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著名法學家羅斯科·龐德指出:“所有的法律思想都力圖協調穩定必要性與變化必要性這兩種彼此沖突的要求?!眳f調“穩定”和“變化”這對矛盾體是世問事物的普遍規律,不僅法律思想如此,法律制度乃至傳承知識和理論的法學教育也不能例外。法律制度演進中的穩定與更張,知識傳播方式的傳承與更新,受眾興趣需求的恒定與變化,都使得法律教育教學中必須很好地協調穩定與變化的關系。當前,法學教育中的諸多矛盾沖突,均與“穩定”與“變化”之問的緊張存在關聯。本文以“守”和“變”的協調為立足點,對法學本科核心課程《中國法制史》教學中的心得體會進行闡釋梳理,以期探索該門課程教學改進的有效途徑,并期望對法學學科整體的教育教學有所裨益。
一、課程屬性與教學目標的“守”
\\(一\\)課程屬性:通識性的專業基拙課程
《中國法制史》具有歷史學與法學的交義學科性質,同時也是一門旨在“闡明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發展、變革的規律和近代轉型的歷史必然性”的基礎性課程?!昂诵摹钡匚慌c“專業基礎”屬性本來足以凸顯《中國法制史》課程的重要,卻難掩現實中面臨被“邊緣化”的窘境。①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受實用功利風氣的浸淫,部分師生缺乏對專業歷史的認同和學習白覺,認為“故紙堆里的東西沒有用處”,知識艱澀、陳舊,又脫離應用實際;另一方面,《中國法制史》教科書體例陳舊,知識大量重復,一些教師習慣采用單一“灌輸式”的教學方式授課,使得課堂氛圍沉悶,也影響了課程評價和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筆者贊同應當突出《中國法制史》課程的“通識性”,作為專業基礎性的補充。目前,國內法學院系《中國法制史》課程通常在大學一、二年級開設,此時,學生們還未系統接觸部門法的具體知識和理論,是普及通識課程的有利時機。通過厘清中國法制發展的線索,體會中國傳統法制變遷的軌跡與規律,能夠從“歷史”的角度培養學生的專業素養。德國著名法學家、歷史學派大師薩維尼在1814年就曾指出:“法學家必當具備兩種不可或缺之素養,此即歷史素養,以確鑿地把握每一時代與每一時代法律形式的特性;系統眼光,在與事物整體的緊密聯系與合作中,省察每一概念和規則?!睋Q言之,法學是歷史性與系統性的統一?,F代法學教育的任務,不僅僅在于培養法律技術人才,培養具有良好法學素養和現代法制理念的新型公民的社會價值更高。
法學知識具有職業性與公共性的雙重屬性,在當前偏重前者的背景下,法學教育需要通識性課程作為基本要素。明確中國法制史的通識性課程的屬性,有助于激發以歷史視角理解專業的白覺,提升專業理論素養,培養歷史人文情懷;也能使教師從傳統的知識講授的案臼中擺脫出來,更加注重法制發展進程中的思想性與人文價值,轉向“法學人的養成”和“現代公民塑造”的教學目標。
\\(二\\)教學目標:傳授前見知識與積淀法學素養
通識性專業基礎課程的屬性定位,將對《中國法制史》課程的教學目標產生影響。從傳授知識的角度來看,法制史知識最重要的價值在于為理解當下的法律提供作為理解基礎的“前見”?!扒耙姟笔钦軐W診釋學的一個重要概念,是人們在進行理解中無法避免的前提條件,前見在很大程度上統治著我們的歷史意識。對于知識傳播者而言,傳播的知識與其理解的前見密切關聯;對于知識接受者而言,從外部獲取的知識又將構成白己未來理解的條件和前提。作為教師,尤其是史學課程的教師,白身能否確保所傳授知識的“正確性”,是一個最低限度的要求。同時,由于教師傳授的知識將成為學生理解的“前見”,則課程傳授的知識在補充課程教科書知識體系不足,引導學生拓寬視野,乃至培養學習興趣方面,均具有重要的價值。因此,筆者認為,面對《中國法制史》課程的困難,教師不應一味地通過強調“有用性”來強證白身教學工作的正當性;相反,教師仍應堅守課程知識的正確和對學生的有益引導。
《中國法制史》課程應擺脫“知識體系完整性”的過分束縛,以引導幫助學生積淀法學素養為根本目標。其實,很多教師對“灌輸式”教學方式的弊端和危害都有清醒認識,但囿于“完成基本課程體系”目標的慣性支配,面對有限課時與龐大知識體系的沖突,不得不采用。筆者在教學實踐中對這種方式進行了有意的規避。對于課程完整性,更多從框架上去界定,而不是從具體知識點上去判別。目前,很多學者都提出,應當對逐個朝代鋪陳開來的“斷代式”課程體系進行修正,將中國法制史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大跨度”的階段劃分,從而有效避免在大量重復性知識上消耗課時,同時增強帶有一定理論分析水平的“小專題”的內容。筆者對此非常認同。
《中國法制史》在知識實用性上似乎存有不足,但在思想性和理論涵攝能力方面獨具優勢,非常有利于學生法學素養的培養與提升?!吨袊ㄖ剖贰氛n程教師應當通過課程的思想性、內容和表現方式,來充分展現法學歷史發展的獨特價值,在培養學生法學素養方面有所作為。
二、課程體系設計中的“變”
\\(一\\)教材:教學參考而非教學標準
本科教學具有重知識、重體系的特點,需在規定課時內,將該門課程的基本知識體系傳授給學生,以使學生建立起相應課程的知識框架,為今后從事實際工作或者深入研究打好基礎。因此,教師有責任對教材及常規課程體系進行深入理解,并適時做出調整。筆者在課程講授中,就明確教材為“教學參考”而非“教學標準”。它只是對教學體系和知識內容進行了基本界定,但并不構成教學內容的限制。面對剛剛升入本科的同學,高中階段形成的“教材為中心”的學習習慣影響依然很深,與大學課程的開放性之問存在一定沖突,因此應當明確告知。之所以判定教材的“參考”屬性,還是源于現行《中國法制史》教科書存在諸多不足的現實。教材數量雖然大幅增長,但“千人一面”,高度雷同;結構設計上,從夏商延至1949年新中國成立前,采用“斷代體”安排,“一朝一章”,循規蹈矩;內容上,嚴守“法制思想”、“立法狀況”、“部門法展開”\\(刑法一民法一行政法一司法制度\\)的套路,鮮有調整;素材選用上,“正史”居主導,“立法”唱主角而“實踐性”素材稀缺,古文獻資料多為“點綴”,很難給人一種整體的語境感和完整體驗,等等?,F行教材存在的問題,很大程度上與當前“名家牽頭、集體創作”的編著慣例有關。筆者認為,教師不是教科書的“傳話筒”,在堅持專業共識和課程基本標準的前提下,敢于呈現出白身執教的一些特性,這本身也是教學工作的創新價值所在。
\\(二\\)課程體系:增補、壓減與重構
對于有論者提出的將《中國法制史》課程體系向“大斷代”、“小專題”方向改革的建議,筆者表示贊同??紤]到教學實踐中學生的接受程度,在實際講授過程中作了妥協,即不采用大跨度劃分的體系,而是對“一朝一章”的體系進行小幅度的整合,重點則放在講授內容的調整上面。
筆者將課程安排為十講:一是導論—對課程屬性,即中國傳統法律的基本線索與規律、學習方法等內容進行了總括式介紹;二是中國法的起源—夏商時期的法;三是中國法律傳統的肇端—西周法制;四是文化原創時期的法思想與法律改革—春秋戰國時期的法;五是帝制奠基時期的法制—秦漢時期的法;六是大分裂、大融合時期的法—魏晉南北朝法制;七是傳統法律的成熟及其延續—隋唐至明清時期的法;八是中國法制近代化的啟動—晚清的法制變革和法政思潮;九是中國法律現代化的艱難實踐—民國法律的興衰;十是中國法律現代化的重啟—新中國法制變遷與法治追求。
以上十講內容的安排,是對常規課程體系進行增補、壓減和重構的結果。增補方面:夏商時期法制中增加了中國古代“圣人制法”和“法起源兵”兩種學說的介紹;第四講中,突破了傳統“法制史”與“法律思想史”的劃分界限,以儒、墨、道、法四家為例,增補了先秦法律思想的內容;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制中,突出了“律學的發展與繁榮”這一問題;明清法律內容中,增補了明清小說中有關法律實施情況的介紹,結合學校財經法學教育的特色定位,對明清時期的商事習慣法等內容也作了增補介紹。壓減方面:對隋唐至明清這一時期的內容,壓縮為一講來講授\\(課時安排延長至8個左右\\);對于歷朝基本法典的介紹,僅以唐律、清律作為范例,其余簡略;對于近代法制史部分,與當前的法律發展密切相關,則對內容進行了較大幅度地整合重構。比如,以憲法及憲政實踐作為一條主線,對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法制進行了整合。同時,民事法律制度、現代司法制度的建構及其實踐運行,作為貫穿這一時期法制的重要線索,也作為專題進行講授。
通過課堂的講授實踐,筆者感覺學生們的整體思路更加清楚,教學過程中的重點也能夠做到相對突出,并可以有針對性地與學生們將要學習的部門法學,如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司法制度等內容進行一定的互動,效果較為顯著。
三、教學素材選取:“代讀”向“白讀”的轉變
筆者認為,教學素材的篩選拓展,對于提升教學質量意義重大,也是體現教師課堂教學價值的重要方式?!吨袊ㄖ剖贰方虒W當中,應當突破“代讀”
的隔閡,借助更加豐富的原始文獻來呈現教學內容,更多地還原歷史的獨特風貌,讓學生有更多的“白讀”體認。所謂“代讀”,是指通過閱讀教材,經由教材編著者對歷史的理解來問接地接近歷史,它能夠便捷地滿足學生的學習需要,具有肯定的積極價值。但是,“代讀”的受眾始終受制于學術精英對歷史的理解,這種理解在形成有益前見的同時,也會限定理解的邊界,削弱讀者受眾直接接近歷史并獲取直接第一手感悟的能力?;谥苯永斫馕谋镜摹鞍鬃x”,能有效地校正“代讀”模式的不足。②因此,應當通過增補教學素材\\(主要是文獻素材\\)的范圍和數量,提高學生們“白讀”的能力,深化對法律發展理解的能力。通過這種基本的閱讀理解訓練,來達到培養專業素養和進行文化知識傳承。
\\(一\\)注重經典文獻素材的引用
以“經史了集”為代表的古典文獻是中國傳統文化的基本載體,也是后人理解歷史文化的文本視域。前文已述,通行的《中國法制史》教材中,引用文獻過分倚重“正史”,而且引用中的“解構”和“碎片化”現象嚴重,很難將古典文獻的前后語境較為完整地呈現出來。很多學者均對這種現象提出了批評質疑。筆者在教學實踐中,也進行了改革的嘗試。
例如,在講授“中國法的起源:夏商時期的法”中,關于中國法律起源的學說,是一個增補的知識點,筆者就引用了《尚書》中文獻,來對“圣人法制觀”進行闡釋。在介紹“法起源兵\\(戰爭\\)”這一觀點是,同樣可以借助《尚書·目一誓》中的記載做出直觀的表達:大戰于甘,乃召六卿。王曰:“暖!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危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天用剿絕其命,今予帷恭行天之罰。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賞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則李戮汝。
通過這段記載,能使得“法起于兵”不再僅僅是一個既定的知識結論,而被還原為一種史實。作為本科階段的同學們,對于經典的文化價值,也容易形成白覺認同。
\\(二\\)尊重學生興趣,選擇具有實踐取向的素材
筆者認為,《中國法制史》教學難點還不在于知識和理論的傳授,而是如何提振學生的學習興趣。一味地批評學生對于歷史的實用觀念,單向度一廂情愿地灌輸法史學的理論功能,不如關照學生的興趣,適時地進行引導。
前文已述,《中國法制史》教材編排的“立法中心主義”已經受到垢病,學生也對“活的法律”、“法律在過去是如何實施的”等問題更感興趣。因此,中國歷史上法律如何實施,其實施的效果如何,應是課程知識理論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講授安排上,筆者就引用了官方司法檔案和一些民問資料中的案例作為素材。
在講授清代中央司法體制時,就從乾隆朝重要的官方司法檔案《駁案新編》③中找到了一些非常有價值的案例。比如,“刑律·人命”所載“土四兒射殺軍官滿倉一案”,土四兒本系兵丁,因酗酒被本營游擊滿倉掌嘴懲戒,土四兒遂起意箭射報復,后用家藏的竹弓夜問伺機射傷滿倉頭部。對于本案,西安巡撫認為,土四兒“實系懷忿放箭,并無殺害之心,將土四兒照兇徒生事忿爭,執持刀槍弓箭傷人例擬軍”。案件依照司法程序上報刑部后,刑部認為,弓箭本可致人死亡,且射中頭部“透帽至骨”,滿倉未死只是意外幸運,本案應按謀殺人未死處理,駁回。
可見,圍繞案件的性質和法律適用產生了分歧。巡撫重審后認為,土四兒所用之竹弓“并非操演之角弓”、“柔軟無力”,所用箭頭也是“舊禿箭頭”,且驗傷結論為“止射頭皮,無甚損傷”,仍持原擬。刑部認為,所用之弓已經丟棄,竹弓之說系土四兒一面之辭并無確證,并對巡撫使用了強硬的措辭,“豈容任意狡供,代為開脫?”遂再次駁回。巡撫最終“服從”,認為“蓄意謀害,希圖泄忿,情事顯著”,將土四兒依\\(謀殺\\)律擬絞監候。刑部的認定意見終占上風。從該案中,可以非常直觀地反映出,中國古代中央司法官員與地方司法官員關于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中的分歧對抗與尋求妥協一致的機制。
中國傳統社會中法律人及其實踐活動,也是筆者基于增強實踐取向而關注的一個問題。課程中,相應地增補了中國古代訟師的內容介紹。通過清代筆記小說《蟲鳴漫錄》記載的一個案例,可以反映出古代訟師對于奸罪性質的區分及處理實際問題的智慧。具體案情是:某人與其嬸通奸數年,后反悔。
其嬸佯說有事將其侄騙來,后將其綁縛,告侄強奸罪。其求助訟師,訟師只告訴他四個字:“求恕,初犯”兩個字。當本案被告堂上以“初犯”名義請求原告寬恕時,其嬸當堂怒曰:“爾奸我數十次,何言初犯?”地方官認為,既然雙方關系已有兒十次,絕非強奸,遂以和奸結案。類似容法律知識與實踐經驗于一體的案例素材,容易引起學生們的興趣,能起到較好的課堂教學效果。
\\(三\\)吸收科研成果,提升教學品質
科研成果對于教學工作能夠發揮支持作用。在教學過程中恰當地運用教師白身或者學術界已有的研究成果,能夠增強科研與教學互動的效果,有益于增強教師進行學術探索的動力,并顯著提高教學品質。
筆者從博士就讀期問開始,就將“傳統法律解釋學”作為研究主題,并形成了一些研究成果。這些過往的學術訓練和成果積累,其實可以運用于教學實踐當中。在講授魏晉南北朝法制時,就增補了“律學的繁榮”這一問題。出發點是想告訴學生:中國人在很久以前,就將解釋文化經典的方式,白覺地運用到了法律解釋當中,并且形成了具有民族傳統的法律解釋體系。律學當中蘊含著豐富的中國先民對法律理解的知識、技術和觀念。例如,“流刑”是中國封建五刑制中的一種刑罰,如何理解“流刑”的內涵呢?根據訓話中的“義訓”規則,“流”與水的象征意義關聯十分密切,流水不可能倒轉,對于被判流刑的罪犯,白己“終身”或者連帶了孫不得返回原籍的制裁實質就很容易理解了。在此基礎上,還可以探討中國法律文化與“水”的一種意向關聯。在這個問題上,中國政法大學土人博教授的論文“水:中國法思想的本喻”,就給筆者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參考。
此外,學術研究方法,也有重要的價值。在研討中國傳統法律解釋學過程中,通過歷史考證法的運用和文獻解讀,中國傳統學術進行知識考證的嚴謹作風和求實的精神能夠得到鮮活的呈現。前人們在缺乏現代科技工具的幫助下,對于知識的探求艱辛而執著,“一字一句皆考其來歷”的科學態度和學術品格,值得我們緬懷與崇敬,更值得我們去傳承和實踐。
四、重點知識和學理規律:“守”與“變”的互通
盡管課程體系設計上可以調整創新,教學素材選取上能夠彰顯教師個性,但本科教學仍有其基本要求,即需要將本課程的重點知識和學理規律向學生做出完整的講授。這是教學過程應當堅守的原則。具體到《中國法制史》課程中,縱向時問階段上來看,西周至春秋戰國是一個重點時期,中國禮法秩序、諸了各家的法律思想、基本政治體制由此奠定;清末以來的近代轉型時期,是中國法律近現代化的起點,同樣意義重大。從基本的學理規律來看,中國傳統法律的基本特質,中國傳統法律的構成及其演變線索,中國傳統法律實施的機制和運行狀態,都是重點內容。這些重點時期和基本學理規律,構成了中國法史教學的經線和緯線,決定了教學的基本格局,是萬變不能偏離之宗。同時,對重點內容和學理規律的呈現方式,則可以有靈活機動的多樣選擇。兩者可以互通互動,相得益彰。
比如,春秋戰國的法律改革是一個重要的教學內容,對于這個需要“守”的內容,就可以用“變”的形式表達出來。教科書當中,更多是沿著變法的背景、變法的內容、變法的理事影響這一邏輯線索組織的。筆者在教學過程中,就進行相應的調整,通過以政治法律家\\(具體為李惺、吳起、商鞍\\)個人為中心的方式來進行講授。課程準備中,通過文獻查閱,理解這些變法者的生平經歷,將“變法”作為他們人生經歷的組成部分來予以呈現,將視角轉移到人上面來。以“商鞍變法”為例,典型的文獻素材在《史記·商君列傳》中,通常教科書在介紹變法內容時也是引用《史記》的記載:“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斗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謬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李。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div>
筆者在此基礎上,關注了商鞍的個人命運?!妒酚洝ど叹袀鳌吠瑯佑杏涊d并有司馬遷的一段評論,茲錄之:后五月而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度之徒告商君欲反,發吏捕商君。商君亡至關下,欲舍客舍??腿瞬恢涫巧叹?,曰:“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鄙叹既粐@曰:“暖乎,為法之敞一至此哉!”去之魏。魏人怨其欺公子印而破魏師,弗受。商君欲之他國。魏人曰:“商君,秦之賊。秦強而賊入魏,弗歸,不可?!彼靸惹?。商君既復入秦,走商邑,與其徒屬發邑兵北出擊鄭。秦發兵攻商君,殺之于鄭龜池。秦惠王車裂商君以構,曰:“莫如商鞍反者!”遂滅商君之家。
太史公曰:商君,其天資刻薄人也。跡其欲干孝公以帝王術,抉持浮說,非其質矣。且所因由要臣,及得用,刑公子度,欺魏將印,不師趙良之言,亦足發明商君之少恩矣。余嘗讀商君開塞耕戰書,與其人行事相類。卒受惡名于秦,有以也夫!
通過以上文獻,作為法律改革家的歷史形象展現出來,“刻薄寡義”結果卻“搬石頭砸了白己”,但也可見作為改革家的商鞍身上強烈的求生欲望與抗爭品格。筆者以此為例,重點就歷史上法律改革家的悲劇命運、不為傳統道德標準所推崇的特征在課堂與學生進行了互動交流,由此可見包括法律在內的制度改革的艱難?;诖?,我們對于中國當前進行法制建設的改革歷程應有理性認識,并做好艱難前行的準備。
五、結束語。
清代著名史學家章學誠在《文史通義》嘗言:“人生票氣不齊,固有不能白知適當其可之準者,則先知先覺之人,從而指示之,所謂教也。教也者,教人白知適當其可之準,非教之舍己而從我也?!薄肮ατ杏?,而性情不足,未可謂學問也。性情白有,而不以功力深之,所謂有美質而未學者也?!惫P者在法制史教學過程中感受頗深,教師并非“先知先覺”之人,需要不斷努力提升白己的理論知識水準和修養;教學的核心在于讓學生“白知適當其可之準”,而不在于機械復制課堂內容;成就學問,必須有“功力”和“性情”的共同支持,缺一不可?!吨袊ㄖ剖贰?/div>
教學中的所“守”所“變”,在某種程度上,僅是對上述思想見解的具體實踐。
注釋:
①中國法制史屬于法學中的“冷門”專業,研究生招生時常常需要從其他專業調劑。學生認為法制史知識陳舊古板,與實際應用無涉。2012年,教育部高教司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更是出現了將“中國法制史”和“經濟法”從法學主十課名單中取消的“烏龍”事件,在高校法學界引發了小小的震動。盡管在教育部明確表態此事屬于“編輯疏漏”后,事件的影響才逐步平息,但從中亦可見中國法制史課程地位的動搖跡象。
②關于“代讀”與“自讀”的關系問題,已有學者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思考。梅新林、葛永海從大眾傳媒這一角度入手,分析了“經典代讀”模式產生的理山和介理依據,在深入分析“經典代讀”可能造成的文化缺失基礎上,探討傳媒、學者和大眾在應對“經典代讀”造成問題時所應扮演的角色,指出應當促成山媒體主導的“經典代讀”向公眾自身主導的“經典自讀”轉變。參見梅新林、葛永海的“經典‘代讀’的文化缺失與公共知識空間的重建”,載于《中國社會科學》2008年第2期,第152-166頁。
③《駁案新編》山全士潮等六位清代刑部官員纂輯,收錄了乾隆年間\\(乾隆元年一乾隆六}一年\\)遵駁改正的318個重要案件。它是一部專門的駁審案例匯編作品,對于反映清代中央司法運作特別是重大刑事案件的處理情況,具有極高的文獻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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