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 國 政 治 理 論 家 埃 德 蒙·伯 克 \\(EdmundBurke,1729-1797\\) 在政治思想史上的名聲是與保守主義聯系在一起的,他被稱為“政治保守主義之父”,曾經支持北美殖民地人民的斗爭,抨擊英國在印度的統治,而且,他還是第一個全面批判法國大革命的政治家,他提出重傳統、尊習俗的核心理念,否定“天賦權利”和自然理性,成為公認的法國大革命的敵人.
這種政治名聲掩蓋住了他的另一種具有開創性的學術思想,那就是他的政黨理論. 在西方政黨學說史上, 伯克一反思想界對政黨貶斥、避諱的認知傳統,正面肯定政黨對于憲政民主的重要價值,最早提出了具有現代意義的并沿用至今的政黨概念. 政黨學說的當代發展在思想源流上與埃德蒙·伯克有密切的關聯.
一、宗派與政黨:西方政黨觀念的嬗變.
政黨是人類政治活動的近代產物,是現代政治與傳統政治相區別的重要標志. 從西方政治發展史看, 政黨是一種有著悠久傳統的政治組織,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山地黨、平原黨和海濱黨,古羅馬的貴族黨和平民黨. 但近代意義上的政黨萌芽于 1679 年后英國托利黨與輝格黨相爭的時代. 在其發育成長的早期,政黨一直面對著偏見、誤解與貶斥. 而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激烈演進,政黨逐漸走上憲政民主的舞臺中央,最終在 1832 年的英國《選舉改革法》實施后,現代形態的政黨出現了.
雖然政黨現象古已有之,但獨立的政黨概念并非一開始就存在. 從詞源上看,“黨”在語義上與拉丁動詞 secare\\(意即割斷、切開\\)有關聯,但其語詞本身\\(party\\)是從拉丁文 partire 派生詞“部分”\\(part\\)發展而來,意指無明確具體對象的分析性概念“部分”. 受詞源學影響,“黨”的概念與宗派、派別界線一向模糊不清. 這使得人們對政黨的最早理解與古老久遠的教派、宗派活動聯系在一起,常常交替著使用這些概念. 人們用宗派來解釋政黨活動的一些表現,籠統地認為政黨活動與宗派活動并無區別,“政黨是宗派,\\(追求著\\)被認為是與他人敵對的利益或權力”,而宗派是“國家中一個煽動性的政黨”, 只是還沒有被整合到整個國家中[1]. 這種含混不清的理解使得現代政黨萌芽之初的名聲深受宗派之累. 許多政治思想家對政黨的認識十分矛盾,他們一方面相信政黨的存在有利于自由,但另一方面又在具體的政治實踐中將政黨與宗派混同,譴責政黨分裂整體和破壞社會.
觀念上的轉變是漫長的.18 世紀英國托利黨人的思想領袖博林布魯克最早系統論及政黨. 他覺察到政黨的現實具體性, 提出了一個重要見解,即政黨與宗派在性質上存在區別,政黨是根據原則組成的, 如 17 世紀的英國民族政黨就反映了 “原則和計劃的真正差別”, 是政黨而非宗派,因此,政黨是有原則的. 而宗派的真正特征是它“服從個人的利益”,它的存在不需要原則. 不過,博林布魯克未能看到政黨在民主政治中的價值,對政黨的態度仍然是貶斥性的,他說“政黨的統治……肯定會以宗派的政府而結束,……政黨是政治罪惡, 而宗派則是所有政黨中最壞的一個”. 休謨對政黨的認識要比博林布魯克更進一步,他對宗派進行了分類,使得宗派與政黨的界線開始清晰起來. 休謨認為“真正的宗派”有三類,即源自利益的宗派、源自原則的宗派和源自情感的宗派[3]. 其中,以利益為基礎的宗派是“最合理的而且也是最可以原諒的”[3],它們早已非常真實地存在著. 第二類宗派的基礎可以是宗教原則也可以是政治原則, 如為后者則可被視為政黨,“源自原則,特別是抽象思辯的政治原則的政黨只是現代才有的”, 它不僅容易解釋而且可以接受. 源自情感的宗派指建立在對某一特定人物或家庭所抱有的不同感情之上的宗派,在休謨看來,這種情況難以解釋,它完全不同于政黨.
與后來的伯克相比,休謨對政黨的認識仍不夠清晰,也未能充分肯定政黨在民主政治的地位與價值. 他雖然肯定政黨對于自由有重要意義并且不可取消,但又否認政黨是憲政民主的必要前提,認為政黨只是自由政府的一種令人不悅的不可避免的結果而已.
二、基于公共精神的政治聯系---伯克政黨學說的精髓.
埃德蒙·伯克完成了學說史上一個至關重要的突破. 他在 1770 年發表《論最近不滿情緒的起源》一書,對政黨問題進行了重要分析,提出了預示現代西方憲政民主發展方向的政黨概念:“政黨是人們聯合組織的團體,旨在根據某種每個成員都同意的特定的原則,通過共同努力促進國家利益. ”[4]73雖然在伯克龐雜的以保守主義為主軸的思想體系中, 政黨思想并不占特別突出的地位,但對現代政黨理論的形成和政黨政治的發展卻意義重大. 具體說來,伯克政黨思想的精髓之處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政黨是具體的功能性組織,而非抽象意義上的“部分”. 在伯克那里,政黨明確被認為是由目的所決定的一種手段、一種工具,一種實在的“行動哲學家”的組織. 政黨是使人們能夠“利用國家的全部力量和權威實施他們共同的計劃”的“恰當手段”4]73,伯克認為,理論哲學家的任務是指出政府的恰當目的, 而政治家作為行動哲學家,其任務則是尋求實現目的的恰當手段,并有效地運用這些手段. 顯然,政黨就是他們要尋找的工具. 在這里,伯克賦予了政黨全新的工具性形象,使得政黨成為一種追求具體目的的具體手段.
伯克將政黨實體化的一個重要目的是區分政黨與宗派. 當政黨仍然被理解成抽象的部分而宗派只是一種基于私利的小團體時,二者很容易被混淆在一起, 因為宗派小團體也有 “部分”之意,追求不正當私利的實體\\(宗派\\)很容易被人們從抽象意義上解釋成政黨. 因此,當政黨在伯克手里被賦予實體性、具體性的時候,政黨開始脫離抽象的“部分”\\(part\\)在概念上的束縛,成為和宗派一樣真實的事物. 而當宗派和政黨同時指真實的事物時,“二者不再被混淆,因為定義就把它們區分開了”[5]51. 從此,政黨不光有了自己的現代身份,更有了自己的專有屬性和使命,用伯克的話來說,它將人民和政府連接起來,成為主權者的一部分. 這個新的實體注定要成為現代政治的主要角色.
光榮革命后,以宗教和憲法危機為斗爭焦點的大黨時代\\(17 世紀末 18 世紀初\\)已經結束,伯克時代\\(18 世紀中后期\\)已經進入小黨時代,喬治三世長期統治下的英國各個黨派由為憲政而戰轉變為政府分肥而激烈斗爭,伯克充分肯定了這一時期英國下院中正在成型的小黨,并賦予了這些小黨派以“政黨”的面貌與使命,他認為下院中的議會成員如果能結成“體面的政治聯系”,即結成政黨,他們在抗衡王室集團的斗爭中可能會處于更有利的地位. 這一時期,大黨時代的憲法危機可能不再存在, 但人們對憲法規則如何執行,由誰執行等問題仍然缺乏共識. 伯克的設想是,如果人們結合而成政黨的話,就更利于促成這些共識,從而更有利于服務公共利益.
其次,政黨是一種基于共同原則的必要的政治聯系. 18 世紀英國政治的關健問題是:是由國王還是由議會來控制行政部門? 伯克是輝格黨自由主義原則的主要捍衛者,他認為英國政體應該是國王、貴族與平民間的某種平衡,而這種政體平衡的實質是指國家的既得利益勢力之間的平衡, 其基礎應該是約定俗成的, 是傳承下來的.
1770 年伯克在 《關于目前不滿情緒的根源 》中指出:國王違憲,國王按個人意圖挑選大臣是任人唯親,政府主要人選必須由全國人民通過議會來決定.伯克的注意力在于維護政體平衡的傳統,因此更專注于如何削弱王權,他堅決反對增加喬治三世在議會中的影響,希望維護議會與王室之間的平衡與穩定關系. 為此,他主張建立以政黨為單位的代議制政權. 根據伯克的界定,這一代議制指 “其中含有反映利益的共同性和對感情和愿望的共鳴的代議制”,它具有通過實際選舉產生的代議制的大部分優點,又擺脫了它的許多缺點[6]. 簡言之,代議制政府應該是一個結構嚴密的、在具有為公精神的少數人集團領導之下進行工作的機構,而政黨應利用議會作為向這些少數的領導人提出批評和質詢的場所,應該成為國王、議會和全體選民之間充分協調的憲政紐帶. 伯克比同時代的其他政治家更早地看到了政黨在代議制政體中的重要地位.
當時的君主派\\(King's Men\\)為了貶損議會中的政黨活動,不斷鼓吹一種論調,認為議會中的一切政治聯系本質上都是搞宗派活動的,因此必須予以消除和摧毀. 喬治三世的寵臣、王室集團的首領布特伯爵還發表演說抨擊代議制政府[4]70,認為組織政府的根據只是個人的才能,而個人才能的大小則根據政府的判斷予以評定;可從各選區的各派公眾人物中選派政府成員,不必組成政黨,不必冒宗派活動的風險.
在與王室集團的斗爭中, 伯克重點論述了“政治聯系”的必然性. 他認為人們為組織政黨而建立的政治聯系對于“我們的公共義務的充分實現在本質上是必不可少”, 而反憲政的君主派政治家故意混淆政治聯系和派系的概念,目的就是阻止人們通過共同商討來了解內幕和聯合起來對抗任何罪惡企圖. “如果人們不熟悉彼此的原則,不了解彼此的才能,也從未在實踐中根據彼此的秉性共同努力來處理某些問題;在他們當中不存在對個人的信賴,沒有友誼,也沒有共同利益,他們顯然不可能統一地、堅定地并且有效地充當公共角色”[4]70. 在沒有任何聯系的情況下采取政治行動是完全不可思議的,因為政治聯系對于政治行動本身至關重要,而單獨個人難以在議會中采取有效行動.
第三,政黨是一種基于公共精神的值得尊重的組織形式. 伯克的思想帶有濃厚的精英主義色彩, 他認為公眾生活是一種事關權力和能力的事,它的領導者應該具有實際的美德和才能. 他用“天然貴族”來描述那些領導代議制政府的具有為公精神的少數人集團,稱他們是能夠代表公共利益、反映公共感情和愿望的人,這些人包括新興的資本主義農場主和工商業主,當然也包括伯克本人那樣的才俊人士.
伯克把政治看作是“天然貴族”的禁臠,認為建立良好政府的先決條件是美德和智慧,而只有那些擁有固定財產,受過良好教育,具有廣泛而深入的理解能力的人,才具備政治領導的必要素質. 這些被稱為“天然貴族”的人共同構成了當時英國社會的領導力量, 他們是理想的社會精英,是維系社會的紐帶和良心, 不僅有紳士的風度,而且有昭新的美德,他們習慣于自尊,習慣于對社會中復雜的人和事進行宏觀的觀察,習慣于自省和謹慎行事,因此,他們可以成為法律和正義的管理者.
這些“天然貴族”領導英國社會的重要工具之一就是代議政治中的政黨. 伯克反對那種認為政黨必然會追求宗派私利的觀點,認為代議政治應該由公共精神指導才有合法性,政黨必須以國家利益為宗旨才能生存,因此,政黨必然成為具有實際美德的追求公共利益的精英人物之間的聯系. 他認為“一個好公民在這些黨派中應扮演什么樣的角色”[7]148,這是一個重要的問題,那些依法肩負著公眾寄托的人,或者身居崇高社會上層因而也肩負無限寄托的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對公共利益抱漠不關心的態度,他們有責任為了公共利益而采用各種可行的實踐手段,包括組織政黨,建立代議制政府. 而令伯克最感痛惜的是,一些難得而珍貴的品質被消耗掉卻不能帶來任何公益,因此,他號召正直的具有良善美德的“天然貴族”組織起來,將培育各種符合其本性的慷慨正直的情感作為份內之事,把個人生活中高尚純潔的美德與性情帶到國家的管理過程中,使他們的原則和職責、地位保持一致. “公共生活是施展能力和精力的場所,誰躺下等待,誰就和投敵者一樣,背棄了他的責任”[7]153. 一個希望在公共事務中有所作為的人,其能找到的最佳的處世之道就是參與“政治聯系”,以自由的良好表現向公眾作出承諾.
是否具有公共精神還成為伯克分析政黨與宗派的德性差異的標準,他認為“很容易把為\\(黨的\\)權力而進行的心胸博大的競爭與為個人地位和報酬而做的追名逐利的行為區分開來”, 前者指果敢、高尚的政黨行為,后者指卑鄙自私的宗派活動,這是伯克對政黨與宗派的精彩界定. 在他看來, 宗派只是一種為追逐私利而組成的團體,其動機是不值得稱道的,政黨之所以不同于宗派,關鍵在于政黨必須秉持具有“公共精神”的共同原則,“公共精神”體現著政黨的德性,它表現為 “通過共同努力促進國家利益”.一部分人聚集在一起并不一定就是宗派,如果他們是為著共同目標和公共利益而奮斗的,那么他們對于維護自由憲政是不可缺少的,那么他們就可以光明正大地自稱為“政黨”. 因此,根據伯克的解釋,政黨就是這樣一種完全不同于宗派的由有德性的人們組成,既有共同原則又堅持公共精神的值得尊重的組織.
三、伯克在政黨學說史上的地位及其局限.
在西方政黨學說史上,伯克稱得上是一位里程碑式的人物. 他的貢獻在于,他最早在民主政治的意義上區別了宗派與政黨,認識到政黨對于民主生活的不可或缺的價值,政黨不再簡單等同于基于私利的宗派,而可能是基于原則和德性的服務于國家利益的實體化政治聯系,不僅值得尊重而且是建構自由政府的必要前提. 雖然他的學說在當時只是服務于議會對王室力量的斗爭需要,但他為政黨這種“政治聯系”正名的工作是開拓性的,這一政黨學說超越了宗派視野的迷惑與束縛,開啟了現代西方政黨政治的理論之門. 正是在他的基礎上,后來者們得以超越以宗派為框架的傳統分析視野,將政黨納入到現代的憲政民主政治的范疇,政黨存在的正當性開始深入西方社會. 20 世紀的美國政治學者科恩曾評價道,伯克的《關于目前不滿情緒的根源》“已經發現了英國政治和憲法應當遵循的發展路線”,“在英國的政治思想和政治實踐領域開辟了新紀元”[8]. 伯克的政黨學說“為政黨制度和責任內閣創立了理論依據”[9]40,而這兩種體制后來成為 19 世紀英國行政系統的基本內容和西方各國效仿的對象.
但是, 在伯克提出政黨的現代定義之后,他在學識上的突破沒有立即改變人們的認識并在現實政治中產生影響. 人們仍然將宗派與政黨混為一談,仍然對政黨可能導致的宗派危險深懷恐懼,諱莫如深. 如法國大革命的革命者一致拒絕用伯克的理論來論證他們政治組織的合法性,他們異口同聲地譴責政黨并將政黨與宗派混為一談,雅各賓派拒絕將自己稱為政黨,孔多塞宣稱:“法蘭西共和國最基本的需要之一是不要政黨”,羅卜斯庇爾也認為政黨只會互相激怒,產生多黨的原因只能是 “個人利益”,“所有宗派都試圖削弱人民的主權”[7]154. 與法國大革命者一樣,美國獨立戰爭的領袖們也是從貶斥的角度談論政黨,伯克眼里有著高尚情操的“政治聯系”在麥迪遜那里是大眾政府的“危險的缺點”,要受到憲法的嚴厲管束,是與宗派幾乎等同的概念. 華盛頓承認政黨有助于保持自由精神的活力, 但他又不忘告誡人們警惕政黨精神的戕害,因為“政黨精神”接近于“宗派野心”,“假如政府軟弱得不能抵御宗派的野心,自由……的確不過是一個名字而已. ”[10]
這一類認識的盛行說明伯克的政黨思想超出了他那個時代的認識. 事實上人們直到 20 世紀 50 年后才慢慢接受伯克所定義的政黨, 才充分認識到政黨的重要價值. 1815 年,法國憲政思想家本杰明·貢斯當明確指出:“人們不能指望從政治組織中排除政黨,否則自由的優點將不會得到保持”. 而在實踐方面,直到 1832 年英國的《選舉改革法》實施后,伯克于 1770 年定義過的政黨才真正擺脫宗派的惡名而成為西方憲政民主實踐中積極的重要參與者.
這種思想超越性與實踐漸進性之間的溝壑反映了時代條件的差異與認識主體的需要,客觀地說,伯克政黨學說在觀念與實踐上的影響存在著以下的局限.
首先,伯克所作的宗派與政黨區分在理論上意義重大, 但在實踐中這種區別可能并不明顯.
在政治實踐中,他的見解仍然無法解決人們認識上的障礙與顧慮,時至今日,西方反政黨政治的潮流始終強勁有力. 在宗派與政黨復雜的歷史糾葛中,有一個古老的主題,那就是人們對政黨的責難和拒絕與對宗派的恐懼和避諱是交織在一起的. 為什么會這樣呢? 薩托利認為,一個結論性的警示是政黨很可能確實和類似宗派的事物重疊[5]26. 事實上,伯克也承認過政黨在偶然的情況下可能會墮落為宗派,但他未能看到一個本質的問題,即政黨在實際政治安排中確實存在一個無法回避的困惑---派性\\(factionalism\\)問題,政黨歸根到底還是整體中的某一部分人的集合,雖然它可能有著高尚的精神追求. 部分人集合在一起必然具有的部分性有時會發展成為排他的狹隘的派性,很可能成為政黨退行的方向. 反政黨人士的一個深刻顧慮即是,政黨會不會因派性意識壓倒公共精神而退化為宗派. 伯克之前和之后,諸多政治人物和政治學家不約而同地聲討政黨活動,甚至提倡無黨派民主,提出“取消政黨幾乎代表了一個絕對的好處”, 其原因在于他們更關注宗派與政黨的實際關聯,他們也許不否認政黨在憲政自由中的意義,只是他們更擔心政黨向宗派退化的可能.
其次,伯克的政黨觀更像是一個“眼下應急的權宜措施”[9]40. 要清晰地預料到未來政黨政治的走向,預料到政黨政治將會如此廣泛地滲透于國家生活,對伯克來說是一種苛求. 伯克對政黨價值的認識是在與王室勢力的權力斗爭中形成的,為了幫助議會中的政黨擺脫因內部爭斗和不團結而可能被國王的人操縱的危險,他呼吁人們真誠地聯合行動,反對國王操縱議會. “為了議會自身的存在,自身的權力和自身的光榮,他們\\(政治人物\\) 將盡力保持議會不受其他勢力的影響,盡可能使它依靠人民自己.”[7]154“只有當每屆政府的任期取決于一個公開政黨的支持時,國會的傳統職責才能免遭那種秘密的破壞.”[9]39因此,他期待的只是某些具體的反對國王的政治聯盟形式的合法性,他把政黨看作在憲政面臨危機時才加以運用的一種手段:“當惡人聚集起來時,好人也不能不聯合. ”[4]70他沒有去設想由政黨來控制政府和實行常規性的政黨統治,也沒有預料到紀律嚴明的政黨會長久地存在下去,更沒有設計過議會內部政黨競爭的制度化.
再次,伯克的政黨觀提出了現代西方議會中的關鍵問題,即如何處理政黨利益與國家利益的關系,但是,伯克并沒有看到政黨的本質特性. 伯克的保守主義立場使其極端珍視光榮革命以來限制王權、反抗專制、爭取自由的政治傳統,他希望由那些具有良善美德和公共精神的精英人物組成政黨來傳承這一光榮,防止國王專權和操縱議會,從而解決政黨與國家的利益關系問題. 因此, 伯克的政黨只是一個理想化的具有公共精神、共同觀念的政治家聯合體,政黨差異在他那里只是關于什么是國家利益這一類觀點的對立而已,這顯然掩蓋了政黨的社會階級基礎,忽視了政黨所代表的特殊利益[11]. 政黨在詞源學上具有“部分”的含義,反映到現實政治中,它必然是特定階級或集團的利益代表,政黨與政黨的區別不是利益代表們的意見差異這一表面的東西,而是本質上的階級或集團客觀利益的矛盾. 在這種意義上說, 伯克的政黨觀只是一種現象描述,而非本質描述,他留下的政黨的現代定義,必須結合時代條件、制度與文化因素才能解釋政黨政治自 20 世紀以來的多樣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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