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盲
本論文將探討在21世紀進行清代法制史研究時,要面對的挑戰與響應。論文將探討下面三個重點:
第一,重新評價20世紀以來有關中國傳統法制研究成果
主要探討21世紀的清代法制史研究者,應該思考,如何解除韋伯完成于20世紀初的著作中對中國傳統法制評價的魔咒。論文也探討研究者應該思考如何修正、補充瞿同祖先生在20世紀60年代有關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的研究成果。
作者認為21世紀的清代法制史的研究者重要任務之一在于消除19世紀以來對中國傳統法制的刻板印象。
第二,分析如何從法規范的觀點進行清代法制史的研究
本文認為21世紀法制史的研究者應該思考下面幾個重要議題:\\(1\\)清代的法規范是什么?\\(2\\)清朝除了法規范之外,還有哪些其他規范?其與法規范的關系如何?\\(3\\)清朝法規范的運用實際狀況究竟如何,研究者應該如何解讀各種不同形式的審判檔案。\\(4\\)研究清朝社會中,誰在進行規范的研究、教學與經驗傳承。
第三,在21世紀東亞地區歷史法學派時代,研究者要面對的議題
作者提出21世紀東亞地區的“歷史法學派時代”來臨的呼吁。論文中說明東亞地區的“歷史法學派時代”來臨的必要性并說明在華人地區“歷史法學派時代”的研究者要面對的挑戰跟德國19世紀歷史法學派面臨的挑戰的不同。
整體而言本論文主要提出21世紀清代法制史研究的新目標與新典范的發展呼吁,希望在21世紀華人地區可以創造出更適合自己社會、文化價值與期待的法規范模型。
二、皿新評價20世紀以來有關中國傳統法制研究成果
\\(一\\)解除韋伯對于中國傳統法制的魔咒
關于德國馬克斯·韋伯先生\\(Max Weber,1964一1920,以下簡稱韋伯\\)在20世紀初所出版的著作中對于中國傳統法制的描述,如何影響當代許多研究者對于中國研究的方法與觀點,本論文不需要在此再度詳加論述。但本論文想要討論下面幾個重點:
1.韋伯先生研究中所運用的中國傳統法制資料的可靠性
本文想要探討的是韋伯先生分析中國傳統法制時所運用史料的問題。筆者認為,韋伯先生從未到過中國,他所運用史料的真實性質,需要重新檢驗。筆者提出這樣的主張,主要因為即使到了當代,許多中國古代法制\\(尤其是清代法制\\)研究者,往往在論述何謂中國傳統法律時,不知不覺地要和20世紀初,遠在德國的法社會學家韋伯有關中國的論述,進行辯論。
不管研究者是要挑戰或者附和他們對于韋伯有關中國傳統法制的分析與看法,從研究者不斷跟韋伯論述對話,可以看出,韋伯先生對于傳統中國法制的描述,已經深入許多中國法制史研究者的心中,并造成一般人對于中國古代法制的刻板印象。
事實上,對于中國傳統法制的刻板印象不僅來自韋伯的論述,他來自西方19世紀、20世紀許多學者\\(起先來自西方研究者,后來包括許多懂得華文的東方研究者的論述。而其中最主要的對于中國傳統法制的評價模式在于,研究者往往自覺的或不自覺的,以西方當代法律的模式為標準,尤其是19世紀才發展出來的法律制度模式為標準,評價中國傳統法律究竟有無西方現代法律的架構或制度。有時甚至以負面的態度全面否定傳統中國法律制度的存在或意義。
以韋伯的研究為例,研究者往往沒有注意到,當韋伯在1911年到1913年寫\\(法律社會學》或者在其1915年出版\\(宗教與世界》系列研究中,將中國儒家與道家轉換為儒教與道教并寫出《儒教與道教》一書時,韋伯對于中國的了解主要是透過當時德國地區的傳教士對于中國社會觀察的記錄。但是,清朝從康熙皇帝\\(1662一1722\\)開始對于在中國的西方傳教士的傳教是逐漸采取禁止政策,另外,縱使在禁止西方傳教士們傳教以前,這些外國傳教士在中國的行動是受到限制,跟人民的來往也有所局限。也因此他們對當時清朝社會中的法律是否能夠充分的了解,值得深究。更何況傳教士們來中國傳教之時,是帶著特定的對于生命價值判斷,他們對于中國的觀察與評價是否受到自我設定的價值限制,值得進一步研究。
2.在韋伯先生的研究中,中國傳統法制真實性為何不是重點
在韋伯的《法律社會學》中,中國法律的真實面貌為何,不是他的研究所真正關心的對象。中國法律僅是他在進行法律制度比較的一個對比類型。類型本身的真實性為何,不是韋伯研究的重點,也不是他能力所能判斷的。這種情形不僅存在于韋伯在《法律社會學》中討論中國法律,這也存在于《孺教與道教》一書的研究。我國臺灣地區社會學家提到:“事實上,對中國歷史或甚至對中國宗教作一專業性的敘述,本來就不是韋伯加給自己的任務,因此他的論述可以很自由地由秦漢跳到明清,也可以舍略佛教不談。"或許我們要向韋伯學習的是他作為“歐州現代文化之子”的身份向歷史發問,他嘗試從西方眾多建樹,回頭探討西方成功原因為何,并特別關注在精神層面的轉握契樹a\\)。我國臺灣地區社會學家分析認為,韋伯的研究重心主要從社會學出發,想要從浩瀚的史料尋找特定答案的解答;因此,不太計較個別歷史事實的考證。他們提出韋伯在進行法社會學研究時,主要是要彰顯西方文化發展的獨特性。他要討論的是為何只有在西方出現“理性化與知識化的現象”?;蛟S當年韋伯在進行研究時,無法想象他對于中國傳統法律的描述竟然會在20世紀后半段成為某些研究者眼中“真實的傳統中國”。
3.韋伯個人對于20世紀剛發展出來的德國法制與德國的困境無法預先知道。
德國的韋伯在寫作《法律社會學》是在1911年與1913年之間。當時德國地區才剛完成“小德國”的統一工作\\(}l0德意志第二帝國才成立。清朝法律改革時所學習的德國刑法才在1871年通過?!兜聡穹ǖ洹芬矂倓傇?8%年通過,并即將在1900年施行。當時的德意志剛剛打勝幾場戰爭\\(尤其是1870年普魯士戰勝法國\\)。
韋伯對于當時的德國人面對法規范法典化之后,法典的實施將要面臨什么樣的困境還不清楚。因此,韋伯才能志得意滿地在“法律社會學”中,認為西方文化相對于其他地區具有優越性。如果韋伯多活幾年,不僅歷經第一次世界大戰,還歷經第二次世界大戰兩個具有全面毀滅性的戰爭。而在兩次戰爭中,德國的民法法典及刑法法典必須面臨著以特別法修正與補充,甚至有時候還失去效力。在21世紀的當下,德國目前也面臨的規范效力與規范泛濫的困境。
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德國在魏瑪共和時期訂定的\\(魏瑪憲法》也在1933年希特勒執政后失去效力。取代而之的是不符合人權保障、支持納粹殺害猶太人或弱勢人民的第三帝國法律制度;另外,在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德國更面臨分裂長達45年的命運。
韋伯如果在1945年還活著,是否在他的“比較社會學”中,還會如此樂觀地評價西方的法律制度?有無可能,他作為一個社會學家,在21世紀的當下,對于法律與世界關系的觀察會有所修正,值得深思。
\\(二\\)如何在瞿同祖先生\\(\\(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研究上進行修正。
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不可能完全靜止不變,法律制度歷經時代發展、社會條件甚至自然環境的改變過程中,不可能毫無變遷。但是,在瞿同祖先生《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中,對于中國從秦、漢到晚清的變法以前,兩千年的法律制度的發展評價為“始終停滯于同一的基本型態而不變”。
他在書中,在論述中國的家族、婚姻、階級、巫術與宗教等議題時,所運用的數據報括先秦、秦、漢、唐、宋、元明、清等不同的數據,例如在第一章論述“家族”制度時,他從家族范圍、父權、刑法與家族主義、血屬復仇與行政法等議題探討中國傳統社會與法律的關系。其中,在“父權”這一節中,他在短短三頁的論述中,先引《呂氏春秋》、\\(顏氏家訓》、《孔子家語》、《禮記》、《史記》、《白虎通德論》等,說明中國社會對于父母親懲責子女的權力或觀念。在書中,他接著舉出好幾個取自《刑案匯覽》有關父母殺死子女的案件,說明這些觀念在實際生活中的運作情形。瞿同祖先生在結論中,說明“像這樣的案件,若不是非理毆殺,便可不論了,法律上所注意的不在是否違犯教令,而在是否非理斃殺,這是客觀的問題,前者是主觀的”。
這樣的論述方式,雖然所運用的史料毫無問題,但將不同時代、不同性質的史料結合,用來敘述傳統中國法制,是否妥當?值得深思。另外,這樣的敘述方式所建構出的歷史事實,其可信賴度為何也值得進一步分析。這樣的論證方式是否符合學術的嚴謹度與科學的邏輯性,更需要進一步的探討。
瞿同祖先生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中,透過這樣的論述方式一方面強化了20世紀初以來,一般人尤其是西方人對于中國傳統法制的一成不變的印象;另一方面他將一般文獻中,不同朝代\\(其實主要是先秦與漢朝的文獻\\)對于父子關系的討論,連接著《刑案匯覽》中父母殺死子女的個案,是否促成閱讀者對于中國傳統法律制度的想法停留在某種刻板印象,值得進一步的討論。
當然,不能否認的是,瞿同祖先生《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對于中國傳統法制的論述與研究,開啟了我們更多對于中國傳統社會中法律的運作的想象與理解,他的貢獻非常的重要。但是,由于他運用數據時,或者基于當時中國社會處于內戰狀態,無法取得足夠的史料,因此,無法注重到區分傳統中國法律在時代中的變遷及不同的史料對于論述的主題的意義等因素,使得他對于傳統中國法律的論述,有所缺陷。作為21世紀的傳統中國法制的研究者,如何對于瞿同祖先生的研究成果加以修正,并運用更多新發現的史料,重建傳統中國法制或許是研究者的重要任務之一。
三、如何從法規范的觀點進行清代法制史的研究
\\(一\\)“清代的法規范是什么”是一個值得重新思考的新課題
20世紀的中國法制史研究學者探討清朝法律制度時,往往主要以哎大清律例》為對象,認為他代表中國清朝社會主要法律制度,甚至給予《大清律例》類似憲法或基本法律的評價。本文作者想要提出一個假設,是否有可能我們對于清朝法律主要是《大清律例》的判斷,需要重新思考。
著者認為,21世紀中國法制史的研究者,有必要深人研究,了解是否《大清律例》事實上僅是清朝帝國復雜法律體系中的一部分。它其實僅是清朝統治時刑部所職掌的工作主要的重要法規范之一。因為,從目前出版的各種清朝院、部、會的則例,可以了解清朝的整體法律體系,除了《大清律例》之外,還包括了不同中央政府部門,如部、院等訂定的各種法規范,如《吏部則例》、《戶部則例》、\\(禮部則例》、\\(兵部則例\\)、《工部則例》等法規范。
也就是清朝的法律的整體或許不是僅僅《大清律例》,他還包括許多其他實際存在,但是,無法從當代西方法律體系加以想象的規范架構。也因此當我們依著西方區分民法、刑法的法律想象,尋找清朝類似的法規范時,我們就理所當然地拿西方法規范種類中的《刑法》跟《大清律例》加以模擬并以西方《刑法》制度分析清朝法律體系。由于研究者在清朝法規范中,沒有發現可以模擬歐陸19世紀到20世紀的民法典法規范。因此,20世紀的研究者于是宣稱清朝法律中沒有西方民法法規范。筆者認為,究竟中國有沒有類似西方規范私人跟私人間關系法規范的研究結論,未來需要重新被檢驗。因為目前出版的各種清朝法律史料中,發現明、清社會中有大量的有關田土、婚姻、財產繼承等類的契約文書,如果沒有類似今日民事法規范,將如何解讀明、清社會中的這些契約文書呢。
2000年臺北故宮博物院所出版的《故宮珍本叢刊》中收集各種清朝相關法規范或許可以提供研究清朝法制更多資料。這些清朝相關法規范,包括叢書第278一279冊,《欽定宗人府則例二種》;叢書第280冊,《欽定宮中現行則例》二種;叢書第281冊,《欽定吏部處分則例\\);叢書第282-283冊,《欽定吏部則例》;叢書第284一286冊,《欽定戶部則例》;叢書第288一292冊,《欽定禮部則例二種》;叢書第294-298冊,《欽定工部則例三種》;叢書第299一300冊,《欽定理藩院則例》;叢書第301一303冊,《欽定王公處分則例》\\( is0〕另外還有《欽定太常寺則例》、\\(光祿寺則例》、\\(欽定宗室覺羅律例》、《欽定總管內務府現行則例二種》等書。部院則例都是不同的部、院要遵守的各種法規范,它們在清朝的重要性,從日常生活的觀點來看,或許更不亞于《大清律例》a 21世紀清朝法制史的研究者,或許有必要將研究的視野從《大清律例》擴張到部院則例或清朝其他法規范中。
另外,從清朝的法規相關史料,可以發現研究清朝的法制不應僅限制在中央政府層級的法規范,地方層級的法規范,如省例甚至地方官吏所出的告示或所立的碑文,應該都屬于清朝法制史研究的對象。以我國臺灣地區為例,目前臺灣大學圖書館收藏有清朝在臺灣各地方所立的碑文,總共約276種,在這些碑文中,有不少具有法規范的性質。
下面將說明臺灣大學圖書館收藏的碑文數據中,在朝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所立的一份碑文。該碑文的內容為《防火章程碑》。從這份碑文內容可以了解在清朝的臺灣,由知縣頒布示諭的法規范程序與內容。這份碑文分為兩部份,第一部分主要說明立碑的原由及過程,第二部分是法規范的內容,也就是《防火章程》十條\\(160〕在碑文的第一部分說明臺灣知縣批示勒碑過程:
“特調福建臺灣府臺灣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記大功二次閻,為議立防火章程、詳奉批示勒碑,以備不虞而垂久遠事。竊照天災誠難測度,人謀總宜克減;則如回祿之患,果能先期設備,一遇不虞,便可隨時救止。查道光二十年四月,郡街失火,抵緣撲救乏術,遂致延燒多間。
今據六條街替老林有酞、職員黃廷輝等,公同約議「防火規約」,金請示遵前。斯乃慮患預防,誠為綢繆善舉,當經本縣詳加核議,詳蒙總鎮憲達暨本府憲熊批:準由縣給予示諭,勒石立碑,稗可永遠遵行等因。蒙此,合將奉程逐一開列出示,勒碑曉諭。為此,示仰六條街鋪戶,居民暨桌道憲姚臺分憲同合郡諸色人等知悉:爾等當知,欲杜后日之患,急宜先事預防!自今以后,務各遵照后開奉程,格守遵行,以冀備不虞于未萌,餌災患于將來。慎勿始勤終惰,致負各上憲暨本縣為民捍災之至意也。其各凜遵,毋違!特示。敬啟。在上面這個碑文的內容中,可以看到清朝的臺灣,人民可以主動建議訂定一定規范,并請示地方州縣官公告。而臺灣的州縣官在程序上必須請示臺灣總鎮與臺灣知府。
另外,從碑文中章程的內容可以看到其內容多樣性,讓人無法用現代法律的分類方式,將他分類為屬于民法、刑法或地方行政法規范。這是一種同時含有各種現代不同種類法規內涵的法規范形式。碑文內容如下:
計開:防火章程十條。
一議:查郡城艱于取水。今議:各街無問鋪戶、居民、門首各擇閑空隙地,大則設立太平木桶,小則置備太平瓦缸,平時務須取水滿貯,有事則就近資取,濟潑救護。
一議:各街巷各按地段大小,各自議立董事一二人,協同爐主、街替,設法鴻資,置備救火水龍、鐵斧、火鉤、扁挑、木桶、木棍、號衣、號帽及尖式小旗等項,器具齊全,交值年爐主輪流收貯。遇有不測,該爐主立即鳴鑼集眾,分別穿帶,執械馳救。
一議:各街巷無論各鋪戶、居民,遇有火患,立即派撥一二誠實壯丁,馳赴值年爐主處,穿帶號衣號帽,分執器械,馳赴火地,隨同官役兵丁,互相撲救。蓋穿號衣、號帽者,以別匪徒涵跡其間摧取民物也。如值年爐主所轄地段內遇有火患,除寡婦孤兒別無壯丁及老年廢篤疾痛不計外,其余倘有一戶臨時不出救護者,查出指名奈官究懲。
一議:查都垣居民稠密,如遇火患,必須拆屋以通火路方能救護止熄者。今議:相離火場之第五間,毋論草、瓦、堅、壞店屋,先行拆卸;將來修徨需費多寡,按作三份均攤:拆卸之店主作為一份;未被延燒之本境內各店主與稅店之人作為二份,對半均攤。此系民間公議,咸為平允,自應俯如所請。嗣后居民、紳宦不得推該;違者案官押追。
一議:如遇地方火患,各坊保巡役立刻報官馳救;一面親督伙役,在于相離火場不遠之隘門、木柵把守,禁止匪徒,不許混入火場涵雜藉搶。
該匪如有人人家室,或在途截奪民間搬移對象,立即攀送到官,從嚴究辦;倘敢三五成群,擁眾持械逞強搶劫,準予格毅,照律勿論。
一議:各紳宦、居民、鋪戶,務宜小心謹慎,臨睡之時,必須巡視檢點,吹熄火燭!如有疏失,以致延燒,查出察官立拘,照例究懲。
一議:各居民如有窩匪肆竊,因而放火藉搶,除本犯嚴攀究辦外,其窩容之家,定即差拘,從重嚴究。其夜間,無論何項人等,如遇有私行放火之犯,即鳴眾追拿解究;倘敢逞兇拒傷捕人,亦準予格毅勿論。
一議:各街鋪戶店前排攤設柜,不許移出檐前,侵占街道,致街市窄狹,易起火患;勿得故違!
一議:各街市店鋪,向于檐前撐搭木栩,以蔽風日;而對街木擁又皆相接聯絡,易引火患;且以木為棚,其物笨重,一經火起,登時拆卸維艱,不免彼此延燒,益資火烈。道光二十年四月間失火,連焚隔街多條,此其明證,已蒙桌道憲出示諭禁在案。今議:嗣后各街鋪戶檐前改用布蓬或小竹,傅此用較為輕便,而臨時亦易拆卸;勿得故違!
一議:郡城街道,本不甚寬;歷年又被各鋪戶逐漸移出侵占地基,以致街衡窄狹,官路占盡。況市鎮之間,稠密太甚,勢必易招火災。而愚民僅圖尺土之利于目前,不知為害于具日。今議:嗣后各街鋪戶修蓋店屋,務將地基移人,清還官路,伸街衡得以寬廣通達。設有火患,易于撲滅,不致延燒滋累;勿得故違!
以上章程十條,給予勒石立碑申禁,永遠遵行,以杜后患而捍火災。
事關預防,地方各宜遵照,均毋玩違,切切!道光二拾一年日給。武廟六條街、禾寮港街首二、三、四境同勒石。
未來清代法制的研究,有必要將清朝各種法規范,如\\(大清會典》、《大清會典事例》、《大清律例》以及各部院則例、省例、《府州縣官告示》
等法規范的性質、內容加以厘清。另外更需要針對不同法規范彼此間關系進一步分析、研究,以便可以更清楚描繪清朝法制的樣貌。
\\(二\\)清朝有哪些其他規范及其與法規范的關系如何
傳統中國除了有由國家強制力作為后盾的法規范存在之外,上有禮、道德、宗教、儀式、家族、地方習慣等規范的存在。究竟在清朝時期這些規范與法規范間的關系如何?它們如何互相補充或者互相矛盾,都有待進一步的研究。
\\(三\\)有關清朝規范運用的實際狀況—如何解讀各種不同形式的審判檔案
現有的各種清朝不同形式的審判檔案究竟可以提供哪些有關清朝法規范實踐面向,有必要進行深人分析。跟中央規范或審判實務有關的檔案,如《刑科題本》、《刑案匯覽》、《駁案新編》等數據究竟可以如何分析于清代法規范的實踐面向,需要更細致的研究與分析。另外,這些檔案跟所謂的《宮中檔》、\\(大庫內閣檔\\)、《故宮檔案》間關系如何,也需要更進一步的分析。
除此之外,目前已經出版的州縣審判檔案,如《巴縣檔案》、《南部縣檔案》、《淡新檔案》、《寶砒縣檔案》、《黃巖縣檔案》,可以如何用來評價清朝法制的落實,研究方法如何,也都需要更細致的分析。作者考慮的是上述這些不同的檔案,究竟在哪個范圍內可以呈現清朝一千多個縣的審判實務的共同面向?在哪些范圍內檔案僅呈現該州縣特殊的審判現象,需要更深人的分析。當然,除此之外,哪些存在于清朝無數不同型態的契約文書、執照文件等也都是解讀清朝法規范的實際運作的重要數據。
\\(四\\)清朝社會中,誰在進行規范的研究與教學
從清朝法規范的多樣性、各種形式的審判文書及這種形式的契約文件、執照文件,可以確定的是,在清朝具有大量從事法律專業工作人員的存在。未來有必要更細致的分析,中國傳統社會,尤其是明、清社會,這些法律專業人員如何取得他們運用與解釋明、清朝法規范相關工作的專業知識?他們如果不像今日法律知識在大學法學院教育中取得,那么他們的法律知識究竟透過如何的路徑取得?究竟在清朝誰是法規范的研究者、法規范的教導者?法規范知識如何被傳遞?傳遞法規范那些人的社會地位如何?他們的成果如何呈現?學習法規范的路徑究竟為何?學習者的社會地位、社會處境如何?都是值得進一步研究的重點。
四、在21世紀東亞地區是否“歷史法學派時代”已經來臨
\\(一\\)東亞地區的“歷史法學派時代”來臨的必要性
今日影響日本、韓國、中國深遠的德國法律,事實上是在十八九世紀時,當時的德意志地區,于繼受羅馬法約數百年之后,透過當時地區中不同邦國的法學者,關于立法、法律與法學的討論與對話后,并在19世紀中葉提出所謂“歷史法學派”時代來臨的主張后,創造出來的法律制度。
德國歷史法學派重要的主張者薩維尼教授提出的主要論點認為,法規范跟語言、習慣一樣是國家或社會歷史漫長發展的產物,因此不適合透立法來訂定一個國家的法律。有趣的是薩維尼所謂的德國法規范的歷史產物主要是羅馬法。因此,他著手整理羅馬法的體系,出版許多關于羅馬法的研究巨著,包括1803年《占有權》,《1815一1831年的《中世紀羅馬法史》,1840一1849年未完成的著作《當代羅馬法體系》。薩維尼教授在19世紀所出版整理的羅馬法體系奠定了德國近代民法學說的體系與資源,也因此影響了19世紀后半段德國民法典的訂定的方向。德國歷史法學派的主張,主要是融合或整理分析一個社會傳統與現代的法律的研究取徑。薩維尼教授認為,“當代人就必須在兩個存在張力的倫理領域—作為絕對意志代表的國家和作為民族精神代表的‘法’中進行選擇”。因此,薩維尼呼吁法律人:“……他們必須實現‘法’在當下生活中的必然要求并成為民族精神的代言人”。
本文引用薩維尼的呼吁,提出21世紀東亞地區“歷史法學派時代的來臨”并不是認為東亞各國在21世紀東亞地區歷史法學派時代來臨的當下,要跟隨著德國的腳步,發展法學或法律制度。作者想要藉此呼吁說明,在東亞各個繼受西方\\(歐陸為主\\)法律體系的國家里,目前大學法學專業教育的主要內涵是現代有效的法律制度與法學知識。因此,一般法律人所熟悉的法律制度與法學知識主要來自西方社會,尤其是以美國、德國法律體系為主。東亞各國的法律人對于自己社會的傳統法律制度與法律知識了解有限,甚至毫無興趣認識。
本文作者認為,如果當下東亞各國在進行法律的訂定時,缺少考慮自己社會傳統法律制度對于社會多數人的影響,那么許多新訂定的法律制度,往往無法在社會層面落實。如果一個社會的立法者與法學研究者忽略了自己社會傳統的法律制度、內涵與規法律范所承載的價值選擇,那么這樣的立法將與人民的感受產生隔閡,并將使新訂定的法律無法在社會中落實。目前東亞各國的立法者,尤其是華人社會的立法者,應該如何在立法時考慮中國傳統法制的價值與理念對于社會一般人民的影響,是一個重要的法學課題。如果當代華人社會的立法者,希望透過新的立法,讓人民走出傳統的影響或者想要調和傳統價值思維與當代學自西方的價值思維,有必要對于傳統中國法規范對于當代人民的影響進行深人的理解,否則訂定的規范是無法在社會中順利落實的。而要理解傳統中國法規范是否至今仍舊對于人民有所影響,則必須先了解傳統中國法規范的真實面貌,包括法規范的整體與法規范在落實時的實際狀況。這是本文作者呼吁“東亞歷史法學派時代來臨”的主要目標。
\\(二\\)東亞地區“歷史法學派時代”的研究者要面對的挑戰
對于中國或東亞各國的社會而言,“歷史法學派時代”所要面臨的問題應該不同于德國在19世紀的“歷史法學派”的時代。在德國19世紀時,社會中的多數學習法律的人,在大學中所學習的法律知識主要是羅馬法的法律知識,但是在當時社會中運作的日耳曼法卻是一個以習慣法為主,缺乏體系與法典化的法律。
而在東亞各國,尤其是傳統的中國社會,早就擁有一套具有法典化且體系精密的法律體系,而且這套法律體系也在社會中運作將近千年以上。究竟傳統法典化的中國法律體系對于人民當下的觀念與價值影響為何?究竟華人地區的人民,在社會學習繼受來自遙遠國家\\(不管是歐陸的德國、法國法或者當代的美國法\\)的法律制度一百年之后,是否已經接受來自外國的法律的價值?如果有其影響為何?這兩種不同的法律思維與法律價值目前在社會的關連如何,其彼此力t的消長如何等議題都值得進一步深人理解。但是,不管如何要想理解上述問題,都必須先理解中國傳統法律的面貌,也唯有如此,才有可能進行整合傳統與現代的法律制度的工作,也因此,作者認為要創造一個屬于華人社會的新法律文化,必須在華人社會或者東亞社會面臨“歷史法學時代”的挑戰.也就是要找到新的研究方法與研究視野分析傳統中國法制。
五、結語
本文主要目的在于提出21世紀中國法制史研究的挑戰與困境,并希望幾此與中國法制史的研究者對話。作者主要希望透過對話找到重現傳統中國法制真實面貌的研究方法與研究工具。作者提出東亞各國歷史法學派時代來臨的目標主要在強調法制史研究對于繼受他國法律制度社會的重要性。至于一個社會應該如何進行傳統與現代法規范的融合議題,作者認為那是包括法制史學者在內所有的法學研究者、社會其他專業人士及一般人民共同要達成的任務。因為,作者認為在當今的社會中,任何繼受外國法一百年之后的國家,面對究竟哪些傳統法規范的體制與理念甚至價值應該繼續存在當下社會,哪些傳統法律制度應該逐漸在社會中被淘汰及如何被淘汰這個議題,都應該透過社會中不同的專業工作者\\(包括法律專業\\)及人民,在不斷的立法過程中,共同思考并提出創造性的思維加以決定。本文提出“歷史法學派時代”來臨的呼吁,就是希望東亞社會更嚴肅地面對法制史研究的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