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論述清朝時期我國的刑法
目 錄
摘要(詳見正文)
一、清朝的刑法法律書籍“清律”.
二、古代刑法的演變和發展。
三、清朝刑法的改革。
參考文獻
以下是論文正文
摘要:中國的刑由來已久,最早的從封建王朝--夏朝的建立就已經有了這方面的萌芽和影子。在經過各個朝代的演變和發展,刑早就轉變為一種制裁和統治的方式和手段,形成一種專門和比較系統的法律門類,刑法在中國的法制上有很高的地位,是重要的組成部分,不可或缺。清朝做為歷代刑法的集大成者,它不僅繼承和發揚了刑法的優點和作用,而且也做了很多方面的創新和改革,使之更加的完善和更加系統化??梢哉f清朝中國刑法的發展有著不可或缺的地位。
關鍵字:維護統治,嚴酷,改革創新
一、清朝的刑法法律書籍“清律”
清朝最典型的刑法法律書籍就是清律,清律作為中國封建社會的末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有著封建社會末期的特色,這表現在許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以空前的嚴刑峻法推行思想高壓政策。
首先,清律承明律之緒,加重對“十惡”重罪特別是對“謀反”,“謀大逆”等侵犯皇權的犯罪的懲罰。
其次,清代還擴大了謀反,大逆罪的范圍,如凡上書奏事犯諱或不當者,常常按大逆罪治罪。這種以極其嚴厲防范打擊這種罪的條例,多系明以前法律所無,或比以前大為加重。
第三,對危害治安及財產的犯罪也加重處刑。對于強盜罪,清朝規定只要得財,不分者從皆斬。對于盜竊罪,明律最重是處刑流三千里,而清律則是在順治時期竟規定贓滿一百二十兩既處絞監侯,十分的嚴酷。
第四,嚴懲思想異端,大興文字獄威懾知識分子。如順治康熙年間,浙江人莊廷瓏編刻《明書》,稱努爾哈赤為“建州都督”,仍以南明政權為正朔。事情被告發,時莊廷瓏已死,朝廷下令開棺戮尸,并將其兄弟,子侄以及該書刻印者,讀者,保存者甚至“疏忽不覺”的地方官員共70多人全部處死。這種政策以及司法,顯然是為了鎮壓具有反對封建專制主義意識和反抗民族壓迫意識的社會思潮,以利于自身的統治和發展。[1]
從以上不難看出清朝刑法的嚴酷和殘忍,從根本上來講,清朝用刑法的嚴厲性來鎮壓和統治有反抗意識的人。所謂亂世用重典,但是清朝做為一個大一統的國家,相對來說應該是比較和平和安定的,但是為了統治的鞏固,清朝把刑法而且是重典做為統治的主旋律,以高壓的方式以及思想禁錮來麻痹和脅迫反抗者。
二、古代刑法的演變和發展
要看出一個東西的發展,你要從它的由來看起,對比以前一些方面,從而得出結論。同樣的要想看出清朝刑法的發展必須從刑法的演變和發展講起。
法是一個國家意志的體現,他充分反映了經濟發展的水平,更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志,并通過一種程序上升為國家法律,最終為統治階級服務,所以統治者在統治中,必然要產生很多法律來規范社會每個方面,并通過具體法律后果的懲罰性,進而維護各方利益,達到社會的平衡,所以說刑法是國家不可少的一部重要法律。
回顧刑法在中國歷史各個階段的發展,可以發現不管是奴隸社會的刑法,還是封建社會刑法,最后到社會主義的刑法都是為了通過刑法來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的發展,并使刑法體現在具體主體身上。我們不可否認,一個國家如果沒有刑法做保障,這個國家很難有穩定的統治,更談不上在穩定的基礎上發展經濟。
奴隸社會是最早出現刑法的社會,由于經濟是從原始社會轉刑到奴隸社會。生產率低下生產工具落后,所以經濟發展水平低,在法律制定方面也是由于習慣上升為習慣法,習慣法往往是人們對事物的認識,這種認識也存在著主觀片面性,所以導致了刑法制定不健全不完善,特別是由于統治階級的需要。最終決定了奴隸社會的刑罰比較殘酷和血腥,以夏朝為例,夏朝是奴隸社會第一個朝代,所以為了維護統治往往刑罰比較殘酷,刑罰根據也是由輕到重依次為墨刑、鼻刑、臏刑、宮刑、大辟五種刑罰,均以殘損人的身體,被稱為肉刑,非常野蠻。但這種刑罰也往往適應于當時的經濟發展狀況和國家統治的需要,有利于社會的相對穩定,但也是由于刑法自身野蠻和血腥,以及統治者制定法不適應時代的發展,加重了人民的反抗,最終使的夏朝走向滅亡,一個朝代的滅亡也標志著另一個朝代的誕生,時間也從奴隸社會時入了封建社會。
封建社會相比奴隸社會,生產力水平較高,生產工具較為先進,經濟發展較快,在法律制定方面開始走向健全,在刑罰的殘酷方面有所減少,以體現地主階級意志,這也就決定了封建制刑法必須適應封建經濟的發展和統治階級的需要。以清朝刑法最為典型,清朝由于是封建社會最后一個王朝,所以繼承封建刑法的優秀成果,糾正了封建刑罰的酷濫,并形成了刑事法制的三個特點。如嚴懲侵犯皇權的犯罪,加強思想文化領域的控制,運用刑罰手段抑制商品經濟,最終實現清王朝的統治,如果單從刑法制定我們不可否認,清朝刑法的先進性,試問如果清朝沒有一部健全的,先進的刑法做為保障,清朝能維護幾百年的統治嗎也許歷史會被重新改寫,但一切不適應生產力的發展的制度,終會走向滅亡,歷史也進入一個生產力高度發達,經濟快速發展的社會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代表人民意志,刑法更是走在了法律的前沿,起到了穩定社會,促進經濟發展,保障人民利益。社會主義的刑法,比起封建社會的刑法,在刑罰方面講究以教育為主,以刑罰為輔,廢除了肉體上的刑罰和殘忍的死刑方式,使刑罰更加文明,更加的人道。比如說被告未滿十八歲和婦女懷孕不得判處死刑,這充分體現了我國刑法的民主與人道,中國是社會主義法制較為完整的國家,已經形成了完整的刑法典,并在長期司法實踐中形成完整的立法體系,又經過幾千年的總結,吸收了幾千年的立法成果,我國刑法可以說是哦千年立法精華的體現。[2]
所以說刑法不管是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還是社會主義社會都反映經濟的發展水平并始終代表統治階級的利益進行社會統治。要看出發展,必須從清朝的一些改革講起。下面來看看刑法變革的基礎。
三、清朝刑法的改革
清朝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最后一個王朝,其統治者雖是從長城以外打入中原的少數民族,但在取得統治后,仍是迅速繼承了明以前的儒家思想,立法也是參照明朝立法,所以在清統治的前期中期與以前的朝代并無大的區別,且由于個別君主的開明,取得了康乾盛世。但到了十九世紀中葉以后,形勢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儒家傳統思想受到了極大的挑戰,受其影響,在清末出現了一次大的變法修律,這次的變革絕非偶然,我們可以從下面因素中看出它的端倪。
1、內外交因,被迫變法。自一八四0年鴉片戰爭開始,西方列強以船堅炮利打開了中國的大門,清朝因盲目自大而屢受打擊,在國內又經歷了太平天國和義和團運動,終于意識到制度的落后。有趣的是,清朝慈禧太后的第一道關于變法的詔書是在流亡到西安時發出的。
2、洋務運動與西方思想的傳播。在清末思想啟蒙運動中,有一批人值得注意,那就是在中國的西方傳教士,這些人對于西方民主思想的傳入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1840年后進入中國的傳教士日益增多,1870年有250人,到1900年就有886人,袁偉時先生認為,這些傳教士對19世紀中國最大貢獻,是在中西文化交流國起著重要作用,他們的頭一份功勞是在中國建立了一批以學習西學為主的學堂,這是中國近代教育的開端,第二個功勞是在中國創立了近代新聞出版事業的基礎,出現了《萬國公報》這樣介紹科學知識和政治思想的新聞媒介。1875年6月2日傳教士林樂知發表了《譯民主國與各國章程及公議堂解》,以其豐富和重要的內容成為中國民主思潮發展史上的有歷史意義的文獻,它介紹了主權在民的基礎理論,憲法和三權分立理論,明確現代國家為經濟服務的職能,主張培養和提高公民的素質是實行民主的基礎。在介紹西方民主思想的同時,傳教士們還對儒家思想進行了批判和揭露,直接了當地揭露所謂堯舜和堯舜之道純屬捏造,堯舜是儒家塑造的理想人格的最高典范,傳教士卻認為堯舜之道實不可考,啟發人們以理性態度去思考,以擺脫儒家思想的束縛,據袁偉時先生考證,國內有人指出同樣觀點時已是半個世紀以后了。[3]
而清朝的刑法變革和發展主要體現在刑法適用原則的發展上。關于刑法適用原則,清朝承唐明律之緒,有著相當豐富完備的規定,也有一些變化和發展。這些變化和發展主要是:
1、自首原則。擴大自首的適用范圍,這種規定旨在鼓勵脫逃犯自首:不但不追究脫逃之罪,反而減輕原判罪刑一等。這些規定與我國的現代刑法有著極其相同之處。
2、共犯處理原則。清律取消了唐律“與監臨主守共犯,以監主為首”,顯示了對犯罪責任的的減輕以及對侵犯國家政治秩序的犯罪處罰加重的傾向。
3、公罪私罪區別對待原則。清承明制,在清律中規定:官吏犯公罪者,從輕處罰;犯私罪者,從重處罰。這樣旨在使官吏明察公私的界限,用以提高其行使職權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統治的效能。四,依法定刑與有限類推并存。清律主張依法定罪,依法量刑。五,“化外人犯罪”的處理原則。唐律規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對此,清律做了重大的更改:“凡外化來降人犯罪者,并依律擬論?!边@有保護我國司法主權防止外僑逃避和破壞我國司法管轄的用意。[4]
從以上不難看出清朝刑法的發展和完善,以及做出的貢獻。它體現了各個朝代刑法的普遍特點,而且也做出了大膽的改革。為以后刑法的開拓奠定了很好的基礎,毫無疑問,封建社會刑法的集大成者是清朝。
參考文獻:
[1]中國法制史。曾憲義。2007.5.
[2]刑法的演變和發展。鄧鑫。2008.12.19.
[3]簡議清末刑法變革。李秉勇。2003.6.22.
[4]中國法制史。曾憲義。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