促進小產權房法律問題的有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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